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

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

问:什么是超额保险,什么是重复保险
  1. 答: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的产生,或是当事人因善意或恶意投保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或是保险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后跌落,而使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价值。
    关于超额保险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55 条第3 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这是它的本义。其他的意思就是,超值,保额高的意思。
    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多次投保。这样保险金额可能就超过了(保险标的本身)价值。
    理赔方面:
    医疗险之类都是限额赔付的,一些财险也是限额赔付,意思就是实际损失在限额内赔付。
    其他伤残、重疾、身故之类都是定额赔付,是多少赔多少。
问: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1. 答: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
    拓展资料:
    重复保险又称为复保险,其具体内涵在学理和立法例方面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将重复保险界定为: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且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超出保险标的价额。采取这种内涵的立法例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和韩国等。有的将重复保险界定为:要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契约,而该数个保险契约,均须于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效力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但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第41条第4款将重复保险界定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包括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完全相同,亦称同时复保险。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称“异时复保险”。“不过保险期间之始期及终期,并不以绝对相同为必要,只期间有一段重复,则在其重复期间内,仍为复保险契约。”“所谓同一期间,不必数个保险契约之始期与终期,完全相同,只须其一部分的期间,立于交叉关系,而发生共利之利害者,即成为复保险。重复保险中,每份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并不要求完全一致,只需存在共性即可。
  2. 答: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以上已经属于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不同国家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但实际上这句话只是界定了重复保险是否属于超额保险。 扩展信息: 重复保险又称重复保险,在理论和立法上有不同的定义。有的将重复保险定义为: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且每份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价格的行为。采用这一内涵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和韩国。有的将重复保险定义为:要保人就同一标的物、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和若干保险人订立若干保险合同,并且所有这些保险合同必须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标的物、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将重复保险定义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标的物、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包括完全重叠和部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完全相同,也称为同时再保险。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不完全相同,但有一定的相似性,也称为“异时复合保险”。“但是,保险期间的开始和结束没有必要绝对相同。如果只有一个重复期间,那么在重复期间仍然是一个再保险合同。”“所谓同期,不必是几份保险合同的开始和结束,完全相同,只有一部分时期,在交叉关系中,和共同利益的利益,即成为再保险。在重复保险中,不要求每份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风险或事故完全相同,只要求是共同的。
问: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1. 答:保险分为两种赔付方式:
    一种是直接给付型,只要满足理赔条件,一次性把保额全赔给你。
    它可以重复赔!你买多少份,它就赔你多少份!
    第二种是费用报销型,费用报销型就是指你出险了先自己掏钱,然后把票据留好,拿到保险公司报销。
    你花了多少最多就会给你报多少,最多不会超过你的实际开销,所以不要妄想用报销型的保险去“挣钱”。聪明人都在怎么买保险?来给你看窍门!
    重疾险和寿险都是直接给付型赔付方式,可以重复赔。
    医疗险的赔付方式是费用报销型,不可以重复赔。
    意外险中的意外身故责任和意外残疾责任是直接给付型,可以重复赔,意外医疗责任是报销型,不可以重复赔。
    这么看下来,涉及到医疗责任的可以不买多份,因为买多了到时候赔的也不多。其他的可以选择买多份。
    其实呀,买保险不在于多,而在于科学配置。保险虽好,但不需要贪杯哦,合理搭配才是王道。
    我们买保险首先要把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寿险这四大险种配置好,再根据自己的预算来决定是否要重复买,买多份。毕竟买多份保险,要花多份的钱。
  2. 答:1、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我国采取的是可以约定排除的比例分担主义,即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 答: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不是以衡量人的自身的价值为基础,因此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都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合付。
    例如某人购买了某公司的人身保险产品,出去旅游时又参加了旅游保险,在途中乘火车,又成为法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假定该人在乘火车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可以同时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旅游保险身故保险金和该公司的人身保险的身故保险金。
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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