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经营权转让论文-李佳佳

景区经营权转让论文-李佳佳

导读:本文包含了景区经营权转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交易成本,经营权转让,效率

景区经营权转让论文文献综述

李佳佳[1](2018)在《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景区经营权转让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对中国当今景区经营权转让中产生的交易成本进行研究。认为景区经营权转让是一个消耗高交易成本的过程,并且就如何减少交易成本和提高转让的效率问题展开讨论。(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8年12期)

张文富[2](2017)在《景区经营权转让后政府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景区经营权转让始于20世纪90年代,时至今日,已有二十多个省几百个景区(点)经营权以不同的形式进行了转让,景区经营转让后政府的规制成为一个更加需要关注的内容。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研究法、文献研究、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等方法分析了白水寨旅游区经营权转让后发展现状和政府规制情况,科学运用产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政府规制理论探究景区经营权转让后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提升白水寨旅游区经营权转让后政府规制水平的建议。全文总共有五章,第一章阐述本文研究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研究的思路以及研究的内容;第二章阐述了核心概念和研究所需的相关理论;第叁章对白水寨旅游区经营权转让前后政府规制进行分析;第四章分析了白水寨旅游区经营权转让后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五章提出了提升白水寨旅游区经营权转让后政府规制水平的具体建议。研究发现白水寨旅游区经营权转让后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其表现在政府规制机构多样、对受让企业监督约束不力、旅游市场整治有待加强、重经济性规制、轻社会性规制、地方部门落实中央规制措施不到位、景区落实规制措施不力等问题,其原因是权责不清、欠缺受让企业景区开发和保护管理激励体系、景区市场化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完善、政绩考核不科学、对地方规制部门监管不足、地方规制部门执法不严。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包括理清产权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受让企业开发和保护景区的激励体系、健全景区市场化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政绩考核制度、树立正确政绩观、加强对地方政府规制部门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等方面在内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期刊2017-12-01)

王惠静[3](2016)在《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立法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国家层面的相关调整多依靠政策进行,法律调整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各地相关立法则各行其是,缺乏上位法支撑。而且,现有的法律调整模式存在上位法依据缺失、立法层级较低、立法理念落后以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等不足。随着大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纳入国家统一立法轨道将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福建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林泽生[4](2015)在《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第一个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案例始于1997年,湖南省就分别以委托经营与租赁经营的方式转让了张家界黄龙洞与宝峰湖的经营权。此后,其他各省市相继效仿。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较为复杂,其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景区所有权的归属、景区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景区经营权与管理权区分、景区经营权转让等,涉及到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性等核心问题,甚至关联到整个旅游法律制度改革的进程。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一直都是法学理论界的热点和难点。本文是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主要探讨景区经营权转让方面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从民法视角考虑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景区经营权的概念和民法属性分析,共分为两节。第一节是景区经营权的概念,通过对景区、景区经营权的解读,确定法律意义上的景区以及景区经营权的概念;第二节是景区经营权的民法属性分析,对景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叁个内容进行分析,并对景区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景区经营权与管理权的区别进行了阐述。指出涉及景区经营权转让的主要概念和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从民法角度来研究更为恰当。第二章是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理基础,共分为两节。第一节是景区经营权转让概述。先对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概念和内容进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原因及必要性、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条件进行了分析;第二节是景区经营权转让的相关理论分析,主要从景区经营权转让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对各学者的观点与争议内容进行探讨。归纳各学者的观点分为赞成论和反对论,并对其进行评价。接着提出本文观点是,有条件的赞成景区经营权的转让。第叁章是我国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与政策之演变,共分为叁节。第一节是景区的立法与政策,主要写景区的相关立法与政策,并针对各层次的立法与政策进行分析总结;第二节景区经营权转让政策的演变,分析了我国景区经营权转让的五个历史时期,并对这一历史脉络的成因进行探讨,揭示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正因为这五个政策时期的演变,决定着景区经营权转让的走向。也是本文从民法视角对景区经营权转让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主要缘由之一;第叁节是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与政策评价,通过对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与政策的评价,揭示各时期的法律与政策的不足之处。第四章是我国景区经营权转让的现状,共分为两节。第一节是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模式,介绍了现行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叁种主要模式,并对这叁种模式的特点与弊端进行讨论和归纳,为下文景区经营权转让存在的问题进行铺垫;第二节是景区经营权转让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景区经营权转让立法问题和实践问题入手进行讨论,找出景区经营权转让所遇到的阻碍。第五章是完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路径,共两节。第一节是景区经营权转让的立法与法律原则,主要从景区经营权转让的立法角度进行分析,并对景区经营权转让应遵循的法律原则进行讨论,提出景区经营权转让立法应具备体系性与预测性的观点;第二章是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规范化研究,从景区经营权转让前、转让中、转让后叁个阶段进行分析,尝试着通过法律途径将景区经营权的转让予以规范化。总之,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一个理论争议大,实践性较强的问题。需要我们从理论方面深入探讨,实践方面不断尝试。本文试着从民法的角度入手,主要以物权理论辅以产权理论,对景区经营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提出一些观点,以期对景区经营权的转让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5-04-01)

肖志芳,傅志强[5](2014)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效应评价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构建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效应评价体系,科学指导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实践,促使旅游景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以旅游可持续发展为主体目标,确定叁个评价领域筛选出22项关键指标,尝试性地构建了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效应的评价模式与评价体系,调研、评价张谷英村的转让效应,评价数据表明该景区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评价体系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4年23期)

[6](2014)在《麻城天景山大峡谷漂流景区项目经营权转让》一文中研究指出麻城市天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是麻城市旅游局和木子店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招商引进的旅游开发企业。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与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天景旅游品牌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大别山老区走向武汉大都市,赢得了较好的口碑。2009年被武汉《长江日报》读者评为"最刺激的漂流景(本文来源于《湖北旅游》期刊2014年03期)

常生燕[7](2014)在《探讨法律视角下的景区经营权的转让》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转让旅游景区经营权已成为近年来诸多旅游景区管理和企业化经营改革过程中引入的一种制度创新模式。然而,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诸多争议。为顺应目前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长效发展,需要从立法上对景区经营权的转让给予明确,程序上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赫玉玮[8](2013)在《关于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若干问题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在个国各地兴起,成为一些旅游景区管理与改革过程中引入企业化经营的一种制度创新模式。本文分析了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可行性以及转让中面临及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就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提出了若干建议思考。早在1997年,湖南省就分别以委托经营与租赁经营的方式转让了张家界黄龙洞与宝峰湖的经营权,成为我国第一个转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的省份。此后,其他各地省市相继效仿。目前(本文来源于《旅游纵览(下半月)》期刊2013年09期)

邱合梅[9](2013)在《国有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景区经营权转让热潮的兴起,也引发了学界对景区经营权转让研究的热情,研究成果逐年增多,但存在多而散、定性多于良性、可操作性弱等缺陷和不足,本文有鉴于此,拟采用经济学理论、博弈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说明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可行性,并对当前的转让过程中失败的因子进行分析和讨论,为最终得出科学合理的转让条件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本文首先从西方产权学说出发,以大量的国内外的经济学理论依据得出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可行性,并以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历史为脉络,着眼于我国景区发展现状,以接入国际旅游市场发展为目的,提出景区经营权转让。第二,从旅游资源本身的潜在价值出发,将国有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年限与转让价格更加科学合理化,提出经营权转让的年限以实物期权理论为基础,而转让价格将以旅游资源本身的等级为评价标准,最终多角度地将资源的隐性价值转化为使用价值。第叁,以碧峰峡景区、凤凰城景区和马岭河景区为例,在对其经营权转让成功与失败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国有景区经营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如完善旅游法规等。第四,转让后政府角色的转变,加强对受让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受让企业的资格认证和规划审批将受到政府严格的监督。第五,在经营权转让后,采用博弈分析法,分析政府与企业各自权责利,并就其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应用提出看法。旅游职业经理人运用与企业服务人员素质的提高都将对旅游景区转让后经营担负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2)

柳红波[10](2012)在《张掖景区经营权转让应规避“四种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9日,本报5版发表的《张掖转让景区经营之路》,让笔者想到经营权转让最成功的案例当属四川碧峰峡。1998年,成都万贯集团获得四川雅安碧峰峡的经营权之后,投入巨资打造碧峰峡景区,短期内使碧峰峡从不知名的省级景区打造为西部精品景区,并成功推向市场。随着“(本文来源于《中国旅游报》期刊2012-11-26)

景区经营权转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景区经营权转让始于20世纪90年代,时至今日,已有二十多个省几百个景区(点)经营权以不同的形式进行了转让,景区经营转让后政府的规制成为一个更加需要关注的内容。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研究法、文献研究、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等方法分析了白水寨旅游区经营权转让后发展现状和政府规制情况,科学运用产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政府规制理论探究景区经营权转让后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提升白水寨旅游区经营权转让后政府规制水平的建议。全文总共有五章,第一章阐述本文研究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研究的思路以及研究的内容;第二章阐述了核心概念和研究所需的相关理论;第叁章对白水寨旅游区经营权转让前后政府规制进行分析;第四章分析了白水寨旅游区经营权转让后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五章提出了提升白水寨旅游区经营权转让后政府规制水平的具体建议。研究发现白水寨旅游区经营权转让后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其表现在政府规制机构多样、对受让企业监督约束不力、旅游市场整治有待加强、重经济性规制、轻社会性规制、地方部门落实中央规制措施不到位、景区落实规制措施不力等问题,其原因是权责不清、欠缺受让企业景区开发和保护管理激励体系、景区市场化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完善、政绩考核不科学、对地方规制部门监管不足、地方规制部门执法不严。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包括理清产权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受让企业开发和保护景区的激励体系、健全景区市场化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政绩考核制度、树立正确政绩观、加强对地方政府规制部门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等方面在内的具体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景区经营权转让论文参考文献

[1].李佳佳.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景区经营权转让分析[J].现代商业.2018

[2].张文富.景区经营权转让后政府规制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7

[3].王惠静.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立法模式研究[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6

[4].林泽生.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5

[5].肖志芳,傅志强.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效应评价体系研究[J].学理论.2014

[6]..麻城天景山大峡谷漂流景区项目经营权转让[J].湖北旅游.2014

[7].常生燕.探讨法律视角下的景区经营权的转让[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

[8].赫玉玮.关于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若干问题的再思考[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3

[9].邱合梅.国有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3

[10].柳红波.张掖景区经营权转让应规避“四种风险”[N].中国旅游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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