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受贿犯罪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公职人员
受贿犯罪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常兴锋[1](2016)在《论我国受贿罪犯罪主体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腐败问题,可以说腐败现象是自古就有的社会问题,近期更是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着民心向背,影响政府在民众心中的权威及公信力,给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带来巨大的损害。受贿罪的等职务犯罪的有效查处,必须要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当前刑法对于受贿罪主体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对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及解释内容并不系统、准确,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议,对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影响,不利于对受贿罪的处置。文章通过梳理考查我国古代、近代及西方国家对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对现行立法进行研究剖析,学习先进做法和经验,研究探讨我国受贿罪主体范围、认定标准等问题。文章阐述了我国受贿罪主体演变过程,研究了世界各国关于受贿罪主体的界定,对我国现行受贿罪主体范围问题及认定标准展开了探讨,现行受贿罪犯罪主体是什么,对如何理解“公务”,提出了其应具备的两个基本特征,即管理性和国家代表性。同时对学界争议的党务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村基层组织成员、公立医院医生等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具体观点。通过论述倾向进一步完善我国受贿罪犯罪主体认定标准,借鉴《联合国反腐公约》中公职人员的概念,适当扩大我国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范围。(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6-11-24)
吾采灵[2](2016)在《医药受贿犯罪主体资格的法律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多种职务交叉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受贿主体的身份,一直是医疗贿赂案件认定的重要疑难。结合多个案例来看,最具争议的主体是有处方权的医生与有统方权的技术人员。不难发现,与医药行业受贿主体的扩大趋势一样,刑法上受贿主体的整体范围都在剧烈扩张。对此,在学理上须进行审慎反思,对受贿主体做出限定解释。总体的认定顺序应为,先判断医疗机构的法律属性,再对医务与行政人员的职责与行为予以辨析。(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李可[3](2015)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主体的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之一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共犯;基于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单位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共犯都有明文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实行行为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4期)
王琳琳[4](2015)在《我国《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法律适用困境与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单位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探讨本罪的犯罪主体法律适用困境与路径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打击腐败犯罪,维护党和国家清正廉洁形象,对于完善刑事犯罪罪状,达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重要价值。借鉴外国关于本罪的法律规范,结合司法实践新形势,要求将国家机关试用期工作人员、聘任制人员应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同时扩大亲属的范围,明确单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文来源于《净月学刊》期刊2015年04期)
洪冰灵[5](2015)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类型犯罪,也是国际刑事法律打击的焦点所在。经过反复推敲,最终,我国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修(七)》)中增加了新的罪名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下简称本罪)。这一做法使得受贿罪的打击对象不再仅为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人员)。受贿罪主体公务人员可运用国家赋予其职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收受好处,该人员的“身边人”如“密切关系人”等也可能会使用其个人对该人员所形成的约束力,运用其职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帮他人谋求非法利益,索要或收受好处,这就使本罪名应运而生。由于我国对本罪主体刑事立法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带来诸多困境。本文试从以下四个部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进行梳理,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我国立法规定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该如何完善的建议。第一部分从两个方面介绍了国内外有关本罪的立法背景,再简单阐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特点,系统介绍一下本罪的概况。第二部分先根据不同的主体类型将本罪主体做分类介绍。详细来分,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叁大类。然后通过具体案例梳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对近亲属范围的适用不够清晰;对关系密切的人作何解读;对公务人员能不能构成本罪主体存有不同的见解;对如何确认离职公务人员的范围等问题出现偏差。第叁部分通过分析大陆、英美法系国家受贿类犯罪的规定,并剖析我国港澳地区有关受贿类犯罪的规定,从中学习良好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关于本罪的立法提供参考作用。第四部分针对上文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如何完善本罪犯罪主体的建设性意见,包括如何从本质上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该罪主体的概念,并适当扩大该罪主体的范围,从而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认定带来帮助。(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姜博[6](2015)在《初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2003年10月,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我国于同年12月签署了该公约,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加入该公约。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直接或者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本文来源于《吉林教育》期刊2015年05期)
张春燕,王凯[7](2014)在《受贿案件犯罪主体及涉案金额认定——以孙某某受贿抗诉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某,系XX局XX医院原药剂科主任,正科级。2008年至2010年,孙某某在担任XX局XX医院设备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S省W贸易有限公司徐某给予的现金63000元,收受J市R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给予的现金10000元,收受D市D公司张某给予的现金20000元,并在医疗设备采购中为该叁人谋取利益。一、本案争议与抗诉情况(一)本案争议该案由L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孙某某犯受(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4年22期)
汪益武[8](2014)在《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内容,该罪的设立有利于对腐败行为的打击,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用语的模糊性,导致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理解出现了分歧。本文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做一个探讨,以便更好地发挥利用影响力受贿入罪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4年29期)
李豪[9](2014)在《农村贪污受贿犯罪主体研究——兼论大学生村官的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惠农资金的增加等因素,再加上农村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给农村职务犯罪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农村不断恶化的职务犯罪形势与其独有的特点都要求对农村职务犯罪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贪污受贿罪是农村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其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协助政府行政工作的公务活动且能够被认定为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人。根据这一条件,农村贪污受贿罪职务犯罪的主体应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工作人员、农村经济合作社的领导成员、村民小组长与村名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大学生村官四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10期)
王昊[10](2014)在《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相关问题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对于共同受贿行为的基本特征进行概述,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研究共同受贿行为中的混合主体,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以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受贿案件的处理提供抛砖引玉之见,从而更好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受贿犯罪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多种职务交叉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受贿主体的身份,一直是医疗贿赂案件认定的重要疑难。结合多个案例来看,最具争议的主体是有处方权的医生与有统方权的技术人员。不难发现,与医药行业受贿主体的扩大趋势一样,刑法上受贿主体的整体范围都在剧烈扩张。对此,在学理上须进行审慎反思,对受贿主体做出限定解释。总体的认定顺序应为,先判断医疗机构的法律属性,再对医务与行政人员的职责与行为予以辨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贿犯罪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常兴锋.论我国受贿罪犯罪主体范围[D].青岛大学.2016
[2].吾采灵.医药受贿犯罪主体资格的法律认定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3].李可.共同受贿犯罪中主体的若干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5
[4].王琳琳.我国《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法律适用困境与路径[J].净月学刊.2015
[5].洪冰灵.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之认定[D].华中师范大学.2015
[6].姜博.初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J].吉林教育.2015
[7].张春燕,王凯.受贿案件犯罪主体及涉案金额认定——以孙某某受贿抗诉案为例[J].中国检察官.2014
[8].汪益武.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J].才智.2014
[9].李豪.农村贪污受贿犯罪主体研究——兼论大学生村官的主体地位[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10].王昊.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相关问题探索[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