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被追诉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自愿性,辩护权,审判权,审判监督,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困局。
被追诉人论文文献综述
鲍春晓[1](2019)在《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影响因素及其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关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运行的成败。判断是否自愿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司法机关所要着重考量的优先要素。为此,关键需要厘清影响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相关因素,如认罪事实的真实性、后果的明知性以及程序选择的自由性,结合实践中存在自愿性的不同程度作出相应的实体评价。(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刘华敏,施红,高苏山[2](2019)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机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同时确立了被追诉人在部分情形下的反悔权,但当前我国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机制尚待完善,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面临诸多问题。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以被追诉人认罪为前提的协商制度,被追诉人承诺放弃无罪辩护权及获得完整庭审的程序性权利,以换取实质的量刑从宽,故而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保护势必会削弱,因此,必须赋予被追诉人一定限度的反悔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对被追诉人反悔权应施加合理、必要的限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应尽快构建与之相配套的、科学合理的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机制。(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 总第20卷)——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文集》期刊2019-12-01)
罗维鹏[3](2019)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被追诉人权利的程序性救济:模式选择与规则完善——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案件主要的程序性救济即"重新审理",但在具体理解和司法适用上可能会有歧义。"重新审理"可以有叁种模式:一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设置的"重审"救济,问题是会与生效缺席判决的确定力发生冲突以及产生一些技术难题;二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再审"救济,这种方式虽然可以保证生效裁判的确定力,却会陷入另一个法理困境;叁是类似于美国法上通过宣告无效审判所做的"失审"救济,这种方式与我国当前规定的"重新审理"在文义上最契合,但由于二者制度语境的不同,因而不能直接引用无效审判的具体规则。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初,我们有必要在综合前叁者的基础上,对"重新审理"作出合理的法律解释以明确缺席审判程序中"重新审理"的法律性质及其操作规则。(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刘青松[4](2019)在《解释论视角下的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反悔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享有反悔权既是保障其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必须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必要。新修订的《刑诉法》虽未明文规定,但通过对其第201条的解释可明确被追诉人享有反悔权。反悔权专属于被追诉人,其应在法院判决前行使该权。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无形式要求,但对认罪的反悔应提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一理由。《刑诉法》对行使反悔权区分了两种情况,即对认罪的反悔和对认罚的反悔。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昆明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朱孝清[5](2019)在《如何对待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反悔的内容上,有的对认罪、认罚都反悔,有的只对认罚(包括退赔退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反悔;在反悔的时机上,有的在起诉前反悔,有的在起诉后裁判前反悔(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8-28)
何静[6](2019)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及其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反悔权"主要渊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反悔权是专属于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救济权利。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在要求,具有其正当性依据。不过,反悔权的行使可能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妨害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因此,需要对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设定合理的限度,避免反悔权被无正当理由地反复运用。在具体措施上,应当从时间和理由两方面对其进行限制。(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刁玮玉,宋雪峰[7](2019)在《侦查阶段中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侦查阶段,仍存在侵害被追诉人人权的现象,基于此加强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便十分必要。本文从人权保障理论,司法实践中问题及解决之对策等方面加以论证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问题。(本文来源于《现代农业研究》期刊2019年07期)
陈学权[8](2019)在《论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阅卷权之权属问题,先后出现过"辩护人固有权说""权利拥有者与权利行使者分离说""辩护人与被追诉人共有权说"3种不同的学说。被追诉人有无阅卷权之发展变化是刑事诉讼发展过程中对多种相互冲突的诉讼价值不断权衡的产物。境外法治国家化解被追诉人公正审判权与相关法益冲突的方法呈现出同等限制、差别对待和技术处理3种不同的模式。当前我国承认被追诉人享有阅卷权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我国对被追诉人阅卷权的规范,除了需要明确被追诉人如何行使阅卷权外,还要针对被追诉人阅卷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采取有针对性的限制措施,以化解因被追诉人行使阅卷权导致的相关利益的冲突。(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王凯娟[9](2018)在《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其中,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显得尤为重要。该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存在被追诉人的知悉权规定不明确、值班律师发挥作用有限、辩护质量不高、被追诉人缺乏救济渠道等问题。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悉权、加强值班律师的作用、提高辩护质量、明确被追诉人的撤回权和上诉权、加强法院对自愿性的审查。(本文来源于《西南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马永俊[10](2019)在《认罪认罚制度下被追诉人辩护权利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他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同时蕴含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追求。在普通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由会见权、阅卷权、程序选择权、质证权等一系列被追诉人自我辩护权以及律师辩护权组成,从而实现对于公权力的制约,但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部分权利缺位的情况下,其辩护权又该如何定位,保障的理论依据何在以及如何在现有制度基础之上进行突破和完善,在面对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时如何进行有效的保障和救济,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对认罪认罚制度下对被追诉人辩护权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被追诉人辩护权的相关理论。先从被追诉人辩护的基本概念入手,然后分析了被追诉人辩护下的两个子概念,即被追诉人自我辩护和律师辩护,并参考协同性辩护理论对其相互作用关系进行分析,进而明确保护的重点环节。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认罪认罚制度下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护的风险,主要是从被追诉人的自愿性认罪难以保障、值班律师的参与问题等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了其中存在风险的原因以及表现。第叁部分分析了认罪认罚制度下对于被追诉人辩护权保护的理论价值。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认罪认罚制度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的域外经验。此部分主要是从国外经验入手,探究了大陆法系中,法国的认罪答辩程序、意大利的刑事协商程序以及英美法系主要是英国辩诉交易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对被追诉人辩护权保护的特殊制度,在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该制度下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五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中两个主要问题即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以及值班律师参与问题,以认罪认罚制度自身为逻辑起点,从被追诉人角度和值班律师角度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八条建议,以期对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中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有些许贡献。(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6-05)
被追诉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同时确立了被追诉人在部分情形下的反悔权,但当前我国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机制尚待完善,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面临诸多问题。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以被追诉人认罪为前提的协商制度,被追诉人承诺放弃无罪辩护权及获得完整庭审的程序性权利,以换取实质的量刑从宽,故而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保护势必会削弱,因此,必须赋予被追诉人一定限度的反悔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对被追诉人反悔权应施加合理、必要的限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应尽快构建与之相配套的、科学合理的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追诉人论文参考文献
[1].鲍春晓.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影响因素及其评价[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
[2].刘华敏,施红,高苏山.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机制的构建[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总第20卷)——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文集.2019
[3].罗维鹏.刑事缺席审判中被追诉人权利的程序性救济:模式选择与规则完善——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4].刘青松.解释论视角下的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反悔权[J].昆明学院学报.2019
[5].朱孝清.如何对待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N].检察日报.2019
[6].何静.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及其限度[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7].刁玮玉,宋雪峰.侦查阶段中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J].现代农业研究.2019
[8].陈学权.论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J].法商研究.2019
[9].王凯娟.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J].西南法律评论.2018
[10].马永俊.认罪认罚制度下被追诉人辩护权利保障[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