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力扩张论文-洪贝琪

执行力扩张论文-洪贝琪

导读:本文包含了执行力扩张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既判力,扩张

执行力扩张论文文献综述

洪贝琪[1](2018)在《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解决在执行实践中遇到的突发情况,我国已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判决执行力的主观范围进行了扩张,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追加、变更当事人,但是却鲜少提及是否对判决执行力的客观范围进行扩张。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判决执行力的客观范围等同于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因社会经济复杂化,相对应的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尚未完善,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因既判力的固定性而导致民事判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僵化,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的给付请求权,即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与原执行依据一致或是类似时,是否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无须另行起诉取得新的执行依据,而是基于与原案件相同或是类似的事实与理由,对新的给付请求权的进行强制性执行,以达到直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尚未有规定。本文将从对判决执行力的客观范围扩张着手,完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构建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规则,让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扩张是强化强制执行作用和目的的体现,意在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及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引言,指出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限定是“执行难”的一种表现,列举了笔者在执行实务中执行过的案例,并提出相关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概述。该部分先对判决执行力及其客观范围进行界定,从而进一步对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的制度的立法现状、适用概况和实践难题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是探究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部分提出为缓解执行难、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及提高执行的效率,应对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进行扩张,并对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可行性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路径选择,对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进行规则构建及程序的设计。(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侯士耀[2](2018)在《民事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是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二是对执行公平理念的贯彻和效率价值的追求,叁是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恒定性。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应坚持被执行人变更程序与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并存的救济方式,执行机构可依法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新的被执行人,同时赋予执行机构审查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职能,确保民事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法律正当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3期)

肖建国,刘文勇[3](2016)在《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其正当性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并不相同。执行债权实现的迅速、经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依存性、实体利益归属的一致性,第叁人的程序保障、权利人对特定债务人享有权利的高度盖然性是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应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包括执行债权人主观范围的扩张和执行债务人主观范围的扩张两大基本类型,二者的正当性基础存在差别,值得加以精细化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6年04期)

樊琳琳[4](2016)在《判决执行力对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扩张》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合伙企业债务诉讼中,合伙企业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最高院关于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当合伙组织无能力履行债务时,人民法院可裁定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也即意味着可直接执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这种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理论上称为执行承担。虽然执行承担源自于实体法的规定以及程序法上的既判力及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理论,有其正当理论基础,但是长久以来忽视的是: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执行同样突破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即合伙人的补充连带责任是另一诉讼标的,未经正当程序保障即对合伙人个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否过于粗暴直率是值得深思和细细考究的问题。本文拟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下及已有的理论研究基础上,从既判力和执行力之间的天然联系分析合伙人受执行力主观范围约束的原因。同时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界限入手,将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的执行严格区分开来,指出将执行承担作为执行合伙人个人财产的理论基础所存在的误解和偏差。最后,从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这一理论角度阐释执行过程中可直接执行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以解决长久以来错误理论基础所造成的混乱,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合伙人、债权人对可能出现的权利损害可得采取的救济措施。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每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当事人能力理论角度分析在合伙企业债务诉讼中,合伙企业作为诉讼主体的理论根源,以及执行过程中合伙人个人财产被执行的相关规定及其所依托的理论基础,指出诉讼主体与执行主体不一致的尴尬问题,为下文论述埋下伏笔。第二部分从判决效力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在分析既判力主观范围何以能够扩张至合伙人的基础上,解释执行过程中执行力主观范围何以会扩张至合伙人。第叁部分进一步明确合伙人所受判决之执行力客观范围界限,强调执行力主观范围可扩张至合伙人但并不应扩及其个人财产,指出已有的执行承担理论在该问题上,任意扩大了执行力客观范围。执行承担理论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即意味着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执行,实际上是混淆了既判力、执行力之主客观范围界限。而在此理论基础上的实践操作也必然会对合伙人固有权利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执行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正当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在肯定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直接执行存在必要性的前提下,指出从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角度来对执行合伙人个人财产进行理论阐释具有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为合伙人、债权人提供可得利用的救济措施。(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9)

刘书星[5](2015)在《我国执行力扩张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对我国执行力扩张制度的研究大多仅局限于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和依赖于借鉴域外立法例的扩张程序构建。不过,这些研究没有涵盖我国执行力扩张的全部内涵。我国的执行力扩张制度,应包括执行力扩张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其中执行力扩张的实体内容包括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和客观范围的扩张。主观范围的扩张除了执行力向执行承担人、标的物占有人、诉讼担当之被担当人的扩张外,还应包括基于执行担保的约定扩张、基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性扩张。执行力的客观范围的扩张包括执行标的的扩张和执行措施的扩张。对执行力扩张的程序内容,应当根据扩张中是否发生了诉的标的的变化进行不同的设计。(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5年07期)

向国慧[6](2014)在《论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力及其主观范围的扩张,是执行领域的基础课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研究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等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以执行力主观范围及其扩张的正当性基础为研究核心,提出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两个基本正当要素,即程序正当要素及实体正当要素,并将其分解为四个具体要素,即一次性解决纠纷与实体法秩序维护、程序权保障及司法审查。这四个要素,是确定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关键所在。在此基础上,笔者以四要素为钥匙,分析了应当为执行力所及的主体范围,并根据程序保障的差异性原理,提出了完善有关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程序的立法建议。全文正文部分约十叁万字。除绪论外,本文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二章,执行力及其主观范围的一般理论。本章主要分析了执行力的概念、执行力的效力内容、执行力产生的正当性基础、执行力主观范围及其扩张的含义,阐述了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关系,为后文深入论述构建理论框架。第叁章,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展的界限。本章在分析、检讨我国目前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法律规定、现实形态基础上,提出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两个基本标准,即实体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并总结了执行力扩张及于第叁人的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单纯的基于权利义务的继受(承受)而出现的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第二种类型,则是出于维护责任财产价值的目的而出现的扩张。在执行程序中确定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关键的实体性标准就是看该扩张是否有利于确保满足受给权的财产的充实性,并确保对案外第叁人执行时与实体法秩序一致。第四章,执行力向实际的权利义务主体扩张。本章分析了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第一种类型,即基于执行名义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继受(承受)而出现的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使执行力扩张及于执行当时实际的权利义务主体。这一类型的扩张主要包括向继受人扩张、向诉讼担当中的被担当人扩张、向连带权利义务主体扩张、向执行担保人扩张。第五章,为责任财产充实而扩张执行力主观范围。本章分析了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第二种类型,即出于维护责任财产价值的目的而扩张。笔者分析了叁种具体情况:执行力扩张及于为执行当事人及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请求标的物之人、及于第叁债务人、特定情况下及于为自己利益占有被执行人财产或曾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的第叁人。第六章,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程序。本章通过比较域外对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程序保障,提出程序保障的差异性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我国目前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程序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立法改进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10)

谭闽[7](2014)在《论民事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确定判决的执行力仅限于其所载明的当事人,但在发生权利义务移转或其他情形时,执行力有向第叁人进行扩张的必要,即确定判决执行力除当事人外亦及于当事人的继受人、占有确定判决指定交付之标的物者、为他人利益起诉或应诉的该他人以及其他依法律规定为执行名义效力所及者。在梳理清楚确定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的基础上,可对现实中存在的买卖判决书现象以及第叁人受让诉讼标的物现象做出回应。(本文来源于《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柳佳佳[8](2012)在《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判决的执行力通常只及于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即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但在某些情形下,如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丧失权利能力或发生其他法律事实时,判决执行力可及于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如当事人的继受人、诉讼标的物的占有人等,此即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涉及到其理论基础,主体范围以及对相关主体程序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的概述。这一部分首先阐述了民事判决执行力扩张的含义,然后对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与既判力主体扩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与既判力主体扩张是不同的,文中主要从制度旨趣,外延及扩张的范围等方面的不同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的理论基础。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有其实体法及程序法上的理论支撑。民事权利义务的确认和转移为民事判决执行力扩张奠定了实体法上的基础。其程序法上的基础是对执行程序公平理念和效率价值的追求以及程序权保障。第叁部分是民事判决执行力扩张的主体范围。借鉴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立法实践,执行力扩张的主体类型一般包括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诉讼担当之他人以及其他可成为执行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的继受人分为一般继受人和特定继受人。在其他可称为执行当事人的情形中,主要对散见在我国法条中规定可成为执行当事人的情形进行分析其是否属于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的范畴。第四部分是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之程序保障。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参加程序和救济程序两种程序。参加程序主要从程序的启动,法院的审查处理及裁定书的送达和执行叁个方面进行了介绍。救济程序从实体性救济和程序性救济两方面进行了介绍,其中程序性救济包括执行异议和复议两种救济方式,实体性救济包括许可执行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两种救济方式。(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20)

江檀文[9](2012)在《论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是对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对象进行研究,在对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对象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法对我国的执行承担制度进行反思,从而得出笔者对完善我国执行制度的相关建议。本文共计2万余字,除了引言与致谢,正文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对象相关规定。笔者首先论述了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在得出执行力扩张是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上进行了本文的研究。笔者的思路是先对既判力理论作为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所具有的局限性进行分析,然后分析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作为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所具有的合理性。其次总结了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关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相关法律规定,论述了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对象包含的叁种主要情形: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继受人,包含了一般继受人和特定继受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诉讼担当时的被担当人。第二部分是我国关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对象制度的相关规定。笔者分别对我国执行债权人的变更、执行债务人的变更和追加,以及执行实务中其他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情况做了论述,并进行了简单的点评。其中由于执行债权人的变更在我国规定的比较简单,因此笔者只是做了简要的介绍,只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叁十二条与《执行规定》第18、20条的规定做进一步的分析,而执行债务人的变更和追加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我国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因此笔者对这部分内容做了较为具体的论述。第叁部分是如何完善我国的执行承担制度。笔者采用比较分析法,在对德、日、台相关制度和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执行承担制度存在的不当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法。包括了:一、完善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相关理论;二、完善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对象;叁、完善执行债权人变更和追加的制度;四、将执行承担中一些不涉及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的制度在其他地方进行规定,将其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相区别;五、完善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程序。(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16)

高峰[10](2010)在《浅论民事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执行工作实践中,常常会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如自然人死亡、法人被依法撤销等情形,使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消灭,不能享有权利、不能履行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此时就需要与之有权利义务承受关系的第叁人加入到执行程序中来,也即民事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民事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问题,不论从执行理论研究角度还是执行实践角度,都是一个疑难而又重要的问题。但是,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并不是很健全,而且主要局限于实体条件的规定,而对有关程序问题,如程序的启动,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或二者皆可;程序如何进行,由谁审查、如何审查相关证据,如何具体保障民事执行主体双方的辩论权;权利如何救济,相关利益主体对变更或追加民事执行主体不服,可以提起怎样的救济程序等基本的程序问题规定甚少。法律规定的缺位,造成了法院在变更、追加民事执行主体的实践中做法不一,产生了许多争议。为保障胜诉者的权利,使生效裁判不致成为一纸空文,在“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法院的情况下,逐渐完善我国民事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制度尤其显得必要。本文试从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这一法理视角入手,通过研究民事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概念和法理基础,围绕关于民事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现行法律规定,再从程序保障角度探究现行规定的制度缺失,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等构成,正文部分分为叁章。第一章,变更、追加民事执行主体的概念及其法理基础。作者从司法实践中为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入手,探讨变更、追加民事执行主体的概念,并对变更与追加民事执行主体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分析,再以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为视角揭示其法理基础。第二章,变更、追加民事执行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对现行的法律规定的归纳和总结,从变更、追加民事执行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变更或追加民事执行主体的几种情形以及作者所在法院的实践做法等方面进行阐释。第叁章,现行变更、追加民事执行主体的制度缺失及对策建议。在本章,作者先是对现行的变更、追加民事执行主体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以变更、追加民事执行主体的实质即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一要坚持变更、追加民事执行主体范围法定的原则;二要对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通过类型化加以明确规定;叁要通过对变更、追加民事执行主体程序的严格设置以平衡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0-09-01)

执行力扩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是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二是对执行公平理念的贯彻和效率价值的追求,叁是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恒定性。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应坚持被执行人变更程序与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并存的救济方式,执行机构可依法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新的被执行人,同时赋予执行机构审查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职能,确保民事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法律正当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执行力扩张论文参考文献

[1].洪贝琪.判决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研究[D].华侨大学.2018

[2].侯士耀.民事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3].肖建国,刘文勇.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其正当性基础[J].法学论坛.2016

[4].樊琳琳.判决执行力对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扩张[D].西南政法大学.2016

[5].刘书星.我国执行力扩张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15

[6].向国慧.论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D].西南政法大学.2014

[7].谭闽.论民事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4

[8].柳佳佳.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9].江檀文.论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对象[D].西南政法大学.2012

[10].高峰.浅论民事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D].苏州大学.2010

标签:;  ;  ;  ;  

执行力扩张论文-洪贝琪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