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务员抗命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务员,抗命权,上级命令,内部救济方式
公务员抗命权论文文献综述
蒋冠宇[1](2013)在《论中国公务员的抗命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在当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公务员的抗命权作为一项确保决策正确、科学、合法的重要程序支撑,是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存在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下级服从上级的传统思想和习惯,加之这项权利本身所具有的抵抗性和冲击性,在现有的权力运行机制中要推广公务员抗命权,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正当的程序来保障。在现实的政治活动中,公务员的抗命权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形成了抗命内容的纸质化,抗命程序的空洞化的现象,没能很好的遏制和避免一些违法或明显错误的上级命令危害公共利益,其具体问题表现在涉及公务员抗命权的法律过于笼统化,对公务员行使抗命权后的权利保障缺位。公务员抗命权行使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结于立法上的滞后,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正是由于法律规范中尚有不足,才导致公务员抗命权行使前提要件不明确,行使程序不规范,行使后权利保障不到位。在奥地利、德国、日本和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对公务员行使抗命权的前提条件、程序以及行使后的权利保障都作了较为详实的规定,确保了公务员行使抗命权时有法可依。因此,我们国家在推广公务员抗命权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规定抗命权行使时,上级明显错误和违法的命令的认定标准,规范抗命权行使的程序,建立起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机制,确保公务员抗命权在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以此规避错误或违法的上级命令对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带来的风险。(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3-11-01)
张阿阳[2](2010)在《再议我国公务员法中的抗命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具有抗命权,但在实际运行中抗命权具有不确定性。公务员的抗命权应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才能提高其行政能力,才能促进公务员法在运行中不断完善与发展。(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姜裕富[3](2007)在《论公务员的抗命权——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务员的义务,当上级指令明显违法时,下级就面临着服从与抗命的两难选择。如果制度不健全,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则要承担相应责任;抵抗命令,则有可能遭到纪律惩戒。公务员抗命权要实现从符号到行动的转变,有效地实现依法行政目标,必须在实体和程序上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1期)
宣兆辉[4](2006)在《论公务员抗命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务员与国家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公务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为了确保行政系统的统一性和效率性,行政层级节制体系的组织原则要求公务员必须服从上级命令。因此,公务员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应遵守的义务。问题在于,当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错误的或明显违法时,下级公务员应如何来对待和处理?对此问题,我国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服从命令”,“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这种“绝对服从”的态度,不仅与现代政治文明背道而驰,还在实践中导致下级公务员因执行上级违法命令而承担刑事责任。2005年4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进步意义之一,就在于规定了公务员抗命权制度,该制度赋予了公务员对上级“错误”的决定和命令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对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拒绝执行权,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错误或明显违法的命令和指示的问题。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抗命权制度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在立法和实践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抗命权制度有比较合理和独到之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比较研究是本文的研究方法之一,对公务员抗命权制度理论和实践进行探索的目的在于借鉴其中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为我所用。这对于开拓我国抗命权制度的研究,丰富和发展我国行政法学,不无借鉴之处。本文从“王凯锋案”和“原温州市规划局副局长等四名被告人贪污案”入手,试图通过分析公务员抗命权的概念、理论基础、实质、适用条件、适用原则、责任承担及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思考如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抗命权制度。全文共分四章。论文第一章首先从公务员抗命权的概念入手来探讨公务员抗命(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公务员抗命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具有抗命权,但在实际运行中抗命权具有不确定性。公务员的抗命权应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才能提高其行政能力,才能促进公务员法在运行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务员抗命权论文参考文献
[1].蒋冠宇.论中国公务员的抗命权[D].中南大学.2013
[2].张阿阳.再议我国公务员法中的抗命权问题[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3].姜裕富.论公务员的抗命权——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解读[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
[4].宣兆辉.论公务员抗命权[D].中国政法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