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内国化仲裁论文-肖梅

非内国化仲裁论文-肖梅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内国化仲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仲裁,理论基础,完善

非内国化仲裁论文文献综述

肖梅[1](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理论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分析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理论概念、内涵、理论基础,综合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实践研究论证"非内国化"仲裁理论合理内核,并就如何完善非内国仲裁理论适用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8年14期)

朱明宇[2](2018)在《仲裁非内国化理论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非内国化理论(delocalized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新的发展动向,这一理论起源于国家的主权豁免理论,其后开始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其他领域。因其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理论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但这一理论仍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限制了它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本文将对仲裁非内国化理论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实践以及学界论争等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论述,并对这一理论的优点及局限性作简要评价。(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常克非[3](2016)在《“非内国化仲裁”理论对仲裁国籍识别的影响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内国化仲裁"理论自近代以来,从欧洲大陆兴起,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对传统的理论基础产生相当数量的影响。在这种理论之下,国际商事仲裁不仅在程序上不受仲裁地国法律的限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亦不是经由仲裁地国的法律框架下产生;在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之前,该裁决不应受到任何国家法律体系的监督。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力不由任何国家的法院拥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在内国法院对该裁决进行判断并做出是否决定撤销时的关键标准,皆因内国法院有权撤销的裁决只能是与其国籍相同,在对裁决地法院对当事人在其境内提出的裁决撤销请求采取有效的监督,以及在执行地法院进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分析"非内国化仲裁"理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国籍的影响以及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影响,最后加入自己的意见以及判断。(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1期)

于润,陈欣[4](2016)在《非内国裁决之中国态势论——以新近仲裁范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以来,对"非内国裁决"的关注和讨论一直未从停止,且新案不断涌现。本文从我国法律学界的争议与司法实践的演进入手,以信号范例为标杆,就中国全面接受非内国裁决的问题与障碍展开剖析,并分别对接纳之利弊、他国典范效应和应对策略予以讨论,认可中国对"非内国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6年01期)

陈燕红[5](2014)在《“非内国化”理论及其对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仲裁是发源并植根于民间的历史悠久的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其在解决跨国商事争议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受到商事争议当事人的广泛欢迎。为更有效地解决跨国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本身呈现了一体化发展的特征。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客观上的差别决定了由此建立的仲裁制度具有内国性的特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仲裁制度国际性和内国性的相互博弈。诞生于上世纪中叶的“非内国化”理论是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发展的里程碑。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发展需要更充分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摆脱仲裁各国对仲裁的干涉,故在解决特定仲裁案的需求下,催生了有别于传统理论的“非内国化”理论。该理论的产生进一步推动了各国仲裁制度的趋同化进程,加快了仲裁理念在国际与国内层面的融合交流,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本论文通过研究揭示了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发展的规律,对“非内国化”理论做了深入分析,论证了该理论对商事仲裁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完善“非内国化”理论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本论文以“非内国化”理论及其对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影响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添砖加瓦。本文共分8章:第1章导论国际商事仲裁出现困境之后,“非内国化”理论的提出有效解决了仲裁难题,具有研究的价值。笔者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了初步分析,明确了该论文的研究基础,即在国际商事仲裁的框架内研究“非内国化”理论;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促使“非内国化”理论的提出,该理论是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发展的里程碑;对论文写作的方法作了表述,总结分析了“非内国化”理论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最后对论文主要的创新点做了说明。第2章“非内国化”理论分析首先分析“非内国化”理论的起源,通过典型案例的引入,得出传统仲裁理论在面对某些特殊案例时出现短板,为了有效解决该类争议,只能采用有别于传统理论的方法解决,从而引出“非内国化”理论;对该理论的存在基础进行深入分析,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司法权力的让渡和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等方面入手,既明确了“非内国化”的理论基础,又分析该理论的效力来源,为后续研究该理论与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关系理清思路;梳理对该理论的研究现状,分析学者们的代表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非内国化”裁决进行科学分类;对该理论的具体内容进行解析,通过理论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司法支持、效力来源等方面的分析,全面而有深度的展现该理论;基于上述分析,指出“非内国化”理论在自身架构上存在的不足,为本论文后半部分的分析提供研究基础;最后对在研究中遇到的几个相关问题专门作出说明。第3章“非内国化”理论的实践法学理论的作用在于指导实践,对于国际商事仲裁中也不例外,对“非内国化”理论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也应关注该理论在实践方面的体现。本文通过比较方法,对世界上有代表性国家的仲裁法律制度作了研究,从而在实践层面得出该理论被适用的现状;并对国际层面的实践也进行分析研究,最终获得立法实践层面对该理论的态度;通过对各个层面仲裁实践的研究,认为“非内国化”理论的扩大适用,使得各国的法律趋同化更加明显,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需要的实践条件已然具备。第4章“非内国化”理论的完善及推广适用“非内国化”理论作为一种具体的理论,虽然有国家立法和实践的接受,但毕竟产生时间尚短,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不断完善。在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提出了完善该理论的思路,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司法机关监督和自定程序的瑕疵补救等方面做了论证。理论的完善是为了更好的作用于实践,而这还需要其它因素的协助,包括仲裁所涉国家、国际公约和示范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等因素,如此“非内国化”理论便能更好地服务于实践,推动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发展。第5章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形成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日益迅速,为便于顺利解决商事纠纷,客观要求整个仲裁世界能够形成一个整体。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决定一体化是必然趋势,商事活动追求高效便捷,国际性又导致跨国、跨法律制度的必然存在,也只有仲裁法律制度一体化才能打破这些障碍;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需要一体化,在没有商事仲裁一体化的情况下,商事裁决的执行会变得程序繁琐和结果不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促进一体化,法律的一体化需要国内立法的趋同化和国际公约的存在,而这些要求在立法实践中都已经实现,所以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客观条件已经完全具备。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进程早已开始,《纽约公约》等的签订是比较明显的节点。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解析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应如何解析,架构的运作如何实现,是本文的研究内容。笔者首先提出了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定义,在对一体化这个词语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法律一体化;进而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内容,一体化并非要求各国仲裁立法的一致化,国际层面有国际公约作为桥梁,国内层面各国有相对完善的仲裁法作为落实点,同时整个商事仲裁的具体制度在全球也出现趋同化的现象,这样便使得商事纠纷能在任何一个国家通过仲裁解决,且裁决的结果能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这便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体化;最后,笔者分析了全球化与一体化的关系,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体化早已经开始并作为一个过程正在完善和发展。第7章“非内国化”对仲裁一体化影响各层面分析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是仲裁发展趋势的客观描述,“非内国化”理论是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非内国化”理论摆脱了仲裁地法律的约束,使得裁决的作出更加自由和高效,同时裁决在执行上只受仲裁地国的约束,能够便利的被执行,这都是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体现。笔者从理论层面入手,分析该理论本身的价值及对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影响,特别是对具体仲裁类型的影响;同时从实践层面分析该理论对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影响,在国际层面,该理论影响国际公约和国际性示范法,能够从立法的层面在国际角度促进一体化的发展,在国内层面,各仲裁制度都出现了趋同化的特征,各国国内法对该理论的承认,也有助于一体化的形成。第8章结论该部分主要总结了前文的论述和观点,并对论文的创新点和研究的不足以及以后努力的方向做了阐述。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现在提出该观点已是非常成熟,认识到一体化趋势有助于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如“非内国化”理论,既是一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进程,两者的关系是清晰而明确的,这对于各国修改仲裁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4-03-01)

王雅静[6](2013)在《非内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国的承认和执行越来越成为困扰人们的一大问题,尤其是其中饱受争议的非内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虽然已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同时也做了互惠保留声明。这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本文通过对轰动一时的宁波工艺品公司案进行分析,试图结合我国现状,对完善我国非内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进行思考。(本文来源于《经济视角(下旬刊)》期刊2013年09期)

刘晓红[7](2013)在《非内国仲裁裁决的理论与实证论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内国仲裁裁决"是 1958 年《纽约公约》第 1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涵盖于《纽约公约》适用范围的一类裁决。由于《纽约公约》自身并未对该类裁决的性质及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关于"非内国仲裁裁决"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纽约公约》的具体规定出发,厘清了将此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的合理性,以及对其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理论依据。但是,单纯的学理建议并不能解决我国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只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才能使"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认定和执行真正走向清晰化。(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3年05期)

庾湘玲[8](2013)在《非内国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属于私法领域,意思自治是其应有之意。在仲裁程序法适用问题上,受“场所支配行为”理念的影响,传统的仲裁地理论占据重要位置。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家成为商事主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属于私法的国际商事仲裁也越来越呼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此同时,传统仲裁地法不断呈现其弊端。在此基础上,非内国仲裁理论应运而生,因其旨在最大限度的意思自治,减少仲裁地国对仲裁程序的司法干预而备受推崇。当然,非内国仲裁理论从其产生时就不断受到质疑,其中摆脱一国司法监督所缺乏的可行性及仲裁裁决的效力来源等成为主要质疑方面。本文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分析非内国仲裁理论的起源和发展出发,总结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核心内涵。以解决非内国仲裁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问题,提出非内国理论从其产生时起所倡导的意思自治与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追求及发展趋势相一致,使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第二部分主要解决“非内国仲裁”的概念界定问题及非内国仲裁与纽约公约的关系。对于非内国仲裁的概念及性质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实践上也各不相同。《纽约公约》是全球范围内广受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因此,笔者认为,结合《纽约公约》谈论非内国仲裁的含义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章讲述非内国仲裁在实践中的运用,包括各国的立法实践、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在程序规则的选择上对非内国仲裁的影响以及两大法系在处理非内国仲裁案例时的异同。第叁章主要分析非内国仲裁得以发展必须要解决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是非内国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性;二是非内国仲裁裁决的效力来源;叁是非内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四是非内国仲裁的司法监督。第四章主要基于以上的分析指出非内国仲裁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包括我国有关非内国仲裁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并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推动我国仲裁事业与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的接轨。(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期刊2013-03-26)

张斯渊[9](2012)在《非内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中国与国际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在此过程中,出现越来越多的贸易纠纷,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若在争议双方的其中一国参与诉讼,除了有国家地域保护的担忧之外,还伴随着昂贵的诉讼成本,冗长的诉讼程序,及不熟悉当地法律等不利因素存在。因而,更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国际仲裁这一相对快捷的方式。国际仲裁也成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国内的承认与执行,其主要依据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我国在1987年加入该公约,并对其中一些条款作出保留。大量案例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很好的实现了我国加入该公约时的初衷和承诺。但是我国在承认和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保留声明,对于在我国境内做出的、但依照我国法律又不认为是我国仲裁裁决的非内国仲裁裁决没有规定,相关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除此之外,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仲裁裁决的国籍存在不少的模糊之处。由此,在之前出现的承认和执行非内国仲裁裁决的案例中,出现了不少充满争议之处。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如何认定、怎么认定、认定之后是否应该予以承认和执行都有很大争议。在本文中,针对在实践中出现的各式问题,希望能够通过典型案例,经深入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存在的缺陷、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实践现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求既能解决相关问题,又能够保有我国的司法主权。(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2-06-01)

刘娜娜[10](2012)在《《纽约公约》视野下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过程中,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一般都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而在程序法的适用上,近些年来也逐渐趋于赞同趋势,由于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其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对于“非内国化”仲裁理论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程序法的又一发展,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的扩大。对于“非内国化”仲裁,理论界存在很多争议,本文立足于对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发挥巨大作用的《纽约公约》中有关“非内国化”仲裁的内容,对于“非内国化”问题做了公约范围内的探讨,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非内国化问题概述。简单介绍了“非内国化”仲裁的背景及理论依据,并且对《纽约公约》中“非内国化”仲裁的内容作了简单分析;第二部分:《纽约公约》下“非内国化”仲裁存在的合理性分析,结合《纽约公约》的具体规定对其合理性进行了论证;第叁部分:根据《纽约公约》的具体规定,对“非内国化”仲裁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四部分结合中国国情,具体分析了中国仲裁中采用“非内国化”理论的意义,与此同时中国仲裁法完善的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2-05-01)

非内国化仲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仲裁非内国化理论(delocalized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新的发展动向,这一理论起源于国家的主权豁免理论,其后开始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其他领域。因其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理论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但这一理论仍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限制了它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本文将对仲裁非内国化理论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实践以及学界论争等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论述,并对这一理论的优点及局限性作简要评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内国化仲裁论文参考文献

[1].肖梅.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理论探析[J].山西青年.2018

[2].朱明宇.仲裁非内国化理论之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3].常克非.“非内国化仲裁”理论对仲裁国籍识别的影响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4].于润,陈欣.非内国裁决之中国态势论——以新近仲裁范例为视角[J].北京仲裁.2016

[5].陈燕红.“非内国化”理论及其对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影响[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6].王雅静.非内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为例[J].经济视角(下旬刊).2013

[7].刘晓红.非内国仲裁裁决的理论与实证论析[J].法学杂志.2013

[8].庾湘玲.非内国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民族大学.2013

[9].张斯渊.非内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实证分析[D].山西大学.2012

[10].刘娜娜.《纽约公约》视野下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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