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延伸责任论文-胡如愿,孙文杰,张继军

生产者延伸责任论文-胡如愿,孙文杰,张继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生产者延伸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延伸责任,利益相关者,供应链污染,直接监管者

生产者延伸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胡如愿,孙文杰,张继军[1](2018)在《利益相关者能否推动生产者承担环境延伸责任——以小米与苹果供应链污染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的高速发展往往伴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作为"世界工厂",目前所面临的供应链污染问题愈发凸显。首先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构建基于消费者的利益相关者监管模型,然后以小米与苹果公司供应链污染事件为典型案例,对这一监管模型进行深入分析。结果表明:中美消费者对供应链环境责任意识存在异质性,责任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了投资者与政府监管的积极性,最终导致品牌商约束其供应商生产行为的主动性存在差异;相较于本土品牌,外资企业显然受到更多约束,苹果公司建立供应链绿色采购机制的积极性更强。解决供应链污染问题的关键在于提升消费者对企业环境延伸责任的认识,发挥利益相关主体整体监管的联动性。(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8年23期)

[2](2018)在《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循环经济处副处长吕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牵头引领作用 积极探索建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这次参加会议,主要是来了解情况,听听大家对轮胎循环利用行业尤其是热裂解领域怎么看的,有什么意见。通过大家的发言,我的直观感受是废轮胎热裂解行业正在加速发展。这是值得我们骄傲的,感觉很振奋。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积极推动废旧轮胎循环利用行业规范发展,探讨建立轮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会上大家也提到了这(本文来源于《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期刊2018年09期)

李笑笑[3](2018)在《论电子废弃物的生产者延伸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生产者都只需要承担由于产品本身的缺陷给产品的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及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时产生的产品责任,或者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而并不需要对由于产品废弃后的不适当处理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但由于国民生活水平的一再提高,对于各类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随着新产品的出现及废旧产品的淘汰,产品废弃后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越发严重,现实需要生产者站出来承担更多的责任,此时生产者延伸责任出现了。在涉及到国民生产生活的诸多领域中,电子产品领域由于其原料以及生产使用过程的特殊性,其废弃后所造成的污染问题更为严重,因此目前在许多国家,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主要实施领域是在电子废弃物处理方面,电子废弃物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是强调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要对整个电子产品的设计、生产特别是售后废弃处理整个环节的环境污染都要负责任。本文首先是指出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生产者延伸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电子废弃物在法律上的定位上的困境、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的分歧,生产者延伸责任内容的不足以及我国电子废弃物生产者延伸责任承担方式的不明确。然后分析了电子废弃物法律定位困境产生的原因以及我国电子废弃物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容及承担方式,让我们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容及承担方式有一定的了解,根据强制性或者倡导性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方式让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然后根据我国的国情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一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绿色发展道路尽一份力。(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06-15)

陈余利[4](2017)在《基于生态设计视角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实施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类对能源的过度开采和低效利用严重破坏了地球的生态环境,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国作为一个能源消费大国,面临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发展循环经济成为我国应对能源危机和生态危机的必然选择。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EPR)作为循环经济领域的一项有效制度,结合了“源头减排”和“生态设计”等先进理念,能促使生产者从产品生命周期角度考虑环境影响,改变产品的设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企业乃至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由于我国EPR制度起步较晚,立法不够完善,在实施上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致使我国现行的EPR政策无法对生产者改善产品生态设计水平提供足够的激励。鉴于此,本文基于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实施现状,采用博弈论的方法研究了 EPR政策的激励机制问题,以期得到有效结论为我国环保部门完善EPR政策提供参考。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对与生态设计相关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循环经济理论,及与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相关的外部性理论和环境规制理论等进行梳理与述评,提出了从生态设计视角研究EPR政策实施问题的必要性,以及本文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2)通过梳理我国现阶段EPR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构建了政企演化博弈模型来分析现行EPR政策的缺陷。结果表明:我国现行的EPR政策无法对生产者主动提高产品生态设计水平提供激励。(3)构建基于标准管制政策的激励措施。通过分析EPR制度下各决策主体的行为,根据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构建了政府与供应链成员间的博弈模型,并通过数值仿真分析了标准管制政策的适用性。结果表明:单纯使用标准管制政策能够提高产品生态设计和社会福利水平,但也会降低生产者收益,使其产生逃避管制的动机。因此,标准管制政策需与经济激励政策相结合才能发挥激励效果。(4)基于标准管制政策所设定的管制标准,同时结合经济手段,构建了促使生产者按生态设计管制标准组织生产的激励契约模型。结果表明:根据产品的不同生态设计水平差异化地征收税费,能有效激励生产者自觉提高产品生态设计水平,达到政府管制标准所设目标,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最大化。(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7-06-01)

李兴艳[5](2016)在《电子产品生产者延伸责任政策决策目标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废弃物回收关系到资源和环境两大主题,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生产者延伸责任政策作为一项促进电子废弃物环保回收的新型政策,已在一些发达国家施行。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生产企业在回收中的地位与作用,鼓励生产者积极承担其延伸责任,但就如何有效制定高效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政策,如政策决策目标的选择等,尚缺乏研究。本文从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的现实背景出发,研究电子产品生产者延伸责任政策的决策目标对政策决策及政策效果的影响。本文首先从政策内涵及应用、回收系统结构、回收模式、政策工具及政策决策目标等方面梳理了国内外电子废弃物生产者延伸责任政策的相关文献,作为后文分析的理论基础;其次,构建了包含生产者、非正规回收者、消费者及政府的叁阶段动态博弈模型,从政府角度,研究了环保回收率最大化决策目标下回收政策的决策及其效果;然后,将之与社会福利最大化决策目标下的决策及效果相比较,分析这两种决策目标对政策决策及政策效果的影响,并通过算例直观展示上述结果;最后,对以上研究结果加以总结,得到最终结论。研究发现:(1)两种决策目标下,在无政策时生产者不参与回收的情形里,都不存在可被生产者接受的最优回收政策,在无政策时生产者参与回收的情形里,都存在可被接受的最优回收政策,且该决策受消费者对电子废弃物残值的最大估计、两类回收者单位电子废弃物处理利润、甚至政策本身等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影响,其中一些情形中,社会福利最大化下的决策还需考虑非正规回收的环境成本;(2)存在最优回收政策时,包括以下叁种情形:两种决策目标无差异;环保回收率相同时,社会福利最大化下的社会福利内部结构及其总额都更优;环保回收率最大化能更充分地发挥生产者的回收能力,能取得更大的环保回收率。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选择适宜的决策目标,才能制定出高效的EPR政策。本文结论可作为相关研究的参考,也可为政府制定生产者延伸责任政策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及决策建议。(本文来源于《重庆邮电大学》期刊2016-06-05)

汪霄[6](2016)在《生产者延伸责任下产品耐久性决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使得人们不得不开始思考如何更为有效的治理环境问题。20世纪九十年代,瑞典科学家托马斯教授提出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相关概念。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的提出使解决环境问题有了一个全新的视角。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精髓在于让产品的制造商切实地参与到产品的整个生产周期中来,负责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以及产品报废之后的回收工作。伴随着生产者延伸责任观念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重新审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各个关键决策变量,重新做出相应决策来更好地适应不断出台的生产延伸责任法律法规。耐久品的生产同样也会受到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影响,尤其是耐久性等相关关键决策变量在新的产业政策下会得到重新考量。本文在产品耐久性分析的经典分析框架的基础之上将耐久品的生产分为叁个阶段:设计阶段、生产第一阶段以及生产第二阶段。第二章,研究了同时生产互补快消品以及耐久品的垄断厂商决策。在垄断厂商在耐久品市场以及互补快消品市场同时占据垄断地位的经济结构下,耐久性决策丧失独立性,两个市场彼此互相影响。从分析的结果来看,在废旧耐久品处理成本还处在较低水平时,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施并没有使得耐久品的耐久性有显着的提高。通过分析回收成本与产品耐久性的关系可以看出,伴随着废旧产品处理成本的不断提高,产品耐久性有较为显着的提升。但从政策制定者以及整个社会来看,这反而说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必要性。通过算例分析可以看出,在销售模式下,两种产品互补性的增强会使得耐久品的产品耐久性有较为大幅度的下降。第叁章研究了耐久品厂商与互补快消品厂商的静态博弈。本章中两个垄断厂商展开静态博弈,分别在决策时点同时对决策变量做出决策。销售模式下耐久品垄断厂商所表现出来的与之前不同的关于耐久性的最优决策。伴随着两种产品互补性的增强,耐久性的最优决策体现出了先降低后提高的决策特征,因此在这种市场结构下,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施对于废旧耐久品的处理具有更大的积极影响。因为一方面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施可以直接处理一定的废旧品,另一方面生产者延伸责任可以间接的促进耐久品生产厂商提高其产品的耐久性,从而从源头上减少了废旧产品的产生。结合第二章的分析,生产者延伸责任政策在废旧产品处理成本较大的行业实施效果更为显着,对于整个社会更为有益。高处理成本意味着废旧产品的环境影响更大,在不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情况下,厂商没有任何动机去为此负责,因此在这样的行业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更为必要和有效。第四章研究了耐久品厂商与互补快消品厂商的斯坦伯格博弈。相较于第叁章的经济结构来说,本章中耐久品垄断厂商与互补快消品垄断厂商展开的是斯坦伯格博弈,互补快消品垄断厂商的决策依赖其观察到的耐久品垄断厂商的决策,即对耐久品垄断厂商的决策做出最优反应。较之第叁章的分析结果有所不同。在本章的经济结构下,采用销售模式的耐久品垄断厂商的产品耐久性伴随着两种产品之间互补性的增强而呈现出线性的幅度较小的降低。结合第叁章的分析,在比较了耐久品不同盈利模式下厂商获得的市场利润后可以发现,对于耐久品垄断厂商来说采取耐久品租赁模式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利润,在这一点上互补快消品厂商不具备主动性,因为耐久品的盈利模式往往是由耐久品垄断厂商单方面决定的。第五章研究了耐久品市场寡头垄断竞争情形下的耐久性决策。本章基于古诺模型假设了一个耐久品双寡头垄断市场。相较于经典的古诺模型来说,本章模型的主要变化在于模型中的博弈参与者的决策分为叁个阶段。从分析的结果来看本章中两个生产厂商的产量博弈结论与经典古诺模型分析的结果一致,即两个生产厂商平分整个市场份额。从模型解析解的结果来看,由于生产者延伸责任并没有影响到耐久品生产的第二阶段。从算例分析的结果来看,在耐久品两种不同的盈利模式下,由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施,生产厂商的最优利润都有所下降。从具体的决策变量上看,在销售模式下,第一阶段产量较不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情形下有所减少,最优产品耐久性均为0;在租赁模式下,第一阶段产量较不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情形下有所增加,而最优产品耐久性有所降低。第六章,主要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6-05-24)

施茗芮[7](2015)在《论生产者延伸责任在我国电子产品领域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生产者延伸责任是指要求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从设计、制造、流通到消费终结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负责。贯彻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会提高生产者的环保理念,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存的理念。从我国现行电子产品领域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出发,研究该制度在我国电子产品领域发展的现状和所产生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地解决方法和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3期)

缪娴[8](2015)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中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电子产品也在不断更新换代,而我们的生活也随着电子产品的出现越来越轻松便利。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正因为我们频繁更换电子产品,才产生了大量电子废弃物,如长期累积的各种废旧电脑、手机等。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废弃物中存在很多有毒有害物质,如果随意丢弃,而不经过处理,则会损害我们的身体健康。基于此背景下,笔者围绕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问题展开研究,对电子废弃物的有效处置不仅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又能降低对环境的污染,而且还有利于我国资源节约型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但目前在我国电子产品的领域中,关于废弃物回收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回收流程,也没有形成产业模式。即使我国已出台关于电子废弃物的立法,但这些立法缺乏系统性,且对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责任主体并没有做具体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并逐渐形成一个统一且专业的独立法律学科。本文依据找出问题、分析问题,然后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最后提出了对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问题的立法完善。首先,在查阅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及案例的基础上,介绍了国内外关于电子废弃物的定义及其特点,并阐述了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生产者延伸责任(EPR)的意义。其次,对于国外如何在立法中适用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以及给我国的启示进行介绍,并讲述了当今阶段我国电子废弃物产生原因以及回收处置的现状,指出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立法及存在的问题。最后,以我国当前现状为基础,在明确立法主体和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的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也为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5-05-01)

江丽丽[9](2014)在《日本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轨迹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严峻的废弃产品问题,发达国家纷纷确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EPR)制度,目前我国也正在努力构建EPR制度体系。日本是亚洲最早确立EPR制度的国家,目前建立了相对完善的EPR法律体系,而我国EPR立法还是处于初级阶段。通过对日本EPR立法进行研究能够为完善我国EPR法律体系带来有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3期)

马洪[10](2014)在《论社会法的实现机制——以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法以直接维护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为目的,其立法难点是法的实现机制问题。本文以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为视角,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作为社会法范畴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兼具经济法与环境法的双重属性,属于经济法与环境法结合的产物——循环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社会活动的法律手段之一。其相关法律规范具有规制性,属于规制性立法。在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的实现机制中,应该借鉴机制设计理论的思想方法。根据机制设计理论,机制设计所实现的结果是个"纳什均衡"。作为规制性立法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其机制要实现"纳什均衡",特别需要保证的是在立法中的"奖惩条款"的得当与落实。宽严得当并能切实落实的"奖惩条款",可以使受该立法规制的主体不选择违反相关责任约束。(本文来源于《学术月刊》期刊2014年11期)

生产者延伸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这次参加会议,主要是来了解情况,听听大家对轮胎循环利用行业尤其是热裂解领域怎么看的,有什么意见。通过大家的发言,我的直观感受是废轮胎热裂解行业正在加速发展。这是值得我们骄傲的,感觉很振奋。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积极推动废旧轮胎循环利用行业规范发展,探讨建立轮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会上大家也提到了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生产者延伸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胡如愿,孙文杰,张继军.利益相关者能否推动生产者承担环境延伸责任——以小米与苹果供应链污染为例[J].财会月刊.2018

[2]..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循环经济处副处长吕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牵头引领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J].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2018

[3].李笑笑.论电子废弃物的生产者延伸责任[D].华南理工大学.2018

[4].陈余利.基于生态设计视角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实施问题研究[D].福州大学.2017

[5].李兴艳.电子产品生产者延伸责任政策决策目标比较研究[D].重庆邮电大学.2016

[6].汪霄.生产者延伸责任下产品耐久性决策研究[D].南京大学.2016

[7].施茗芮.论生产者延伸责任在我国电子产品领域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5

[8].缪娴.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中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5

[9].江丽丽.日本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轨迹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

[10].马洪.论社会法的实现机制——以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为视角[J].学术月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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