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义学论文_克里斯蒂安·布克,吕玉赞

导读:本文包含了教义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教义,刑法,证据,原则,规则,合同,正当防卫。

教义学论文文献综述

克里斯蒂安·布克,吕玉赞[1](2019)在《德国法教义学:思维与操作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德国法教义学研究的不足,重点探讨法教义学的思维和操作方式。首先,概述法教义学的理论起点、观察视角、研究方法以及发展过程;其次,指出法律方法并非法教义学的操作方式,并论述法教义学的图式以及法教义学语句的地位;再次,分析法学的基本假设,并指出在这些假设上,法教义学形成的观念分歧。最后,结语部分指出,法律实践取向是法教义学的独有特征,不应夸大法教义学的地位。(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3卷 总第23卷)——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和体育法研究小组文集》期刊2019-12-01)

莫洪宪,刘峰江[2](2018)在《《刑法修正案(十)》中“公共场合”的教义学理解——兼论刑事立法语言的统一性和模糊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立法文本应当语言统一、表意准确。在《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均采用"公共场合"用语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十)》通过将"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实现了与"叁国法"的语言统一。用"公共场合"取代"公众场合"之后,缩小了犯罪打击面,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公共场合"与"公共场所"相比较,能够实现传统刑法理论由现实物理场所向网络空间场合的合理延伸。刑事立法语言兼具明确性与模糊性特征。"公共场合""公众场合""公共场所"共同出现在立法文本中,增加了词义的模糊性,需要在司法论的层面运用刑法教义学的恰当解释予以厘清。通过对"公共场合"用语教义学层面合乎立法目的的解释,为后续在构成要件阶层的展开起到铺垫作用。(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4期)

雷磊[3](2019)在《作为科学的法教义学?》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教义学与神学的历史亲源性使得"法教义学的科学性"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以自然科学为代表的科学观念是近代的产物,"科学性辩护"问题的本质是"(成为)知识的可辩护性"或学科的正当性问题。法教义学之科学性辩护应当采取内部进路,以传统科学观为典范。在传统科学观中,自然科学方法用以鉴定"知识"的基本标准有两条,即"客观性"与"公理体系"。由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并不具备价值无涉意义上的客观性,但通过方法、规则与程序,它可以被认为具有主体间性意义上的客观性,由此获得的理性共识已接近于知识。(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不是公理体系,并非从不证自明的前提(公理或定理)出发通过逻辑推演获得的知识整体。但法教义学体系也非基于偶然和任意的实证材料之上,它是具有融贯化和动态化特质的开放包容体系。这两方面使得法教义学的"教义性"有别于神学。法教义学是一种"弱意义上的科学",但它能够成为一种不断趋向于理性化的事业。(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张宝[4](2019)在《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性质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围绕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性质,德日刑法理论存在主观违法论与客观违法论的对立。我国虽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性理论,但究其实质其实与主观违法论无异,因此不仅容易造成正当防卫制度逻辑体系混乱,而且会导致正当防卫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立足修正的客观违法论,实现"不法"与"违法"分离,构建客观不法概念,实现犯罪构成的内部分层,不失为克服上述问题的基本出路。(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吕双全[5](2019)在《情事变更原则法律效果的教义学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情事变更原则法律效果的构造,民法学界未予充分的关注,造成了具体法律适用的混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仅增设再交涉义务作为法律效果,并未对实务问题加以回应。实践中矛盾的核心在于合同变更的适用方式,对法官合同变更权限的限制已成为学说发展的趋势。在法律效果的构造上,再交涉义务应前置适用,违反该义务的当事人不得再行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合同变更上,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确定变更内容,其仅得在判断当事人所提供的变更方案为合理的前提下,将该方案作为合同变更之内容;在变更方案不合理之时,当事人得解除合同。合同变更仅在法官判定当事人之变更方案合理的情况下才得适用,情事变更的原则性救济为合同解除。我国现行合同法以及《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就此在规范设置上还存在很多缺陷,应当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11期)

严仁群[6](2019)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之教义学分析——兼评“劝烟猝死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的深入解读,可知它们是否包含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不确定的。从现行法下的处分原则也无法导出该原则。通过结合案情做细化分析、诉诸法的任务、排除不当观念、做适当类比、考虑解释者所处的时代背景等方法可以对案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作相对确定的把握,并可大致认定"劝烟猝死案"的判决涉及公共利益。现行法未规定更关乎公平正义的附带上诉,因此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即便存在也是"片面"的,不能以背离它为由否定正确的二审结果。(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曾新华[7](2019)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权的法教义学阐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教义学以规范为对象、以解释为方法、以体系为目标,应成为当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分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基于法教义学立场和方法进行解释。"讨论决定"时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应解释为合议制;无论从《刑事诉讼法》还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体系上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刑事案件时,辩护律师要求列席的应当准许。"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只能采取价值补充法进行解释。"法律适用"改革是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下最具现实合理性的方案,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问题的区分应以是否需要进行证据调查为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11期)

陆凌[8](2019)在《刑法教义学视阈下终身监禁减刑的理解与适用(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可否减刑,争议极大。在刑法教义学视域下,系统解释《刑法》第50条、第78条、第383条第4款,发现特定情形下终身监禁之减刑并未否定严惩腐败犯罪之立法目的。绝对的终身监禁仅应适用于如下情形: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无重大立功,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一直无重大立功。(本文来源于《China Legal Science》期刊2019年06期)

孔令勇[9](2019)在《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模式”——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教义学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模式"是对例外因素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这一现象的理论归纳。现行重复供述排除规则具有"原则排除——例外不排除"的构造,但在司法适用中却存在缺陷,这与该规则的理论根据不清、排除的程序与标准不明有关。为此,在应当将该规则的理论根据定位为设置例外因素的理论根据,包括自愿性矫正理论、关联性阻断理论与可靠性保障理论。同时还应围绕例外因素构建重复供述排除的程序与标准,在认定先前供述的性质后,综合审查例外因素介入的合理性以及重复供述的合法性,并判断控方能否将此证明至特定标准,最终决定是否排除重复供述。(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6期)

罗维鹏[10](2019)在《监察材料取得刑事证据能力的法教义学逻辑——基于“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的类型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成体系,用于解决特殊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可概括为授权性证据能力规则和提示性证据能力规则。《监察法》第叁十叁条第一款虽同样表述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既难归为授权性证据能力规则,又难归为提示性证据能力规则,其正当性存疑。这也就导致监察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缺乏直接的规范依据。基于教义学分析,解决办法即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或者增加第五十四条第五款,以期在立法技术上使《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更加协调。这有益于澄清监察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应然逻辑和规范依据,也有益于解决《监察法》第叁十叁条第一款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竞合问题。(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教义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立法文本应当语言统一、表意准确。在《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均采用"公共场合"用语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十)》通过将"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实现了与"叁国法"的语言统一。用"公共场合"取代"公众场合"之后,缩小了犯罪打击面,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公共场合"与"公共场所"相比较,能够实现传统刑法理论由现实物理场所向网络空间场合的合理延伸。刑事立法语言兼具明确性与模糊性特征。"公共场合""公众场合""公共场所"共同出现在立法文本中,增加了词义的模糊性,需要在司法论的层面运用刑法教义学的恰当解释予以厘清。通过对"公共场合"用语教义学层面合乎立法目的的解释,为后续在构成要件阶层的展开起到铺垫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教义学论文参考文献

[1].克里斯蒂安·布克,吕玉赞.德国法教义学:思维与操作方式[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3卷总第23卷)——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和体育法研究小组文集.2019

[2].莫洪宪,刘峰江.《刑法修正案(十)》中“公共场合”的教义学理解——兼论刑事立法语言的统一性和模糊性[J].刑法论丛.2018

[3].雷磊.作为科学的法教义学?[J].比较法研究.2019

[4].张宝.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性质的刑法教义学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5].吕双全.情事变更原则法律效果的教义学构造[J].法学.2019

[6].严仁群.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之教义学分析——兼评“劝烟猝死案”[J].法商研究.2019

[7].曾新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权的法教义学阐释[J].法学杂志.2019

[8].陆凌.刑法教义学视阈下终身监禁减刑的理解与适用(英文)[J].ChinaLegalScience.2019

[9].孔令勇.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模式”——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教义学展开[J].法学家.2019

[10].罗维鹏.监察材料取得刑事证据能力的法教义学逻辑——基于“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的类型化[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论文知识图

3 “五大功课”-图6 中国穆斯林在做礼拜3 “五大功课”-图7 中国穆斯林听伊玛目(教...2 中国伊斯兰教义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图5 ...2 中国伊斯兰教义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图3 ...2 中国伊斯兰教义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图4 ...先天理化次第图

标签:;  ;  ;  ;  ;  ;  ;  

教义学论文_克里斯蒂安·布克,吕玉赞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