《认罪认罚,你了解吗?》系列报道之六
提问!“同案不同判”什么情况下不仅不会被问责,还可以收获好评?
目前,除了飓风网以外,集团还有与之配套的线下综合实体店、合道科技、富日制造、智峰物流,以及正在规划中的产业园等项目,以“飓风”之态,线上线下齐发力。
请各位读者抢答!
口诛笔伐,还是众口称赞?
德国著名法律思想家、哲学家考夫曼曾说过:“同案同判”表现了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正义的核心。作为传统法理学的基本要求,“同案同判”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为国内外学者所倡导。但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的一起“同案不同判”的判决不仅没受到苛责,反而广受好评。这是怎么回事呢?
值得一提的是,思明区法院在试点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率先探索打造服务审判智慧平台,自主研发“智行”刑事审判办案系统,将信息化引入刑事审判实务操作中,做到信息自动抓取、全程留痕、格式文书一键生成。
2015年5月20日凌晨,集美公安分局在一次突击检查中,在一家“茶馆”内当场抓获了正在卖淫的两名卖淫女及该“茶馆”的两名老板,而这家“茶馆”的另两名老板吴某、鲁某负案在逃。
2017年3月16日,鲁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抓获,吴某于2017年3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鲁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整个犯罪事实,相较于鲁某的如实供述,吴某却只承认自己是“茶馆”现场管理人员,否认自己是“茶馆”的老板。
>>集美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宋一心 受访者供图
直到开庭审理,公诉人当庭出示四人平均出资、共同经营该“茶馆”的协议书及其他三名同案犯的供述后,吴某当庭认罪。公诉人根据吴某、鲁某认罪阶段的不同,向法庭建议对吴某在有期徒刑8个月至14个月之间处刑、对鲁某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2个月之间处刑。集美区法院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3个月、鲁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是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涉案情节、作用相当,为何最后判决结果却不同?
集美区法院刑庭庭长陈于婧向记者解释:“合议庭根据吴某、鲁某认罪阶段的不同,在量刑规范化框架内进行评议:二人的基准刑均确定为15个月。由于鲁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减让基准刑的25%,确定宣告刑为11个月。吴某虽然自动投案,但在侦查、起诉阶段均不如实供述,因此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到开庭时才如实供述,属当庭自愿认罪。所以,减让基准刑10%,确定宣告刑为13个月。”
>>集美区法院刑庭庭长陈于婧 李天琪摄
>>思明区法院法官汪漳龙 李天琪摄
减25%?减10%?听完陈于婧的解释,记者不禁惊诧,原来法官办案可以这么科学数字化。不过重头戏还在后头,原来让集美区法官们办案有据可依的法宝是“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提到它,时间还要往前推。
不经之谈,还是不落窠臼?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计出的这道程序,起初在基层引起不小争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果与法院以往的裁判标准相差甚远该怎么处理?王敏重在修法之前就碰到了这种情况。
陈于婧回忆,试点消息下来没多久,集美区检察院的黄勇专委就来找法院的宋一心专委,商谈如何共同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问题。关于如何改革,宋一心也是一头雾水,没有思绪。既然两个专委都没有思路,倒不如让检察官、法官们集体出主意,集思广益,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过了一周,改革分析会议在法院召开。在会上,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各抒己见,思想火花激烈碰撞。最后,宋一心总结说:“我们搞改革试点,不能另起炉灶、推倒重来,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根据当前的量刑规范化制度,关于认罪与从宽的规定是‘2-2-1’模式,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的最多可分别减少基准刑的20%、20%、10%。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源头,如果我们把侦查阶段认罪的从宽幅度从现有的20%增加到30%,形成‘3-2-1’模式,认罪越早、从宽越多,这样不是可以激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吗?”此观点一出,大家纷纷表示赞同。
2016年1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关于开展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试点动员大会”上,宋一心将思考的“3-2-1”阶梯式从宽模式提了出来,得到最高法院刑一庭领导的肯定。
前不久,浙江省一则因法院未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后抗诉成功的裁判文书引起一片哗然。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几种特殊情形除外。
思明区法院法官汪漳龙向记者介绍,思明区法院尤其注重严格审查认罪认罚要件工作,明确被告人有权对认罪协商随时中止或反悔。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帮助被告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严格审查审前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经审查如发现虽被告人认罪认罚但适用法律不当的,即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防范认罪认罚从宽的不当适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敏重 李天琪摄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王绮 李天琪摄
其实,在现有刑法制度里,已有“认罪早、从宽多”的量刑逻辑,如,自首的从宽幅度要大于坦白的、侦查阶段认罪的从宽幅度要大于当庭认罪的。但是,该量刑逻辑深藏于浩瀚的刑法制度里,较为分散、难以发觉,且未明示、公开,公民并不知晓。集美区法院改革的亮点在于成功探索“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并出台配套的阶梯式从宽作支撑,让该理念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改革至今,集美的改革经验已在全国部分地区得到复制、推广。
2017年4月1日起,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始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工作。试点以来,思明区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共涉及34种罪名,不仅包括危险驾驶、盗窃等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亦包括了侵犯公民信息、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等新类型复杂案件。
据集美公安分局民警反映,经过大量实战检验,“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对促使嫌疑人尽早认罪很有帮助,两年试点期间共刑拘嫌疑人2878人,对1085人起到直接效果。民警总结,该理念讲得清、听得懂,嫌疑人易接受,容易由对抗的心理转为合作,提升了审讯效率。该理念对初犯、偶犯及侵财、暴力型犯罪的效果特别明显,极大提升了侦查效率,公安机关从改革中受益极大。
[28]Ward Barrett:“World Bullion Flows,1450—1800”, in James D.Tracy ed.:The Rise of the Mechant Empires, Long Distance Trade in the Early Modern World ,1350—175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0年,第 225页。
委曲求全,还是真心悔过?
说完集美,我们把视线转到厦门更南边的思明。
为了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知晓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内容和从宽幅度,集美区法院后续牵头制定了具有集美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在告知书上载明“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具体内容,并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尤其是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向犯罪嫌疑人送达该告知书,让其尽早知晓,以利其作出正确选择。
量刑时,思明区法院综合考虑罪行轻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是否已退赔、退赃及赔偿、是否取得谅解等情况确定从宽比例,在10%~40%的幅度内减少基准刑。对于认罪认罚较早、主动性较高且未出现翻供的被告人,在从宽量刑时应体现差别。
从食品立法的视角来看,有关部门在现阶段就是要在根源上健全立法,通过运用立法的途径与方式来惩戒制售毒害食品的不良行为。具体在实践中,关键举措在于运用全局观来规制整个过程的食品流通与食品生产,确保食品消费者都可以拥有更为放心的食品安全环境。针对当前各个核心性的立法环节,应当将安全阀全面布置于食品安全立法,以便于开展综合性的安全威胁防控。
道岔铺设阶段的工程质量与技术方法,是影响铁路道岔质量与道岔设备后续维修保养工作的重要因素。在道岔铺设阶段,道岔现场组装的尺寸以毫米为精度单位,其对技术与工程质量的要求极高。同时,道岔功能的实现要求其结构设计中包含了辙叉、转辙等较为复杂的结构,对这些部分进行铺设时若不能采取科学有效的固定和铺设技术手段,将会使道岔结构整体的高度和方向受到不良影响,进而导致列车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由于进水流道模型尺寸较大,流道内的流态观察得很清楚, 对进水流道内的流态进行了仔细观察。在前池内注入与水的相对密度相近的稳定性高的染色物质,观察到流道内的整体流态流畅、均匀、无脱流或旋涡。测试结果表明,进水流道进口的流速分布接近均匀,受面层流速的影响,上部流速略小、下部流速略大。流动轨迹显示结果如图4所示。
“对于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后才自愿认罪的,我们及时召开庭前会议,为控辩双方进行量刑协商提供平台,协商取得共识后由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可以准许,全面提升认罪认罚适用率。”汪漳龙说。
交流中,记者发现汪漳龙在“认罪认罚理念需要真正落实到自愿性”问题上,极为重视。“很多律师跟我们反映,有时候被告人穷途末路时只能认罪,可能会造成冤错案的情况。因此我们在审理中要极为谨慎对待委曲求全下的认罪认罚。确保案件质量,这是优先条件。在无法保障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宁可不做这项工作,而不是一味追求认罪认罚的量。”实践中,思明区法院的法官们也是这么做的,庭审中重点斟酌被告人真实的反应情况。
无独有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敏重在参加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也提到了相似看法,他认为需要重视审判阶段自愿性审查的操作。
3.2通过质量控制使清洗消毒灭菌工作质量持续改进:发现和改进某些错误的操作,使培训工作始终处于不断改进和完善过程中,促进清洗消毒灭菌质量的提高。并强调优质护理服务意识、质量第一意识,通过相关制度的学习,专业知识的培训,操作技能的实践,帮助新入科护士在仪容仪表、规章制度、服务意识、操作能力上达到本科室的要求。本研究20人采用PDCA管理方法进行消毒供应专业理论和技能培训,取得了理想的培训效果。
会上,王敏重表示,权利义务告知时,要考虑刑事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的问题。要对认罪认罚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排除存在欺骗、胁迫、误解、顶罪等合理怀疑。此外,还要注重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讨价还价,还是循序渐进?
201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出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中,指出厦门探索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根据被告人罪行轻重、认罪态度等情况,区分诉讼阶段和审判程序确定是否从宽及具体幅度,对厦门的试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2019年9月25日,记者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探求厦门经验的奥妙。
王敏重向记者介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上,厦门市之所以能取得一系列成绩,得益于厦门市得天独厚的“优势”。“从最早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到后来的速裁程序试点、认罪认罚试点工作,福建省都是放到厦门市来铺开的。一方面缘于厦门案件类型丰富,案件量也大,在试点工作上能方便大展拳脚、尝试创新;另一方面,法官队伍经验比较丰富,业务素养较高。这次试点工作,我们仅给全市六家基层法院做一个面上的总体指导,并未设置框架,让各家法院自主创新。通过轻罪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积累的经验,做好与认罪认罚工作的衔接,有充分的理由。”
实践证明,这种高度放权,赋予基层法院足够信任的做法是极其正确的。短短时间内,硕果不断。
本文将每个工业行业视为一个生产决策单元来构造生产前沿面,且分别用x、y、d表示投入要素、期望产出和非期望产出。假设每个行业使用m种投入要素,则,生产出r种期望产出,则,生产出s种非期望产出,则,那么生产可能性集可以表示为:
集美区法院在全国首推阶梯式量刑激励机制;思明区法院尝试“判前社会服务”,对于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通过庭前社会服务的方式对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考察,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分;湖里区法院将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与法官助理改革工作相结合,明确法官助理在案件中的具体职责;翔安区法院使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归纳提炼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两年试点期间,厦门全市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案件5858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数的44.76%。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5124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620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结114件。
在分析各个主范畴之间联系的基础上,可以将主范畴之间的关系结构表现出来,发展成为一个新理论框架(王雪原等,2017[25])。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范畴中的“创新型机会”与“模仿型机会”是指创业机会的类型,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机会创新性有所不同;而“手段导向型拼凑模式”与“社会网络型拼凑模式”是初创企业拼凑内外部资源的主要模式。按照已形成的规范思维逻辑,创新性的高低决定了资源投入的多少,二者有机配合,才能创造更高的绩效。因此,本文提出机会创新性、资源拼凑模式相匹配,有助于提高初创企业绩效水平的假设,并构建了机会创新性、资源拼凑模式与初创企业绩效作用模型,如图3所示。
该病是气传病害,必须采取以种植抗病品种为主,药剂防治和栽培措施为辅的综合防治策略,才能有效地控制其为害。
在罪名种类上,相比之前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新出现了走私普通货物罪、重婚罪、职务侵占罪、污染环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受贿罪等新罪名。
在刑罚执行方式上,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比率高达42.58%,还形成了审前社会调查和判后社区矫正速接机制。
在审判质量上,在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9.6%,被告人上诉率仅为4.35%,试点期间无一起抗诉案件。
“刚开始开展试点工作时,大家还会有顾虑。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西方的辩诉交易如何区分?控辩双方怎么可以对法官的裁判讨价还价?慢慢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大家的理念有了不断的更新,开始理解这项制度相当于坦白、自首制度的延伸。坦白、自首主要体现在量刑上,但认罪认罚涵盖的内涵更为丰富,不但有程序,也有实体意义。认罪认罚从宽被写进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列入总则第一章,足以说明它不仅仅是一条法律条文,而是被上升为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原则。”王敏重告诉记者。
纳什在《旅游作为人类学的一个主题》中指出:在人类社会中,旅游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人类活动,而旅游包含着不同文化、亚文化之间的接触[3]。
照单全收,还是三思后行?
2016年12月,集美区法院与集美区政法各家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3-2-1”机制的办法(试行)》,在全国率先提出“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认罪越早,从宽的幅度越大:在侦查阶段认罪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30%、在起诉阶段认罪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20%、在审判阶段认罪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10%。不认罪的不从宽。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授权“两高三部”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厦门是18个试点城市之一。
一名韩国籍男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至两个半月,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3500元至4000元。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于2018年2月6日向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食客们高兴地鼓起了掌,纷纷拿起筷子,一品美味。看着朋友们大口吃着菜,喝着小酒,我却没有胃口,一个人来到饭店门口,对着五颜六色的城市霓虹灯,呆呆发愣……我在想,在快餐食品泛滥的年代,在早熟速生无处不见的每日生活中,喝一碗地道的野生鱼汤,吃一口地道的土菜,品一桌原生态的美味佳肴,是何其幸福和艰难啊!
案件主审人王敏重认为,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不论从被告人高达216.13mg/100ml的血液酒精含量来看,还是从长距离醉酒驾驶的危害程度来讲,本案被告人都是不宜适用缓刑的。于是,王敏重积极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并书面建议调整量刑建议。不过最终公诉机关答复还是建议适用缓刑。开庭时,王敏重当庭告知被告人,虽然他签了具结书,但并不意味着合议庭会完全按照量刑建议裁判,问他是否还自愿认罪。最后,法院在确认被告人依旧认罪的情况下,采纳了公诉机关其他量刑建议,但未适用缓刑。
本案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王敏重说:“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我们特别注意处理好法院与检察院、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在坚持中立的同时,依法保障好各方诉讼权利。这个案件同时也引发了我的思考,那就是我们应该允许认罪认罚发生变更。一方面允许当事人一方的变化,比如反悔;另一方面也要允许公诉机关的变更。面对变更,法院要重点做到程序中立和实体公正。如果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符合自己的裁判尺度,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一定程序,既要注重权利保障,也要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关于量刑建议“精准刑”的推行,一些基层法院的心声是担忧法院裁量权被架空,刑事案件民事化。而王敏重认为更值得担心的是其他两个问题。
首先,可能会影响个别案件的审理质量。王敏重表示:“如果认罪认罚全面推行精准刑的量刑建议,有可能助长法官降低事实审查的力度。面对罪名和量刑都已完全精准化的具结书,法官在思维惯性上偏重‘法律审’而疏于‘事实审’,导致长期照单下判形成习惯。”
推荐理由:从法律的视角考察机器人,关键是主体性与归责方式。但人工智能的本质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输入与输出之间的关系,在于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反馈机制。因此,机器人技术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行为必须在互联互通的网络中界定。本书精选了三部具有代表性的国外专著,《机器人是人吗?》《谁为机器人的行为负责?》《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解说了人工智能网络时代的法律新问题,是通往学科交叉研究前沿的好向导。
其次,可能导致刑事案件整体量刑趋于下降。“从双方博弈的最终目标来看,公诉机关想让被告人认罪认罚更彻底,被告人想获得更轻的量刑,难免使量刑协商的结果越压越低。这可能会导致整体量刑逐步全面降低,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被害人权益救济会造成一定影响。”
厦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的成绩,不是法院一家打造的,得益于公安、检察、司法等政法机关的共同探索。公安机关要及时把案件事实查明、把证据基础夯实,刑事诉讼进展快慢就是要看证据基础。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要把关,严格法律适用并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
机缘巧合,还是水到渠成?
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王绮法官看来,厦门在此次试点改革中取得的有目共睹的成绩,其实是有扎实基础的。
王绮告诉记者:“现在的认罪认罚工作生根发芽开花的重要土壤,是量刑规范化改革打下的基础。什么叫认罪?对于老百姓来讲,就是知道做错了,触及到法律的底线,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什么叫认罚?认罚不仅指我愿意接受处罚,还包括愿意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愿意领这个刑。而认罚的基础工作,实际上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果,包括对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改革成果。如果没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础打底,认罪认罚工作是没办法有序推进的。”
与戴威渐行渐远的,还有他的员工。“到后期,大家感觉老戴太过坚持,以致员工没有善终,这跟饿了么的张旭豪、小蓝的李刚形成鲜明对比。到后期,员工其实期待公司能够卖得好,这样大家的利益都有保障,而戴威坚持独立发展,员工就要接受裁员,这是很痛苦的,大家都没有善终。”Raven说。
王绮认为,认罚对实现量刑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通过法庭审判,进一步实现量刑的公开与透明。“大家都追求公正,但是,你的公正和我的公正是不是一个标准?被害人有被害人认为的公正,被告人有被告人认为的公正,群众也有自己的看法。如何统一?应该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在法庭上晾出来,以让老百姓更易接受的方式展现出来,尤其是对当事人,将从严从宽处罚的理由一一摆出来。从制度上来看,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借鉴了西方的经验,既吸收了大陆法系德国处罚令等制度简便快审的积极意义,也借鉴了英美法系辩诉交易的一些有利因素。必须注意的是,它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有着质的区别。比如英美法系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是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改变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被告人的供述并非证人证言。再比如诉辩交易不仅能交易罪与非罪,还可以交易轻罪与重罪。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适用于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案件,它强调的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不主张认罪协商。”
“厦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的成绩,不是法院一家打造的,得益于公安、检察、司法等政法机关的共同探索。公安机关要及时把案件事实查明、把证据基础夯实,刑事诉讼进展快慢就是要看证据基础。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要把关,严格法律适用并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
采访到最后,记者可以肯定的是,厦门得益于近十几年来参与刑事诉讼制度试点改革工作,有广泛的法检公司合作基础,通过大胆实践,有序推进,广泛调研,及时总结,会把实践经验做到进一步提升。
厦门经验,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轻松,学起来却不简单!
标签:被告人论文; 法院论文; 制度论文; 厦门论文; 案件论文; 政治论文; 法律论文; 中国法律论文; 民法论文; 《民主与法制》2019年第3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