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行为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民法典
法律行为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刘耀东[1](2019)在《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张文胜[2](2019)在《论我国法律行为转换的法律构造——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第3299号民事裁定书为解释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不仅有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正当性理由,而且能凸显意思自治的私法理念,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立法机关应以当前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将其纳入立法的考量范畴并明确规定之,一方面可以使司法判例立法化,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则可以为我国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构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体系的完善提供立法上的支持。(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薛应军[3](2018)在《不可忽视的法律行为解释学着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书系德国法学教授卡尔·拉伦茨获评教授时的资格论文之作。它系统分析了拉伦茨提出的“效力表示说”,正文分成层层递进的四个部分。论证严谨,思维缜密。当当网一位匿名网友说,它是“好书,值得一读,强烈推荐!!!”来自亚马逊中国的统计显示,该书连续3个月(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8-10-18)
田瀚[4](2018)在《对我国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体系的反思——基于解释论的体系重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传统上将法律行为的效力区分为有效、无效、得撤销与效力未定,细究之下该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全面性不足、效力评价标准不一致、评价结果与制度目的不符与无效和得撤销的界分愈发模糊等。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不区分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对此,我们需要厘清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分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的两个层次。具体的,提纯有效、无效与得撤销的概念指射范围,将其评价结果限定在法律行为设立规则的评价层面;而法律行为生效与否,则需要我们归纳既有法律中的各项要件,并构建一个充实的不生效体系来加以判断。(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殷秋实[5](2018)在《无效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解释——兼论转换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产生之初直至现代,其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关系均极为模糊,在历史上二者之间一度并无区分。尽管在现代法中,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和法律行为解释仍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法律行为解释并不改变当事人对要素的意思表示,而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中法官为当事人创设了包括主要权利和义务在内的新法律行为,因而改变了要素。特别是在有名合同中,这种区分更加显着。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独立于法律行为解释的制度,这带来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正当性的问题。由于法律行为只是当事人达成目的的工具,而且与原无效行为效果类似的替代行为能够保护当事人的信赖,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符合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正当性。考虑到我国法上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合同由于违反行政规范而动辄无效的不足,应以承认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为佳。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官恣意裁判或者能力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在程序上只允许当事人提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请求,而禁止法官主动依据职权予以转换的方式加以规避。(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耿林[6](2018)在《中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解释规则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在总则中抽象规定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无须区分法律行为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在设计解释规范时应把握解释的对象与目标、解释的类型与解释的方法叁个规范层次。解释规则应明确解释的对象与目标,然后再按照一般解释与补充解释的结构来设计规则。一般解释分为自然解释、规范解释以及对社会公众所作出意思表示的解释叁种子类型。同时,关于解释方法,未来民法典应放弃具体列举解释方法的做法,改采用更为抽象的表达形式,以更好适应各种解释情形的需要。(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1期)
王英州[7](2017)在《法律行为解释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解释法律行为的唯一主体是法官。可以解释的法律行为内容包括引起权利义务变动的一切因素,应当解释的内容为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部分。解释法律行为是对表示出来的意思进行解释,解释是对私法自治的限制。解释规则能够帮助规范法官进行解释,法官应当遵循解释规则进行解释。解释法律行为的方法是运用解释学循环、诚实信用原则和叁段论推理。具体解释法律行为应当考虑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等引起权利义务变动的行为,分别确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物的归属和责任承担。(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7年01期)
刘耀东[8](2016)在《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解释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约定财产制而非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征决定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的规定或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其财产权的变动不应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不论是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是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均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利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应否公示的问题,不能将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的公示对抗与基于该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问题混为一谈。(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刘耀东[9](2016)在《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解释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约定财产制而非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征决定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的规定或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其财产权的变动不应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不论是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是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均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利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应否公示的问题,不能将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的公示对抗与基于该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问题混为一谈。(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6年01期)
杨蓉[10](2013)在《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以阐明解释为基点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是一种发现和确定成文法、遗嘱、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含义的技巧和过程,是规范法转化为实在法中的关键一环。一般来说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以阐明解释为主,根据解释依据的差异分为表示主义、意思主义和折中主义叁大类,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必须以叁大原则为基础,根据不同民法制度的特性采用灵活的指导思想指导相应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本文来源于《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法律行为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不仅有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正当性理由,而且能凸显意思自治的私法理念,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立法机关应以当前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将其纳入立法的考量范畴并明确规定之,一方面可以使司法判例立法化,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则可以为我国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构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体系的完善提供立法上的支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行为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1].刘耀东.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J].北方法学.2019
[2].张文胜.论我国法律行为转换的法律构造——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第3299号民事裁定书为解释背景[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3].薛应军.不可忽视的法律行为解释学着作[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
[4].田瀚.对我国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体系的反思——基于解释论的体系重释[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5].殷秋实.无效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解释——兼论转换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J].法学.2018
[6].耿林.中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解释规则的构建[J].云南社会科学.2018
[7].王英州.法律行为解释论[J].福建法学.2017
[8].刘耀东.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解释路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
[9].刘耀东.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解释路径[J].时代法学.2016
[10].杨蓉.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以阐明解释为基点展开[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