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伦理学在西方伦理学界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强调意志对于人的道德的重要性,包含着深刻的以人为目的的人道主义精神。本文以康德伦理学为研究对象,分为三个部分详细论证了康德伦理学的思维脉络,指明康德伦理学在当今社会所蕴含的重要价值。如今他的思想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呼唤理性回归依然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
师父在一身树洞的老柳树下摇着头,一个在妓院里长大的孩子,弄点石灰包、小匕首、辣椒水什么的玩玩就行了,还要找师父学拳,学拳就好好学,自己好歹也算长安城里教拳的一个名师,一个少林罗汉拳学好了,两只铁锤舞得有模有样,就受益终身,搞不好就进羽林军中给那些王子皇孙当差了,偏又弄这乱七八糟的王八拳,唉!
准确称取0.10 g长柄扁桃粕或经粉碎机粉碎的长柄扁桃饼(含油量<8%),置于50 mL已称重的具塞离心管中,准确加入20 mL甲醇,称重,超声(功率100%)提取30 min,冷却至室温,称重,甲醇补足损失的重量,摇匀,过滤,弃去前1 mL过滤液,收集续滤液,续滤液用20%甲醇稀释5倍,摇匀,0.22 μm微孔滤膜过滤,进样。
康德伦理学的思维逻辑过程
意志——康德伦理学的论证起点
康德伦理学,又称善良意志伦理学,其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与西方传统的伦理学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康德把意志作为了整个伦理学的逻辑起点。
康德伦理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生活中存在一些行为准则,这样的准则是指导人们实践的一般规范,这样的准则中包含有决定意志原理,使得其有了合法性。决定意志原理不能寄托于文字的描述,它只能来源于理性的一种纯粹形式,也正是由于这种纯粹形式,行为准则才能拥有其普遍立法之作用。康德对于这条法则的表述就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 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39.]这条法则是客观的,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存在,其所规定的行为就是义务。
既然提到了自律,那么我们也就要分析康德的自由观。康德所提出的自由是先验的,不能被我们人自己所证明的,也只有在实践领域,因为纯粹理性具有实践能力,自由的实在性才能确立。而自由在实践上就意味着意志独立于感性刺激的决定。具有意志的人是独立于一切自然和社会的限制之外的,他们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去遵循自己的立法。
“人是目的”——康德伦理学的逻辑桥梁
人是目的牵扯到了人的动机,动机究竟是服从人自身的意志还是服从外来的命令,仍旧是一个问题。康德就此提出了道德自律的说法。只有意志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又为自己所服从。这就是康德所说的自律。
既然如此,又何来自由不自由之说?人们又为何会做坏事?为了解释这个问题,康德又引入了“任意”这一概念。任意是指使人们的行为受之影响的与欲望直接相连的官能。任意对于个人来说是自由的,它不受人们行动的支配,但是与实践理性是有直接联系的,不过这种直接联系也并不代表它是受实践理性支配的。自由有意志的自由和任意的自由,前者可能会受制于感性甚至遵从感性,也有可能会服从于意志,而后者的自由实际上就是必然。正是因为任意的存在,人们才会作恶。任意使主体自由的选择理性或者感性的行为准则去行善亦或是做坏事。这样的一番描述无疑有些抹杀了自由的积极意义,也让恶人似乎找到了开脱的理由。所以康德又不得不强调必须要假设上帝与灵魂的存在。希望借助于这些,来维护道德。由此康德伦理学算是拥有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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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康德伦理学的理论填充
但上述表述形式都是从行为的自然后果去分析的,没有考虑实际性的动机。另外康德的道德律一开始指的是绝对的超经验超自然律的形式,可一接触具体的人和事情,就会掺杂个人的情感和想法,也使得行为本身失去了纯粹。
康德认为存在普遍真理,但是准则在实际的应用中必定包含主观的内容。怎样才能实现都像纯粹形式法则那样普遍有效呢?他认为可以借助义务的命令式来解释,康德举了这样几个例子:一是某人饱受生活的折磨,出于自爱,他选择自杀;二是某人由于经济的窘困向别人借钱,但是他个人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可为了借钱,他轻许诺言;三是某人具有一定的天赋能力却贪图享乐不去发展自己的天赋;四是某人看到别人身陷囹圄无法自拔却无动于衷。对于第一个例子,康德表示自然天生的职责就是为了促进生命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所以自杀不是义务。对于第二个例子,他提出如果人人都可以随意撒谎,那么也就不存在许诺了,人们互相撒谎彼此不信任,那么也就没有谎言可以骗人了,这也不是义务。针对第三个例子,康德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是渴望实现自己的价值的,所以第三条也是不可能成立的。第四个例子,他强调每个人都希望能够得到别人的关怀,为了得到别人的关怀,人们也会选择对困境的人们伸出援手。总结上述的这些,就得到了不自杀,不说谎,发展自己才能,关爱他人就是我们应遵守的普遍伦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康德提出了更高的表述形式,“你的行动要把你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是手段。”[钱昌照、余翼飞.康德伦理学与当代社会[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我们将其总结为“人是目的”。康德提出,目的地观念决定着意志的行动。目的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主观目的,另一种是客观目的。主观目的来自于个人的某种冲动。客观目的依赖于动机,所谓动机正是意志的基础。主观目的是相对的,因为它必然掺杂了个人的欲望情感在里面,而客观目的是绝对的。这种绝对目的实际上也就是理性本身,绝对命令的根源也就在于绝对目的当中。我们已知人是理性的存在物,绝对目的是理性本身,那么我们就能顺利的得出人是目的这一结论。相对应的人性也分两种:一种是把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标准的“人格”;另一种就是人的感性存在,其以幸福、自爱为标准。客观目的是主观目的的基础与前提,只有把遵守道德当做前提才能真正获取幸福,感性存在必须服从于“人格”。
康德伦理学对于当代的价值
诠释道德自主性的重要性
康德伦理学强调,人是道德的主体,能够理性行动,具有道德能力。由于道德律令的存在,使得人人都具有辨别是非的正确的观念,有了一个人们普遍具有的善恶观念。如果没有了这种个人的道德对自己进行约束,而单纯的期望通过外力以求大同世界是不现实的。这种来自于内心的求善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继续向前发展所必备的条件,与当今所强调的人道主义精神、人文情怀是相适应的。自古以来,我国就十分重视个人的道德,在推行法制健全的同时也不忘发挥道德的积极作用。孔子在《论语》中就针对德与法的问题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建国以来,共产党始终强调道德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都强调过一定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更加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个亟待重点推进的大工程,始终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党这样强调道德、意图唤醒人自主道德意识的方法其实与康德的伦理学的某些观点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
鼓励现代人追求真正的自由
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之后,当今时代的人们确实比以往拥有了更多的自由。从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到今天的资本主义乃至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不断提高生产力,推翻了骇人的专制,享有了更多的权利。但是现在的人类并未真正实现自由。人们参与工作,并不是发挥自己的天赋才能,而是出售自己的体力、技能来换取金钱,也就是马克思所指的劳动异化现象。此外,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也表现的随波逐流。过去古希腊推行民主政治,公民都能拥有投票权,但虽然权利在手,实际运用却极易被蒙蔽受人主导不能发挥真正的预想的作用,乃至发生苏格拉底之死这样的悲剧。直到今天类似的情况仍屡见不鲜。马尔库塞曾经说过:“在压抑性总体的统治之下,自由可以成为一个强有力的统治工具[(德)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M].刘继 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3.]。”可以说当今世界上很多民众仍生活在“专制”之中。自由并不只是纯粹精神的一个特性,我们真正想要实现的自由既要是自在的,它也是自为的、存在于感性世界的。康德也认为自由必须通过实践来佐证,他真切的抓住了自由的本质,也就是人通过自由自觉的活动实现自身,鼓励人们追求真正的自由。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努力实现共产主义的过程其实也就是人们追求自由的过程。
推动理性主义回归的风潮
19世纪之后随着工业水平的提升和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理性逐渐失去了它往日的活跃性,尤其是19世纪下半叶非理性思潮兴起,也就动摇了理性原有的地位。非理性主义在现代资产阶级哲学伦理学中颇具影响,尼采、叔本华等等这些非理性主义哲学家普遍否认道德规律的客观性实际上是对当时社会发展有一定的适应性的。理性的缺失使得如今的社会虚无主义盛行,精神上的世界已经陷入了荒芜,欲望成为了人们行动的动力。于是在后来的哲学的发展过程中,有些哲学家把对于道德的思辨当做是形而上学的内容而主张将其踢出哲学发展的圈子。在当时高喊上帝已死的哲学氛围里,道德也顺带着在非理性主义的洪流里被“解决”掉了这种鼓吹野性与纵欲,反对伦理反对道德,亵渎崇高,否定历史的思潮在当时引起某些人的广泛吹捧。康德伦理学坚持理性和道德法则对于个人甚至人类社会的关键作用,对于纠正非理性主义的错误,维护人们的道德良知,具有深远的意义。从过往的历史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理性对于人类社会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我们必须依靠理性的力量,呼唤道德的回归才能推动人类社会实现新的突破,人文主义得以新的发展。19世纪非理性主义的盛行对于人类的思想史文化史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次倒车。在这个意义上,康德伦理学坚决的捍卫理性的存在,运用理性解决问题的特质就显得尤为可贵。
(2)要经常检查与混凝土面接触的两层草袋,使之保持湿润,如果草袋干燥,则掀开上层薄膜和草袋浇水,然后将薄膜和草袋恢复原状。
参考文献
[1](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 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2](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 译. 杨陶祖 校.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3](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李秋零 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4]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2.
[5]钱昌照、余翼飞.康德伦理学与当代社会[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
[6]丁晓庆.论康德伦理学的实践性[J].现代交际,2013,(05).
[7]张传有.关于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几点思考[J].学术月刊,1999,(05).
(作者单位:北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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