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担保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担保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内部控制,善意,公司治理,融资,商业银行,资金,合同。

担保行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朱珠,靳洪清[1](2019)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司法实践的问题出发,对公司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的认定思路提出个人见解。公司担保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目前司法及学说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见解,但是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导致尚未形成通说。本文通过对已有的司法判例与学说进行梳理,就公司越权担保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岳冰[2](2019)在《解释论视角下公司担保行为效力的规范立场》一文中研究指出就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判定而言,我国《公司法》第16条未臻明确,形成一项法律漏洞,需要借助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填补。当前学说多于论争之中裹挟价值判断立场与立法论主张,远超法律解释的教义学立场,应当将漏洞填补回归至现行法的价值判断框架之内,以实现公司法整体框架的价值同一性。现行《公司法》第16条以授权第叁人规范的方式,明确了公司章程在担保事项上的对外效力,契合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决策授权和形式程序正义,已经成为公司作为拟制法人的组织规则基础,应当尊重。对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解释,文义解释无以提供有效结论,体系解释的结论在于债权人应当基于公司作为拟制存在进行法律判断,维持引致所产生的章程对外效力。此外,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并无法对《公司法》第16条提供有效的补强论证。(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10期)

钱馨[3](2019)在《ST海润对外担保行为风险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担保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上市公司中被普遍应用。但是近年来,从证监会不断下达的关于对外担保的警示决定书可以看出,担保的优势正逐渐被弱化,弊端不断凸显。被担保企业寻求上市公司为其担保的原因在于其本身并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或者说能从金融机构贷到的款项非常有限无法满足自身资金需求,这就表示被担保方通过自身经营如约偿还借款是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担保方,在被担保企业失去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负债,或有负债便成为了企业的真实负债,最终为其非理性担保行为买单的是广大中小股东以及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对中小股东而言,他们很难在董事的选任、担保程序的参与方面施加影响,当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超额担保的问题爆发,股价受到影响发生波动,广大中小股东根本就没有出逃的机会,从而被动损失利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上市公司为了顺利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筹集资金,会与子公司联合粉饰经营状况等财务信息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产生超额担保和违规担保的问题后,偿债能力明显降低,使得金融机构很可能无法如期收回对外贷款,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会迫使其不得不另外寻找资金来源,从而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本文基于以上背景,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选择光伏行业上市公司ST海润为研究对象进行案例分析。首先对文章所处研究背景以及所体现的研究意义进行阐述,总结分析了学者们的相关研究成果,对本文涉及的概念和有关基础具体介绍,然后阐述海润光伏所处行业近几年的发展情况,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公司的对外担保现状和造成的财务后果进行了深入研究。最后通过分析ST海润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存在问题的内部及外部原因,以小窥大,一一对应总结并提出适用于我国上市公司担保业务风险控制的措施与建议。(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金阳[4](2019)在《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影响路径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外担保行为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日常行为,在保障债权实现、加快资金流通速度、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上市公司对外过度担保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公司自身的正常运行,影响到了金融秩序的长久稳定。因此如何治理上市公司对外过度担保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本文以2013-2017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为研究样本,针对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影响路径,主要从叁个方面进行了研究:(1)通过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控制权收益理论从理论角度分析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影响路径;(2)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科学严谨的论证提出前者对后者的影响路径假设,并利用实证研究对影响路径假设进行验证;(3)探究公司治理层面缓解上市公司对外过度担保问题的对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1)有效的董事会特征能缓解公司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而抑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2)有效的董事会特征能缓解公司内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抑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3)有效的股权结构能缓解公司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而抑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4)有效的股权结构能缓解公司内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抑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最后,在此基础上以缓解委托代理问题和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为角度,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缓解其过度担保问题。(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9-05-01)

曾秀君[5](2019)在《公司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公司越权担保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理论学界中存在争议由来已久,主要争议在于:违反《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是否产生导致与相对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该争议主要源于学者及审判者对《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有着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规定,违反《公司法》第16条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第16条仅为规范公司担保的内部程序性规范,不应当对公司与第叁人所签订的合同产生约束力;有观点认为,担保合同是否应当有效,取决于签订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只有相对人为善意时,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应该归属于公司。对《公司法》第16条适用的不同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理的司法乱象,并形成以上述观点为裁判思路的叁种主要裁判路径。《公司法》不仅仅是私法,还具有组织法性质,在《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上,还应当考虑如何更能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安全与效率。在民商合一背景下,仅仅以《公司法》第16条本身性质或效力出发,无法实现公司法应兼顾商事规则的立法目的与趋势,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路径认定公司越权担保行为的效力更加符合合同法相关制度的立法目的与最新立法精神。在此思路下,《民法总则》对保护善意相对人制度提出了最新的立法指导: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内部对其权限的限制,不属于可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越权;善意的实质是一种主观状态评价,不应局限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知道或应当知道”不一定构成恶意。商事规则中的外观主义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观状态推定,然而,公司所涉利益主体众多,如何平衡各方关联主体的利益应当予以考量,不宜绝对化适用商事外观主义。以外观状态判定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应限定于相对人为善意的情形,在无法以统一客观标准对善意相对人予以认定的情况下,公司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的认定,应当对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审慎考量。从长远考虑,建议将公司担保的决策机关、决策程序、担保金额等作为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以明确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同时,健全与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避免越权担保行为的发生。(本文来源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期刊2019-05-01)

彭远汉,杨建国[6](2019)在《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促进普惠资金融通》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叁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始终高度重视融资担保工作。所谓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谓融资担保公司,(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04-01)

杨海龙[7](2019)在《坚决查处和问责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杨海龙)“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严堵违法违规举债的‘后门’,给地方政府债务戴上‘紧箍儿’,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3月7日上午,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十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刘昆介绍,对此,(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3-08)

宋迪,刘长翠,杨超[8](2019)在《内部控制质量与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性研究——基于沪深两市2008~2017年的经验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其具体实施受到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实证检验表明,当内部控制质量较高时,上市公司存在对外担保行为。并且,在存在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中,较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进一步降低了其对外担保规模和高风险对外担保规模。通过更换替代变量检验、工具变量检验以及Heckman二阶段模型检验,结果依然保持稳健。这一研究结论丰富了内部控制与公司担保领域的文献,为资本市场投资者理解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动因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同时也对上市公司实施对外担保行为决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审计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朱凯[9](2018)在《上交所从严监管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昨日,上交所集中对*ST保千、*ST工新和*ST天业这3家公司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作出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了顶格处分。上交所快速反应从严监管,第一时间发现重大资金占用迹象后,即督促公司核实情况、挽回损失。公开认定*ST保千、*ST天业实际控制人(时(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8-12-29)

祝惠春[10](2018)在《上市公司应杜绝违规担保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祝惠春报道: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此举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顽疾。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由此呼吁上市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8-11-14)

担保行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就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判定而言,我国《公司法》第16条未臻明确,形成一项法律漏洞,需要借助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填补。当前学说多于论争之中裹挟价值判断立场与立法论主张,远超法律解释的教义学立场,应当将漏洞填补回归至现行法的价值判断框架之内,以实现公司法整体框架的价值同一性。现行《公司法》第16条以授权第叁人规范的方式,明确了公司章程在担保事项上的对外效力,契合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决策授权和形式程序正义,已经成为公司作为拟制法人的组织规则基础,应当尊重。对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解释,文义解释无以提供有效结论,体系解释的结论在于债权人应当基于公司作为拟制存在进行法律判断,维持引致所产生的章程对外效力。此外,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并无法对《公司法》第16条提供有效的补强论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担保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朱珠,靳洪清.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岳冰.解释论视角下公司担保行为效力的规范立场[J].法学杂志.2019

[3].钱馨.ST海润对外担保行为风险控制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4].金阳.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影响路径的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9

[5].曾秀君.公司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分析[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9

[6].彭远汉,杨建国.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普惠资金融通[N].中国保险报.2019

[7].杨海龙.坚决查处和问责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8].宋迪,刘长翠,杨超.内部控制质量与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性研究——基于沪深两市2008~2017年的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19

[9].朱凯.上交所从严监管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N].证券时报.2018

[10].祝惠春.上市公司应杜绝违规担保行为[N].经济日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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