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罪名变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变更罪名,诉审同一,程序
罪名变更论文文献综述
许晓爽[1](2019)在《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案例数量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只增不减,屡有发生,争议也从未停止过。具体变更的形式也各色各样,不过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变更,结果可分为重罪变轻罪,轻罪变重罪,这种变更对于控辩审叁方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法院而言,法院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诉审同一的原则但是同时法院也追求了实体公正的目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对于检察院而言,法院干预了检察院的控诉权,其控诉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犯;对于辩护方而言,不同程度的侵犯了其辩护权。而从立法层面来看,关于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规定是有的,但是只限于高法解释和高检规则,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规定的不明确和不细致,并且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导向,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法院随意变更罪名的现象,问题也频发,暴露出诸多不足。如何科学有效的规范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制度,已经成为司法实务中急待解决的问题。理论界对于法院是否具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也存在争议,整体分为两大派别,肯定论与否定论。诚然,考虑到我国国情,案件的多发性以及复杂性等等,且具有法律依据,支持的观点更占上风。故而此文主张法院具有变更起诉罪名的权利,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正当性在于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且理论基础是诉审分离原则。诉审分离原则的最关键是诉审同一,关乎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标准判断,所以以该原则为角度来考察域外的法院变更罪名制度。域外的法院变更制度分别考察了:英美法系国家通过罪状制度从而非常严格的限制了法院变更罪名,并且设置了特定的罪名变更规定,可以概括为“实体限制型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以德国为代表,德国理论界主流声音为诉讼标的理论,德国的法院是可以变更起诉罪名的,但是为了保护辩护方的权利设置了“告知——防御”程序,可概括为“程序限制型模式”;日本则结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优势设置了诉因变更模式,严格的限制法院变更罪名。综合域外的情况以及考虑我国的国情,我国和大陆法系相似,所以可以着重借鉴德国的法院变更制度。最后两部分分析了我国法院变更罪名的现状,并且从原因性分析出发,总结变更后会产生的影响等方面阐述,再总结出现的问题。借鉴域外的情况,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变更起诉罪名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吴小军[2](2018)在《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之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法院的审判对象只及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得进行诉外裁判。人民法院在起诉事实同一的范围内,有权变更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但应在判决前向控辩双方履行告知、释明义务,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充分保障辩方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确保诉辩意见(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9期)
李博[3](2018)在《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正当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有其正当性,本文认为正当性的理由主要表现为叁个方面:一是法院变更罪名是其行使职权的表现;二是法院变更罪名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叁是法院变更罪名并不必然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的权利在法院审理中是可以得到应有保护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5期)
娄秋琴[4](2018)在《论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规范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于法院变更起诉罪名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但规定仍然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有必要从理论和各国司法实践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对中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做法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立法规定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以不妨碍起诉事实的同一性为限,规范起诉书内容,增设"告知—防御"程序,给予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的防御准备,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做好规范化设计,这样不但不会背离诉讼原则,还可以提高效率,更好地实现诉讼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8年01期)
李博[5](2018)在《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成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认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原因有叁个:一是在我国传统刑事法律观念中,十分重视实体正义;二是现有《刑法》对部分罪名的阐述还不够完善;叁是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叁阶段各司其职,法院在法庭审理阶段,对于个案罪名的理解更加全面。(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4期)
路秋仪[6](2018)在《浅论法院变更起诉书指控罪名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检察院提出的指控与审判后发现指控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鉴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观点。因此,理论界对于法院是否有权更改检控罪名有不同的观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有各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笔者主要对公诉机关不改变指控罪名时,法院能否主动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进行探讨。如果法院能主动变更,那么法院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又是什么。通过笔者阐述,旨在给法院刑事司法审判提供相关方面的参考和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2期)
宋庆跃,王翠杰[7](2018)在《监督视野下变更指控罪名的适用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变更指控罪名源自于检、法对事实和证据的认识判断存在分歧,这是传统审判监督中实体监督的重点。而在变更指控罪名的诉讼过程中,正确设置司法程序,确保程序合理,诉讼各方权利保障,既是变更罪名程序设置的重点,也是程序性审判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当针对变更指控罪名案件,灵活运用抗诉等监督手段实现实体监督,同时对审判中涉及的知情权保障、抗辩权保护、程序公正等诉讼进程全面考量,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全面、有效监督。(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11期)
杨颐嘉[8](2018)在《起诉书记载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影响及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我国法院可以轻易地变更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这一现状既可归因于《刑诉法解释》中最高法的自我授权,也与我国起诉书记载方式的不合理密切相关。我国起诉书中"犯罪事实"与法律评价的割离,严重削弱了起诉书对法院裁判的约束力,损害了起诉书的功能,也背离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司法实践应当回应司法改革的诉求,借鉴英美罪状制度的经验,将起诉书的事实要素和法律评价一体化作为改革方向。(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王将军[9](2018)在《解构与续造:法院变更罪名的实践困境与完善维度——以C市Y法院近5年司法实践为研究范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变更罪名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充分行使控辩权和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然而,当前法院审理变更罪名案件存在适用面窄、程序保障不足、审判质效不佳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受到适用前提不明、程序规定不够细化、考核指标不够科学的影响。法院变更罪名应以没有超出检方指控的范围为前提。除辩护方辩护罪名与变更罪名一致时外,法院应及时书面告知控辩双方变更罪名的情况及理由。同时,应取消对变更罪名的抗、上诉指标和发改指标的考核,并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2期)
沈涛[10](2017)在《论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加入了当事人主义对抗式的因素,但是并不会改变我国刑事诉讼的本质,在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院的审判受检察机关公诉事实的约束。由于我国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目前对法院是否有权变更起诉罪名的问题,仍然不能得出一致且确定的结论。而在支持变更罪名的学者中,对法院变更罪名的权限有多大,是否应该在公诉事实同一性之内进行变更,也未达成一致。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以刑事诉讼客体为视角,针对一审公诉案件法院变更起诉罪名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概念和背景出发,介绍我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概念和现状,明确理论界存在的争议焦点和立法上的缺陷。分析实践中法院随意变更起诉罪名的原因,明确我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问题未达成共识的重要原因在于刑事诉讼客体理论不完善。第二部分从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理论基础——刑事诉讼客体理论出发,前半部分通过分析论证明确了刑事诉讼客体的内涵和外延。刑事诉讼客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全体诉讼主体,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诉讼行为而进行的整个刑事诉讼所指向的对象。我国的刑事诉讼客体的外延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体现为审判对象,审判对象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英美法系表现为诉因——不仅包括指控事实还包括法律评价,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判对象普遍表现为公诉事实——仅为案件事实不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综合考虑我国诉讼模式和法律规定以及诉讼实践,明确我国刑事诉讼客体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公诉事实。后半部分主要论述刑事诉讼客体的两大属性:单一性和同一性,阐述概念并明确两个特性的识别标准(也可称判断标准),明确刑事诉讼客体所及的范围和界限,以同一性为标准判断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是否超出同一诉讼客体的范围,超出则违背不告不理为无权变更,在诉讼客体同一性范围内的变更则为有权的合法变更。第叁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比较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和混合主义模式的国家在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方面的立法和实践。虽然不同的模式下对刑事诉讼客体的认定不相同,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院有变更起诉罪名的权力,都注重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第四部分通过借鉴两大法系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成熟经验和理念,从我国刑事诉讼客体理论出发,提出从实体规制、程序规制、完善公诉变更制度、完善起诉书制度方面出发,完善我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程序和相关制度。第五部分对前文的论述进行简要总结。(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7-06-14)
罪名变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法院的审判对象只及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得进行诉外裁判。人民法院在起诉事实同一的范围内,有权变更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但应在判决前向控辩双方履行告知、释明义务,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充分保障辩方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确保诉辩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罪名变更论文参考文献
[1].许晓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研究[D].辽宁大学.2019
[2].吴小军.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之程序[J].人民司法(案例).2018
[3].李博.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正当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4].娄秋琴.论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规范和完善[J].法大研究生.2018
[5].李博.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成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6].路秋仪.浅论法院变更起诉书指控罪名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处理[J].法制博览.2018
[7].宋庆跃,王翠杰.监督视野下变更指控罪名的适用与规制[J].中国检察官.2018
[8].杨颐嘉.起诉书记载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影响及改革[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8
[9].王将军.解构与续造:法院变更罪名的实践困境与完善维度——以C市Y法院近5年司法实践为研究范式[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
[10].沈涛.论法院变更起诉罪名[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