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论文_石晓波,梅傲寒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益,民事,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制度,检察机关,精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石晓波,梅傲寒[1](2019)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检视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试点制度化的结果,但这种强制嵌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做法存在合法性问题。目前依托《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依据的制度表现出全部的民事诉讼特征。虽然各地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探索新模式,但基于犯罪行为的关联没能很好展现。除此,该制度从主体、程序和规则叁个维度检视均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该制度需要不断探索优化路径来完善,大致包括:立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及其受案范围;取消诉前公告程序,明晰调解程序;强化分工配合,完善执行监督体制来突破主体障碍;明确举证责任,完善取证制度及其保障措施;建立基金管理规则等。(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6期)

谢小剑[2](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创新与实践突围——以20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3月,"两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新型模式很快占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七成。从调查来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没有采取附带民事诉讼的框架,直接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其程序框架,但由于仅有一条司法解释条文规范其程序,导致其在诉讼请求范围、是否诉前公告等程序上存在争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不具备的优势,彰显了其独特价值,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既体现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又体现其对刑事诉讼的依附性。在构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时,应扩大其审理范围,管辖法院应采取"附随刑事案件管辖"规则,基层法院不应当采取7人合议庭,不必诉前公告,适当规范检察机关的调解、撤诉。(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9年05期)

张晓博[3](2019)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在民事侵权关系案件其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物质损害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往往能够得到支持,但相关法律依据却存在矛盾。《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解释》)将涉及死亡赔偿金的条款写入物质损害赔偿条款中并与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并列立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解释》)第九条明文将其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法律逻辑来讲,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更应得到支持。然而现实却截然相反,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往往得不到支持。也就是说这种关于死亡赔偿金定性的混乱影响到了早期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与否。尤其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下简称《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会议讲话》)内容再一次将其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加之《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叁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加强只赔物质损失这一原则,导致早期司法实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将其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而将其排除在赔偿的大门外。目前,尤其最高院(2013)273号明传的出现,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定性以及趋向定性为“物质损害赔偿”,但是立法者以及司法裁判者也往往会为了规避执行难,纠缠上访等有损司法形象的事件发生而不予赔偿。鉴于此,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法律问题仍值得深入研究。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问题,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制度概述。该部分阐述了死亡赔偿金的定义,死亡赔偿金的理论基础,同时,还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并明确表示死亡赔偿金应包含在内。第二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该部分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问题主要有四个,其一是立法问题,主要在于《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立法不明确;其二是司法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叁是“同命不同价”问题。其四是执行问题,执行到位率极低,执行难。而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有四大原因,第一,“以命抵命”“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历史观念原因,第二,仍有部分学者将死亡赔偿金定义为精神损害赔偿,第叁,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问题有规避的嫌疑,第四,执行难以及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也是因素之一。第叁部分为国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主要论述了德、美、日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为我国未来相关制度建设提供借鉴意义的地方,例如资金来源、补偿范围以及补偿程序。具体笔者列举了我国相关死亡赔偿金制度建设可以借鉴的德、美、日相关立法规定,并且需要结合我国国情例如财政问题,执行难等现实中比较棘手社会问题制定一套符合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第四部分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它是全文的核心内容。首先,我们需要重塑立法取向,为此我们需要转变传统“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以命抵命”的错误观念,统一明确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并将其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中;其次,我们需要完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在遵照“同命同价”大原则基础上尊重合理差别,设置最低限额,并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上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死亡赔偿金赔偿范围之内;最后,我们需要改善执行措施,改变传统“一赔一”的模式,建立“犯罪及违法共同体”赔偿“被害人共同体”的新模式——即“赔偿公积金”制度,同时为了解决被害人近亲属的危困状态建立国家先行赔付机制,还有就是对于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为其提供工作岗位,提高劳动报酬,将劳动报酬强制按比例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其余部分归自己所有,使其既不至于因出狱穷困潦倒而再次犯罪,又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28)

朱晓菡[4](2019)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几年来,正处在转型期的我国,利益冲突愈演愈烈,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例如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资源、垃圾短信、问题奶粉、地沟油、假疫苗等一些社会事件频繁爆发。公共利益受到长期损害,社会危机难以遏制,违法者不能绳之以法,受害者无从救济,导致公共利益严重受损。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一些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就环境保护方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实践中效果却不理想。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登上历史舞台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我国开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工作,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由此拉开了该制度建设的序幕。之后,在2015年7月,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同时,试点工作方案也一同颁布。经过一年多的司法实践,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式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而后2018年3月2日,《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也由最高检与最高法共同发布,该解释中新增加了一种新型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至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诞生了。用最小的司法资源获得最佳的监督、沟通、协调的效果,这才是司法的最佳状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创新型诉讼制度,具有节约司法资源、高效及时等独特优势。由于其本身属于民刑交叉,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的结合,极具复合性。由于《两高解释》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简单,导致这一新型制度目前存在诸多理论上的障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困惑。因此,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无论是对于理论还是对于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积极探索,也积累了部分经验,但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制度而言,由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又争议不断,通过研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分析原因,从而寻找出解决办法。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日后可以顺利有序的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形成的监督合力,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肖巍鹏[5](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没有引起实务界的普遍重视,主要表现为该项工作在各地发展不均衡,以及实践中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与被提起公诉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数严重不成比例。作为一项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丰富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拓宽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具有节约司法资源、及时解决被告人刑民责任、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等制度功能和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4期)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6](2019)在《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调查取证难、诉讼请求难以执行等等,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和研究,在《两高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框架下寻求问题解决路径,建议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和民事检察部门或公益诉讼办案组织联动协作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3期)

赵腾远[7](2018)在《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种,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其特殊性,人民检察院充当"公诉人"和"原告人"双重角色,以国家或单位名义提起刑事诉讼和主张民事赔偿,诉讼的收益归于受害单位或上缴国库。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权力边界越来越明晰,人们逐渐开始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文章认为,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称谓,其诉讼权利义务如何,诉讼提起需要满足何种条件,判决的效力如何,这些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9期)

鲁文辉[8](2018)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历来存在争议,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同样意见不一。单纯地肯定或者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适用都是不妥当的。找到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区别和共同点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应然途径。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可以分为惩罚功能、补偿功能和抚慰功能。基于此将精神损害赔偿划分为两种类型,惩罚性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刑罚的存在。刑罚的存在完全可以替代惩罚性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刑罚的存在不能替代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应该得到适用。(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张配海[9](2018)在《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有利于安抚被害人、维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可以减少被害人家属的负担,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节省司法资源。论文通过对本制度的研究,主张从扩大赔偿请求权主体,将赔偿的范围进行合理的、贴合理论与实践要求的调整,建立国家级社会慈善救济体制等角度概括了几个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具体完善前景和轨制规划。(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期刊2018年07期)

王绩伟[10](2018)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旨在通过刑事案件附带审理,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公益诉讼效率,及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检察机关在其中的诉讼地位、诉讼请求的内容、审理程序、财产刑判处与民事责任承担及执行等问题认识尚不一致,影响了其适用。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亟待解决的五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8年03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8年3月,"两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新型模式很快占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七成。从调查来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没有采取附带民事诉讼的框架,直接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其程序框架,但由于仅有一条司法解释条文规范其程序,导致其在诉讼请求范围、是否诉前公告等程序上存在争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不具备的优势,彰显了其独特价值,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既体现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又体现其对刑事诉讼的依附性。在构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时,应扩大其审理范围,管辖法院应采取"附随刑事案件管辖"规则,基层法院不应当采取7人合议庭,不必诉前公告,适当规范检察机关的调解、撤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石晓波,梅傲寒.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检视与完善[J].政法论丛.2019

[2].谢小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创新与实践突围——以20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

[3].张晓博.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D].河北经贸大学.2019

[4].朱晓菡.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5].肖巍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9

[6].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9

[7].赵腾远.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

[8].鲁文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9].张配海.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8

[10].王绩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

论文知识图

(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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