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使用价值的最大化——英国政府服务采购改革的探索(论文文献综述)
刘琨[1](2021)在《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石,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物质工程设施及相关公共服务,对其投资可以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乘数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先行地位”。随着全球基础设施短缺及老化现象日益严重,给各国政府带来了持续性的挑战。由于传统采购模式引起的公共部门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以及资产交付与服务质量的低效率问题,基础设施正由公共供给转向私营供给,这一趋势因思维方式转变和良好实践效果受到支持,因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得以加强。上世纪90年代,随着英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兼顾效益、效率、公平的公私合作PPP模式应运而生。目前,全球已有135个国家开展了基础设施公私合作,但各国PPP运行效率差异较大,在PPP模式风靡全球之际,加拿大发展为最具PPP市场热度和成熟度的国家之一。本篇论文针对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展现了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全貌:以PPP模式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全生命周期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多元化投融资市场,法律制度与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四个方面的探究,挖掘加拿大PPP模式跻身领先地位的深层驱动力。目前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正经历由高增长到高质量的规范化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通过研究,吸取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中西交流和鉴往知来,对我国PPP模式的行稳致远与深化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合作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首先,本研究从四个方面对PPP模式相关理论和制度优势进行了探讨。第一,阐述了PPP模式概念,众多参与主体、伙伴关系、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服务绩效五个主要特征,以及价值驱动因素。第二,分析了PPP模式应用对象,即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特征,基础设施属性与市场失灵,以及PPP模式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应用行业领域。第三,以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新公共管理与实践、公共事业民营化等公共管理理论为依据,探究了PPP模式的制度优势。最后,以不完全契约下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了PPP模式缔约机制,有助于深入了解物有所值、投融资结构、风险与利益分配、合同管理、绩效监管与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第二,分别从基础设施的需求侧与供给侧两个角度,阐释了加拿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入公私合作PPP模式的动因。总结了近30年加拿大PPP模式发展的两次浪潮及特征,宏观展现了项目在各基础设施领域、管辖层级及地域分布的基本情况。在1991-2003年的第一波浪潮中,加拿大PPP模式经历了由理论转向实践的艰难过程,伴随着部分项目失败,在质疑声中积累经验和教训。第二次浪潮是2004年至今,加拿大省级政府作为PPP主要开拓者,打造了更具活力的基础设施PPP市场,公共部门拥有更专业的评估技术与监管能力,制定了更明晰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深化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伙伴关系。在项目实践中,转变对私营资本需求方式,优化交易结构与回报机制,采用有限的需求与市场风险转移,极大提升了PPP项目产出效率及复杂程度。第三,加拿大PPP模式展现了公私双方从咨询伙伴、运营伙伴、协作伙伴、到贡献伙伴权利逐渐下放过程,根据私营部门参与度和风险转移程度,形成连续的包含设计、建设、融资、维护、运营等责任的组合体。在探讨加拿大PPP模式全流程运行机制和采购管理中发现,加拿大主要PPP应用省份虽然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项目审批与采购管理上更为复杂且周密,但实际上加拿大PPP项目采购效率极高,表现为较短的招投标时间以及较低的招投标成本。这种高效性得益于,采购前期项目评审与决策管理、招投标评估与竞合谈判、合同体系建立三方面的运行监管与结构设计。首先,加拿大PPP项目采用了以物有所值为核心,细致且繁复的前期规划和评估工作;其次,加拿大省级PPP专业机构借助发达的咨询服务,实施评标以及竞争性对话,能够确保透明度和竞争性,权衡技术创新与财务方案;最后,分析了加拿大PPP合同协议在绩效产出规范以及回报机制两个关键边界条件的特征。第四,基础设施发展的先决条件是能够获得足额、长期、稳定的资金,PPP模式核心价值驱动因素之一是发挥民间资本优势,缓解政府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加拿大PPP模式迅速发展,也得益于其成熟且深厚的PPP项目投融资市场。论文回答了关于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的相关问题,并着重阐述了包括PPP项目债券、绿色债券、社会效益债券在内的债券类融资,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养老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加拿大PPP基金与联邦基础设施基金,以上四类重要且极具特色的多元化投融资工具,对加拿大PPP模式支持方式和投融资特征。第五,加拿大PPP模式风险管理较为完善。以加拿大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原则以及风险管理工具为依据,探讨了加拿大在PPP项目风险管理七个要素,分别为风险全流程沟通,建立风险管理范围和标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置,以及风险动态监管。并根据安大略省交通类PPP风险矩阵,探讨加拿大PPP项目风险识别中的风险触发机制与影响结果,以及风险评估方案。最后,归总加拿大主要省份交通项目的风险分配方式,探究加拿大PPP项目风险分配特征。第六,加拿大PPP模式拥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宏观治理能力仍有待提升。首先,探讨PPP制度建设的意义,以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总结了加拿大联邦及主要省份PPP法律制度体系。其次,将治理能力、人力资源、协调能力归纳为加拿大PPP专业机构三大核心能力要素,体现了联邦PPP机构的战略引导作用,以及省级PPP机构的运营与执行能力。最后,从绩效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管三个方面,探析加拿大PPP广泛的宏观治理体系。最后,对加拿大PPP模式进行了评价及启示。重点分析了加拿大PPP模式按预算与准时交付效率,社会公众与主要参与者认可度,以及项目经济系统性影响。探讨加拿大在PPP模式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包括市级PPP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降低对长期私营资本需求及有限需求风险转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部分地区和项目未实现真正的物有所值的原因。并且对本篇论文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进行了总结。篇末部分,阐述了我国PPP模式发展现状和问题,并通过对加拿大的研究得到对我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黄志豪(Raymond Wong)[2](2019)在《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制度发端于英国,并流传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在世界各地形成一股PFI项目浪潮,被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地应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投资、运营等领域,并逐渐构建出了一套PFI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成果。PFI一改由政府全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传统,提出了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高消耗的弊端,改变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本人作为香港、英国和爱尔兰的执业律师,执业20余年,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等不同法域的公司治理、收购重组、IPO、PFI、政府采购等方面,拥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对英国的PFI制度曾长期进行过关注与研习,对其制度背后的法律经济学及其法理逻辑有较深刻的认识。结合自身英美法的法学知识背景以及律师实务经验,本人认为,英国PFI制度对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缓解公共财政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出和实践的历史节点上,英国PFI制度尤显重要和相关。本文立足于英国PFI项目制度及其实践,以法学为视角,以历史为纵截面,以现实为横截面,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在研究英国PFI制度的法理基础上,着重探讨了英国PFI的本质、历史演变、法律制度框架、合同制度、竞争性谈判制度、监管制度、纠纷阻却与解决机制等内容,并对这些制度在英国运作实践经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我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提供经验借鉴,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中实施PPP制度提供指导。关于PFI的内涵,诸多学者从经济学、金融学、公共管理学等角度进行了阐述,形成了多种定义。大多学者把PFI看成是一种融资方法或政府采购程序。从法律角度来看,PFI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合同),或者说一系列契约总合,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目标、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与私人部门(包括私人部门之间)签订的一揽子契约,可以分为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收取费用的独立运作型(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合伙运作企业型(Joint Ventures)等多种类型。PFI与PPP、BOT、BOO等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PFI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以经济效益的方法来提供有效率和效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PFI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法律制度选择,既具有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做出选择的主动性,也具有经济理论决定法律制度选择的客观性。“政府失效”、“市场失灵”,一直是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的一大难题。因此,发挥非政府制度即私人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便成为一种基于互补愿望下的必然选择。通过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结合,以优化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度的最优化,即提升了其效率,也保障了其公平性。制度发展演化是必然的。在此种条件下,PFI制度出现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PFI以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目标,围绕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移交等一系列活动,形成了众多主体参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PFI形成的法律关系复杂,而参与PFI法律关系的主体众多。总体来说,PFI可分为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两大主体,而它们的关系则建基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物)以及与其相关的行为。PFI能在英国首先出现并加以运用,其并非偶然产生的成品,而是受到当时英国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的结果。其次,PFI是人类社会或公共组织发展到一定先进阶段的证明,是对传统国家统治、管理观念与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PFI制度发端于撒切尔政府时期,因撒切尔政府系列改革(1979—1990)酝酿与萌芽,并在梅杰政府时期(1990—1997)得到确立,带领市场化改革,以不断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布莱尔政府时期通过“合作政府”等一系列改革,PFI得以进一步完善(1997—2007);其后,卡梅伦推出的“大社会”新政(2008—2016),对PFI作出修正与调整,有针对性地提出了PF2,预示着PFI的改革方向与进程,并把PFI推向了更高层面。当前,随着英国“脱欧”(BREXIT)程序正在进行,深受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制约的PFI和PF2正面临着重大挑战。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上以判例法为主,其法律制度构成具有鲜明的特点。虽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PFI的法律,但是英国通过自己多年探索,形成了丰富的PFI项目运营经验,并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出台和更新PFI法律性文件,同时对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等规定实现国内法律法规转化,在英国逐渐形成了以《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等为核心、以财政部政策指南为补充的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总体说来,英国适用于PFI/PPP项目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条约,例如欧盟条约、WTO协议等国际条约中均载有PPP的规定,是英国PFI/PPP法律制度的重要来源。第二,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例如英国国会通过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等,是用来约束PFI/PPP项目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政府制定的政策,包括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各种PFI/PPP指引、规范指南以及实施细则,以及PFI标准合同等政策,是英国PFI/PPP运作的主要制度依据。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由欧盟制定的的《政府采购指引》;英国制定的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以及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多个实施细则、标准条款、标准文件等内容构成。从1997年开始,英国着手编制PFI标准合同范本,2012年英国财政部根据《公私合作的新方法》(2012)中所提出的改革要求,发布了新版PF2标准合同草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在法学层面上,PFI可以看成是由一系列合同构成的一个系统。在PFI项目中,项目各个主体通过合同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了PFI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PFI项目的流程,也构成了PFI主要法律制度框架。各个合同环环相扣,不可分割,缺一不可。PFI合同之间的相关性,组成了一个整个项目合同群,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合同系统工程,主要包括项目合同、承包合同、融资合同等。项目合同(Project Agreement),也称为特许合同(Concession Agreement)是PFI项目中最为关键的一份主要合同,而其他合同都由该合同产生演化而来,可以说是项目合同的次合同或附加合同。PFI项目合同的标准化(So PC)是通过对PFI项目合同的规范并形成统一适用合同的活动。So PC为PFI项目各方主体进行各种行为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也为各方主体减少了相应的谈判时间,降低谈判成本,加快交易速度,形成各主体之间风险分配共识等方面,提供了具有普遍操作意义的文本与程序。So PC体系庞杂、内容丰富、条款众多,一般包括了规范性条款、引导性条款、说明性条款等内容。从规定条款的内容上来看,So PC规定了政府主体、项目承包商以及融资方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显,So PC考虑的不仅仅是项目合同问题,而且对与项目合同密切相关的问题也尽量加以考虑。由于PFI合同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PFI项目承包商、融资方的借款违约风险非常大,项目受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带来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在So PC中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法律对项目各方主体能力作限制明确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是PFI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共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私人部门(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选出最佳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活动。竞争性谈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所规定的非招标程序的采购方法之一,也为世界诸多国家所采纳。自2004年3月在欧盟公共采购法指令(Directive2004/18/EC)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以来,即被认定为是最适合于PFI项目的采购程序,因此,英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对该程序在PFI领域的适用颁布了指南。根据《公共合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英国PFI总体上存在着四种类型的招投标制度:一是公开招标程序;二是限制性招标程序;三是商谈性谈判程序;四是竞争性谈判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主要适用于复杂项目PFI项目,也被认为是英国PFI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四种类型招投标制度中,竞争性谈判程序最为灵活,在该程序下公共部门(招标人)可以就项目的甄选与私人部门(投标人)进行充分商谈,由竞标人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指标。Vf M(物有所值)是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重要原则。根据英国财政部颁布的《物有所值评价指南》(Value for Money Assessment Guidance)等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开展PFI项目的所有部门必须进行Vf M评价,评价主要围绕可行性(Viability)、有益性(Desirability)、可实现性(Achievability)等三方面展开,并分为计划阶段评估(Programme Level Assessment)、项目评估(Project Level Assessment)和采购评估(Procurement Level Assessment)三大阶段进行评估。英国PFI竞争性谈判流程异常繁琐、复杂,乃是造成英国PFI公共采购成本高昂的主要原因。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解释指南》、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关于新法规中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指南》(2006),以及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与英国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竞争性谈判指南》(2008)等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把PFI竞争性谈判分为三个阶段:谈判准备阶段、谈判阶段、谈判后续阶段。由于PFI项目过程复杂、生命周期漫长,对其的监管亦随之变得异常棘手。英国对于PFI项目监管采取了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外部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制度设计。经过一系列改革与调整之后,在英国建立起了较完整的监管组织体系,形成了较完整的PFI监管机制。总结起来,现行英国PFI监管架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三个层面主要为中央层面、地方层面、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中央层面主要包括IPA(前身为IUK)、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署;地方层面主要是享有一定政策自主权的地方当局;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主要包括地方伙伴关系公司、政府采购管理当局。英国PFI监管措施多样、程序复杂,主要可以分为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和PFI合同运行过程的监督两部分。对PFI项目计划方案的审核是在PFI正式签约前的一个监督问题。这是PFI项目正式进入签约前的必经阶段,对保证项目后续进展以及如期高质交付公共产品和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对PFI项目计划方案审核监管,可以分为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核两大方面。实体审核是解决审核的内容与标准问题,程序审查是解决审核的方式与方法问题。程序审核主要体现在英国政府对PFI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分战略规划阶段(SOC)、业务规划阶段(OBC)、业务全面启动阶段(FBC)三个阶段完成一系列审批程序,主要由英国财政部完成。在PFI合同签订之后,PFI项目就正式开始启动运行,英国政府从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时间管理等方面对PFI项目的运行过程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PFI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合同体系,涉及到诸多主体的利益,加上其生命周期漫长,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可避免。在长达几十年的持续合同安排与合作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条件、社会环境、技术进步、融资结构、风险分担、利益分配、项目实施等诸多要素都将不同程度发生变化,难以预料的风险不可穷尽,这就很容易打破当初签订PFI合同时的设想与计划,影响到各方的利益均衡,由此引发各种争议与纠纷。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英国PFI纠纷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私人部门与其他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英国PFI纠纷情况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见,据公开信息统计,英国PFI项目发生争议纠纷比例相当少,不到项目合同总数的10%。其中原因较多与英国PFI合同签订履行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完善的合同纠纷阻却机制有关。PFI纠纷阻却制度,主要包括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等。所谓定期审查(periodic review),是指PFI项目合作各方在项目运行一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对项目的资源利用、各方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进行再分配。定期审查制度是英国PFI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化解项目风险、阻却合同纠纷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在PFI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而确实发生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有关内容可以启动再谈判程序,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变更。在通常情况下,与可预见的变更事项相比,不可预见的变更事项更难达成共识,为减少PFI项目合同的签约阻力,也为了更好地解决PFI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在合同中设置再谈判程序可以受到一定的正面效果。对于很难完全预见服务标准变更情形的,公共部门可以要求承包商将预先指定的可定价变更事项纳入合同,出于特殊情形的出现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事项,预设数量、单价等弹性调整机制。根据英国相关法律以及《PF2标准合同》的规定,PFI纠纷解决方式或程序主要包括磋商(Consultation)、专家决断(Expert Determination)、仲裁(Arbitration)、诉讼(Court Proceedings)和CEDR(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磋商是解决PFI争议的重要方法,也是处理PFI纠纷的优选程序,并且贯穿到争议解决的整个过程。专家决断是在相互磋商失败后进入到第二个解决阶段,即在磋商失败或不被采纳之后进行。专家决断并不是必经程序,有时可以采用其他ADR途径进行解决。专家决断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专家决断的优势在经济便捷,便于保密。专家决断一般具有终局性,一旦做出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仲裁是在专家决断失败之后,PFI纠纷解决进入到了第三个阶段后采取的一种ADR形式。是否采取仲裁进行解决PFI纠纷,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合同的仲裁条款。在《PF2标准合同》中,诉讼与仲裁均被列明为处理PFI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但亦写到诉讼不是解决PFI争议的首选方式。CEDR是一个旨在解决PFI或长期合同、民间商业性争议的组织,建立于英国调解与仲裁争议解决制度的基础上。随着CEDR的不断发展与广泛使用,现已经成为解决PFI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为PFI争议解决提供了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选择。英国PFI取得成功有目共睹,并且成了世界诸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仿效的对象,其成功经验值得研究和总结。一是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来说,PFI就是以合同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合成品。虽然英国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没有单独出台《PFI法》,但是英国推行了以国际法(欧盟法、WTO组织协议)、《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等为核心的PFI法律制度,同时辅以诸多的政策指南,形成了较为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二是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英国PFI之所以能够维持发展,并得到众多私人部门的拥护与支持,是与英国政府在PFI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各方主体合法利益并进行切实保护紧密相关。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贯穿于PFI整合项目的运行过程之中。三是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增强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国会要求更强的透明度及建立PFI项目的问责制;政府采购部门需要从私人部门合作方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以确保对合同的有效管理;企业需要从政府部门获得更多信息以推进有效的商业安排及服务交付。四是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Vf M评价体系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PFI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Vf M评价体系和采用Vf M评价方法的国家。达到Vf M的最大化已成为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是引入PFI的重要前提标准英国PFI法律制度所取得的成功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在不断改革中使公私合作制度逐渐走向成熟,使各项制度走向完善。这种制度的成熟具有阶段性和整体性,表现在专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公私合作业务细分,以及标准合同条款的精细化、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等。英国的这些宝贵经验,我国可以按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地反映和采用。首先,我国可以单独制定《PPP法》为基本法。英国关于PFI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形成了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是英国PFI成功的制度基础。因此,借鉴英国经验,建立健全我国PFI法律制度成为当前首要问题。其次,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从英国PFI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来看,其标准合同在PFI法律制度中作用举足轻重,为各方主体提供了行动指南,大大降低了谈判成本和时间,成文英国PFI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三,建立强而有力的PPP监管制度。当前,我国PPP项目监管体系不完善、正面对政府监管角色混乱、监管职权界定不清、监管力度不足与行政过度干预、监管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亟需对我国PPP监管制度进行完善。英国成立了PFI实施的专业机构,实施三级监管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第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大部分PPP项目由于生命周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技术要求高等原因,导致其风险重重。根据英国PFI制度的经验,PFI项目风险尽量转移到私人部门,公共部门一般承担少量风险。英国PFI制度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尤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具有较强的运用价值。虽然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沿线众多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法律等方面千差万别,投资与建设环境异常复杂,并与我国的环境很不一样,势必造成PFI/PPP在实施与运用过程中困难重重,项目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与全面认识“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投资风险,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全方位实施。览观国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广阔,参与主体众多,各国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千差万别,必然导致PFI推进过程中的难度与障碍;纵观国内,PFI/PPP制度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中,还存在着项目审批、项目融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税收、项目采购、法律纠纷解决等诸多风险,亟待进一步研究。在这种内外交困的背景下,作为PPP重要组成的PFI,在英国具有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成功实施经验值得借鉴,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大家可接受的融资模式和制度保障。当然,借鉴英国PFI法律制度经验完善我国PFI/PPP法律制度前提下,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运用PFI/PPP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到诸多国际因素:第一,加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实施“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中国方案。交流是增进各国相互了解,提高互信,实现利益共赢与对话,是解决“一带一路”PFI/PPP项目争议的前提条件和必然途径。第二,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顶层制度设计,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PFI天生具有国际性,与其他国家拥有强大的可通约性,当今世界多国政府几乎都支持PFI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PFI项目的开展。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理当建立起一套以中国为核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PFI/PPP制度。第三,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建设,推进PFI/PPP项目顺利开展。我国需要从海外投资保险、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方面,建构协同、严密、综合性的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第四,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PFI/PPP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促进PFI/PPP争议及时解决。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项目增加,投资快速增长,PFI/PPP项目投资争端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以及主要投资者,中国理应主导并创建包含地缘特征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完善与拓宽中国-东盟FTA争端解决机制、设立AIIB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及与国际认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设立PFI/PPP争端解决机制等。
管晓薇[3](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指出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鲁娜[4](2019)在《哈尔滨市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正在日益变化。社会公共服务需求与日俱增。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已成为今后社会管理重要工作内容。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也逐步发展起来。残疾人是社会上一群庞大又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生理、心理上均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特征,对其照顾和关爱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与义务;此外,残疾人在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获取方式等方面也处处有其自身的特点。采取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方式,可以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一大批社会组织通过成为承接方,开始了对残疾人服务这个领域的探索,在该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本文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主要结构,论述哈尔滨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首先,具体介绍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探寻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实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可行性、必要性、意义;其次,对哈尔滨市政府开展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所取得的成绩逐一分类进行归纳,重点分析其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原因,根据哈尔滨市的具体情况找出哈尔滨市存在的问题;在前两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城市的先进经验和教训,提出完善哈尔滨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建议,力求使哈尔滨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能够充分发挥其效能,根据哈尔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最适合本地的方案和制度。同时归纳出有价值的普适性强的规律,为其他地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提供参考,尽一份绵薄之力。
任毅[5](2016)在《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研究》文中指出市场机制是推进北京与周边区域生态协同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区域生态一体化要想带来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效应,就要充分把握好“市场之手”,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北京及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涉及多方面的内容:环境服务市场、流域服务、生物多样性、景观服务、碳交易等等,每一项交易内容都面临着产权界定、市场交易制度、交易主体、价格确定、法律政策保障等多重因素。市场的发展又面临不同阶段市场环境的变化,因此,需要设计构建一个有效的生态补偿市场,通过市场制度来实现北京及周边区域生态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用市场化手段推进京津冀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共识。市场化手段在生态补偿设计中发挥良好的作用,需要满足三大基本条件:一是产权和责任明晰,要科学界定生态服务功能的责任主体;二是生态成本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市场配置,明晰生态破坏治理责任,把生态保护与修复成本纳入到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三是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研究重点解决了三个科学问题:一是如何培育合理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问题;二是如何合理确定市场化生态补偿标准并实现产权的多元化;三是生态补偿运行服务的市场化与合作路径问题。本研究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大背景下,围绕北京市与周边地区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方式和区域合作路径,研究设计市场化的区域生态补偿制度。主要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章提出了研究的背景与意义、研究区域的典型性、研究的主要内容与重点、研究的思路与方法。解释北京及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为何有利于破解超大城市发展的难题,弥补政府主导生态补偿的不足;第二章评述了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指出目前对市场化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不足,特别是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组织和委托代理理论、博弈理论、契约理论等作为市场化生态补偿的重要理论基础,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应用。第二章同时对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的边界进行了界定,并阐明了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核心目的。对市场化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进行了总结,提出当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和研究趋势。第三章是从实践的角度对国内外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案例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生态补偿优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国内外市场化屯态补偿的成功案例的主要经验与启示。第四章为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与运作模式。从界定利益相关方、确定补偿标准与金额、确定市场化补偿方式、确定资金筹措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市场化补偿的思路、实现形式、基本框架与运作模式。第五章对北京与周边区域的生态系统格局变化特征进行了研究,并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水资源价值进行了分析和核算。第六章对北京与周边区域的生态补偿现状和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七章系统分析了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的以协商谈判为主的流域市场化生态补偿、以排污权交易为主的大气污染市场化补偿、以碳汇为主的森林市场化生态补偿、以湿地发展基金为主的湿地市场化保护和异地开发生态补偿模式,并分别设计出了北京市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制度框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第八章为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在总结研究成果基础上,展望了今后市场化生态补偿设计研究的关注热点。
谢叶寿[6](2016)在《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文中指出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目前国内外倡导的公共体育服务主要供给方式,是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市场多元主体协同的创新服务供给。本文根据唯物辨证法原理,采用文献法、比较分析法、访谈法、个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政府向非营利体育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渊源;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逻辑;英、美、德等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国内现状;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措施;以及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风险分析及防范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从诠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概念出发,进而探索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内涵及其理论前提。研究表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即是在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与供给相分离的前提下,各级政府体育部门根据群众体育需求,选择体育服务供给内容,在供给过程中,政府不是自己生产,而是通过市场机制选择体育类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服务的生产者,并根据生产者生产的质量和效果支付资金,从而完成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形成的理论前提为发展“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元体育服务治理模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职能;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存在市场并可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向非营利体育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不仅是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理论和“第三方治理”理论发展的导向,而且是基于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的组织属性,以及随着非营利组织不断的壮大,为社会的贡献日益凸显;更是因为以非营利组织作为主要购买对象具有重要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三个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系统分析,得出:英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大致经历了“强制性竞标”、“最佳价值”和“大社会”三个阶段,在购买特点上主要表现为强调购买的法律与制度完备、充足的资金保障、完善的购买程序以及科学的合同管理与监管。美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大致经历了“民营化”和“重塑政府运动”二个阶段,购买特点主要表现为建立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法律与制度、以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为主要购买对象、系统的购买运行机制、完备的监管机制与阶段性的绩效评价。德国政府基于传统的“社团主义”、宗教根基和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德国体育的管理一种典型的社会主导型体制。德国体育的公共服务任务主要由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如体育类协会和俱乐部来承担,并且政府在法律上保证这些组织的高度自治性。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经验:制定系统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法规与政策;制定完善的购买机制;以非营利组织为主要购买对象;健全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基于北京、上海、广东、湖南、江苏常州、安徽芜湖等城市的购买实践调查分析,目前我国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购买方式上主要有合同外包、项目申请、直接资助和凭单制,在服务购买模式上,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模式一般采用的是非竞争性委托式购买。由于我国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当前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下,我国各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缺乏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制度;供给市场缺乏,“内部化”购买为主;购买程序规范程度较低;购买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备;购买内容标准化程度低,绩效评价缺乏。针对目前我国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问题,主要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市场、购买的运行机制以及购买的问责这五个方面探索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应采取的治理措施。即政府职能重新定位,转变行政方式;通过立法、资金投入、技能培训等方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培育;构建购买市场的竞争机制、信息传递机制和价格机制;建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监管、绩效评价和问责等方面完善的运行机制。由于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公共体育服务本身的特性和供给与生产双方的自身局限性,尤其体育非营利组织不仅表现为数量较少,而且大部分是依附于政府存在,服务能力较弱。服务购买内外环境的恶劣肯定会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的实施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如政府体育职能部门责任偏离、非营利组织公共伦理缺失、机会主义、购买成本增加和非营利组织被嵌入等风险,为克服这些风险的发生,我们应从完善政府购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倡导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公共精神,落实公共责任、提高政府体育职能部门的行政能力,以及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建设。
梁思琪[7](2015)在《异化的社会资本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腐败及其防控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再次面临社会经济的重大转型,改革的重心也从经济领域逐渐向政治领域转移。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面临着因公民日益增长的对公共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和精细化需求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低效率-高成本现状之间的不适应所产生的困境。政府职能的转变迫在眉睫。一些基层政府开始尝试将市场操作机制引入公共部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运行模式应运而生。国务院的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2015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几个重头文件,都对发展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做出了重要批示。而作为一种新的理念、方法和机制,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会制约实践的发展,因此必须跟进相关研究。其中,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政府与企业合谋腐败的现状、表现特征、成因分析及其防控机制,就构成了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本文梳理了以往文献中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诱致腐败的影响因素及相关预防和治理机制等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综合比较以往研究方法的适应性及优劣势基础上,指出社会学研究视角的独特性。据此,进而提出本文的“特殊信任-社会关系网络-嵌入式的社会结构-政企间腐败”的理论分析框架。而后以发生于H市中的Z案例为实证案例,验证本文的理论猜想,即异化的社会资本作为一种互联交易资本,是企业政治行为的动机和根本因素,并最终导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腐败交易的形成,引发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腐败。在本文的研究论述中,政府和企业都是具有理性思维、具有合法性地位的行动者。政府从公共服务的垄断提供者,转变为公共服务的委托人;企业从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接受政府委托成为公共服务的代理供应商,转变为代理人。政府是人民的使者,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集成者;企业却是全利益的追逐者。企业具有向一切利益领域渗透和入侵的可能。特殊信任的存在,为企业的逐利动机撕开了公共部门的防御线;社会关系网络作为其中的“桥梁”,缩短了政府与企业的距离,为两者之间的主观选择和隐形关联交易等行动策略提供便利;嵌入式的社会结构更加成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上手腐败行迹的最好掩护。而通过上述一连串系统化的运行,政府与企业才能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演绎出依赖、关联交易在先、公平竞争在后的行动策略。本文的重点在于从社会资本理论的视角分析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腐败,推断并论证异化的社会资本是公共服务合同外外包腐败的内在影响因素而非其他,指出双方合作关系的达成更多的是出于一种利益的策略性建构而非基于规则的制度化建构的成果。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只引进市场化操作机制的“形”,而并没有真正学习到公共服务市场化操作的“神韵”,没有建立平等的、带有市场化竞争特性的合作关系,因而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表现出脆弱和易腐蚀性。本文有以下几点创新:第一,研究视角的创新。研究腐败的成果不知凡几,将社会学理论引入政治学领域进行研究也产出了不少研究成果。但大多表意含蓄。其中与本文主题相关的研究主要在于通过社会学视角分析企业的政治行为,是以造成了研究上的局限。本文基于社会资本理论,将直接明确的通过社会资本理论深入地分析其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腐败之间的关系,这是本文最显着的创新之处,也是将本文与一众研究成果进行区分的内容。第二,研究方法的创新。本文着眼于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腐败的影响因素研究中嵌入社会资本理论,将社会资本具象为信任、熟悉度、社会网络关系、社会结构等概念,探析各个概念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腐败之间的关联性。同时,提出一个由社会资本和异化共同衍生出来的一个新概念,本文称之为“异化的社会资本”,特殊信任、狭隘的社会网络关系就是异化的社会资本的主要表现内容。以社会资本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是对分析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政企间腐败的一种方法创新。同时,腐败运行运行机理,并通过案例对其进行验证分析,也是为创新的研究方法赋予实际价值的过程。第三,研究内容的创新。本文提出将腐败治理和反腐败研究落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领域之中,故,本次研究的重点在于找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腐败行为的内在影响因素。过往文献中以“腐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主体间关系”为主题的研究成果虽有,但较为分散,不成系统。而本文提出异化的社会资本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腐败的影响是致命的,是系统的,是具体且明确的。这种研究内容是对以往研究成果系统组合并创新的结果。这一部分也构成了本文研究的重要核心,并将本文与腐败研究领域中的其他既有文献进行区分。纵观全文,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腐败的研究因为研究样本的限制及实证考察上的困难而颇受阻力。案例实证中所涉及的案例卷宗也很难查找和索要。幸而最终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组合成果具有较高的验证信度,颇解前期的些许无奈。虽然不能如愿做成变量实证,但,本文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中所存在的局限之处也将在后续学术研究中努力逐一克服,以期获得更具价值的成果。
刘青峰[8](2015)在《当代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地方政府管理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有效解决公共教育服务提供长期存在的效率低下、覆盖面较低、可及性较差、质量不高以及公众回应性不足等难题,世界各国政府开展了全面深入的长期实践探索。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作为一种破解公共教育服务供给难题的新型改革工具,其实践已经在不同制度背景和发展阶段的国家中深入开展,并取得了一般的合法性,成为革新、效率和有效治理的代名词。近年来,中国各地教育服务领域出现了不少公私合作的案例。中国教育服务的公私合作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已经不可逆转地上升为革新中国教育以及推进中国教育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流方向之一。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逻辑起点源于公共教育服务提供中主体角色可分离以及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分工合作理念。教育服务公私合作是将政府通过民主政治过程确定公共偏好和获取资源的优势与市场或社会组织的生产服务的优势相结合,实现三者的优势互补,有效合作。由于教育服务公私合作在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实现公共教育目的的同时,铸就了新的相互依赖关系,带来了公共权力的分享和政府边界的模糊,重塑了政府的任务环境,在创造激励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成本、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讨论开始聚焦于能否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实现良好的合作。管理问题已经上升为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核心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研究过于依赖西方学者的分析视角和理论框架,没有考虑我国的文化、制度和发展差异;忽视了教育服务合作提供带来的风险;未行成一个综合性的理论框架;缺乏解释力度和效度。因此,一个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以国际上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理论为借鉴的,探索中国语境下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研究,有助于为国内的公共教育部门决策者、理论工作者和一般读者提供一个观察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政府管理的基本理论框架;有益于深入推进中国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进而实现中国教育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有利于为理解当下中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系列渐进式改革提供一些重要洞见。本文综合运用了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以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为分析的对象,以地方政府对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管理为分析的核心问题,以中国正在发生的教育服务公私合作实践为分析的现实背景,从地方政府管理的行动目的和面临风险的属性两个基本分析维度出发,划分出当代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四个领域即合同管理、关系管理、社会平衡和合法化,并进一步深入探讨了在这些领域如何建构政府的行动逻辑、管理战略与策略。论文将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地方政府管理的有关理论、管理和实践有机结合。第一章和第二章是一个解释的观点,在理性审视当代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现实情况后,进一步探讨了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理论前提和理论基础,设计出了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分析框架。第三章到第六章是一个行动的观点,在确定了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的主要管理领域的基础上,分析了合同管理、关系管理、社会平衡和合法化四个领域如何建构政府的行动逻辑、管理战略和策略。第七章的实证分析是一个实践的观点,具体考察和分析了浦东新区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案例,将论文在理论和管理部分的抽象研究具体化,在提供详实的实践信息的基础上,对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进行了体制性的思考,同时提出了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不仅仅是利用私人手段来实现公共教育目的的有效工具,从一个更深层次的角度看,其实践为理解中国的渐进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洞见——教育服务公私合作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中国政治体制的演化和自我完善。
韩凤芹,武靖州,万寿琼[9](2015)在《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及其预算管理的国际做法与启示》文中研究指明西方国家普遍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具体到科技领域,政府购买方式多样化,并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模式。基于国外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及其预算管理做法的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建议: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与制度设计;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的预算管理应当规范;应探索并形成适用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的绩效评估模式;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的机制应体现竞争性;应以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推进科技创新领域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朱颖[10](2014)在《英国公共服务采购:优质服务“完胜”低价服务》文中提出如今,英国政府每年用于采购公共服务的资金高达2360亿英镑,其中约11%的公共服务合同由社会企业与慈善组织执行。这都得益于英国政府将竞争招标作为贯穿采购始末的基准,不断对公共服务采购方式进行改良,从价格驱动逐渐转变为目标驱动。英国传统的公共服务交付方式形成于撒切尔夫人执政初期。1980年,英国出台法案对政府长期包揽的公共服务进行大幅改革,建立了一种秉持"基准
二、实现使用价值的最大化——英国政府服务采购改革的探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实现使用价值的最大化——英国政府服务采购改革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2.2 国外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基础设施PPP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
2.1 PPP模式一般性分析 |
2.1.1 PPP模式概念 |
2.1.2 PPP模式特征 |
2.1.3 PPP模式价值驱动因素 |
2.2 公共产品与基础设施相关理论 |
2.2.1 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
2.2.2 基础设施性质与市场失灵 |
2.2.3 基础设施分类与PPP项目选择 |
2.3 PPP模式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
2.3.1 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理论 |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PPP实践 |
2.3.3 公共事业民营化组织形式 |
2.4 PPP模式缔约机制相关理论 |
2.4.1 交易费用理论与PPP模式 |
2.4.2 产权理论与PPP模式 |
2.4.3 委托代理理论与PPP模式 |
第3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动因及现状分析 |
3.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需求角度动因 |
3.1.1 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需求 |
3.1.2 基础设施老化与投资缺口 |
3.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供给角度动因 |
3.2.1 基础设施投资呈下降趋势 |
3.2.2 基础设施政府供给管理能力不足 |
3.2.3 基础设施战略与PPP政策导向 |
3.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现状与运作机制 |
3.3.1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特征 |
3.3.2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现状与国际地位 |
3.3.3 基础设施PPP模式主要运作机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分析 |
4.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框架与管理原则 |
4.1.1 PPP模式全流程采购框架 |
4.1.2 PPP模式采购管理原则 |
4.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评估与采购决策体系 |
4.2.1 PPP全项目筛选及物有所值动态评估 |
4.2.2 PPP物有所值定性评估计分法 |
4.2.3 PPP物有所值定量评估方案 |
4.2.4 PPP物有所值创新因子与量化 |
4.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管理的竞争性与效率性 |
4.3.1 PPP项目竞合对话的充分竞争性 |
4.3.2 PPP项目非招标提案的竞争性优化 |
4.3.3 PPP项目技术与财务评标的权衡 |
4.3.4 PPP项目采购时间与成本的效率性 |
4.4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主合同边界条件 |
4.4.1 PPP项目合同标准化 |
4.4.2 PPP项目合同绩效产出边界 |
4.4.3 PPP项目合同回报机制边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管理分析 |
5.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结构 |
5.1.1 PPP项目投融资一般性分析 |
5.1.2 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
5.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债券类融资构成及创新 |
5.2.1 PPP项目债券融资现状 |
5.2.2 PPP项目债券构成要素 |
5.2.3 绿色债券与PPP绿色项目协同创新 |
5.2.4 社会效益债券与公共服务融资创新 |
5.3 加拿大PPP项目政策性及商业银行金融支持与变革 |
5.3.1 加拿大基础设施银行对PPP政策性金融支持 |
5.3.2 省属金融管理局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
5.3.3 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PPP投融资变化与变革 |
5.4 加拿大养老金对基础设施及PPP项目投资与绩效 |
5.4.1 养老金资产配置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 |
5.4.2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与风险偏好 |
5.4.3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方式与投资业绩 |
5.5 加拿大PPP产业投资基金与基础设施基金作用与机制 |
5.5.1 PPP产业投资基金类型及主要作用 |
5.5.2 PPP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 |
5.5.3 联邦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分析 |
6.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特征及风险管理制度 |
6.1.1 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及特征 |
6.1.2 PPP模式风险管理原则与工具 |
6.1.3 PPP模式风险管理要素 |
6.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核心内容与管理实践 |
6.2.1 PPP项目风险识别 |
6.2.2 PPP项目风险分配 |
6.2.3 PPP项目风险评估 |
6.2.4 PPP项目风险救济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保障分析 |
7.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与制度框架 |
7.1.1 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 |
7.1.2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 |
7.1.3 联邦与省级PPP法律制度框架 |
7.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专业机构与治理能力 |
7.2.1 PPP专业机构核心能力要素 |
7.2.2 联邦级PPP机构战略引导作用 |
7.2.3 省级PPP机构运营与执行能力 |
7.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机制 |
7.3.1 PPP模式绩效监管 |
7.3.2 PPP模式财政监管 |
7.3.3 PPP模式审计监管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评价 |
8.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效率评价 |
8.1.1 加拿大PPP项目交付效率分析 |
8.1.2 社会认可度与市场参与度分析 |
8.1.3 PPP模式经济系统性效益分析 |
8.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面临挑战 |
8.2.1 加拿大市级PPP模式发展受到制约 |
8.2.2 弱化对长期私营资本的需求及其影响 |
8.2.3 部分地区或项目未能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现状 |
9.1.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 |
9.1.2 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发展现状 |
9.2 我国基础实施PPP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9.2.1 政府与社会资本PPP模式理念认识不清,双方合作地位不平等 |
9.2.2 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监管、财政隐性风险、绩效管理存在不足 |
9.2.3 PPP项目融资属性欠缺,项目回报渠狭窄,存在短期投资倾向 |
9.3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3.1 协调财政与发改部门轴心作用,建立省和市级PPP专业团队 |
9.3.2 提升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财政及审计综合治理能力 |
9.3.3 加强PPP项目规划与筛选,完善物有所值定性与定量分析 |
9.3.4 优化PPP项目风险分担、回报方式与激励机制 |
9.3.5 拓展PPP多元化投融资市场,逐步向项目融资模式转变 |
参考文献 |
附件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PFI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作为契约的PFI:法律视角下PFI的内涵界定 |
一、PFI内涵的法律界定 |
二、PFI的特点分析 |
三、PFI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PFI与相关概念比较 |
一、PFI与PPP比较 |
二、PFI与BOT比较 |
三、PFI与BOO比较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选择的法理基础 |
一、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 |
二、PFI法律制度选择的经济学理据 |
第四节 PFI法律关系分析 |
一、PFI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PFI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PFI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二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
第一节 英国首倡PFI的历史背景 |
一、思想背景:凯恩斯主义(KeynesianEconomics)的失败 |
二、经济背景:公共财政危机的挤压 |
三、公共部门改革背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 |
第二节 PFI法律制度的酝酿与萌芽(1979—1990) |
一、启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 |
二、启动公共部门改革 |
三、废除莱利法则(RyrieRules)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90—1997) |
一、私有化改革的继续 |
二、发起公民宪章运动 |
三、PFI制度的正式确立 |
四、PFI实施进展 |
第四节 PFI法律制度的基本建成(1997—2007) |
一、布莱尔的“合作政府”(Joined-UpGovernment)改革 |
二、PFI法律制度的完善与PFI项目的大规模推进 |
第五节 PFI法律制度的修正与调整(2008至今) |
一、卡梅伦的“大社会”(BigSociety)改革 |
二、PF2的提出:PFI制度的修正与发展 |
第三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理论基础 |
一、法律制度的含义 |
二、英国法律制度的构成 |
三、英国没有单独出台PFI立法及其原因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主要框架内容 |
一、欧盟PPP相关条约 |
二、英国国会通过关于PFI的法律 |
三、英国政府PFI的政策文件 |
第四章 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合同性质分析 |
一、PFI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
二、英国PFI合同属性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合同系统框架 |
一、项目合同 |
二、承包合同 |
三、融资合同 |
第三节 PFI合同主要内容:以SOPC为例 |
一、SoPC的形成过程 |
二、SoPC的主要内容 |
三、PF2标准合同对SoPC的发展 |
四、SoPC条款的适用及其约束力 |
第五章 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 |
第一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 |
一、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竞争性谈判制度适用 |
第二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原则:VFM(物有所值) |
一、VfM的含义 |
二、VfM定性评估 |
三、英国VfM评估的应用 |
第三节 PFI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
一、谈判准备阶段 |
二、谈判阶段 |
三、谈判后续阶段 |
第六章 英国PFI监管制度 |
第一节 PFI监管组织结构 |
一、PFI监管组织的建立 |
二、英国PFI监管机构 |
第二节 英国PFI主要监管措施 |
一、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二、PFI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第七章 英国PFI纠纷阻却与解决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纠纷的类型 |
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二、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第二节 英国PFI纠纷阻却制度 |
一、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 |
二、PFI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 |
三、PFI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 |
第三节 PFI纠纷解决机制 |
一、磋商(Consultation) |
二、专家决断(ExpertDetermination) |
三、仲裁(Arbitration) |
四、诉讼(CourtProceedings) |
五、CEDR解决程序 |
第八章 英国PFI经验借鉴与运用 |
第一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总结 |
一、建立完备的PFI法律制度 |
二、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三、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 |
四、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 |
第二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PFI项目竞投者选择过程缓慢:以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CollegeLondon)案为例 |
二、PFI项目运营机制缺乏灵活性:以帕丁顿健康校园(PaddingtonHealthCampus)案为例 |
三、PFI项目合同履行不力:以JarvisPlc案为例 |
第三节 英国PFI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一、制定《PPP法》为基本法 |
二、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 |
三、完善PPP监管制度 |
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 |
五、中国PPP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
第四节 PFI制度的应用:以“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为例 |
一、“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现状 |
二、“一带一路”战略中的PPP:以PAYRA项目为例 |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风险以及存在的问题 |
四、“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哈尔滨市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重点和创新 |
第一章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概述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公共服务 |
二、残疾人服务 |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四、政府采购残疾人公共服务 |
第二节 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模式及必要性 |
一、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模式 |
二、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必要性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残疾人服务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四、委托代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哈尔滨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分析 |
第一节 哈尔滨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取得的成效 |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
二、教育服务 |
三、就业服务 |
四、托养服务 |
五、医疗康复 |
六、间接服务 |
第二节 哈尔滨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对残疾人公共服务重视程度较低 |
二、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规范程度较低 |
三、机构膨胀与社会效益风险高 |
四、评估、监管和绩效评价缺乏针对性 |
五、社会组织能力较弱,从业人员忠诚度不高 |
六、服务对象不平衡,覆盖范围有限 |
第三节 哈尔滨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传统观念固化及公益精神的缺失 |
二、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
三、经验不足,规范性差 |
四、评估与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
五、缺少退出机制 |
六、政府对助残社会组织投入力度不够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城市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经验教训 |
第一节 国外城市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实践 |
一、美国纽约市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做法 |
二、日本东京市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做法 |
三、英国伦敦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实践 |
四、瑞典斯德哥尔摩市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实践 |
第二节 国内城市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实践 |
一、中国澳门地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实践 |
二、长春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实践 |
三、武汉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实践 |
第三节 对哈尔滨市开展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启示 |
一、从实际出发做好制度设计 |
二、购买范围比较广泛 |
三、信息高度透明 |
四、监管体系配套完整且有效力 |
五、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
六、健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法律法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哈尔滨市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对策 |
第一节 宣传引导切实转变观念 |
一、加强宣传动员,激发公益热情 |
二、打破传统观念,转变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健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规章制度 |
一、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法律及规章 |
三、优化购买机制和流程 |
第三节 加大并均衡投入,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
一、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
二、规范社会组织资质认定 |
三、加大对助残社会组织和人员的专业化指导 |
第四节 建立科学的监管评估体系 |
一、构建科学的评估体系 |
二、构建科学化的监管机制 |
三、完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迫切要求 |
1.1.2 通过健全绿色发展体制机制破解超大城市发展难题 |
1.1.3 推动北京与周边区域的生态经济建设 |
1.2. 研究区的典型性 |
1.2.1. 研究区生态环境问题与生态建设状况 |
1.2.2. 研究区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
1.2.3. 研究区经济协作现状 |
1.2.4. 研究区生态补偿状况 |
1.3. 研究内容 |
1.3.1. 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价值核算及基础理论支撑研究 |
1.3.2. 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模式研究 |
1.3.3. 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制度规则设计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数据来源 |
1.5. 拟解决的科学问题和研究创新点 |
2. 市场化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及概念界定 |
2.1. 生态补偿研究进展综述 |
2.1.1. 生态补偿定义的发展 |
2.1.2. 区域生态补偿 |
2.1.3. 政府生态补偿制度文献 |
2.1.4.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化方法 |
2.1.5. 生态补偿标准测算 |
2.1.6. 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 |
2.1.7. 北京与周边区域补偿机制 |
2.1.8. 研究特点与存在问题 |
2.2. 市场化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2.2.1. 基于生态环境要素的区域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2.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产权理论 |
2.2.5. 交易费用理论 |
2.2.6. 组织和委托-代理理论 |
2.2.7. 博弈理论 |
2.2.8. 契约理论 |
2.3. 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基本属性 |
2.4. 市场化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 |
2.4.1. 生态补偿费和生态税收 |
2.4.2. 排污权交易模式 |
2.4.3. 碳汇交易模式 |
2.4.4. 水资源交易模式 |
2.4.5. 生态认证模式 |
3. 国内外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实践研究及借鉴 |
3.1. 按市场交易类型划分的国外市场化生态补偿实践 |
3.1.1. 交易许可与限额交易 |
3.1.2. 受益和受损方直接的市场交易 |
3.1.3. 生态标记 |
3.2. 我国现有以政府为主导的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3.2.1. 缺乏有针对性且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 |
3.2.2. 受益者支付和补偿制度不完善有违“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
3.2.3. 补偿网络与途径不健全补偿主体和方式没有实现多元化 |
3.2.4. 不同利益主体对生态补偿的认识差异较大缺乏协商机制 |
3.3. 国内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典型实践 |
3.3.1 浙江金华江流域市场化补偿 |
3.3.2. 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 |
3.3.3. 甘肃张掖跨地区可交易水票探索 |
3.3.4. 广东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与碳金融 |
3.3.5. 云南工业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森林碳汇项目 |
3.3.6. 我国部分省市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3.4. 主要经验与启示 |
3.4.1. 生态服务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市场手段仍是重要补充 |
3.4.2. 生态补偿机制问题复杂,许多难题亟待解决 |
3.4.3. 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走向对生态补偿具有重要影响,亟需建立科学补偿标准 |
3.4.4. 实现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公平公正确保生态补偿多目标均衡 |
4. 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框架与运作模式 |
4.1. 市场化生态补偿构建思路 |
4.1.1. 界定利益相关方 |
4.1.2. 确定补偿标准与金额 |
4.1.3. 降低交易成本确定市场化生态补偿方式 |
4.1.4. 确定市场化生态补偿的资金筹措和分配机制 |
4.2. 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实现形式设计 |
4.2.1. 生态购买模式 |
4.2.2. 协商谈判模式 |
4.2.3. 生态环境认证模式 |
4.3. 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的基本框架 |
4.3.1. 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
4.3.2. 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构成要素 |
4.3.3. 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框架 |
4.4. 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运作模式 |
4.4.1. 区域政府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运作模式 |
4.4.2. 企业用户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运作模式 |
5. 北京与周边区域生态格局变化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核算 |
5.1. 生态背景—土地覆被变化特征分析 |
5.2. 生态安全格局分析 |
5.2.1. 生态功能分区 |
5.2.2. 绿色生态安全格局 |
5.2.3. 协同治理、保护河湖水系及海洋生态环境 |
5.3. 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核算 |
5.3.1. 冀北山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
5.3.2. 官厅水库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
5.3.3. 密云水库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
5.3.4. “稻改旱”项目的节水价值 |
6. 北京与周边区域生态补偿现状和存在问题 |
6.1. 生态补偿的主要形式 |
6.1.1. 国家重大生态建设工程 |
6.1.2. 北京的生态援助 |
6.1.3. 已启动的市场化补偿案例 |
6.2. 现行生态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
6.2.1. 补偿数额偏低,不能满足受益主体的需求 |
6.2.2. 补偿的领域和空间范围有待拓宽 |
6.2.3. 以项目为主的补偿有待制度化和长效化 |
6.2.4. 以公共支付体系为主的生态补偿行政色彩过浓 |
6.2.5. 生态补偿范围、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不明晰 |
7. 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
7.1. 以协商谈判为主的流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
7.1.1. 密云水库水源河北区基本情况 |
7.1.2. 密云水库流域上游地区水资源价值计算 |
7.1.3. 密云水库流域上游水环境容量及自净系数 |
7.1.4. 密云水库流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标准计算 |
7.1.5. 密云水库流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
7.2. 以排污权交易为主的大气污染市场化补偿制度设计 |
7.2.1. 建立大气污染市场化补偿的必要性 |
7.2.2. 北京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 |
7.2.3. 排污权交易制度市场化设计 |
7.2.4. 具体的操作实施建议 |
7.3. 以碳汇为主的森林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
7.3.1. 北京与周边区域的森林系统 |
7.3.2. 森林碳汇市场的发展前景 |
7.3.3. 北京与周边区域森林碳汇潜力分析 |
7.3.4. 森林碳汇制度市场化设计 |
7.4. 以湿地发展基金为主的湿地市场化保护制度设计 |
7.4.1. 京冀湿地生态系统互接 |
7.4.2.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评估方法选择 |
7.4.3.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市场化设计 |
7.4.4. 设立湿地发展基金 |
7.5. 异地开发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
7.5.1. 异地开发的实现路径 |
7.5.2. 异地开发的生态产业选择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让市场机制在京冀跨区域生态补偿中发挥重要作用 |
8.1.2. 制定生态红线,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
8.1.3. 构建北京市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模式 |
8.1.4. 北京市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 |
致谢 |
(6)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关于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一、国内外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评述 |
二、现有研究的缺憾及新空白点探讨 |
第三节 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框架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渊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公共体育服务 |
二、非营利体育组织 |
三、公共体育服务购买 |
第二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四、“第三方治理”理论 |
第三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前提 |
一、发展“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元体育服务治理模式 |
二、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职能 |
三、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存在市场并可引入市场机制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逻辑 |
第一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组织逻辑 |
一、政府职能的有限性 |
二、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发展与壮大 |
第二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文化逻辑 |
一、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是政府功能与资源的补充 |
二、非营利体育组织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组织的逐利性 |
第三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价值逻辑 |
一、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政治价值 |
二、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济价值 |
三、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价值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践与经验 |
第一节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 |
一、英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 |
二、美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 |
三、德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 |
第二节 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启示 |
一、系统的法规与政策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前提 |
二、完善的运行机制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关键 |
三、发达的非营利体育组织是服务购买的主要力量 |
四、健全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保障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国内现状 |
第一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概述 |
一、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局部性试点与探索 |
二、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逐渐提上政策议程 |
第二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方式 |
一、合同外包 |
二、项目申请制 |
三、直接资助制 |
四、凭单制 |
第三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运行模式 |
一、非竞争性委托购买模式 |
二、竞争性招标购买模式 |
第四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环节 |
一、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流程 |
二、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确立 |
三、购买承接组织的选择 |
四、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监管 |
五、购买绩效评价与效果 |
第五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制度 |
二、供给市场缺乏,“内部化”购买为主 |
三、购买程序规范程度较低 |
四、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监管力度不够 |
五、购买内容标准化程度低,绩效评价缺乏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措施 |
第一节 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重新定位与转变 |
一、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重新定位 |
二、政府公共体育服务管理权限转变 |
三、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方式转变 |
第二节 加强非营利体育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
一、转变思维,加强非营利组织的立法建设 |
二、增加资金投入与加强组织专业技能培训 |
第三节 注重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市场的培育 |
一、形成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市场的竞争机制 |
二、创设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完善的信息传递机制 |
三、建立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市场的价格机制 |
第四节 构建系统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运行机制 |
一、确保购买项目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
二、坚持科学合理的招投标机制 |
三、坚持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监管机制 |
四、加强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绩效评价建设 |
第五节 实行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问责机制 |
一、实行问责制的价值解析 |
二、实行公共体育服务问责制的困境分析 |
三、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问责制实现路径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府向非营利体育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
第一节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风险分析 |
一、政府体育职能部门公共责任偏离风险 |
二、非营利组织公共伦理缺失风险 |
三、机会主义与成本增加的风险 |
四、政府关系嵌入风险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措施 |
一、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规章制度 |
二、倡导体育服务供给的公共精神,落实公共服务责任 |
三、提高政府体育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 |
四、加强非营利体育组织的自主性建设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7)异化的社会资本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腐败及其防控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第三节 分析框架与分析方法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主要分析方法 |
三、逻辑结构与分析框架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分析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异化的社会资本 |
二、合同外包关联交易 |
第二节 分析理论基础 |
一、社会资本与熟人社会理论 |
二、企业政治行为 |
第三章 异化的社会资本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腐败的滋生 |
第一节 异化的社会资本衍生的腐败类型 |
一、亲缘关系下的庇护式腐败 |
二、同窗情谊成为腐败阶梯 |
三、同侪间互相包庇 |
四、战友关系异化 |
五、“干亲”文化中的腐败 |
六、政企“朋友圈”下的利益链 |
第二节 异化的社会资本下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腐败运行机理 |
一、特殊信任感突破“廉政”思想防线 |
二、社会关系网络成为合同外包失范行为的庇护网 |
三、嵌入性的社会结构是滋生外包腐败的温床 |
四、异化的社会资本对外包腐败的交叉影响 |
第四章 异化的社会资本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腐败案例研究 |
第一节 亲情资本下衍生的公共服务外包腐败 |
一、公共服务外包中的家族式腐败 |
二、干亲关系掩盖下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腐败案 |
第二节 熟人社会中的公共服务外包腐败 |
一、昔日同窗,今时“腐友” |
二、同侪合谋型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腐败 |
三、战友关系成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腐败资本 |
第三节 政企朋友圈中上演的公共服务外包腐败 |
一、案例背景 |
二、异化的社会资本诱发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腐败的关键环节 |
第四节 案例小结 |
第五章 构建相关防控机制建议 |
第一节 适应社会发展,培育健康的社会资本 |
一、加强思想教育,明辨“社会资本” |
二、培育现代社会资本 |
第二节 制度化反腐,规约社会资本运作方式 |
一、约束信任关系的滥用 |
二、将社会关系网络关进制度“牢笼” |
第三节 健全监管评估机制,规避结构风险 |
一、增强社会第三方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力 |
二、制定完善的合同外包腐败相关法律 |
三、优化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评估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致谢 |
(8)当代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地方政府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问题 |
(三) 研究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一) 教育服务 |
(二) 公私合作与教育服务 |
(三) 社会组织与教育中介组织 |
三、研究综述 |
(一) 关于政府管理的研究 |
(二) 关于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研究 |
(三) 基于综述的评论与反思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理性审视 |
第一节 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生成与发展 |
一、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生成 |
二、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发展 |
第二节 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领域、特征与类型 |
一、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具体领域 |
二、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主要特征 |
三、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基本类型 |
第三节 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困境及处理 |
一、当前教育服务公私合作面临的发展困境 |
二、处理教育服务公私合作难题的有效方式:加强政府管理能力建设 |
第二章 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理论逻辑 |
第一节 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理论前提 |
一、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环境 |
二、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主体 |
三、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影响因素 |
四、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边界 |
第二节 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理论基础 |
一、理性选择导向的理论 |
二、环境导向的理论 |
三、一个理论整合的视角:制度与效率的相互依存性 |
第三节 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分析框架 |
一、政府管理行为目的 |
二、政府管理面临风险 |
第三章 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合同管理 |
第一节 教育服务合同管理的理论逻辑 |
一、教育服务合同的兴起 |
二、教育服务合同的内涵及外延 |
三、教育服务合同的管理逻辑 |
第二节 教育服务合同管理的战略 |
一、教育服务合同管理的基础 |
二、教育服务合同管理的领域 |
三、教育服务合同管理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教育服务合同管理的过程 |
一、教育服务合同的事前管理 |
二、教育服务合同的事中管理 |
三、教育服务合同的事后管理 |
第四节 政府合同管理能力的建设:以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为例 |
一、加强政府合同管理能力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二、政府合同管理能力建设的内容 |
三、加强政府合同管理能力建设的策略选择 |
第四章 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关系管理 |
第一节 赋权: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关系管理的一个解释框架 |
一、赋权:一个解释框架的提出 |
二、如何赋权:市场与社会赋权的核心问题 |
三、赋权的预期效果:建立教育服务提供主体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
第二节 发展教育服务的市场 |
一、建立教育服务市场 |
二、完善交易制度 |
三、规范财务管理 |
四、绩效管理 |
第三节 基于教育服务市场分类的管理战略 |
一、教育服务市场划分的标准 |
二、教育服务市场分类和教育服务市场管理 |
第四节 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社会组织管理战略 |
一、社会组织与教育服务 |
二、教育服务领域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进展 |
三、教育服务领域中的社会组织管理 |
第五章 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社会平衡 |
第一节 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腐败问题 |
一、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腐败 |
二、腐败的社会成本特征 |
三、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系统建构 |
第二节 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消费者权益损失 |
一、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消费者权益 |
二、教育服务消费者权益损失的特征 |
三、教育服务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
第六章 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合法化 |
第一节 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权力分享 |
一、教育的国家化与公共教育权力垄断 |
二、公共教育权力的转移和分化 |
三、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权力分享 |
第二节 公共教育权力分享对政府合法性的挑战 |
一、不当公共教育权力授予 |
二、公共教育服务基本价值的损害 |
三、政府空心化和高度外部依赖 |
四、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问责性的模糊与丢失 |
第三节 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合法性问题的管理对策 |
一、推动建立新型教育服务合作秩序 |
二、着力厘清教育服务责任归属的转化和分担 |
三、实施谨慎的过程控制 |
四、宏观控制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发展过程 |
第七章 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现状分析 |
一、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必然性和现实性 |
二、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基本特征 |
三、对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总体评价 |
第二节 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践考察:以浦东新区为例 |
一、案例背景分析 |
二、案例内容分析:基于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理论框架. |
三、对案例的理性反思 |
第三节 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体制思考 |
结语 |
一、研究发现 |
二、经验启示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科研成果 |
(9)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及其预算管理的国际做法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发达国家政府购买服务的做法 |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多样化。 |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货物采购存在差异。 |
(三)政府购买服务都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 |
(四)非营利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载体。 |
二、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的特点 |
(一)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是政府科技政策的重要内容。 |
(二)发达的科技服务业为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奠定了市场基础。 |
(三)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的服务对象是企业、居民和政府。 |
(四)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的典型形式。 |
三、部分发达国家针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 |
(一)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进行控制。 |
(二)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严格规范的监管。 |
(三)重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绩效评估。 |
四、启示与建议 |
(一)我国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 |
(二)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与制度设计。 |
(三)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的预算管理应当规范并体现绩效理念。 |
(四)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的机制应体现竞争性。 |
(五)以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推进科技创新领域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
四、实现使用价值的最大化——英国政府服务采购改革的探索(论文参考文献)
- [1]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D]. 刘琨. 吉林大学, 2021(12)
- [2]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D]. 黄志豪(Raymond Wong).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3]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哈尔滨市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研究[D]. 鲁娜.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5]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研究[D]. 任毅. 北京林业大学, 2016(04)
- [6]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D]. 谢叶寿.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1)
- [7]异化的社会资本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腐败及其防控机制研究[D]. 梁思琪. 浙江财经大学, 2015(08)
- [8]当代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地方政府管理研究[D]. 刘青峰. 云南大学, 2015(09)
- [9]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及其预算管理的国际做法与启示[J]. 韩凤芹,武靖州,万寿琼. 经济研究参考, 2015(19)
- [10]英国公共服务采购:优质服务“完胜”低价服务[J]. 朱颖. 中国社会组织,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