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专利,着作,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制度,惩罚性,权法。
法定赔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斯琦,高亚岚[1](2018)在《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是指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依据侵权情节在一定幅度内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法。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时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各种具体因素,如侵害专利权时,要考虑专利权的类别、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侵害商标权时,考虑侵权行为的性(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5-31)
王倩倩[2](2018)在《论个人信息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经济和大数据时代、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和经济形态的出现,使得个人信息突破传统隐私信息的范围,其形式正伴随经济的发展持续更新形态。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利益内容和关系远远超出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益,也正是因为个人信息所能产生的商业价值巨大,信息产业和信息业者作为新的利益相关者出现,与基于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主体,共同构成了个人信息的利益主体。伴随而来的是信息泄露、不当利用等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给信息主体带来的侵扰甚至是生命财产的威胁。无论是新闻热点,还是公安部的专项行动,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势于立法、时事舆论、政策执法等都已显现出极大的热度,而《民法总则》第111条正式将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写入民事权利一章,显示出了法律对个人信息作出的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目前国内主要集中在基础理论研究、专家建议稿和具体制度建设方面,而立法主要是原则性框架性的决定,又比较零散。专家建议稿尚处在对于个人信息权利的属性尚存较大争议的阶段,以至于未来的立法方向尚未有定论。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个人信息损害的救济学者们关注和研究甚少,目前理论研究尚处于空白阶段,而司法实务已陷入困顿,因此研究个人信息损害的赔偿制度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意义重大。研究个人信息损害首先要确定的是个人信息侵害是否存在损害,即所谓侵害是否能经由民法路径确认为法律上的损害。这一证成需经由两方面的论证,其一民法确认损害的路径宜采规范说,即对法定权利的侵犯本身即是损害,违法行为的出现本身即是对法定权利、权益的损害。其二个人信息侵害造成的损害存在信息泄露、引发下游犯罪等等种种表征。其次,于确定损害的基础上,分析个人信息侵害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的特点,在了解其特殊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现有的保护路径。从传统的法律保护路径来看,民事保护的立法显示出框架性、原则性的特点,而一般的侵权救济路径,无论是非财产责任方式,还是实际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无法在个人信息权益——这一新型权利面前起到完全的法律效果。而刑法领域的立法与司法历时已久,受限于刑法法条的局限性及我国刑法社会治理工具的特征,刑法对个人信息权益能够保护的范围和程度都有限。再次,在梳理个人信息保护执法面临的困境的基础上,再行进一步探讨传统保护方式的适用困境的出现的原因是其背后蕴含的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于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中没有合理配置。此外,与个人信息损害存在同样救济困境的,我国国内以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损害为典型,而其是通过从实践中建立法定赔偿制度缓释司法困境,由此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定赔偿制度的研究以及该制度本身的价值功能的研究对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个人信息发展最早于域外,且该领域的法定损害赔偿制度于美国的信息隐私损害救济体系中发展历时弥久,较为成熟,因此对域内外相同或相似侵权类型的损害救济都应当进行研究学习,比如美国信息隐私保护的理论发展、宪法理念、行业模式、法定赔偿的判例等。结合上述研究,个人信息侵害后果理应被法律评价为损害,而现有的传统保护立法零散、多为框架性和宣示性的规定,实际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已经不能使个人信息损害得到完全的补偿,司法实务与公共执法都陷入困境,而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应的发挥本身即有赖于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的合理配置,在公共执行面临困境的现实面前,理应考虑私人实施机制的构建。而与个人信息损害赔偿存在相同实质问题即损害无法精确计算的知识产权领域早已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其发挥的重要效用之一即是能够激发私主体充分行使诉权以实践法律效果。同时域外个人信息保护发展起步较早的美国信息隐私在大数据时代对信息利用所采用的法定赔偿制度,研究也实为必要。对于我国的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可以考虑建立法定赔偿制度,以期缓释个人信息损害赔偿的司法困境。(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8-05-07)
杨凯旋[3](2018)在《我国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的作用在于当着作权侵权的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官综合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然而,着作权商业化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使得着作权侵权行为随之不断增加,同时,科学技术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及作品的复杂性使得对侵权行为与侵权损失的取证和举证变得愈加困难,从而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违法所得也愈加难以证明,权利人也即受害人便愈加倚重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我国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自2001年建立起至今已有17年,而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对法定赔偿的探索更是超过了20年,可见该制度于着作权侵权纠纷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由于制度设计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侵权举证困难和侵权损失难以计算的问题,为及时、高效地解决着作权侵权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因法定赔偿制度规定抽象概括的特点和着作权侵权复杂性与多样性发展趋势,法律条文规定的适用条件非常概括,对于参考因素、适用对象单位和赔偿限额等适用方法或规定不明或未作规定,从而在客观上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却并未提供相应的规范指引和审判标准,加之不同地区的法官的认知和水平差异,使得法定赔偿的适用甚至出现了“无案不法定”且“判出多门”“百花齐放”的局面,既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该制度的权威性,使得对该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上了日程。据此,试从相关理论、法律规定以及案例数据出发,对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以求对制度完善提供有益思考:第一部分提纲挈领,在第一章明确了法定赔偿应有的价值保护方向,即以保护创作价值为指向而以保护市场价值为取向,以对于法定赔偿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方向指引。法定赔偿是在侵权行为和责任认定之后进行具体赔偿的环节发挥作用,因此无论是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还是制度完善的思路都可以从具体案例中获得支持。所以,第二部分通过相关网站搜索并抽选了2016年内地各省区市着作权法定赔偿判决共计257份,并对这些案例判决中与法定赔偿相关的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说理和判决部分进行分析,对于诉请与判决金额、适用理由、参考因素、合理开支等方面进行数据统计,作为制度适用现有问题和完善建议的事实依据,以图文章更具有可操作性与合理性。具体而言:首先,法定赔偿的适用需要一定的适用条件作为触发机关,具体可以分为适用前提和适用顺位。故在第二章通过抽选判决统计数据和立法规定提出这两个条件现存的问题,并对其产生原因、现有修改观点和完善建议进行分析和评论,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并说明理由,简言之:在保持现有适用顺位的情况下,增加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其他能够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作为适用前提,并以现有证据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作为“越位”适用的条件。其次,法定赔偿要发挥作用就须按照一定的方法运行,采取相应的步骤,需要明确其适用对象单位,参考因素的范围与种类以及赔偿数额的限制范围。同样,第叁章在统计数据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和评价现有建议,提出相应建议:第一,从市场价值出发,以实际产生市场价值的权利为适用对象单位;第二,在侵权行为情节、受侵害作品和侵权主体叁个方面按照客观性和市场性的标准筛选参考因素,并防止参考因素重复。最后,法定赔偿发挥了作用便将产生相应的适用效果,存在着如是惩罚侵权人还是弥补权利人,合理开支是否是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其是否具有承载利润剥夺和替代停止侵害的可能性等问题。对此,第四章在前叁章建议和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对法定赔偿的赔偿性质、赔偿范围与功能扩张的可能性叁个方面进行推断与分析,对上述叁个方面分别进行判定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其一,法定赔偿是综合权利人、侵权人和市场叁个角度而得出的最为接近侵权损失的全面性赔偿;其二,合理开支并非因为侵害着作权的行为而产生,不属于侵权损害,与法定赔偿应当明确区分;其叁,利润剥夺是违法所得中超出实际损失的侵权获利,但在法定赔偿时该利润根本无法确定,并不存在剥夺的可能。而对于替代停止侵害,由于是将停止侵害转化为对未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自然属于法定赔偿的考虑范围,因此可以包括在内。至此,第二至第四章从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方法和适用效果叁个方面对其现存的问题和修改观点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最后一部分,第五章将对这叁章提出的建议进行整理与综合,以立法修改建议稿的形式进行系统介绍并对相应条文作出适用说明,从而使文章连为一体,以求完整、体系地对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进行完善,以期该制度在新时代发挥应有的鼓励创新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从而实现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终极立法目的。(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李翔[4](2018)在《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1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利侵权保护与专利损害赔偿成为了社会热议的焦点:以陈志兴学者为代表的支持派通过对法定赔偿设置最低赔偿数额是否合理进行论证来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而以李小武学者为代表的反对派则通过列举法定赔偿制度在专利侵权领域的种种弊端,来说明其不合理性。在专利法行将修改之际,笔者以我国专利保护立法为出发点,采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从纵向挖掘历史演变,横向对比其他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并通过对大量案件数据分析、整理,再次审视我国专利法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该制度所反映出的问题,并希望能从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寻找可以参考借鉴的经验,进而进一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专利市场秩序稳定,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文的论证按照以下思路循序推进:首先,就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以及专利侵权法定赔偿等相关制度进行辨析,从概念出发深入了解每个概念的含义,包括其特征与价值,从法理上分析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并为文章的推进打下基础。其次,笔者希望通过数据分析来说明现行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弊端,这其中数据分为两类,一类是笔者通过查阅资料、文献等收集的,该部分数据的收集者包括部分研究先行者以及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另一类数据则是由笔者自己搜集整理的,笔者选取北京、上海、西安叁市为取样城市,通过收集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提取、分析数据,并于第一类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希望能够有所启示与收获。随后,笔者希望通过对比研究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尤其是专利保护力度较大的国家的做法,与我国的现行做法进行相互参照对比,并借鉴其精华之处为我所用。目前暂定的研究国家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全球经济风向标—-美国,专利强国—-日本,以及近些年IP热集中地区—-韩国。最后笔者希望通过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反哺我国专利侵权保护制度,深度追寻我国专利法制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成因,并寻求解决之道,最终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改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依据上述研究思路,本文共分五章,各章简介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专利侵权法定赔偿相关概念,包括专利侵权、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等,并法理学的角度出发,首先分析其性质、特征等基础问题,继而深入了解其深层的法理价值与意义。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我国专利法定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时代背景,为我们宏观了解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制度有了一个基本框架,随后笔者将会分析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修正及其立法意图,并对由此引发的,包括现存的一些关于法定赔偿争议的观点加以介绍与驳斥。第叁章,通过对笔者收集,以及经笔者查阅资料、文献等方式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通过数据的方式展示我国现行专利法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这一重要环节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第四章,笔者主要通过分析研究德国、美国、韩国、日本四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分析其制度体系的合理性及与我国制度的相似性,并在其中寻找出不相一致的地方,分期其对专利侵权审判所产生的影响。第五章,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制度的诸多痛点进行分析并给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提出初步建议。(本文来源于《陕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李欣洋,张宇庆[5](2018)在《版权蟑螂现象之法律规制——以法定赔偿制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版权蟑螂专门以发起版权侵权诉讼,获取侵权赔偿作为其商业营利模式。我国版权蟑螂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应以美国版权蟑螂的异化发展为鉴,其通过针对大量网络用户的共同虚名诉讼而获取暴利。版权蟑螂扭曲了版权激励机制,挤压权利缓冲空间而损害社会创新。法定赔偿是版权蟑螂的制度诱因,版权蟑螂通过法定赔偿获得高额利润。法定赔偿应当以补全性原则为首要价值取向,同时应对法定赔偿的适用顺位加之以严格的限制。建议引入以权利信息、行为信息综合评判的法定赔偿层次分析法,从而有效地规制版权蟑螂现象。(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李晏,马凯[6](2018)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赔偿额的一种制度。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赔偿金额计算困难、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缺失等问题,需要从扩大专业人士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作用、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入手保障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李友根[7](2017)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否规定法定赔偿制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0条的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0条既未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也未规定法定赔偿制度,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化。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97起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表明,法定赔偿已经成为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比较法研究和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也支持这样的结论。因此,修订草案应当在总结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并正式确立法定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经济法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袁晓东,蔡学辉,许艳霞[8](2017)在《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实施效果及法定赔偿数额影响因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意义]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8条,拟对专利侵权赔偿制度进行重大修改。但是,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实施效果如何,一直以来缺乏实证研究。[方法/过程]以北京、上海和广东叁地318份专利侵权赔偿判决书为样本,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现行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研究影响法定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结果/结论]研究结果发现:虽然《专利法》第65条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完全实现,但是专利质量和案件复杂程度对法定赔偿数额具有显着的积极影响。(本文来源于《情报杂志》期刊2017年05期)
张艺馨[9](2016)在《医药专利申请重质重新 布局尽早尽全》一文中研究指出“全球有大量关于创新药的专利申请正在进行中,中国在各个行业、各个学科知识产权申请方面都是一股非常活跃的力量,尤其是在制药领域。”美国化学文摘社(CAS)营销副总裁Chris McCue告诉《医药经济报》记者,对于化学、制药及相关科学领域,市场趋势和竞争状(本文来源于《医药经济报》期刊2016-11-23)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凌宗亮,陈璐旸[10](2016)在《法定赔偿制度应兼具补偿与惩罚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号(2014)杨民叁(知)初字第319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4号【裁判要旨】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要求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基数,但由于实践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获利以及许可使用费均很难查清,(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6-06-22)
法定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息经济和大数据时代、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和经济形态的出现,使得个人信息突破传统隐私信息的范围,其形式正伴随经济的发展持续更新形态。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利益内容和关系远远超出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益,也正是因为个人信息所能产生的商业价值巨大,信息产业和信息业者作为新的利益相关者出现,与基于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主体,共同构成了个人信息的利益主体。伴随而来的是信息泄露、不当利用等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给信息主体带来的侵扰甚至是生命财产的威胁。无论是新闻热点,还是公安部的专项行动,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势于立法、时事舆论、政策执法等都已显现出极大的热度,而《民法总则》第111条正式将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写入民事权利一章,显示出了法律对个人信息作出的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目前国内主要集中在基础理论研究、专家建议稿和具体制度建设方面,而立法主要是原则性框架性的决定,又比较零散。专家建议稿尚处在对于个人信息权利的属性尚存较大争议的阶段,以至于未来的立法方向尚未有定论。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个人信息损害的救济学者们关注和研究甚少,目前理论研究尚处于空白阶段,而司法实务已陷入困顿,因此研究个人信息损害的赔偿制度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意义重大。研究个人信息损害首先要确定的是个人信息侵害是否存在损害,即所谓侵害是否能经由民法路径确认为法律上的损害。这一证成需经由两方面的论证,其一民法确认损害的路径宜采规范说,即对法定权利的侵犯本身即是损害,违法行为的出现本身即是对法定权利、权益的损害。其二个人信息侵害造成的损害存在信息泄露、引发下游犯罪等等种种表征。其次,于确定损害的基础上,分析个人信息侵害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的特点,在了解其特殊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现有的保护路径。从传统的法律保护路径来看,民事保护的立法显示出框架性、原则性的特点,而一般的侵权救济路径,无论是非财产责任方式,还是实际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无法在个人信息权益——这一新型权利面前起到完全的法律效果。而刑法领域的立法与司法历时已久,受限于刑法法条的局限性及我国刑法社会治理工具的特征,刑法对个人信息权益能够保护的范围和程度都有限。再次,在梳理个人信息保护执法面临的困境的基础上,再行进一步探讨传统保护方式的适用困境的出现的原因是其背后蕴含的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于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中没有合理配置。此外,与个人信息损害存在同样救济困境的,我国国内以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损害为典型,而其是通过从实践中建立法定赔偿制度缓释司法困境,由此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定赔偿制度的研究以及该制度本身的价值功能的研究对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个人信息发展最早于域外,且该领域的法定损害赔偿制度于美国的信息隐私损害救济体系中发展历时弥久,较为成熟,因此对域内外相同或相似侵权类型的损害救济都应当进行研究学习,比如美国信息隐私保护的理论发展、宪法理念、行业模式、法定赔偿的判例等。结合上述研究,个人信息侵害后果理应被法律评价为损害,而现有的传统保护立法零散、多为框架性和宣示性的规定,实际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已经不能使个人信息损害得到完全的补偿,司法实务与公共执法都陷入困境,而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应的发挥本身即有赖于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的合理配置,在公共执行面临困境的现实面前,理应考虑私人实施机制的构建。而与个人信息损害赔偿存在相同实质问题即损害无法精确计算的知识产权领域早已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其发挥的重要效用之一即是能够激发私主体充分行使诉权以实践法律效果。同时域外个人信息保护发展起步较早的美国信息隐私在大数据时代对信息利用所采用的法定赔偿制度,研究也实为必要。对于我国的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可以考虑建立法定赔偿制度,以期缓释个人信息损害赔偿的司法困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赔偿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张斯琦,高亚岚.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N].江苏法制报.2018
[2].王倩倩.论个人信息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D].南京大学.2018
[3].杨凯旋.我国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研究[D].辽宁大学.2018
[4].李翔.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制度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8
[5].李欣洋,张宇庆.版权蟑螂现象之法律规制——以法定赔偿制度为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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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艺馨.医药专利申请重质重新布局尽早尽全[N].医药经济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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