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的法理反思与法律续造

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的法理反思与法律续造

论文摘要

司法判例中确认的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明确公司危机阶段形成的股东债权,于公司资不抵债情形下,清偿序位劣后于普通债权,但该规则在我国并没有制定法上的依据。本文就其法律依据,从法律续造视角,将其定性为"全部残缺型体系违反法律漏洞",并采取"创作性的补充"方式进行填补,从规范目的、平等原则、法理念和事物之性质四方面进行证成,且特别关注了规范对象与规范手段上的合目的性。应强调的是: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法律漏洞填补缺乏规范方式的情况,尝试按照法学方法论,严格遵循"从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甄别到法律漏洞的确定再到法律漏洞填补方式的选择、试错和证成"的步骤进行法律续造。以期通过这样的思想路径,让漏洞的填补在理性的论辩中进行,尽可能使得法律适用获得更多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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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陈克

关键词: 股东债权,劣后清偿,法学方法论,法律漏洞填补,创作性补充

来源: 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经济法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分类号: D922.291.91;D923

页码: 276-309+318

总页数: 35

文件大小: 20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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