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诉讼被告地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复议,维持决定,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边洁[1](2014)在《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其独立的功能价值,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经复议后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规定,却存在着许多弊端,使得这种功能价值很难体现。实践中,行政权的依法行使需要司法权强有力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将行政复议的结果尤其是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从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问题的规定和行政复议法中复议机关的职责责任方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武警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祁贵明[2](2010)在《非被告的复议机关或原行政机关诉讼地位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但对于非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或复议机关在诉讼中,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第叁人参加诉讼,理论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赋予非被告的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以必要的诉讼法律地位(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0-07-21)
张伟杰[3](2009)在《北京法院出台措施方便“民”告“官”》一文中研究指出帮“民”更平等地“告官” 4月4日,让普通百姓能够以平等身份和“官”站到法官面前说理的法律——行政诉讼法迎来了20岁生日。20年来,人们脑海中曾根深蒂固的“民不与官斗”观念悄然改变。 行政诉讼被俗称为“民告官”,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09-03-30)
袁群[4](2007)在《行政诉讼被告地位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是复杂的,行政诉讼被告地位反映了司法制度障碍以及行政法治缺失等一些本质性的问题。目前的行政诉讼被告地位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官本位"流毒的影响,行政诉讼被告相对于原告甚至审判方具有某种特殊的强势地位;行政诉讼被告与原告平等的诉讼关系是一种拟制的平等,但实际是不平等的;行政权相对于司法权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本文来源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7年04期)
齐太江[5](2007)在《行政诉讼被告地位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于原告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于行政诉讼最突出的特点是被告为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强势地位,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平等的诉讼关系是一种拟制的平等,它使得行政诉讼目的和司法公正无法真正实现。尽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进行了种种保护,也对被告的强势通过立法进行了限制,但就现阶段而言,关于行政诉讼被告存在的问题仍是颇多。本文首先阐析了行政诉讼被告的定义、界定及其特殊性,通过考察行政诉讼被告与审判者、原告等在诉讼中的法律关系以及在诉讼外行政诉讼被告与审判者及原告等在法律关系上的变化,分析说明了行政诉讼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在行政诉讼中的强势地位,并且对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以及审判者都有着实质的影响,然后又详尽阐述了现行法律通过立法对行政诉讼被告的强势地位进行的限制,最后对行政诉讼制度中关于行政诉讼被告地位问题存在的弊端与缺陷给出了完善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7-04-16)
张显伟,杜承秀[6](2006)在《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研究——以原被告地位恒常、角色不能置换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其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内在要求法律在配置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时,做到与相对人攻防手段平衡、诉权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对诉讼程序积极参与并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在这一方面仍存在欠缺,应按照现代型的诉讼理念构建行政诉讼制度,赋予行政机关以起诉权、反诉权,还其作为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本来面目。(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06年12期)
袁群[7](2006)在《行政诉讼被告地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是复杂的,行政诉讼被告地位问题并不起眼。但这个不起眼的问题却反映了司法制度障碍以及行政法治缺失等一些本质性的问题。 目前的行政诉讼被告地位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受“官本位”流毒的影响,行政诉讼被告相对于原告甚至审判方具有某种特殊的强势地位。(2)行政诉讼被告与原告平等的诉讼关系是一种拟制的平等,但实际是不平等的。(3)行政权相对于司法权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行政诉讼被告地位应当仅仅是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诉讼原告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而审判者与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之间应当是中立的。 但行政诉讼中仅有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目前行政诉讼中的相关立法精神在具体实施中缺乏制度支持,缺乏具备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定。 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在行政诉讼中有具体的制度建构,如异地管辖、公益诉讼、现场监督、强化即时判断、强化诉讼后的权益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职责和执行义务的强化等。另一方面,在行政法制建设中,需要对行政权的具体运作进行必要的规制,如政绩评价指标改革等。 行政诉讼之司法公正,行政法治的实现都不是孤立的,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确认识和把握行政诉讼被告地位,可以让我们从另一个视角去审视行政诉讼之司法公正,审视行政法治。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普通”的诉讼被告,行政诉讼被告地位应当没有特殊,尤其是不应该含有“特权”。公众尤其是行政主体应当以平常心来重新认识行政诉讼被告,促进行政诉讼的良性发展,确保行政诉讼功能的正常发挥,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价值。(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6-04-01)
毕芳芳[8](2001)在《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含义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国是有9亿农民的大国,村民委员会是中国不可或缺、极具影响的,并在发展中实施管理职能的组织形式。(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1年10期)
李云峰[9](1998)在《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李云峰一、村民委员会在某些行政管理方面,因法律法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村民委员会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因近年来某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从而使之在一定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成为行政主体的。例如在土地管理方面,1988年经全国人大常...(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1998年03期)
李云峰[10](1997)在《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李云峰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似乎已成为定论,实践中也是这样执行的。但笔者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某些行政管理方面,由于近年制定的部分法律、法规的授权,使村民委员会...(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1997年10期)
行政诉讼被告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但对于非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或复议机关在诉讼中,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第叁人参加诉讼,理论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赋予非被告的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以必要的诉讼法律地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诉讼被告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1].边洁.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4
[2].祁贵明.非被告的复议机关或原行政机关诉讼地位探析[N].人民法院报.2010
[3].张伟杰.北京法院出台措施方便“民”告“官”[N].工人日报.2009
[4].袁群.行政诉讼被告地位探析[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5].齐太江.行政诉讼被告地位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7
[6].张显伟,杜承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研究——以原被告地位恒常、角色不能置换为视角[J].广西社会科学.2006
[7].袁群.行政诉讼被告地位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6
[8].毕芳芳.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J].人民司法.2001
[9].李云峰.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J].行政法学研究.1998
[10].李云峰.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J].人民司法.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