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论文_崔爽

导读:本文包含了个人数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数据,个人信息,标准,规制,特征,权利,原则。

个人数据论文文献综述

崔爽[1](2019)在《人脸识别国家标准瞄准这些方面》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制定国家人脸识别技术标准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对所制定的标准进行测试验证,确保标准的落地。近日,全国信标委生物特征识别分技术委员会换届大会举行,会上,由商汤科技担任组长单位、27家企业机构共同组成的人脸识别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本文来源于《科技日报》期刊2019-12-10)

李锦华[2](2019)在《个人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解决大数据交易的法律和社会问题,避免给个人带来不利影响,关键在于明确数据的所有权。数据收集者取得个人数据,对他们而言,个人不是他们的用户而是商品,他们不会真正关注数据主体的个人隐私和人格权能问题。但是个人数据主体又无法发挥数据的真正价值。因此有必要明晰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归属以发挥数据的最大效用。数据的价值主要在于商业利用,所以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个人数据进行不同类型的分类,并在区别类型的基础之上,将个人数据分属不同主体所有,在最大的范围内达到个人数据的经济利用与人权保护最优状态。(本文来源于《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赵琪[3](2019)在《捐赠个人数据有利科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综合外媒报道 一项新研究发现,有超过一半的人愿意提供个人数据用于科学研究,造福公众。11月20日,英国布里斯托尔大学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该校心理科学学院研究员安雅·斯卡托娃(Anya Skatova)不久前做了一项关于个人是否愿意捐赠其数据以(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11-27)

杨立雄[4](2019)在《大数据环境下社交网络个人数据安全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数据环境下,个人社交网络异常活跃。个人数据的安全也面临巨大挑战。如何保护网络个人数据的安全成了当务之急。分析了大数据环境下个人社交网络的现状,并探讨社交网络中个人数据的安全保护措施。(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36期)

郑东瑞[5](2019)在《民法视野下个人数据隐私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协调好个人的数据隐私利益和企业的数据财产利益是大数据时代一项重要的课题。目前,对于个人数据信息利益的保护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权利保护论和行为规制论。针对现代数据产业的发展状况,认为现阶段应当采取权利保护和行为规制并重的保护路径;在动态化的视角下,数据主体和企业数据控制者之间应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以此实现个人数据隐私利益和企业数据财产利益之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陕西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韩旭至[6](2019)在《算法维度下非个人数据确权的反向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向确立以非个人数据为客体的数据权利存在极大的理论争议,非个人数据确权困境现实存在,数据利用所产生的社会问题亦日益突出。通过规制手段反向考察数据权利尤为必要。对数据价值生成与数据权利生产进行分析可知,算法是其中的核心要素。一方面,在数据价值的形成中,算法始终处于中心地位,使从低价值的原始数据到高价值的衍生数据的转变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伴随着数据价值的增加,数据制造者亦提出了相应的权利诉求。在应对这些诉求的过程中,算法规制的内容为数据行为划定了边界。由此可见,运用算法规制在正向实现数据正义的同时可反向实现数据确权。具体而言,应以合法性为中心构建算法规制原则,保护合法的数据;以用户为中心设置具体的算法规制规则,塑造数据权利的边界。(本文来源于《探索与争鸣》期刊2019年11期)

高富平,王苑[7](2019)在《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源流——域外立法的历史分析和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几个代表国家的立法,在20世纪80年代因OECD和欧洲委员会的努力成为国际规则,而这些国际规则逐渐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被各国所接受,以不同法律体制保护个人数据上的主体权利。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产生缘由是,在个人档案的电子化背景下,与个人有关的个人数据脱离个人被处理,可能有害于个人尊严、自由,因而需要在基本人权上确立个人数据保护(信息隐私)制度,规范个人数据流通利用行为,防范个人数据滥用。从域外立法源流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质上是个人信息正当利用的一套规则,是个人数据上的主体权利受保护,而不是个人对数据的支配权受保护。我国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建构保护体系时,既要借鉴域外的基本原则,接轨国际规则,又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构筑既适应时代需要又解决本国问题的制度规则。(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1期)

黄鹂[8](2019)在《澳大利亚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经验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跨境流动愈发频繁,对其监管也逐渐成为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的重点领域。澳大利亚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通过对澳大利亚联邦和州层面的数据保护立法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制度情况进行梳理研究,为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实践提供有益参考。(本文来源于《征信》期刊2019年11期)

殷诚聪[9](2019)在《“个人数据宝” 服务更精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温州10月30日电 (记者 殷诚聪) “以往信息不对称,我们不知道许多个人数据放在哪、是否准确,有了这个平台,如今所有生活相关的个人数据,全都看得清清楚楚。”10月30日,准备异地就医的温州市民梁冰通过手机人脸识别,很快找到了与本人相关的证照、证明、(本文来源于《浙江日报》期刊2019-10-31)

颜恬[10](2019)在《企业衍生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个人数据权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对数据主体提供的原生数据进行分析、加工、利用,产生衍生数据并受商业秘密保护。衍生数据包含个人数据权与商业秘密的双重要素,而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本质都是信息,所以两类权利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企业适用衍生数据的过程中可能会侵害个人数据权,而个人数据权也可能限制企业数据财产利益的实现。因此,需要通过在立法中补充协调规则、完善个人信息自决权、构建企业新型数据财产权,实现个人数据匿名化处理等方式,充分协调双方关系,实现利益最大化。(本文来源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个人数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解决大数据交易的法律和社会问题,避免给个人带来不利影响,关键在于明确数据的所有权。数据收集者取得个人数据,对他们而言,个人不是他们的用户而是商品,他们不会真正关注数据主体的个人隐私和人格权能问题。但是个人数据主体又无法发挥数据的真正价值。因此有必要明晰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归属以发挥数据的最大效用。数据的价值主要在于商业利用,所以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个人数据进行不同类型的分类,并在区别类型的基础之上,将个人数据分属不同主体所有,在最大的范围内达到个人数据的经济利用与人权保护最优状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个人数据论文参考文献

[1].崔爽.人脸识别国家标准瞄准这些方面[N].科技日报.2019

[2].李锦华.个人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赵琪.捐赠个人数据有利科学研究[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4].杨立雄.大数据环境下社交网络个人数据安全保护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

[5].郑东瑞.民法视野下个人数据隐私利益保护[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9

[6].韩旭至.算法维度下非个人数据确权的反向实现[J].探索与争鸣.2019

[7].高富平,王苑.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源流——域外立法的历史分析和启示[J].河南社会科学.2019

[8].黄鹂.澳大利亚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经验及启示[J].征信.2019

[9].殷诚聪.“个人数据宝”服务更精准[N].浙江日报.2019

[10].颜恬.企业衍生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个人数据权的冲突与协调[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

论文知识图

某国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比例示例图网络异步时的吞吐量在Indianface数据库上4个模型的识别率...准备情况分指标与利用程度分指标之间...网络成熟度得分与人均GDP的对数值之间...应用总体休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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