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客观化论文_江必新,徐庭祥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诉讼客观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诉讼,客观,行政,客观化,主观,公益,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客观化论文文献综述

江必新,徐庭祥[1](2019)在《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对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现行规定仍然存在法律空白,应当通过建构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予以填补。应以行政职权为中心,规定由行使行政职权的当事人对职权形成要件承担客观证明责任;主张不行使行政职权的当事人,对职权妨碍要件、职权消灭要件、职权排除要件应承担客观证明责任。该基本规则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确定性,可为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提供稳定预期,也可填补现行制度未规定行政相对人负客观证明责任若干情形的法律空白。(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曾哲,梭娅[2](2018)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多元化路径探究——基于诉讼客观化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几年来公益诉讼体系下的新的行政诉讼形式。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正式明确检察机关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原告主体资格。然而实践中,原告主体范围限定等问题造成该类诉讼启动和运行上的困境,传统主观诉讼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难以适应环境领域诉讼的发展需求。因此,基于客观诉讼视角反思构建多元化原告主体资格,既是对现实的积极回应,也将裨益于诉讼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8年10期)

廖丽环[3](2016)在《反行政垄断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客观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对行政诉讼性质就存在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争辩。从行政纠纷的多样性、行政诉讼发展规律以及十八届叁中全会后强调法院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来看,转变法院职能,从纠纷解决者转向权力监督者,行政诉讼客观化是今后行政诉讼发展的主要走向。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8项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垄断纳入受案范围,确立了反行政垄断诉讼类型。而反行政垄断诉讼背后蕴含的价值追求与具体的审理规则都显现出行政诉讼客观性的特质。由此可得出反行政垄断诉讼客观化的发展现状、瓶颈、契机,其实就是我国行政诉讼客观化发展状况的真实写照。(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3期)

熊樟林[4](2014)在《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客观化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除了越权与程序正义的形式审查之外,亦有走向实质审查的整体要求。实质审查触及的是行政裁量本身,其始终具有恣意与多变的秉性,因而无论是基于对司法裁量权的担忧,还是对法官本身的有限智识的怀疑,其都需要一种更为确定的客观化标准。这一需求在形式审查中能够通过形式性规范获致满足,在实质审查中却存在政治与技术上的阻隔,因为其往往涉及权力的僭越以及诉讼标的的本质差异。现阶段能够适当缓解这一困境的公法技术是来自于行政机关自身制定的裁量基准。作为一种具有正当性基础的行政自制规范,裁量基准能够为实质审查提供直接的、文本式的参照论据,使司法实质审查的客观化任务获得质的突破。(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08期)

伍昉[5](2013)在《从行政诉讼功能定位看类型化发展——以主观诉讼、客观诉讼为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改《行政诉讼法》之际,我们应当检视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问题。当前,我国以主观诉讼为中心的功能定位的局限性在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实践中又呈现出"主观诉讼、客观裁判"的现象。以"民告官"为形式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一元诉讼模式,不仅缺失了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法秩序方面的制度价值,而且落后于行政诉讼类型化、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在分析上述缺陷成因的基础上,主张区分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不同功能诉求,进而建立相应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12期)

朱新力[6](2005)在《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法上的永恒话题。本文认为,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是对《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正确解读,但是被告证明合法性理论的支持理由存在诸多缺陷,具有实质正义的规范理论仍应成为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05年02期)

欧鸸父[7](2004)在《借鉴与建构:行政诉讼客观化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满足日益增加的公益保护的要求 ,我国应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 ,建立民众诉讼、行政公诉、团体诉讼等制度 ,并通过司法解释使我国行政诉讼客观化(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04年08期)

欧爱民[8](2004)在《论行政诉讼的客观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仅限于主观诉讼的传统行政诉讼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日益增加的公益保护的要求。为此 ,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在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中确立了客观诉讼 ,或通过判例扩张性解释“法律权利”与“损害”等概念 ,使传统的主观诉讼客观化(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04年07期)

蒋新,刘丽[9](2003)在《行政诉讼客观化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目的、功能而言 ,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一是保护个人权利 ,二是确保行政的适法性。因此从理想状况而言 ,行政诉讼应是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并行与融合。所谓行政客观诉讼是指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维护自己的主观权利 ,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监督行政主体履行(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研究生论丛)》期刊2003年S1期)

蒋新[10](2003)在《行政诉讼客观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缺少客观化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设立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种类,即保护当事人主观权利的主观诉讼,而没有专门设立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制度。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了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中最重要的内容及要求就是依法行政。随着行政权的日益扩张,它已成为一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的巨大力量,为了防御行政权侵害个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全面纳入社会和司法监督的范围。为了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必须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通过制定法及司法解释途径逐渐对行政主观诉讼进行客观化改造。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行政诉讼客观化问题上,建构有利于发挥非直接利益相关人参与的行政客观诉讼具体模式。总之,建立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宗旨的行政客观诉讼,是从制度上改进、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基本方向。(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3-04-01)

行政诉讼客观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几年来公益诉讼体系下的新的行政诉讼形式。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正式明确检察机关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原告主体资格。然而实践中,原告主体范围限定等问题造成该类诉讼启动和运行上的困境,传统主观诉讼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难以适应环境领域诉讼的发展需求。因此,基于客观诉讼视角反思构建多元化原告主体资格,既是对现实的积极回应,也将裨益于诉讼制度的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诉讼客观化论文参考文献

[1].江必新,徐庭祥.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J].中外法学.2019

[2].曾哲,梭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多元化路径探究——基于诉讼客观化视角[J].学习与实践.2018

[3].廖丽环.反行政垄断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客观化[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6

[4].熊樟林.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客观化功能[J].政治与法律.2014

[5].伍昉.从行政诉讼功能定位看类型化发展——以主观诉讼、客观诉讼为分析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6].朱新力.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研究[J].中国法学.2005

[7].欧鸸父.借鉴与建构:行政诉讼客观化对中国的启示[J].求索.2004

[8].欧爱民.论行政诉讼的客观化[J].求索.2004

[9].蒋新,刘丽.行政诉讼客观化浅析[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研究生论丛).2003

[10].蒋新.行政诉讼客观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湘潭大学.200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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