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失权论文_蹇莉

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失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复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人格,恶意,机制,评价。

破产失权论文文献综述

蹇莉[1](2019)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以债务人失权为视角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最大阻碍作为逻辑起点,从打击破产欺诈和恶意逃债的视角出发,论证在个人破产立法中建立失权制度的现实意义。提出通过建立"制裁型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以维持债务人基本生存的同时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最终在我国建立一套包括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在内的完备的破产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0期)

权萌[2](2018)在《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研究——探寻惩戒与保护的平衡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问题在我国一直处于学术讨论阶段,而一直未进入立法规划之中。但随着近些年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之民间经济个体的金融困境的出现,对于建立我国体系化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后的第十个年头,个人破产制度再度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两大核心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的构建进行论述,望能对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6期)

周婧[3](2014)在《我国破产失权与复权的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失权是随着破产法的发展而产生的,而破产复权是随着失权制度的发展产生的,但随着破产法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前进,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的主体从最初的个人逐渐扩大到适用于准破产人即对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长、监理等人员。近年来我国陆续修订了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对公司的负责人在破产后的权利和资格的限制,可以看做是我国对破产失权的雏形。本文从破产失权与复权的产生开始讲述,详尽的介绍了破产失权与复权的基础理论知识,其中详细地介绍了破产失权与复权的概念、要件、性质和功能。基于法律的发展趋势和社会的需求,我们再一次认识到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积极作用并且是其他制度所无法取代的。通过研究当代国家两种破产失权与叁种复权的立法例,分析各种立法例之间的优缺点,重点阐述了适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国情的立法例选择,对破产失权与复权各项内容提出立法建议,针对适用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所需要的相关配套制度提出设想。(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4-05-15)

刘敏溪[4](2011)在《论个人破产中的失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失权是破产责任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破产能否实现其制度价值的关键。我国应尽快完善现行破产法: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失权范围,应将从业资格限制的范围进行严格控制,加强对破产人相关权利的限制,在适用时注意区分善意破产人与恶意破产人。(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1年S8期)

李秋君[5](2009)在《破产失权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实现法的公平价值具有重要作用。学界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反对之声也是不绝于耳。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尚不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困难等,但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公司、企业的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滥用破产程序,以破产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我国破产责任承担形式和追究机制的不完善,对经营者道德风险防范的不足,使得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缺乏必要的监管。破产失权制度正是在破产的阶段撑起了一把保护伞,防止破产人过分强调破产程序所带来的利益,而置公众的利益于不顾。当前我国准破产人的失权问题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得零散且缺乏可操作性,客观上要求完善失权制度。更重要的是,我国破产法学界要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不断,现实生活对个人破产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学者们普遍认为,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只是时间和时机的问题。新《破产法》已经明确承认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破产能力。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有限制的创立了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因此,也需要对个人破产的失权和复权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在这种形势下,研究和探讨破产失权制度,使失权制度在整个破产制度中发挥保护伞的作用,显然是富有意义的。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破产失权制度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失权制度的设想。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破产失权的概念比较。该部分介绍了破产失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状况,比较了国内外对破产失权的界定,并对破产失权性质的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简述了破产失权制度的特征及价值。破产失权制度作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不同于其他制度的特性和独特的制度价值。通过阐释其特征和价值,既明确了破产失权制度的性质,也明确了破产失权制度的重要性。第叁部分是对各国破产失权的制度比较。本部分着重通过典型国家的立法为参照,将各国的破产失权主体、失权模式、失权类型以及失权救济加以比较和评析,希望能够对各国立法例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并最终为构建我国的破产失权制度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破产失权制度构建。该部分在借鉴别国与地区失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和立足我国现实的基础上,从破产失权的失权主体、模式选择、失权类型及失权救济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9-05-01)

刘钢明[6](2005)在《论破产失权制度的价值理念》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法上所谓的失权,亦称破产人人格贬损,是指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的破产程序以外的公私权力限制或资格限制等一系列社会所给予的否定性评价。笔者认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防止恶意破产,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让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建立竞争领域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同时也可净化市场环境,建立市场主体外部评价机制,促进市场主体白身建设,使资源真正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市场主体、环节和区域。(本文来源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1期)

刘学平[7](2003)在《破产失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失权制度是破产责任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挥破产制度应有作用之保障。责任感的淡薄和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可以说是制约中国自然人破产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瓶颈。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企业经营者享有更为广泛的权力和自由,伴随者权力的扩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也应相应的加重,而中国企业破产的责任承担形式和追究机制很不完善,经营者极尽恶意经营和利益输送之能事,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破产失权制度正是在破产的最后关口建立一种责任追究和责任威慑机制从而对破产人或准破产人进行恰当的约束,平衡其权利义务。破产失权制度本身不能由破产法一概规定再加上民众和学界对“失权”的误解,都导致了失权制度的支离零碎及不甚完善,制约了立法和实践的发展。本文对破产失权制度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失权制度的设想,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破产失权制度的概述。本部分通过梳理各国关于破产失权的法律规定,把破产失权的内涵界定为债务人或准债务人因受破产清算宣告而在一定期间丧失从事公务型、经营型和信誉型职业的资格,其性质为权利能力上的限制,阐释了破产失权制度具有防止“自愿”破产与“再犯”的独特功能和保证债权实现、促进诚信的一般功能,并比较了其与刑法前科等制度的异同。第二部分叙述了破产立法理念的历史沿革与破产失权制度的形成。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彰显及权利的普遍化促使破产有罪向破产无罪、破产不免责向破产免责的历史嬗变,也最终为破产失权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社会、经济和心理基础。第叁部分对破产失权的正当性进行了价值分析。破产失权制度不仅没有侵害人权,而且还保障了多数人的人权。破产人享有破产免责利益,准破产人通过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与投资者有限责任原则享有事实上的免责利益,保证某些行业的生存及纯洁性是破产失权存在的哲理基础。第四部分表达了对破产失权制度的一些立法设想。破产失权应该采取“当然失权附以宽松复权条件”的模式,主体包括破产人和准破产人,失权范围应该根据失权的性质和职业的分类及特点分为公务型、经营型和信誉型叁种职业。破产失权裁定对失权人和第叁人产生拘束力,并以复权程序作为救济机制,复权主体应与失权<WP=5>主体一致,复权事由以“行为违法性”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并应由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予以审查。本文以“责任”为本位,采用了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心理学等分析方法,,对破产失权制度进行了多角度跨学科的研究。(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03-05-01)

破产失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问题在我国一直处于学术讨论阶段,而一直未进入立法规划之中。但随着近些年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之民间经济个体的金融困境的出现,对于建立我国体系化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后的第十个年头,个人破产制度再度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两大核心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的构建进行论述,望能对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失权论文参考文献

[1].蹇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以债务人失权为视角论[J].法制与经济.2019

[2].权萌.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研究——探寻惩戒与保护的平衡点[J].法制与社会.2018

[3].周婧.我国破产失权与复权的制度构建研究[D].新疆大学.2014

[4].刘敏溪.论个人破产中的失权制度[J].商品与质量.2011

[5].李秋君.破产失权制度比较研究[D].郑州大学.2009

[6].刘钢明.论破产失权制度的价值理念[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

[7].刘学平.破产失权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03

论文知识图

2《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计费标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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