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托收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收据,让与,申请人,动产,融资,风险防范,提单。
信托收据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斌[1](2019)在《信托收据的权利逻辑与规范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收据制度在我国法上面临规范适用不确定、法律效力不明确、缺乏公示及对抗效力等法律障碍,与商事实践脱节严重。我国金融机构通常在信托收据合同中设置复杂的合同条款,实则系由不彰的规范现状和司法实践所导致。我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完善,需要明确作为财产基础的提单等物权凭证的物权效力和证券属性、明晰信托收据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统筹信托收据与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首先,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中提单并非所有权凭证,而是代表间接占有的商事物权证券,其交付的特殊效力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其次,基于信托收据的担保功能和法律定位,应当将其解释为让与构造的非典型担保,金融机构应当为担保权人而非所有权人。信托收据合法化具有多方面的正当性基础,亦契合我国商法的价值判断立场。再次,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信托收据应当纳入动产让与担保范畴,并适用登记公示方式,以厘清第叁人的权利边界。(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期海明,韩冠[2](2018)在《信托收据融资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收据作为国际贸易中惯常使用的一种协议形式有着丰富的信托法机理,由于我国立法规范的不足,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并未在实践中得以体现。文章对信托收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风险防范的层面上提出了建议和对策。(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8年19期)
李培根[3](2018)在《信托收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一部分是引言。进口押汇是国际贸易短期融资的主要方式,信托收据是进口押汇中运用的一种以买卖标的物为担保物的特殊担保方式。本文主要研究信托收据所创设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其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法上的第叁人效力。第二部分梳理了信托收据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中的境遇。在我国大陆地区,信托收据被运用在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和进口托收项下的进口押汇中,这两种情况下使用的信托收据意图构建的担保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我国法院和学界对信托收据所构建的担保关系的性质莫衷一是,主要有信托说、让与担保说和动产抵押说叁种观点。这导致银行通过信托收据所欲实现的自我保护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第叁部分是对信托收据构建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的研究。比较法上,在其起源地美国,信托收据的法律规制经过普通法、《统一信托收据法》和《统一商法典》叁个阶段;在英国法中,信托收据未发展成一项独立的动产担保制度,依记载条款的不同,可能是质权继续存在的证据,或者新设定抵押权的合同,甚至包括设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合同;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参考美国《统一信托收据法》,将信托收据构建的担保关系设计为信托占有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动产担保物权,其性质上属于一种具有公示方式的特殊的动产让与担保。依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信托收据无法构建有效的信托法律关系;我国大陆地区在非占有动产担保立法中采取的一元化模式决定其构建的应为动产抵押关系,而非动产让与担保关系。第四部分研究了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中信托收据的第叁人效力问题。依未按动产抵押完成登记的信托收据,银行得到的保障非常有限,虽能对抗所有一般债权人和侵权人,但只能对抗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具有支配关系的债权人和非“正常交易过程中买受人”。此种信托收据担保功能的实现过度依赖于进口商的配合以及避免进口商债权人的介入。银行仍需登记以切实地保障自身权利,但我国大陆地区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不合理导致登记成本过高。参考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长远来看,我国大陆地区应依“声明登记制”改革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短期来看,可以先行规定动产抵押登记的有效期制度。第五部分是结论,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8-05-20)
陈咏晖[4](2015)在《信托收据的法律关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收据制度源自英美商人的天才创造。随着现代信用证交易方式的日益普及,信托收据已发展成为信用证进口"押汇"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担保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对此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认知,这主要在于对信托收据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制度,提出建立两个法律关系层次的信托收据制度,第一层是信托担保制度,第二层是让与担保制度,两个制度之间相互衔接与配合,从而在信托收据交易各方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1期)
张岳令[5](2012)在《进口押汇项下的信托收据与让与担保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口押汇是商业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短期贸易融资产品。针对该业务,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的法律规定,论文借鉴英美法上的信托收据和大陆法上的让与担保制度,对如何完善银行在进口押汇项下的权益提出了相应建议。(本文来源于《农村金融研究》期刊2012年08期)
罗澄澄[6](2012)在《信托收据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英美法系的衡平法及信托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托收据制度,源于信用证贸易项下进一步融资的需要,用以解决银行释放单据与保留相关权利的矛盾。信托收据规定进口商作为银行的受托人持有单据和货物,有权根据信托收据的规定代表银行出售货物,并为其信托持有销售货物所得款项。如此既为进口商融资提供便利,又为银行债权提供保护。正是基于该制度的融资保障功能,国内部分银行引入该制度。但是由于信托收据法律关系基础不明确,法律文本中概念不统一,信托收据的使用与质押、保证等担保手段相冲突,加之国内相关登记制度不健全,在引进过程中遇到了其他法系与中国内地法律衔接的一些问题,实务中使用仍存极大风险,制约了该项业务的发展。论文在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使用信托收据进行贸易融资所存在的弊端进行深入分析,审视信托收据制度与我国相关法律在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相关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实践考察,从中获得宝贵的经验教训。在写作中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进行分析论述。论文从信托收据的基本理论入手,在详细阐述信托收据的概念、特征,信托收据与相关概念比较,信托收据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和信托收据的贸易融资功能之后,通过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信托收据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评价,从中获得了宝贵的国际立法经验,并针对我国信托收据相关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明晰构建我国信托收据法律制度的意义,提出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方案:即以信托收据的成立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的订立,设立一未来的信托法律关系。从而解决目前信托收据法律关系不明所带来的与质押、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相冲突的问题,同时在对现有征信系统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构建信托收据的预登记制度,以期对信托收据制度的立法进程起到推进作用,并在司法实践中为信托收据业务的开展提供明确的制度规范,弥补现行担保机制在贸易融资应用中的缺陷,满足实践中贸易融资不断扩大的需求。(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2-05-01)
刘鑫[7](2012)在《论信托收据制度的法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收据是我国银行进口押汇业务中的重要文件。在我国银行的实践中,信托收据是指为保障进口押汇中银行的押汇款项得到清偿,进口商与押汇银行所签署文件。在进口押汇中,进口商凭信托收据从押汇银行处取得代表进口货物的全套单据,代表银行的利益对货物进行处分。处分货物所得的收益优先偿还银行为其提供的押汇款项。信托收据制度起源于英美法,其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英美法系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之上的。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信托收据是个“舶来品”。在《信托法》出台前,由于缺乏生长的土壤,信托收据的效力经常受到质疑《。信托法》的出台为信托收据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依然存在很多争议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围绕这些争议问题展开。与现有的研究成果相比,笔者将着重对信托收据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全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信托收据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信托收据的概念,信托收据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形以及信托收据的起源和发展;本章后半部分主要对域外信托收据制度进行考察:主要介绍了英国法上的信托收据制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篇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占有制度。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界定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首先,笔者分析目前理论与实践中信托收据法律性质的叁种学说:质押说,抵押说和信托说;其次,在对叁种学说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界定了信托收据法律性质,分析了信托收据独立性的特征并且从实证和历史目的的角度论证自己的观点;最后,笔者将信托收据与让与担保,委托合同和信托担保等法律概念进行对比。第叁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信托收据的法律效力。首先,笔者分析了信托收据下银行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进口商作为受托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笔者从信用证交易阶段,信托收据的订立阶段,信托关系成立之后的阶段分叁个部分讨论了信托收据下货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最后,笔者分析了信托收据在我国《信托法》下的效力局限性,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的撤销权以及信托的登记叁个方面。在第四章中,笔者主要对我国信托收据的司法实践以及银行业务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归纳了信托收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提出了信托收据制度的完善建议。最后,笔者对本文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结论。(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2-03-01)
鲍晓晨[8](2010)在《论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项下信托收据的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体系中,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已经成为重要支柱之一。信托收据在国际贸易融资中的使用十分普遍,但是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习惯的环境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国际贸易融资项下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法律特点、法律关系、信托收据的法律救济、信托收据项下财产混同后的救济、使用信托收据时要签订的配套文本等等都有着很多的不同规定和观点。大部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及信托收据是我国从英美法系国家引进的业务模式,这些“舶来品”能否在我国的金融和贸易领域成功地本土化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信托法》,但是没有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项下涉及的信托收据给予明确的定义,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司法实践也没有对信托收据受益人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如何利用好信托收据这个工具,维护自身的债权给予明确的指引。本文主要是结合笔者在国内商业银行的工作经验和理论学习,对通过比较分析、结合操作实际,一方面对国际贸易融资项下信托收据本身的法律特征等问题进行研究,另一方面重点对如何认识和应用信托收据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债权安全进行研究和探索。虽然学界对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可以提出学理建议,这种学理建议可以被立法当局逐渐接受,进而修改、完善法律,但是现实的国际贸易却一刻也不可能停歇,故此本文除了提出学理及完善立法方面的建议外,还提出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通过加强贷款“叁查”、授信控制、操作流程控制及融资文本规范等实际操作方法降低银行在使用信托收据过程中的风险。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项下信托收据相关概念的认识。第二部分国际贸易融资项下信托收据在我国的应用实践及银行风险第叁部分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信托收据相关风险的防范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龚柳青[9](2009)在《信托收据与银行的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收据在实践中被银行所大量运用,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缺位与冲突导致银行在信托收据中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司法的承认和救济,较之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制度借鉴,银行应该重视在现存法律下的风险防范。在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制信托收据制度而相关的法律未能提供完全保护的情况下,银行需要考虑实务中的各种风险的防范,灵活运用金融、法律的手段,尽可能维护自身权益。(本文来源于《企业经济》期刊2009年11期)
张德新[10](2008)在《信用证不符点的自动灭失——当“表提”遇上“信托收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须根据对方来证的要求缮制议付单据,藉此方能得以获取信用证项下议付款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与来证的要求一致,而且必须符合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ISBP(国际银行标准实务)。在具体(本文来源于《经营与管理》期刊2008年12期)
信托收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托收据作为国际贸易中惯常使用的一种协议形式有着丰富的信托法机理,由于我国立法规范的不足,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并未在实践中得以体现。文章对信托收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风险防范的层面上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托收据论文参考文献
[1].刘斌.信托收据的权利逻辑与规范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2].期海明,韩冠.信托收据融资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J].中国市场.2018
[3].李培根.信托收据制度研究[D].南京大学.2018
[4].陈咏晖.信托收据的法律关系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
[5].张岳令.进口押汇项下的信托收据与让与担保问题探析[J].农村金融研究.2012
[6].罗澄澄.信托收据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2
[7].刘鑫.论信托收据制度的法律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2
[8].鲍晓晨.论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项下信托收据的风险防范[D].中国政法大学.2010
[9].龚柳青.信托收据与银行的风险防范[J].企业经济.2009
[10].张德新.信用证不符点的自动灭失——当“表提”遇上“信托收据”[J].经营与管理.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