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权论文_徐阳

导读:本文包含了讯问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沉默权,证据,警察,举证责任,主体性,刑事诉讼,英国。

讯问权论文文献综述

徐阳[1](2016)在《主体间性视野下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之互动——以沉默权与讯问权关系为样本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中的主体间性并非对主体性的颠覆,而是诉讼现实中的主体性,是体现诉讼特质的主体性。刑事诉讼必须尊重被追诉人主体性,避免其客体无权地位,但同时,被追诉人作为追诉对象的实质不能改变。因此应打破被追诉人"主体或客体"非此即彼的二元角色设定,从追诉与保护平衡关系来认识主体性内涵。单向度地看待沉默权,势必将其妨碍侦查的效果无限放大,只有将其置于与讯问权关系的视野中,这一权利的可操作性才能得以显现。从讯问权有效性角度考量限定沉默权边界,在我国不失为一条可能破除观念障碍的路径。(本文来源于《盛京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杨斌[2](2016)在《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的冲突与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新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实质上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确立了默示沉默权。但这种默示沉默权制度建立不久,其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尚不清晰,具有现实模糊性。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侦查机关仍然习惯以获取口供作为案件突破口,并长期以来形成了对口供的依赖,而这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与紧迫性的侦查讯问权时常会侵犯公民权利,包括沉默权。因为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各自的属性与特征,加之我国法治环境的强化作用,二者之间的冲突频繁。所以,在作为私权利的沉默权与作为公权力的侦查讯问权之间,建立一种维持动态平衡的机制,则需要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相互让步,形成一种理性的妥协。就侦查讯问权而言,应当严禁刑讯逼供行为和规制证据污染行为,从而达到规范侦查讯问权本身的目的。就沉默权而言,应当对一些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利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行使沉默权,并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理性、自愿的基础上有权选择放弃沉默权。通过平衡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以最大限度达到兼顾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6-05-01)

程伟[3](2013)在《论警察讯问话语及其讯问权的限制——以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警察讯问作为侦查行为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所以各国都对讯问程序设置了一系列规则,包括讯问时间、地点、方式和讯问权的适当限制等等。然而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没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基于此,拟从法律语言中的警察讯问话语角度出发,以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为视角,深入探讨警察讯问权的合理限制对保障人权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金一[4](2011)在《浅论侦查讯问权与沉默权的冲突与整合——兼论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沉默权制度实行之后,侦查阶段的侦查讯问受到很大冲击。侦查实践中,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张沉默权,沉默权确立后,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同样重要。如果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刑事政策真正体现到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制度无疑将促进侦查讯问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26期)

夏菲[5](2011)在《论英国警察讯问权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警察最初与普通公民一样,基本上不具有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权。司法判例以及20世纪前期发展的法官规则认可了事实上存在的警察讯问权并确立了基本的适用规则。由普通法调整的状况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制定法在规范警察讯问程序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的沉默权予以限制。警察讯问权总体上不断扩张,在这个过程中,普通法和制定法都努力保持警察侦查权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1年02期)

郭华[6](2011)在《侦查讯问权的正当性及其制约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讯问在侦查活动中具有特殊的功效。基于权力立场设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制度却在侦查实践中一直失败,而从权利的立场构建的遏制侦查讯问权滥用制度也在实践中总是失灵。在追问侦查讯问正当性过程中发现,只有分解侦查讯问权形成"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机制以及借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对权力"的抑制机制,才能使侦查讯问权得以正当地运行。(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1年01期)

郑亚强[7](2010)在《侦羁分离及其条件下侦查讯问权运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在我国,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内设单位,由所属公安机关监管。它的行政地位与公安机关内设的刑侦、缉毒等侦查部门是相同的,对同一公安机关行政长官负责,彼此之间是相互协作的关系。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这种天然的关系,侦查部门到看守所开展讯问工作,往往能得到诸多方便,甚至在特定情况下,看守所要配合侦查部门开展工作。从羁押中立的角度来看,显然目前我国的羁押体制使得羁押部门即看守所无法站在中立的角度开展羁押工作,而是倒向侦查部门一边。其结果是:一方面被羁押嫌疑人权益的实现受到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侦查权的运用容易超出应有的界限,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因此,许多专家和学者呼吁,将看守所剥离出公安机关,使其隶属于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从而实现对侦查权的制约和对嫌疑人权益的充分保障。本文认为,我国实行侦羁分离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保障人权,还包括通过侦羁分离形成的倒逼作用促使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水平与效率,并以此为基础提升刑事诉讼活动整体效率,从而为刑事诉讼制度重建打下扎实基础。一味谈保障人权,忽视刑事诉讼效率,必将导致打击犯罪不力,最终损害的是更多公民的权益。因此,只有保证较高的侦查效率,侦羁分离才‘有现实可能。本文希望通过充分借鉴法、英等国家侦查羁押制度,探讨如何有步骤地实施侦羁分离改革,既实现进一步保障人权之目的,又能够反向促进侦查效率,从而为侦羁分离最终实现提供现实保障的方法和途径。(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0-12-01)

王安全,吴绍毅[8](2005)在《论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的价值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对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进行必要阐述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确立“侦查讯问权优先,合理保障沉默权”的有限沉默权制度,并进而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05年04期)

王哲[9](2004)在《对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本文阐述了有关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种种问题。(本文来源于《新疆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3期)

黄庆芳[10](2002)在《也谈制止刑讯逼供——从制约讯问权的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力应当有所制约 ,这是贯穿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我国侦查机关对于各自权限内的案件 ,有独立的决定权 ,导致侦查讯问在侦查机关单方控制下进行 ,几乎受不到任何制约。刑讯逼供作为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的表现 ,正是在这种环境下滋长和蔓延的。制止刑讯逼供 ,关键在于构建一套制约侦查讯问权的有效机制。(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2期)

讯问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新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实质上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确立了默示沉默权。但这种默示沉默权制度建立不久,其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尚不清晰,具有现实模糊性。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侦查机关仍然习惯以获取口供作为案件突破口,并长期以来形成了对口供的依赖,而这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与紧迫性的侦查讯问权时常会侵犯公民权利,包括沉默权。因为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各自的属性与特征,加之我国法治环境的强化作用,二者之间的冲突频繁。所以,在作为私权利的沉默权与作为公权力的侦查讯问权之间,建立一种维持动态平衡的机制,则需要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相互让步,形成一种理性的妥协。就侦查讯问权而言,应当严禁刑讯逼供行为和规制证据污染行为,从而达到规范侦查讯问权本身的目的。就沉默权而言,应当对一些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利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行使沉默权,并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理性、自愿的基础上有权选择放弃沉默权。通过平衡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以最大限度达到兼顾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讯问权论文参考文献

[1].徐阳.主体间性视野下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之互动——以沉默权与讯问权关系为样本的探讨[J].盛京法律评论.2016

[2].杨斌.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的冲突与平衡[D].华中科技大学.2016

[3].程伟.论警察讯问话语及其讯问权的限制——以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为视角[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

[4].金一.浅论侦查讯问权与沉默权的冲突与整合——兼论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1

[5].夏菲.论英国警察讯问权的发展[J].犯罪研究.2011

[6].郭华.侦查讯问权的正当性及其制约机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7].郑亚强.侦羁分离及其条件下侦查讯问权运用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0

[8].王安全,吴绍毅.论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的价值平衡[J].理论月刊.2005

[9].王哲.对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几点思考[J].新疆教育学院学报.2004

[10].黄庆芳.也谈制止刑讯逼供——从制约讯问权的角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

论文知识图

拖延案件的审理。科研成果附表1 1998年获部级科技进步叁等奖...科研成果附表1 1998年获部级科技进步叁等奖...科研成果附表1 1998年获部级科技进步叁等奖...科研成果附表1 1998年获部级科技进步叁等奖...科研成果附表1 1998年获部级科技进步叁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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