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应收账款转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现金流,征信,国内,债务人。
应收账款转让论文文献综述
陈中泽,孟茜[1](2019)在《保理合同未来应收账款转让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来应收账款是现在已经具备合同基础法律关系且转让时基础合同中债务人尚未开始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义务的债权或付款请求权。保理合同中以未来应收账款转让在某些方面是具有债权转让的基本特征,但以未来应收账款为标的叙做保理合同涉及到未来应收账款债务人、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人、保理商。债权转让在实质上只是债权人发生变更,债务人和债权债务内容均未发生变更,即债的同一性保持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根本目的是在于简化法律关系,应该进一步完善保理合同中叁方主体在转让问题中的权利分配。换言之,抗辩权和抵销权亦不应被缩限和空置。(本文来源于《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9期)
李丹丹,张艳芬[2](2019)在《担保交易本身真实性由登记当事人自行负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媒体日前报道称,“央行征信系统显示,承兴与诺亚交易61笔,涉京东巨额应收账款。”记者昨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了解到,文中所涉及的“查询央行征信系统”表述并不准确,其涉及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业务均发生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而非“征信系统”,这是两个(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9-07-11)
王欣,吴学敏[3](2019)在《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的重新定位——以UNCITRAL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及指南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理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的保理业务纠纷案件数量也大幅增长,出现了很多司法实践疑难点。背后的重要原因在于对保理业务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及相应的保理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模糊。通说将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一概认定为传统民法中的债权转让,笔者认为对于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应予重新定位。结合实践中保理业务的特征以及对涉及应收账款转让的最新国际规范性文件UNCITRAL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的梳理与分析,笔者提出,根据卖方还是保理商最终承担应收账款收回的风险,可将保理区分为债权转让型保理(彻底转让)及债权让与担保型保理(担保性转让)。(本文来源于《吉林金融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李品雅[4](2019)在《禁止让与特约对应收账款转让效力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虽规定当事人可约定禁止债权让与,但未明确违反禁止让与特约的债权转让的效力。在确定应收账款转让效力方面,《德国商法典》的相对效力立法例值得借鉴,其不仅能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明确了应收账款的权利归属,也符合国际保理发展的趋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赵立立,王茜[5](2019)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转让之法律问题与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为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困境开辟了新出路。近年来,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猛,但目前尚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其核心环节——应收账款转让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特约的效力以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主体和期限等。基于"提高商事交易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的考量,我国法律宜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转让作如下规定:认可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明确禁止转让特约对外部第叁人(商业保理公司和SPV)无效;增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主体——商业保理公司和SPV,并有条件地承认暗保理"延迟通知"和未来应收账款"预先通知"的效力。(本文来源于《吉林金融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刘袁琦[6](2019)在《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性质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保理作为新时代的产物,在其给企业融资难带来回暖的同时,新的纠纷也应运而生,其中对于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性质的讨论在学理上和实践中争论不休。本文意在通过分析保理与相似制度的异同来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4期)
吴宇星[7](2019)在《国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环节风险防控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应收账款是国内保理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因此,应收账款债权能否有效转移、应收账款回款路径能否锁定,是银行防控国内保理业务风险的关键。本文针对国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环节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9年04期)
雷英杰[8](2019)在《25.86亿元转让30亿元应收账款 叁聚环保获海淀国资力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北京叁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聚环保",证券代码300072)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签署《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将持有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粤财信托,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30亿元,转让价款为25.86亿元,取得的应收账款转让款将专项用于公司存量的对外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和部分对外许可的生物质炭基肥项目。(本文来源于《环境经济》期刊2019年01期)
吴晓璐[9](2019)在《王亚伟“心头肉”叁聚环保新动作:25.86亿元转让30亿元应收账款》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1月1日晚间,叁聚环保公告称,公司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签署合同,将持有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粤财信托,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30亿元,转让价款为25.862亿元。叁聚环保称,本次交易完成将有利于公司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9-01-02)
张为东[10](2018)在《对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保理业务起源于国际贸易,近年来在国内贸易融资领域中得到广泛发展。保理作为一种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基础合同属无名合同,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但国内立法未有专门规定,相关行业监管与自律规则效力层级较低,造成了保理纠纷司法裁判的不统一,阻碍了保理业务进一步发展。因此,无论将来立法规则演变,还是现行法律的解释,都应当在充分认识应收账款转让这一保理合同核心要素基础上,充分考量民事与商事规则差异,对保理所涉各方利益进行综合平衡与分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6期)
应收账款转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有媒体日前报道称,“央行征信系统显示,承兴与诺亚交易61笔,涉京东巨额应收账款。”记者昨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了解到,文中所涉及的“查询央行征信系统”表述并不准确,其涉及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业务均发生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而非“征信系统”,这是两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应收账款转让论文参考文献
[1].陈中泽,孟茜.保理合同未来应收账款转让问题探析[J].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9
[2].李丹丹,张艳芬.担保交易本身真实性由登记当事人自行负责[N].上海证券报.2019
[3].王欣,吴学敏.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的重新定位——以UNCITRAL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及指南为视角[J].吉林金融研究.2019
[4].李品雅.禁止让与特约对应收账款转让效力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9
[5].赵立立,王茜.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转让之法律问题与完善建议[J].吉林金融研究.2019
[6].刘袁琦.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性质认定[J].法制博览.2019
[7].吴宇星.国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环节风险防控建议[J].科技经济导刊.2019
[8].雷英杰.25.86亿元转让30亿元应收账款叁聚环保获海淀国资力挺[J].环境经济.2019
[9].吴晓璐.王亚伟“心头肉”叁聚环保新动作:25.86亿元转让30亿元应收账款[N].证券日报.2019
[10].张为东.对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的探析[J].法制博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