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教唆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教唆犯,从属性,共同犯罪,错误,客观主义,身份,共犯。
教唆犯论文文献综述
李一凡[1](2019)在《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界分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如何界分在我国争论不休,随着否定间接正犯的"异枝"现象的出现,界分问题的概念基础似乎被掏空,但此观点立论存疑,仍应肯定间接正犯概念。在此视域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又是摆在眼前的根基性问题,随着正犯理论的客观实质化,实质客观说更显优势,且在此领域内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因更能适应我国刑法规定脱颖而出。其项下的意思支配说则成为界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有效标准,但意思支配说也并非完美,仍需完善。(本文来源于《绵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7期)
闫熙和[2](2019)在《二分说在教唆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并非处于适用上的对立关系,在处理正犯及教唆犯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法定符合说认定困难、结论存疑时,不否认在同类型的共同犯罪内适用具体符合说的可能。未使用传统的从共同犯罪错误类型出发的分类方法,而试图根据共同犯罪人的故意样态及直接正犯的行为类型、结果类型的区别对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进行分类,分别适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即适用二分法归类处理。(本文来源于《辽宁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刘一霖[3](2019)在《马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林某是否成立此罪教唆犯》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马某,中共党员,某县社保局出纳。林某,社会人员,系马某初中同学,二人交情颇深。2018年5月6日,林某找到马某,谎称岳母生病在北京住院,急需30万元,让马某从单位挪出30万元供其使用,待10天后其生意上一笔应收款到账就还给马某。马某(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2-20)
章玲玲[4](2019)在《教唆犯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学中一直以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国外刑法学则在狭义的共犯里规定了教唆犯和胁从犯两种共同犯罪人。因教唆犯这一犯罪类型的特殊性使得对其刑事责任的系统性研究很有必要。本文首先简要说明了教唆犯的概念及构成,主要包含教唆对象,教唆行为,以及教唆故意。并且分析了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依据。最后,对我国处罚原则进行主要介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4期)
付立庆[5](2018)在《阶层体系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标准:理论展开与实践检验》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如何具体处理,存在不同方案。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疑问;而按照间接正犯定罪的同时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从重处罚,同样有一些疑问难以解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应该坚持实质客观说中的支配理论,据此,应该以被唆使者是否具有对相应行为的规范意识为标准,作为成立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同时,在对规范意识的存在与否存在疑问时,则应该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间接正犯处理。建立在不法与责任相区分基础上的阶层式体系为限制从属性说提供了前提。实务中,虽然被唆使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即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的立场强势而顽固,但也已经逐渐出现接受阶层式体系的判决,值得肯定和推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董楚琨[6](2018)在《试论教唆犯的从属性——兼及《刑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从属性论与共犯独立性论之辩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着墨最多的争讼,此外还存在共犯立法模式上的分歧。在教唆犯的问题上,究竟应当采何种见解,需要考虑犯罪论领域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还需进行违法性领域内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考量。目前学界争论的焦点基本集中在现行《刑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解读"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如何合理地解释"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已经成为贯彻教唆犯的从属性的前提条件。(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朱琳[7](2018)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认定若干问题的思考——以刑讯逼供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以刑讯逼供罪为例,对教唆犯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在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情形下,探讨教唆犯认定相关问题。本文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建议在违法层面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定罪处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0期)
刘晓睿[8](2018)在《教唆犯从属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现象一直是刑法学界最热门的议题,属于共同犯罪人类型之一的教唆犯理论更是众多学者所致力研究的问题。教唆犯性质的问题属于共同犯罪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故对其加以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共犯独立性说与共犯从属性说,相互批判和博弈长期存在,使得研究的热度如火如荼。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主要有教唆犯二重性说、教唆犯独立性说和教唆犯从属性说叁种学说,叁种不同的学说理论,都基于不同的立场,论述了关于教唆犯成立、处罚以及如何处理司法实务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得出不同的结论。教唆犯从属性说以刑法客观主义为基础,主张限制刑罚的范围,符合现代刑法理论发展的潮流,同时也适应了新形势下法治国家建设的新要求,全面的了解教唆犯从属性的性质,并从刑法实行行为等角度论证从属性说的合理性,对于解决司法实务中教唆犯的成立、未遂教唆、教唆犯认识错误以及教唆犯与身份等疑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教唆犯的概说。介绍了我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有关于教唆犯的法律规定、发展与完善的历史流变。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归纳总结了教唆犯的概念以及教唆犯较之帮助犯、实行犯所独有的特征,详细的论述了我国共同犯罪参与体系是区分制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是教唆犯性质的理论聚讼。该部分主要探讨教唆犯二重性说、教唆犯独立性说、教唆犯从属性说的涵义与主要立场,详实的阐述了各学说的理论根据,并对教唆犯否定性说、教唆犯不作为说存在的不合理性予以批判。第叁部分是教唆犯性质的理论剖析。该部分主要通过论证方法、论证立场、逻辑结构以及学说运用等等方面对不同的教唆犯性质学说予以充分的评析。经过分析论证后,肯定教唆犯从属性说理论的合理性,并提出从刑法实行行为的角度进一步论述教唆犯从属性说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是关于教唆犯从属性的新解与提倡。该部分坚持认为刑法中的行为应该作为教唆犯从属性的立论基础,教唆行为只是间接的对法益造成侵害,教唆犯的成立,不应该脱离于正犯,而应该从属于正犯,并指出了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在性质上各不相同,教唆犯与正犯的犯罪性也存在差异。另外,通过对教唆犯从属性说中的实行行为从属与要素从属的深入剖析,加之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务案例对教唆犯从属性的回应以及当前法治国建设的必然要求,都充分展现了教唆犯从属性说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并肯定了我国坚持教唆犯从属性说的合理性。第五部分是关于教唆犯从属性说的具体应用。该部分论证了教唆犯的成立需要具备教唆的行为、教唆的故意和教唆从属的正犯等叁个方面的要件,另外分析得出了未遂教唆因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而不应予以处罚的结论。同时确定了在教唆犯与正犯认识错误、无身份人教唆有身份人以及有身份人教唆无身份人犯罪的情况下应有区别的予以考量的理论思路。(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8-06-01)
田春苗[9](2018)在《论教唆犯的脱离》一文中研究指出教唆犯的脱离是指共同犯罪中,教唆者自动消解犯罪意图,退出共犯关系,并且付出了真挚的努力,切断与犯罪结果之间心理上的因果关系,但犯罪既遂结果仍旧发生的情形。教唆犯本就属于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教唆犯的脱离应当在共犯脱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教唆犯自身独有的特点。目前对教唆犯的脱离研究最为透彻的是日本。通过对国内外教唆犯相关理论的比较研究,得知教唆犯脱离的构成要件大都从主观性、客观性等方面着手,并综合考察正犯是否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心理性因果的消解、是否付出真挚的努力等。不同种类的教唆犯成立脱离的条件有所差异,不能一概而论,判断具体类型的教唆犯是否构成脱离,应当在结合具体案情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有些特殊类型的教唆犯原则上不能成立脱离,但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仍然存在脱离共犯关系的空间。研究教唆犯的脱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解释论救济发生犯罪既遂结果的教唆者的罚则问题,教唆者脱离的法律效果一般包括以未遂犯论、以中止犯论、区分处罚、酌情处罚四种,具体被处以何种刑罚需要分阶段、分情况、分情节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判断教唆者是否成立脱离的关键因素是心理性因果关系的消解,但属于意识范畴的抽象性因果关系难以被外界感知,其产生和消亡难以甄别,应当遵循因果关系切断说,在综合考量案件事实、真挚努力的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判断心理性因果关系的存续。共犯脱离理论属于舶来品,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共犯脱离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中止犯的相关规定。对于放弃犯罪并竭尽全力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教唆者来说,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处罚规则过于严苛,容易导致罪责刑的失衡。为合理确定退出者的罚则,毫无疑问,我国应当引进共犯脱离理论,而教唆犯的脱离作为共犯脱离理论下的子概念,其引进和适用必须结合我国刑法的特点以及目前的司法现状。以立法模式确定脱离者的罚则看似有利于合理解决退出者的归责问题,事实上却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容易造成刑法适用的混乱。在共犯脱离理论研究相对成熟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并未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脱离者的罚则,一般诉诸于理论学说或者司法判例来解决司法实践中脱离者的归责问题。此种模式对如何构建我国教唆犯脱离理论的处罚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借鉴。(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5-01)
柏浪涛[10](2018)在《实行犯的对象错误与教唆犯的归责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通说认为,实行犯因对象错误而制造的错误结果一概能够归责于教唆犯,这种结论过于绝对。该问题需从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两个维度审查。客观归责的实现不等于主观归责的实现。在主观归责领域,传统错误论的分析路径存在"绕路"之嫌,教唆犯不构成对象错误;"遵守指示"标准难以证立;数量错误说不能合理回应屠杀说。关于故意归责,计划实现理论与风险故意理论均存在不足。故意归责的实现,不仅要求认识到危险的创设,还要求认识到危险的实现。前者属于"知晓",后者属于"设想"。教唆犯虽然对预定目标之外的不特定人创设了伴随危险,但采取了消除危险的措施,导致教唆犯在"知晓"与"设想"层面不符合故意要求,那么错误结果不能归责于教唆犯。(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教唆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并非处于适用上的对立关系,在处理正犯及教唆犯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法定符合说认定困难、结论存疑时,不否认在同类型的共同犯罪内适用具体符合说的可能。未使用传统的从共同犯罪错误类型出发的分类方法,而试图根据共同犯罪人的故意样态及直接正犯的行为类型、结果类型的区别对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进行分类,分别适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即适用二分法归类处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教唆犯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一凡.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界分之重构[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
[2].闫熙和.二分说在教唆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适用[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9
[3].刘一霖.马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林某是否成立此罪教唆犯[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4].章玲玲.教唆犯刑事责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5].付立庆.阶层体系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标准:理论展开与实践检验[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6].董楚琨.试论教唆犯的从属性——兼及《刑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解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
[7].朱琳.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认定若干问题的思考——以刑讯逼供罪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
[8].刘晓睿.教唆犯从属性研究[D].贵州大学.2018
[9].田春苗.论教唆犯的脱离[D].郑州大学.2018
[10].柏浪涛.实行犯的对象错误与教唆犯的归责问题[J].中国法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