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责任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责任,赔偿责任,惩罚性,眉山,连带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赔偿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红[1](2020)在《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侵权责任引发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散见于多个不同法律部门,且适用范围日趋扩大,但各部门法规范彼此交叉混同、不成体系,有损法制统一。作为民事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仅在第47条对产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适用范围狭窄,难以肩负整合体系之重任。应在《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承担"中对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作出一般性规定,指引其他部门法对此类惩罚性赔偿做更为具体的规定。适当扩大解释"商品""消费者"和"经营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55条第二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规定;在食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在医疗产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法释[2017]20号第23条+《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在旅游服务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旅游法》第70条+《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构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互补位的法律体系,实现法律体系稳定性和开放性的统一,以应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20年01期)
符健,辛国强,徐鹏,贺晓宇[2](2020)在《网约导游服务模式下侵权赔偿责任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叁十八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和相应责任,但是在网约导游平台的实际运营中,平台的连带责任难以认定。而法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则属于兜底条款,仍然需要个案分析。基于我国网约导游平台的发展现状,提出通过厘清网约平台和导游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网约导游"侵权责任主体的建议,进一步构建一个较为统一的网约导游平台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20年02期)
周玉文[3](2019)在《就医时被人假冒医生骗去钱财,医院是否有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齐女士咨询:2019年10月19日上午10时许,我带8岁的小孙子去省城某叁甲医院求医。在医院门诊部我打听如何挂呼吸科就诊号的事情时,有一名穿白大褂并戴眼镜的中等身材约40多岁的中年“女医生”主动用我的家乡话和我搭话,顿时我感到很亲切。该“女医生”(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12-19)
谢盛梅[4](2019)在《出生9天新生儿因脑膜炎死亡》一文中研究指出孩子出生几天后出现发烧的情况。医院为孩子进行了降温处理,但并未检查出有其他疾病。然而,高烧不退的孩子最终因脑膜炎死亡。家属以医院误诊为由起诉至法院,两家医院最终被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案情婴儿出生后患上脑膜炎2018年1月26日,产(本文来源于《云南法制报》期刊2019-12-16)
钟成,古笑言[5](2019)在《四川眉山一精神分裂症患者跳楼自杀砸死两人》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6月,四川省眉山市城区某小区的一起跳楼悲剧让人唏嘘不已。年仅二十多岁的小伙子侯某跳楼,砸中楼下正带孙子散步的张容(化名)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小陈(化名)。一场悲剧,3人死亡。逝者已矣,两个家庭不仅要面对失去亲人的伤痛,还有事后的赔偿纠葛。张容丈(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2-13)
周天保[6](2019)在《保险责任范围“竞合”,应分担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对本案,笔者赞同参照重复保险的规定,由B保险公司采用比例分摊的规则分摊A保险公司的损失。伴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日益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全面的保障。本文介绍的案例中,因案涉车辆系运输危险货物的营运车辆,并在AB两家保(本文来源于《中国银行保险报》期刊2019-12-12)
郑慧[7](2019)在《游乐场所玩耍受伤谁担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5月6日,王先生带着5岁的女儿王某某到餐厅就餐,随后女儿在该餐厅的儿童乐园玩耍时,因滑梯坡度陡、距离短,下滑时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为此王先生多次与餐厅就赔偿事宜进行商讨,双方未达成协议。最终王先生作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将该餐厅诉至法院。本案中(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2-11)
陈省[8](2019)在《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也必然导致一定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在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于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成为一大难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此规定仍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此规定,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本文主要是从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一角度,来研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12期)
罗智敏[9](2019)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但是理论及实务界对原被告举证责任的认识仍有分歧,尤其当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害数额无法查清时,被告是否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这直接导致原告的权益能否得到司法保护。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及《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综合分析,应该明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特殊情形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证明妨碍,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主观举证责任,应该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经法院调查后有关损失数额事实仍然无法确定时,法官应该酌情裁量赔偿数额,需要明确法官酌情裁量权的前提条件与审查标准,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罗欢平,杨露[10](2019)在《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一般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接消费者与经营者双边市场上拥有技术优势,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和主观连带责任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既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也可以弥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适用性规则的缺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对区别于职业打假人的以消费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给予特殊保护,明确其拥有向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损失2倍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的确立构建出必要的平台治理模式,能让我们充分发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作用,保障网络交易安全。(本文来源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责任赔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9年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叁十八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和相应责任,但是在网约导游平台的实际运营中,平台的连带责任难以认定。而法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则属于兜底条款,仍然需要个案分析。基于我国网约导游平台的发展现状,提出通过厘清网约平台和导游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网约导游"侵权责任主体的建议,进一步构建一个较为统一的网约导游平台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责任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张红.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2].符健,辛国强,徐鹏,贺晓宇.网约导游服务模式下侵权赔偿责任主体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0
[3].周玉文.就医时被人假冒医生骗去钱财,医院是否有赔偿责任[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4].谢盛梅.出生9天新生儿因脑膜炎死亡[N].云南法制报.2019
[5].钟成,古笑言.四川眉山一精神分裂症患者跳楼自杀砸死两人[N].人民法院报.2019
[6].周天保.保险责任范围“竞合”,应分担赔偿责任[N].中国银行保险报.2019
[7].郑慧.游乐场所玩耍受伤谁担赔偿责任[N].江苏经济报.2019
[8].陈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J].河北农机.2019
[9].罗智敏.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辨析[J].中国法学.2019
[10].罗欢平,杨露.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一般适用[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