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虚伪表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单独虚伪,内心保留,非诚意表示,信赖利益
虚伪表示论文文献综述
冀诚[1](2019)在《论民法中的单独虚伪表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法学的语境中,单独虚伪表示可分为内心保留和非诚意表示两种类型。内心保留原则上有效,除非表意人能够证明相对人知情。非诚意表示虽然无效,但表意人须就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相对人知情或有过失。我国现行民法在立法层面缺乏相应的规则。由于地方法院判决中的规则可能会因地而异,且对裁判者来说不具备足够的约束力,所以用法者规则意识的缺失难免会对判决结果的妥当性产生负面的影响。未来的民法典若能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等方面对内心保留和非诚意表示作出相应的规定,将会使表意人的自由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李翠翠[2](2019)在《通谋虚伪表示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了不少虚假房屋买卖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善意第叁人的利益,也会引起房屋买卖市场的不稳定。由于我国房屋价格比较高,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控制房价,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相关规范来加以合理规制。在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涉及的规则主要有恶意串通条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和《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制度。本文主要围绕房屋买卖合同中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以期更好地规制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的相关违法行为。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该部分分析了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出现的原因和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出现的几种案件类型,并在简要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即在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类型案件纠纷通常是适用恶意串通条款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进行审判的。其中,恶意串通条款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系存在竞合关系,在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出台后,恶意串通条款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叁者之间也存在交叉竞合的关系。司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这叁个条款值得关注。第二部分,在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该部分着重对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中通谋虚伪表示的具体认定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并通过对比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的内涵和外延范围来分析。第叁部分,首先对通谋虚伪房屋买卖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因隐藏虚伪而签订的阳合同是有效的。其次,在对通谋虚伪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第叁人进行厘清的基础上,分别探讨了通谋虚伪表示对善意第叁人的效力和对恶意第叁人的效力。第四部分,通过对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中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情况进行梳理,进而对其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期望能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通谋虚伪的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9-06-30)
曹新一[3](2019)在《论通谋虚伪表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我国大陆地区此前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未有涉及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导致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分歧。《民法总则》146条第1款的制定,不仅能填补法律漏洞,也能为实践提供更合理的适用路径。本文运用解释论的研究方法,围绕通谋虚伪表示的核心问题,从理论层面就争议问题进行论证,能够为《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的理解与适用奠定基础。绪论。本文在论述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的过程中,通过对研究现状进行综述,找出通谋虚伪表示的含义、构成、适用范围的限制、在民事法律内部存在规范竞合等核心问题,有助于全面理解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第一章通谋虚伪表示的含义。我国学界对于通谋虚伪表示概念的称谓及内涵存在争议,本文所指的通谋虚伪表示是指《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范的内容,与隐藏行为分属两种不同行为;且该概念与其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之间存在界限。第二章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通过评析通谋虚伪表示构成的“叁要件”说和“四要件”说,说明采“叁要件”说的理由,得出通谋虚伪表示由“至少存在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客观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表意人之间存在通谋”构成的结论。第叁章通谋虚伪表示规则适用范围的限制。对现有学说争议进行评析,阐明通谋虚伪表示规则适用范围的限制:婚姻及收养行为、社团设立行为均不可适用。第四章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效果。通谋虚伪表示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效果为无效,但该无效应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应对善意第叁人的范围作出界定。通谋虚伪表示与其他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竞合,主要是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和恶意串通之间存在竞合。运用法意解释的方法,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及制度变迁的历史沿革入手,得出结论: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产生竞合时,应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产生竞合时,应依当事人请求权处理。(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姜诗媛[4](2019)在《论我国虚伪表示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行为应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通谋虚伪表示与单方虚伪表示同属于虚伪表示制度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对通谋虚伪行为作出直接规定,未对单方虚伪行为作出规定。本文从案例入手选取虚伪表示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叁类突出的问题,通过理论分析问题成因与立法价值,将其中的争议问题带入案例,探究最贴合实践的解决途径,最后提出我国虚伪表示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叁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对虚伪表示制度案例的分析,运用整体数据统计与具体案例结合的方法,归类得出虚伪表示制度在实务中存在的裁判理由中无效原因适用混乱、单方虚伪表示的案件裁判缺乏法律依据以及不完备的善意第叁人保护体系叁方面问题。第二部分,从问题成因、立法价值和理论来源叁个角度分析我国虚伪表示制度司法适用中的问题,构筑问题解决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苏联立法例,梳理相关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演变,剖析竞合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其为立法继受与司法实践共同推动的结果。重点对比了德国、法国对真意保留问题的解决方式,发现以合同解释及外观主义替代真意保留发挥作用的思路与我国实际不相适应。以德国、台湾、日本、法国的立法例作为债权领域善意第叁人应受保护的理论来源,分析物权变动模式对善意第叁人保护方式的影响。第叁部分,从理论角度和实证角度探寻适用问题的解决机制。我国应准确定位通谋虚伪表示的含义,通过对构成要件的的理解形成具体的实务审判规则,借助司法解释规范与相关规定的衔接适用。具体阐述了“选择权论”与“限缩论”两种解决竞合问题的途径,又以实例为基础,探讨了“选择权论”的局限性与可以举证责任倒置完善“限缩论”的方法。重点分析了意思表示解释在实务中的局限性,反面印证了真意保留的不可替代性,从而说明真意保留应被作为独立制度予以规定的价值。通过阐述可受到“权利表见外观”法理保护的债权范围,得出完善我国的虚伪表示制度最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在民法各分编中立法以构建善意取得为基础,分散规定为补充的善意第叁人保护体系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3)
刘星宇[5](2019)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常见于社会生活中,但却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制,引发很多社会矛盾。直到2017年,《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通谋虚伪表示规则才填补了这一空白。现在从无到有完成了,如何从有到精呢?很显然,这是一个需要对已有规则慢慢完善的过程。本文通过剖析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立法现状发现,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在立法上尚存在叁点不足:其一,与恶意串通条款功能重迭;其二,与程序法上的举证制度未有效衔接;其叁,缺失不得对抗规则条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予以考察,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在实际适用时,仍存在着与恶意串通规则适用混乱的问题。在虚假婚姻方面,区分虚假结婚行为和虚假离婚行为,直观的阐述通谋虚伪表示规则是否能够适用的分歧。又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不得对抗规则的适用现状进行剖析,表明不可对抗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不可对抗规则在适用时还存在的规则适用混乱、善意第叁人认定标准不同的问题。在理论层面有争议的地方在于以下叁点:其一,理论界对恶意串通规则的取舍有分歧;其二,虚假婚姻行为是否能够依照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直接认定为无效;其叁,通谋虚伪表示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时,是否能够对抗善意第叁人。本文立足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见解与措施:其一,通过对《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进行扩张解释,拓宽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范围;其二,厘清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与恶意串通规则之间的关系,避免规则间适用混乱的问题;其叁,明确在虚假婚姻情况下区分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适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其四,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明确适用不可对抗规则,并区分意思主义领域和形式主义领域进行适用,以善意取得制度充益通谋虚伪表示规则,明晰两者间的关系,明确善意第叁人不应当包含过失的情形以及通谋虚伪表示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且由善意第叁人选择是否适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其五,在程序法的举证制度方面,为更好地适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提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明确统一的证明标准,完善法官自由心证制度。通过以上,以期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更加合理,规则的法效更好发挥。(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刘伟一[6](2019)在《论购房“双合同”中装修合同的效力——以通谋虚伪表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楼市限价政策导致"双合同"泛滥,其中对购房合同的效力一般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装修合同的效力,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本文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对装修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9期)
王茜[7](2019)在《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制度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在最新的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146条中被正式规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及隐藏行为在实践中的情形很多,属于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原则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行为的范畴。比较法上许多国家也都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作出了法律规定。尽管出台了关于通谋虚伪表示及隐藏行为的效力的规定,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研究成果还不是特别充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适用上的问题。笔者在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案例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意图介绍有关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适用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概念与法律性质进行分析,详细介绍了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以及相近法律概念辨析;其次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一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规定,并归纳比较法的规定带给我国的启示;再次,分析了虚伪表示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与对第叁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的效力,并建议我国对在通谋虚伪表示行为中善意第叁人的保护予以明确规定;最后,笔者详细列举了通谋虚伪表示适用相关的几个问题,分别是与“恶意串通”行为的关系、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的关系以及通谋虚假婚姻的效力问题。笔者也通过论证对这几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建议将恶意串通行为纳入通谋虚伪表示行为体系;而以规定避法行为代替已被删除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体系;对于虚假婚姻,效力上应认定为相对无效,另外建议通过加强政策约束以规制通谋虚假婚姻。(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5)
王杰祺[8](2019)在《买卖型担保与通谋虚伪表示之辩——“毛某华、林某汉执行异议之诉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毛某华、林某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对买卖型担保进行处理的逻辑起点是对通谋虚伪表示的认定。然而,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法理和既往判例分析得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仅体现为生活"意愿"和"目的",并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试图实现的规范目的存在根本矛盾。错误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症结在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则的混乱理解。此外,案涉合同项下的买受人林某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可得对抗强制执行。(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杨寅航[9](2019)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当事人偷逃税费与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双方当事人一般是通过签订通谋虚伪表示的"阴阳合同"来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通过对通谋虚伪表示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和对近年来的司法判例进行梳理,探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46条对房屋买卖合同中通谋虚伪表示的"阴阳合同"进行法律适用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新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胡传朋,陈德严[10](2019)在《“假按揭”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如何准确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本案中,开发商和名义购房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将“假按揭”的情况已告知银行,或者银行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假按揭”的情况,在此情形下,银行应被推定为善意第叁人。名义购房人与开发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购房合同,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该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1-17)
虚伪表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了不少虚假房屋买卖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善意第叁人的利益,也会引起房屋买卖市场的不稳定。由于我国房屋价格比较高,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控制房价,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相关规范来加以合理规制。在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涉及的规则主要有恶意串通条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和《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制度。本文主要围绕房屋买卖合同中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以期更好地规制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的相关违法行为。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该部分分析了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出现的原因和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出现的几种案件类型,并在简要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即在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类型案件纠纷通常是适用恶意串通条款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进行审判的。其中,恶意串通条款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系存在竞合关系,在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出台后,恶意串通条款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叁者之间也存在交叉竞合的关系。司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这叁个条款值得关注。第二部分,在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该部分着重对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中通谋虚伪表示的具体认定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并通过对比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的内涵和外延范围来分析。第叁部分,首先对通谋虚伪房屋买卖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因隐藏虚伪而签订的阳合同是有效的。其次,在对通谋虚伪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第叁人进行厘清的基础上,分别探讨了通谋虚伪表示对善意第叁人的效力和对恶意第叁人的效力。第四部分,通过对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中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情况进行梳理,进而对其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期望能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通谋虚伪的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虚伪表示论文参考文献
[1].冀诚.论民法中的单独虚伪表示[J].北方法学.2019
[2].李翠翠.通谋虚伪表示的适用[D].天津师范大学.2019
[3].曹新一.论通谋虚伪表示[D].华南理工大学.2019
[4].姜诗媛.论我国虚伪表示制度的完善[D].山东师范大学.2019
[5].刘星宇.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9
[6].刘伟一.论购房“双合同”中装修合同的效力——以通谋虚伪表示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7].王茜.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制度适用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8].王杰祺.买卖型担保与通谋虚伪表示之辩——“毛某华、林某汉执行异议之诉案”评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9].杨寅航.房屋买卖合同中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
[10].胡传朋,陈德严.“假按揭”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如何准确评价[N].中国商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