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被保险人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被保险人,保险法,义务,利益,保险合同,权利,机制。
被保险人利益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马天柱[1](2017)在《被保险人合同利益保障之考察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被保险人合同利益的保障,应以投保方、被保险人善尽义务为前提条件,以保险交易之特殊性为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的主线,以利益相对方保险人之特质和目的为着眼点,防止保险人滥用其结构性优势来实施机会主义和过度控制。(本文来源于《邢台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马天柱[2](2017)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利益的结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具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是保险合同利益的享有者,或者能实质性地决定这种利益的最终归属,同时也可能成为道德风险的危害对象。被保险人的合同利益就是特定危险移转与保险保障享有,事故发生后就具体化为保险赔付请求权。被保险人的这种利益具有特殊内涵形态及实现过程,对应着保险人危险承担义务的适当履行。保险保障具有无形抽象性,被保险人对于这种利益的享有会面临一些特殊障碍,在事故致损后可能遭受意外抗辩和拒赔。要合理配置缔约履约过程中的注意和信息义务,促使保险人诚信科学经营,确保被保险人危险移转目的顺利实现。(本文来源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马天柱[3](2017)在《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与被保险人利益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机制运行对于信息具有高度依赖性,但信息不对称又是保险交易中的基础性事实,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合理配置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义务和注意义务。保险交易中信息主要包括标的风险信息与合同过程权义信息两类,当事人双方对此互有弱势之态。现代社会保险人信息等结构性优势已经形成,投保方信息义务限缩与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扩展,两者相向而行共同确保被保险人保险保障的有效获取与维持。(本文来源于《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马天柱[4](2017)在《保险法的人文关怀——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理念》一文中研究指出落实和加强被保险人利益保障,是保险制度的本旨要求,是保险业发展的现实呼唤,也是现代社会合同正义之本质内涵。现代保险法制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予以"优先而周全"的全程性保护,同时也要求能够合理确定标准和划定界限。(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马天柱[5](2017)在《被保险人之保险保障利益的法律特征与相关规则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这一特殊的合同利益。保险保障这种利益具有特殊的内涵形态及实现过程,具有保障确定有效、保障范围充分、保障期限扩展叁个方面的特殊规定性和相应规则要求。应根据保险交易特点与保险合同本质,通过设置特定权义规则与责任机制,来确保被保险人保险保障的有效获得与维持。(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马天柱[6](2016)在《被保险人合同利益的内涵与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利益的享有者,其利益内涵表现为保险保障的有效获得与事故致损后及时充分的赔付两个层次。源于保险交易自身属性,被保险人合同利益的获得与实现面临特殊的障碍。保险合同法应以特殊的权义设置等技术手段,保障被保险人的合同利益。(本文来源于《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肖和保[7](2016)在《德国保险合同法的现代化——以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为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历经百年之后,德国保险合同法现代化的产物——德国新《保险契约法》问世,其核心内容是强化了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通过弱化投保方告知义务、强化保险人先契约义务、设立保险中介的说明和建议义务以及确立保险给付的"比例原则",该法使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加趋于平衡。该法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反映了国际立法趋势,必将成为新世纪保险立法的典范。我国《保险法》在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有借鉴该法的必要。(本文来源于《岳麓法学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姜南,杨霄玉[8](2014)在《保险合同解除语境下被保险人利益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之人,在保险合同因各种原因被解除的情境下,应当对其利益进行有效维护。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限制,当且仅当在法律规定时行使。在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引入被保险人参与权以维护其合理期待。在被保险人有解除要求时,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请求权以实现当事人间之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4年12期)
钟楚龙[9](2014)在《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在什么险种中,"被保险人"是其损失会触发保险人给付义务的人。除了人寿保险里存在特殊的关系,被保险人一般都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那个人;一旦出险,保险赔款也一般都是支付给被保险人。2002《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后果与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自相矛盾,2009年新《保险法》对于旧款出现的问题做了修正,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保障的规定有待商榷。本文就是针对新《保险法》第四十叁条规定的进步和不足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改建议。(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4年19期)
张守波[10](2014)在《试论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之不足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占据着很重要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保险业的交易习惯使得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始终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因此,为避免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害,我国应该在借鉴外国的立法制度的基础上再结合本国国情,使我国的《保险法》更加完善。(本文来源于《长春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被保险人利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具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是保险合同利益的享有者,或者能实质性地决定这种利益的最终归属,同时也可能成为道德风险的危害对象。被保险人的合同利益就是特定危险移转与保险保障享有,事故发生后就具体化为保险赔付请求权。被保险人的这种利益具有特殊内涵形态及实现过程,对应着保险人危险承担义务的适当履行。保险保障具有无形抽象性,被保险人对于这种利益的享有会面临一些特殊障碍,在事故致损后可能遭受意外抗辩和拒赔。要合理配置缔约履约过程中的注意和信息义务,促使保险人诚信科学经营,确保被保险人危险移转目的顺利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保险人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1].马天柱.被保险人合同利益保障之考察基点[J].邢台学院学报.2017
[2].马天柱.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利益的结构分析[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3].马天柱.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与被保险人利益保障[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4].马天柱.保险法的人文关怀——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理念[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5].马天柱.被保险人之保险保障利益的法律特征与相关规则构建[J].保险研究.2017
[6].马天柱.被保险人合同利益的内涵与保障[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7].肖和保.德国保险合同法的现代化——以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为核心[J].岳麓法学评论.2016
[8].姜南,杨霄玉.保险合同解除语境下被保险人利益之保护[J].河北法学.2014
[9].钟楚龙.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问题[J].商.2014
[10].张守波.试论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之不足及完善[J].长春大学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