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强制执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债务,债务人,物权,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
民事强制执行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通讯员,赵君雷[1](2019)在《省高院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通讯员赵君雷)10月28日,省高院召开《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一线执行法官干警的意见建议。会上,参会的18名代表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本文来源于《山西法制报》期刊2019-11-04)
张晨[2](2019)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发文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张晨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透露,最高法正在加紧进行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起草,并将每(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8-23)
邵长茂[3](2019)在《论制定一部现代化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列入立法规划后,民事强制执行理论与制度建设领域的工作重心,由证成"中国为什么需要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而转移为研究"中国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历史方位相适应,中国需要的是一部现代化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现代化,应从执行权力法治化、执行体制定型化、权利实现高效化、执行效力权威化、执行程序正当化、科技执行制度化、执行治理精准化、体系结构科学化等八个面向展开,以达到内容合规律性、价值合正义性、形式合科学性的良法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1期)
包葵[4](2019)在《论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间接强制执行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方式,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法时期,后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都接受了这一执行方式。由于间接强制执行方式具有较强的人身强制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各国(地区)法律都没有对其进行规定,然而,随着执行问题的逐渐增多,这一问题引起实务与理论界的重视。改变执行观念、创新执行方式、增加执行的种类与发展执行的新形式是解决执行问题的关键。为此,选取了间接强制执行制度之核心——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为研究对象,主要做了如下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基本理论。首先,指出确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意义。其次,从间接强制执行的含义中描述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内涵,分析确立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法理基础与现实依据。最后,分析了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即与直接强制和替代执行的联系,与《合同法》第110条的联系。第二部分介绍了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立法现状与缺陷。先是从形式、实质、排除性条件叁个方面对我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的立法现状进行全面介绍,并对此有关的理论进行了评价。分析理论界对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相关观点。然后从司法实践及立法的角度分析,指出现有法律的设计缺陷。第叁部分则是比较法的介绍。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及台湾地区的间接强制执行适用条件的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吸取其有益经验。第四部分也就是文章的最后,也是本文的终极0标。应从形式、实质以及排除性叁个方面对我国的立法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形式条件上应当增加限权性规定;实质条件中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排除性条件中规定几类特殊情形即包括不可替代行为中的是有关雇佣、劳务合同的履行、赔礼道歉以及探望权的行使叁种情形,关系到债务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形、债务人为特殊职业的情形。(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9-06-01)
陈燕婷[5](2019)在《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很多法院依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2条的规定对强制管理制度进行了有益且大胆的探索,亦印证了强制管理以管理收益清偿债务,在平衡保护执行双方利益、提高债权实现的机率及促成和谐执行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第492条的规定对强制管理而言,不仅简单、粗陋,而且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强制管理措施的运用。为了完善我国强制执行体系,给司法实践提供指引,有必要围绕强制管理的运用程序、管理人制度及收益分配等内容在我国建立强制管理制度。但过于严苛的制度则会减损强制管理在灵活执行中的价值,因此,为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管理制度,在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上应当以被执行财产是否满足适用条件为前提,而不是直接限定为不动产;强制管理的运用与其他变价措施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应当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管理人的职责应明确并贯彻善良管理义务,除此之外,管理所得收益分配应坚持法院分配为主,管理人协助为辅的方式,保证强制管理程序的顺利开展以达到最理想的执行目的。(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温俊鹏[6](2019)在《论税收优先权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及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在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中,如何处理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尤其是担保物权的冲突问题?如何协调人民法院司法处分权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的权力运行冲突?立法的不尽完善直接导致税收优先权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如何适用陷入了困境。在理论研究上,应厘清税收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产生时间、受偿顺位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各参与主体的利益保护、执行效果对市场交易主体的导向、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涉税问题时的具体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妥善处理以上问题,不仅能平衡国家税收公共利益的保障与市场交易个体的私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维护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律适用的严肃性,而且对促进社会转型时期多种社会问题的综合解决亦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税收优先权这一概念出发,先对税收优先权之法理基础进行检讨,然后检视税收优先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与其他民事优先权的冲突表现、分析其背后深层次原因。接着结合域外税收优先权适用弱化的发展趋势以及限制适用的有益经验,将税收优先权与其他民事优先权进行效力比对,以期为执行实务中涉及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冲突时提出相应的破解对策。除了引言和结束语,本文共分四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简述税收优先权的定义、性质,并分析税收优先性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为下文作检讨分析作铺垫。第二章:阐释执行实务中税收优先权与其他民事优先权的冲突表现,分析其深层次原因,质疑、检讨其法理基础,为解决执行涉税问题提供法理依据。第叁章:列举、对比分析税收优先权在域外立法例和适用现状,并指出税收优先权呈弱化趋势、限制适用及原因,为我国民事执行实务中解决涉税问题找到可资借鉴的经验、做法。第四章:综合以上章节之分析,先将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尤其与担保物权进行效力对比,再明确解决涉税问题应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从完善税收基本法上入手,提出妥善解决税收与民事债权冲突问题的具体对策。(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黄艳萍[7](2019)在《我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间接进行的民事强制执行与直接进行的民事强制执行之间的是相互对立的,即是指债务人本身是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的,但是其本人却拒绝履行,在这一状况下,由相关部门对债务人施加人身上或财产上之不利益,迫使债务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通过这种间接的方式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是执行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目前,世界各地都形成了彼此之间不同的指导思想和不同价值观所影响的间接实施方法。但就我国相关间接执行制度的具体行为来说,即便在数量和种类上占据一定的优势,但究其根本,在立法源头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性质界定方面漏洞较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执法机构被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扩大适用,由此带来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受侵害的问题层出不穷,但又无完备的执行救济加以保障。因此,在对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的间接执行相关制度的差异进行学习研究的前提下,有必要结合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深入研究和剖析我国现行的间接执法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加强相关立法部门的制度建设,以充分发挥间接执行制度的优势作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基础概念入手,概述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然后从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历史演变,分析了现代间接强制的发展趋势是削弱对债务人的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并且在强度上也不能够伤害债务人的人身。第二部分对我国目前实行的民事间接强制制度的现状进行阐述,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中国尚未制定了相关的专门法律,同时有关法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造成司法机关在适用过程上大量运用自由心证。启动方式、适用程序不统一,适用对象不明确、适用条件未细化,间接执行的适用缺乏必要的定性,在执法机关扩大适用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债务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然而现有程序保障设计导致救济途径不通畅,造成了被侵害人求助无门。这些都是急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第叁部分以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对立法体系、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程序启动和限制等多个方面,择选出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英美法系的美国等叁个国家的间接执行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从比较中得到利于进行间接执行制度相关完善的启迪。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目前现行的相关制度及现有的状况,提出一定的应对意见:一是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建立起间接强制执行的体系;二是建立债务人申请相关程序的执行和法院依职权处理并行准则的确认,确立基于基本原则之上的标准间接执行的间接强制执行系统;叁是从程序规则着手完善具体适用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具体措施的适用顺位,并提出应明确采取的强度和适用例外,同时提出应建立合理有效的救济程序;四是通过强化执行威慑机制,进一步拓展利于法律适用的间接执行措施外延。(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史小峰[8](2019)在《德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交换扣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没有专门民事强制执行的单行立法,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主要规定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编中。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有百年历史,经历过诸多时代变迁,一些规则制度也与时俱进更新。纵观整个民事执行体系,德国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许多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较大影响,比如其(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4-19)
刘禹[9](2019)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强制执行领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是一个被反复讨论的制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则是能否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一个重要节点,因此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以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未做明示列举,仅有概括性的法条与一些指导规范,此种规定模式给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造成很大的困扰,也增加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探究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各部门法、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各省高院的指导性意见等在具体规定上缺少一致性的判断标准,存在法律位阶上的冲突,进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裁判的可预见性的混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较为宽泛,包摄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以及特殊债权等诸多权益,现行法律的粗放式的规定为执行法院的实际工作制造了不确定性,难以指引执行法院的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本文的研究目的则是如何将将“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予以明晰,分析其体系上的一致性与类型研究,增强其参照性,使得其能够对司法实践产生导向作用,完善执行理论的未臻之处。最后,除了在上述的基础上进行类型的分析之外,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执行现状,对恶意拖延执行与正当维护权利之间进行权衡,以得到正义与效率的最优选,亦是本文试图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进行研究,并通过比较法进行横向对比参照,对如何判断“足以排除强制性的民事权益”之标准进行建构,并归纳出其整体性的原则,进而为完善案外人的执行救济制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而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9-04-01)
娄亚龙[10](2019)在《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民事强制执行的困境与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涉及夫妻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不仅是明确被执行人配偶的债务承担范围,更是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法律对此问题虽有规定,但颇为繁杂,争议较多,难以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9期)
民事强制执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张晨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透露,最高法正在加紧进行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起草,并将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强制执行论文参考文献
[1].通讯员,赵君雷.省高院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N].山西法制报.2019
[2].张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发文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N].法制日报.2019
[3].邵长茂.论制定一部现代化的民事强制执行法[J].法律适用.2019
[4].包葵.论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D].海南大学.2019
[5].陈燕婷.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研究[D].广西大学.2019
[6].温俊鹏.论税收优先权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及限制[D].华侨大学.2019
[7].黄艳萍.我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9
[8].史小峰.德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交换扣押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9
[9].刘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9
[10].娄亚龙.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民事强制执行的困境与解决[J].法制与社会.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