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内幕交易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大数据侦查,侦查机制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林宜灿[1](2018)在《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侦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证券市场产生以来,证券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等证券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即逐渐产生,近年来以尤以内幕交易案件最为盛行。从公司经营的行为来看,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行为犯罪的重灾区,利用高转送、重大亏损等业绩类信息从事非法交易案件多发。从涉案的主体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交易或明示、暗示内他人进行交易的占该类犯罪的四成以上,且信息泄露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包括上市公司、企业所在地的党政领导干部、银行审贷人员、市场掮客等。从信息的传递方式看,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客观上为内幕信息在家属圈、朋友圈、同事圈等多种熟人圈内多层多级多向传递提供了便利,进而形成了一批窝案串案。据证监会统计显示,超过25%的内幕交易犯罪案件涉案主体在3人以上,最多7人同时被查。近几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老鼠仓”)案件数量呈逐渐减少趋势,但个别资管业务人员顶风作案,私募基金“老鼠仓”问题逐渐凸显。从涉案领域看,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老鼠仓”的案件数量超过公募基金、保险资管、券商自营等传统多发领域。从违法行为看,逐渐从过去的“独裁式”交易转变为共享信息、交换信息、合谋从事非法交易等团伙性违法,近来更有“老鼠仓”案件与内幕交易、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相互交织。从违法性质看,个别从业人员在证监会打击“老鼠仓”专项行动背景下仍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接受调查期间继续作案,性质十分恶劣。证券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数量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存在一定的犯罪黑数,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证券行业的监管,促进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执法部门沟通与合作,维护证券市场繁荣与稳定。本文将以近年来公安机关侦办的重大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为研究案例,文中更以本人实习时所在单位侦办的两起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作为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进而总结梳理出侦查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侦查思路、讯问策略与技巧、取证规范等,为侦查员侦办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提供理论依据,为解决办案队伍确定嫌疑人范围提供帮助。通过对涉案线索来源分析、侦查技战法研究、讯问博弈与应对等,引入大数据思维,主张预警式侦查模式,以期能够直接服务于实务执法。本文除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为导论,提出了研究目的和意义、现状、方法,本章节将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基础研究框架和分析前提。第二章,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概述。首先,本章节提出了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从内幕交易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与个体因素分析证券内幕交易产生原因,并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进行法律认定分析,提出内幕交易行为主要由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叁个逻辑要素构成。内幕交易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同为证券交易主体利用“信息”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交易,本文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分为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并对内幕交易相关立法演进与演变进行梳理与总结,同时分析总结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现状。第叁章,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侦查。本章从侦查机关侦查办案的视角,在办理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以情报线索研判为侦查办案为逻辑起点,通过内幕交易主体甄别与筛选,内幕交易行为的分析与回溯,进而确定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为侦查机关侦查取证理清证据规格,梳理取证思路,为提高案件侦破效率,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将文中总结的案件侦查取证理论,应用于案件侦办实务中,直接服务于实务执法办案。第四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的侦查。笔者通过实习中参与办理的“老鼠仓”案件,总结出“老鼠仓”案件的常见类型。证券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系统监控“老鼠仓”时,设立了异动指标,一旦触发,则预警“老鼠仓”行为的发生。通过大数据系统实时监控分析,侦查人员以交易数据为证据线索,挖掘出异动人事及其社会关系,进而确定案件主体人员提供重要的参考。笔者也将提炼出“老鼠仓”案件侦办的技战法理论,总结出“老鼠仓”案件的证据规格、取证策略与取证规范等,并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为一线执法办案人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选择侦查突破口,如何运用恰当的侦查措施提供理论参考,以期提高此类案件的破案率。第五章,证券内幕交易犯罪侦查制度构建。本章是在上文第叁章、第四章的基础上,突出在大数据侦查的背景下,侦查人员要善于借助大数据的优势力量构建立足于证券交易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机制,从而为侦查实务部门的案件侦办提供理论指导第六章,证券内幕交易犯罪防范机制构建。本章着立足于“防范”,在证券监管部门以打击与防范并存,防范为主的理念下,构建多方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监控体系,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有效风险控制制度,加强潜在内幕交易人员的警示教育,系统性减少内幕交易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8-11-15)
陈晨[2](2017)在《证券市场多层次传递型内幕交易犯罪认定难点研析及理论辨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层次传递型内幕交易主体认定应摒弃"身份要件"思路,以行为作为识别基础;内幕交易行为应含"利用"内幕信息要件,综合判断交易异常性,采用法律推定规则予以认定;应结合内幕信息要素特征,区分传递中信息变化乃至失真的实质性影响;对不同类型知情人的内幕交易行为模式宜作统一规制,以相关证券交易实际发生作为刑事追责的前提条件。未参与交易获利的内幕信息传递人员、多层传递中初始信息传递人员均有相应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适用推定认定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应遵从其法定认知路径并严守适用界限。(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侯捷宁[3](2017)在《最高检:加大证券期货犯罪打击力度 坚决查处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打击金融犯罪再出重拳。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坚决查处那些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搞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内鬼”,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形成有效(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7-08-23)
王浩[4](2017)在《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的特点与侦查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幕交易犯罪属于证券期货犯罪的一种,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越来越成为证券期货犯罪中的主流犯罪,逐渐呈现出多发和易发的态势。这种对嫌疑人来说"保赚不赔"的买卖,不仅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不利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经济的平稳发展。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具有涉案层级高、涉案金额大、与其他犯罪交织、发现、认定和查处困难等特点,主要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或建议他人进行有关交易、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或建议他人进行有关交易两大类犯罪手段。办案人员可以从侦查准备工作、侦查途径的选择、侦查措施和手段的运用、证据的收集等方面开展工作。(本文来源于《金融教育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杨瑷华[5](2017)在《证券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的证明方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并非"身份犯",除了有特殊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外,还有一般主体"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前者主要靠书证予以证明;对于后者,现行的法律规定在词语表述上将主体问题与行为问题纠缠在一起。经重新表述内幕交易罪后,根据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关系,可将一般主体分为四种。四种一般主体各有其特点及证明方式,但证明方式比较复杂的第叁种在实践中基本上可以被证明方式更简单的第四种所涵盖。(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朱宝琛[6](2017)在《最高法:去年审结内幕交易、集资诈骗等案件2.3万件 最高检:今年将严惩“老鼠仓”等证券期货领域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12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叁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周强介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7-03-13)
李梓豪[7](2016)在《证券内幕交易犯罪客观方面若干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证券市场日益繁荣、活跃,交易数量不断增多。与此同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出现,内幕交易犯罪便是证券市场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其破坏了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我们通过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打击。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但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仍存在诸多值得研究的争议问题。本文以刑法对内幕交易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司法解释和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对内幕信息的认定、“利用”要素的具体性质和认定以及“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本文主体共分为叁章:第一章讨论内幕信息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主要讨论了内幕信息的特征。虽然学界基本没有争议地认为内幕信息需要具备未公开性和重要性的特征,但对于“公开”的起止时间以及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仍存在分歧。内幕信息自形成之时起便具备未公开性,且笔者主张通过类型化的分析方法确定内幕信息公开的时间;就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而言,理论界存在形式公开说与实质公开说的争论,笔者基于我国法律规定支持形式公开标准,同时认为应当认可“事实的公开”。内幕信息重要性特征的具体内涵是需要明确的问题,且关于内幕信息重要性的判断标准,学界存在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的分歧。笔者基于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关系,支持主观标准。此外,关于内幕信息是否还需要具备其他特征,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笔者基于内幕交易罪的实质及其与其他犯罪的关系,主张内幕信息需要具备真实性特征,但不需要具体化。同时,在内幕信息已经形成,但行为人对内幕信息的内容产生认识错误的场合,应参照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处理。第二章研究了“利用”要素的性质和具体认定问题。关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的问题,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基于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内幕交易罪的实质涵义,笔者支持肯定说,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讨论了“利用”要素的性质和证明标准问题。本文通过对内幕交易罪违法性的分析,得出“利用”要素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结论,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阐述了证明“利用”要素需要考量的因素以及推定“利用”要件成立的条件。第叁章论述了“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争议问题。本章明确了刑法增加这一行为方式的实质和意义,其实质是将共犯行为正犯化,解决了处罚内幕交易共同犯罪的理论困境。此外,本章还讨论了“明示、暗示”的含义,认为其与“建议”的含义基本等同,并研究了“明示、暗示”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24)
乔志东[8](2015)在《公安部加入“股市保卫战” 排查恶意做空A股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股市保卫战”正酣,7月9日上午,持续近10天的救市行动有了更大动作,除了财经口的各大部委,公安部也加入战团。《证券日报》7月9日从公安部获悉,履新公安部副部长13天的孟庆丰,带队赴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 “针(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5-07-10)
杜持龙[9](2015)在《合力查处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深圳4月2日电 杜持龙报道:2日,公安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在广东深圳召开查处内幕交易案件集中部署会议,针对当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犯罪活动较为突出的情况,要求涉案地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5-04-03)
杨柳春风[10](2015)在《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基本问题研究——以《证券法》与《刑法》的比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空白罪状,对其正确理解与适用需要辅之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比较该法与《刑法》的不同之处,主要涉及的是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之间的关系、狭义的内幕交易和广义的内幕交易之间的关系叁个基本问题。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需要结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把握重要性、秘密性和相关性叁个特征。基于犯罪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考虑,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不宜归入内幕交易的行为之中。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内幕交易行为概念,短线交易行为并不在其规制的范围之内。(本文来源于《成都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多层次传递型内幕交易主体认定应摒弃"身份要件"思路,以行为作为识别基础;内幕交易行为应含"利用"内幕信息要件,综合判断交易异常性,采用法律推定规则予以认定;应结合内幕信息要素特征,区分传递中信息变化乃至失真的实质性影响;对不同类型知情人的内幕交易行为模式宜作统一规制,以相关证券交易实际发生作为刑事追责的前提条件。未参与交易获利的内幕信息传递人员、多层传递中初始信息传递人员均有相应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适用推定认定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应遵从其法定认知路径并严守适用界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林宜灿.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
[2].陈晨.证券市场多层次传递型内幕交易犯罪认定难点研析及理论辨正[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
[3].侯捷宁.最高检:加大证券期货犯罪打击力度坚决查处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N].证券日报.2017
[4].王浩.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的特点与侦查对策研究[J].金融教育研究.2017
[5].杨瑷华.证券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的证明方式探析[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6].朱宝琛.最高法:去年审结内幕交易、集资诈骗等案件2.3万件最高检:今年将严惩“老鼠仓”等证券期货领域犯罪[N].证券日报.2017
[7].李梓豪.证券内幕交易犯罪客观方面若干争议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8].乔志东.公安部加入“股市保卫战”排查恶意做空A股线索[N].证券日报.2015
[9].杜持龙.合力查处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犯罪[N].人民公安报.2015
[10].杨柳春风.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基本问题研究——以《证券法》与《刑法》的比较为视角[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