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条款论文_胡珀,李卓伦

导读:本文包含了限制性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限制性,条款,债券,公司债券,合同,技术,自决权。

限制性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胡珀,李卓伦[1](2019)在《公司债限制性条款的规范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债券市场进入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新时期",债券违约数量与金额的快速增长促使监管层将目光投到债券市场发达国家,开始引入限制性条款等内部增信机制。基于美国与欧洲债券市场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提出由证券业协会制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合同范本"、规范条款内容表述、细化条款的类型划分、完善条款的履约监督与违约救济等规范公司债限制性条款的可行路径。(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白如银[2](2019)在《投标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性法律条款有哪些》一文中研究指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科技项目允许自然人投标),只有具备投标主体资格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在招标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多个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加投标、企(本文来源于《中国招标》期刊2019年26期)

刘志鑫[3](2019)在《双层股权结构公司限制性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许多科技创新型公司为解决“股权稀释”与“控制权”之间的矛盾,突破了单一股权结构模式,采用双层股权结构设计。双层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有利有弊,加强公司控制权的同时也可能诱发公司治理危机,理论界对此争议不断。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与双层股权结构有冲突指出,但现行法律也为我国引入双层股权结构预留了发展空间。为回应资本市场的现实需求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行了科创板即双层股权制度的试点,但还需将双层股权结构法定化,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及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期促进我国公司有效治理,并可以吸引和鼓励国内外优质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在我国众多公司利用监管套利而纷纷走向外国股票市场上市的大环境下,应当保持对双层股权结构的宽容态度,同时按照西方国家对双层股权结构在市场中的实践及实证研究得到的经验,并与我国具体现实状况相结合,从法律角度为双层股权结构的发展奠定基础。在结构安排上本文除引言外,笔者基于上诉思路展开下列研究框架。首先,对双层股权公司的优势进行厘清,双层股权结构有利于实现创新公司的长期价值;可作为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创始人向企业投入更多创新能力和人力资本;可作为防止敌意收购的有效屏障。并以美国为例梳理了其发展演变的过程,让人更加清楚的了解双层股权的历史渊源。其次,笔者通过借鉴域外实践成果,笔者研究了美国、加拿大、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五个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契约式公司自理的规定。老牌双层股权结构的资本主义国家契约式规定,新开放的国家或地区以强制性规定为主。再次,笔者从双层股权结构长期发展为切入点,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实践研究表明双层股权结构长期发展导致优势下降、创始人具有保留双层股权结构的不正当动机。双层股权结构会导致管理层壕沟效应加剧并使得公众股东缺乏对管理层有效的监督;复次,笔者针对第叁节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并提出笔者本人的一些思考,研究各种限制性条款的适用度,落日条款限制,通过研究表明存落日条款不适合适用强制性规定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会更加合理;在决策能力限制、特殊表决权数、转让、创始人持股数量都需要进行强制性限制;应当赋予股东选举部分董事的权利,更加利于公众股东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最后,针对我国公司同股不同权治理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现状和现实需求,并探索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公司限制性条款的设计思路和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张金矜[4](2019)在《论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实体待遇的限制性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新一代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遇开始发展出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新近的投资仲裁实践对MFN条款的适用也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国际投资法中MFN条款的基本属性和维护东道国规制权的现实需要为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遇的限制性发展趋势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然而,这一趋势也可能将投资者置于不利之地。中国在当前国际投资活动中具有"双重身份",因此在今后的中外投资缔约实践中,宜警惕过于严苛的MFN条款,选择性借鉴限制MFN条款适用范围的最新实践,并为仲裁庭解释MFN条款提供明确指引。(本文来源于《国际经贸探索》期刊2019年05期)

李欣玥[5](2019)在《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限制性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3月,特朗普总统援引模糊的安全例外条款规避WTO对关税的限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乃至整个贸易体制的可靠性与合法性发起了新的挑战。WTO安全例外条款作为WTO法律机制之一,至今仍缺乏权威的条款解释、明确的适用规则以及可参考的判例。本文结合WTO实践经验与学术成果,提出互补性方案:划分安全利益类别,保证适用的灵活性;设立援引的一般性限制,保证适用的普遍性。同时,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被视为最终救济手段,维护世界经贸秩序。(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何芬兰[6](2019)在《涉外技术合作迎来更宽松法律环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去了其中关于技术进口合同不得含有限制性条款以及改进技术成果权属等规定。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部律师楼仙英认为,对《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修改与新(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19-04-08)

李卓伦[7](2019)在《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已进入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时代。实践充分证明设立担保权等传统的增信方式已无法保证债券的绝对安全;从股票市场移植而来的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难以实现对发行人信用变动而引发的风险防控。监管层开始借鉴债券市场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将目光转移到限制性增信条款当中。法学视角下的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是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限制自身特定风险行为的条款,是公司债券的内部增信方式之一,是风险防范前置的利益均衡工具。本文以理论研究为基础,充分运用理论研究、实证分析与比较研究的方法,探析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的概念本质、功能意义和体系定位,严格依据现行立法及样本数据中的条文设置及实施状况分析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域外成熟债券市场立法与实践概况,总结可供借鉴的西方经验,最终对完善我国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立法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理论研究为主,首先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凝练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的概念定义,明确条款的特征、性质和效力,提出规范限制性增信条款的现实意义。其次,梳理限制性增信条款与公司债内部增信措施两者关系。最后,通过总结前人对限制性增信条款分类的研究,提出基于限制方式的分类方法。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的角度出发,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和300份2017年中国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不同类型的限制性增信条款的使用频率,揭示我国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介绍美国与欧洲公司债券市场中有关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的立法概况与实务经验,通过对比进一步揭示两者的可行经验与不足之处,最后提出可供借鉴的域外立法经验。第四部分基于前叁部分讨论,从宏观的立法定位出发,为限制性增信条款立法提供价值指引,提出制定标准化的债券合同范本、严格规范条款内容表述、细化条款类型划分、明确条款的法律效力、完善限制性增信条款的履约监督及违约救济等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3-01)

肖作平,刘辰嫣[8](2018)在《两权分离、金融发展与公司债券限制性条款——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2008~2016年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为研究样本,采用Poisson模型实证检验了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度、金融发展与公司债券限制性条款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1)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度越高,公司债券限制性条款越多。(2)金融发展越好,公司债券限制性条款越少。(3)良好的金融发展会削弱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度与公司债券限制性条款之间的正相关关系。(4)在两权分离度较高的公司中,管理者不倾向使用约束自身经营决策的限制性条款,而更愿意使用对管理人员经营决策不产生影响,但会减少债券投资者实质损失的限制性条款。(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18年12期)

刘爽[9](2018)在《机构持股对于限制性债券条款使用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债券市场逐渐开始发展,1981年国债发行开始启动,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开端。在随后的发展中,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制度基础不完善、功能发挥欠缺及运行质量差等一系列原因,公司债券市场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分支,发展陷入困境,停滞不前。直到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正式启动,打破了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瓶颈,拓展了我国公司制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然而,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来说起步较晚,制度设施不够完善,对于投资者保护方面也远远不足。金融理论表明,债券条款的基本原理是控制代理冲突和分配控制权,Smith and Warner(1979)认为,条款是用来控制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限制公司行为,保护债券投资者。近些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于债券条款的研究多集中在其对公司投资、资本结构及股价表现等方面的影响,鲜有学者对于债券条款的使用本身进行研究。资金是企业发展的源泉,根据啄食理论,当企业需要外源融资时,债务融资成为首选。现代公司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点,导致代理问题成为公司治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公司制企业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大股东与债权人由于在公司中担任不同的角色,其之间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对于公司决策的参与权,会对管理层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债权人则希望通过增加债券条款来缓解信息不对称,保护自身的利益。20世纪下半叶开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迅速增长,机构投资者以其专业优势、信息优势、资金优势、选择优势逐渐成为投资领域最重要的力量,通常机构投资者持股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公司决策,在制定债券条款的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在主观意愿上不愿使用过多的限制性条款来制约公司发展,因此,机构投资者往往会干预公司决策来减少限制性债券条款的使用。同时,由于机构投资者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参与公司持股,公司为了吸引机构投资者成为稳定的资金来源通常具有较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因此,机构投资者本身的存在有效缓解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无形中与债权人的利益一致。在共同利益的假设下,由于信号理论的存在,机构持股越多,会给债券投资者传递公司资质较好的信号,因此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可以降低债权人对于债券条款的内在需求。基于以上理论背景,本文以2007年至2016年发行的953只上市公司债券作为样本,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探究机构持股对于限制性债券条款使用的影响。本文通过手工归纳和整理上市公司债券的限制性条款,构造债券条款使用指数,通过实证回归发现,机构持股对于债券条款使用指数有着显着的负向影响,即机构持股越多,债券在使用条款时采用的限制性条款越少。验证了机构投资者和债权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假设,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干预公司治理,促使管理层采取增加公司价值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减少限制性债券条款的使用。随后,本文在不同的子样本进行回归,通过区分债券发行人是否为国有企业进一步探究机构投资者对于限制性债券条款使用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在国有企业中,机构投资者对于限制性债券条款的影响更加显着,而在非国有企业中,机构投资者对于限制性债券条款使用并没有明显的影响;通过区分债券发行人上市板块探究机构投资者对于限制性债券条款使用的影响途径,结果表明,在主板上市的公司中,机构投资者对于限制性债券条款的影响更加显着,而在非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中,机构投资者对于限制性债券条款使用的影响并不显着。此外,本文更进一步根据国际学术研究中常用的方法对限制性债券条款进行分类,划分为限制投资类债券条款、限制转移支付类债券条款、限制融资类债券条款以及事件驱动类债券条款四大类。实证结果表明,机构持股对于限制投资类和限制转移支付类债券条款负显着,且显着性有所加强,而对限制融资类和事件驱动类债券条款的影响不显着。最后,我们通过工具变量法解决了机构持股与债券条款之间内生性问题,结果依然显着。此外,通过增加相关解释变量、改变被解释变量度量方法,用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对限制性债券条款使用进行回归,结果依然显着,具有稳健性。(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8-12-01)

夏雯雯[10](2018)在《新加坡上市公司双层股权结构限制性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于今年年中正式公布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框架定稿,并相应修改了其主板规则,正式确立了新加坡上市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制度。本文拟就新加坡双层股权结构立法及交易规则的演进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其中的限制性条款进行研究与分析,旨在为我国对于是否采用双重股权结构提供启示与借鉴。(本文来源于《金融市场研究》期刊2018年11期)

限制性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科技项目允许自然人投标),只有具备投标主体资格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在招标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多个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加投标、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限制性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胡珀,李卓伦.公司债限制性条款的规范路径[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白如银.投标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性法律条款有哪些[J].中国招标.2019

[3].刘志鑫.双层股权结构公司限制性条款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4].张金矜.论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实体待遇的限制性发展趋势[J].国际经贸探索.2019

[5].李欣玥.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限制性适用[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

[6].何芬兰.涉外技术合作迎来更宽松法律环境[N].国际商报.2019

[7].李卓伦.公司债限制性增信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9

[8].肖作平,刘辰嫣.两权分离、金融发展与公司债券限制性条款——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证券市场导报.2018

[9].刘爽.机构持股对于限制性债券条款使用的影响[D].东北财经大学.2018

[10].夏雯雯.新加坡上市公司双层股权结构限制性条款研究[J].金融市场研究.2018

论文知识图

:投资者保护条款的债券评级分布供应商选择与发展的模型自由党-1930年自由党的竞选招贴画自由党-1978年,P.E.特鲁多在自由党大会上讲...:投资者保护条款的债券种类分布限制性条款分类数据来源: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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