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继续盘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继续盘问,警察,行使职权,正当程序观念
继续盘问论文文献综述
彭凯[1](2019)在《作为警察行使职权的继续盘问》一文中研究指出继续盘问作为我国警察行使职权的有力表现之一,既要确保其得以依法运行,又要对其予以有效规制。但是,我国继续盘问在运行过程中却遇到了一定的瓶颈。其中,正当程序观念的缺失是我国继续盘问面临的主要瓶颈。正当程序观念的缺失可能会导致继续盘问的滥用,进而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建设。对此,可以通过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继续盘问、完善启动当场盘查和继续盘问的标准、规范当场盘查和继续盘问的文书制作加以克服与解决。(本文来源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王妍[2](2018)在《继续盘问制度的法律分析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继续盘问制度的适用条件是指人民警察在主观认知上达到"理性人"对相对人的合理怀疑,并且当场无法释疑。对实际应用中出现的混淆继续盘问与传唤、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扩大继续盘问对象范围、错误适用继续盘问时限以及继续盘问制度空置化情况严重等问题,应当加强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加强监督和检查以提高认识。(本文来源于《警学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谢平[3](2016)在《继续盘问笔录能否作为自首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自首”虽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对“以自首论”的实际认定容易产生异议,且影响刑法精神的体现和打击犯罪的运作。由于一线执法民警认为采取继续盘问措施可以赢得办案时间常常用继续盘问代替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其实这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继续盘问笔录依据来源于《(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6-08-08)
薛荣,马晓青[4](2014)在《论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国家职能机关,职能范围包括行政职能和刑事侦查职能。在我国部门法之间交叉现象不断加深的背景下,通过从法律性质界定、权利救济方式等方面对继续盘问制度进行完善,将对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和公民权利保护起到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忻州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黎慈[5](2014)在《继续盘问制度的实施困境与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继续盘问措施在执法实践中一度被基层民警当做办理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然而,自《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颁布以来,继续盘问制度被虚置化。究其原因,是基层民警不愿使用、不便适用和不敢适用。为发挥继续盘问措施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的功效,应解决扩大继续盘问措施的适用主体、合理设定继续盘问的时间、科学设置继续盘问措施的实施程序、完善被盘问对象的救济途径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魏然[6](2013)在《关于继续盘问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法律性质上讲,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职能,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目前是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的警察除非确有必要,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如此限制适用主体,严重制约着继续盘问的法定作用,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继续盘问的存在有其特有的制度价值,发挥着其他措施不可代替的作用,其重要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应对继续盘问被不当或错误适用对案件有何影响以及如何救济作出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杨宗辉,魏然[7](2013)在《论继续盘问的空置化及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实施以来,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很少甚至不再适用继续盘问措施,而是根据案件性质决定适用行政或者刑事传唤、拘传,继续盘问措施空置化现象已经相当严重。为此,应分析继续盘问空置化的现状和原因,研究空置化的后果。为充分利用好继续盘问措施来履行警察职责,就要解决继续盘问空置化问题,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明确继续盘问的法律性质;二是要强调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措施的合法性,对非法适用到案措施所取证据予以排除;叁是要细化继续盘问措施的相关规定;四是要提高《继续盘问规定》适用的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2期)
艾明[8](2010)在《论我国侦查措施立法中的权能复合主义——以继续盘问功能转变为线索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继续盘问措施功能转变现象的深入分析和对侦查措施法治化世界经验与中国经验的比较考察,提炼出侦查措施立法中的权能复合主义和权能限制主义两组概念。我国侦查措施立法中存在的权能复合义主义是妨碍侦查法治化的重要因素。未来我国侦查措施的立法模式应由权能复合主义转向权能限制主义。(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0年10期)
赵新立[9](2009)在《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适用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留置"就是"继续盘问",两者内涵一致。从性质上来看,继续盘问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把握继续盘问适用对象主要涉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四种情形"的理解。应当将情形之一的"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中的"证人"修订为"知情人"。立法应当明确"带至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强调"带至行为"过程中不能使用武器、警械。被继续盘问人可以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文来源于《理论导刊》期刊2009年04期)
赵新立[10](2009)在《论继续盘问的虚置化原因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轻易不再运用继续盘问措施,代之的是传唤或拘传,继续盘问措施虚置化倾向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民警唯恐出错承担不利后果而不敢适用;执行继续盘问手续过于复杂,一线民警为避免麻烦而不想适用;继续盘问某些环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便适用。继续盘问有其特性,传唤、拘传与继续盘问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和民警应正确处理这些措施之间的关系,严格区分适用,合理适用继续盘问措施。(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09年01期)
继续盘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继续盘问制度的适用条件是指人民警察在主观认知上达到"理性人"对相对人的合理怀疑,并且当场无法释疑。对实际应用中出现的混淆继续盘问与传唤、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扩大继续盘问对象范围、错误适用继续盘问时限以及继续盘问制度空置化情况严重等问题,应当加强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加强监督和检查以提高认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继续盘问论文参考文献
[1].彭凯.作为警察行使职权的继续盘问[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9
[2].王妍.继续盘问制度的法律分析及适用[J].警学研究.2018
[3].谢平.继续盘问笔录能否作为自首证据[N].人民公安报.2016
[4].薛荣,马晓青.论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
[5].黎慈.继续盘问制度的实施困境与变革[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
[6].魏然.关于继续盘问几个问题的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7].杨宗辉,魏然.论继续盘问的空置化及解决[J].河南社会科学.2013
[8].艾明.论我国侦查措施立法中的权能复合主义——以继续盘问功能转变为线索的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
[9].赵新立.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适用若干问题探讨[J].理论导刊.2009
[10].赵新立.论继续盘问的虚置化原因及适用[J].河南社会科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