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侵权赔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专利,数额,惩罚性,责任,损害赔偿,环境,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杨方程[1](2018)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路径探析——以完善诉讼程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一直是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热点和难点。科学、规范、有效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利于较好解决"类案不类判"甚至"同案不同判"的难题,同时,亦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本文着力从司法实务层面,从方法论的角度,以完善诉讼程序的架构为着力点,提出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和路径。(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杨丽梅[2](2018)在《环境侵权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首次使用“惩罚性赔偿”这一术语。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亦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环境侵权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争论不休,但囿于与传统“同质救济”理念存在冲突,在无法律明确规定下,司法实务从(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28)
黄霁隽[3](2018)在《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下的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之竞合与处理规则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环境公共利益遭遇损害的事件频繁抢镜,经济发展陷入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窘境,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2014年对环保法进行修改后,创设了新的应对措施:环境公益诉讼。本文将尝试专门对环境侵权案件中产生的民行责任竞合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全面探讨,并针对我国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提出环境侵权纠纷解决的新模式,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1期)
任晓东,王成荫[4](2017)在《浅谈专利诉讼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上接2017年10月18日第5版)4.积极举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对赔偿数额的举证表现得较消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某些专利的发明高度不够,其带来的市场价值、经济效益也不高,权利人不愿意明确其被侵权产品的实际利润或者(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7-10-25)
任晓东,王成荫[5](2017)在《浅谈专利诉讼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案件赔偿举证难、数额低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诉讼“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一直困扰着知识产权权利人。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呼声也日渐高涨。(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7-10-18)
许艳霞[6](2017)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赔偿计算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调整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双方畸形的市场利益得失关系,以保护和激励创新。损害赔偿计算规则是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其在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不仅是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关键所在,而且还直接关系到专利保护的基本水平。近年来的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法定赔偿一直被大面积、宽范围、高频率地适用,而非法定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尽管举证最多仍甚少被采信,由此产生赔偿数额普遍偏低的问题。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试图通过简单引入惩罚性赔偿和大幅度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的做法来解决。本文主要围绕我国现行专利法语境下对于提高损害赔偿额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法定赔偿与合理许可费计算规则,以自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福建等地适用现行《专利法》认定权利人胜诉且获赔的法定赔偿及参照许可费赔偿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运用民事诉讼构造理论和动态博弈的方法,并结合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海、浙江、江苏、重庆、广东五省高院的相关司法指导意见,对权利人(一审原告)的诉求主张和被控侵权人(一审被告)的诉讼抗辩以及法官(合议庭审判人员)的最终选择进行了叁阶段博弈分析。并针对适用许可费判赔的案件与权利人(一审原告)举证许可费却未被采纳的案件进行比较研究,揭示了我国大范围适用法定赔偿的实质成因和合理许可费规则适用与否案件中的差异化所在,并分别从立法、司法制度运行的宏观层面以及权利人、被控侵权人、法官的个人微观层面给出了完善建议。本文为理解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法定赔偿盛行且赔偿数额偏低的司法惯性和使合理许可费方式在建立与市场价值相契合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中发挥应有作用提供了客观依据。(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7-04-01)
邓恒[7](2017)在《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诉讼应属侵权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我国实施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法第55条延伸并且进一步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3-30)
袁晓东,许艳霞,蔡学辉[8](2016)在《专利侵权诉讼适用法定赔偿的博弈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我国存在着大面积、广范围和高频率地适用法定赔偿的现象,并产生了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基于民事诉讼构造理论,运用博弈的研究方法,以北京、上海和广东叁地149份专利侵权二审民事判决书为样本,分析我国司法实践偏好法定赔偿的主要原因。研究结果发现:法定赔偿泛滥的重要原因,是部分权利人主动选择、被控侵权人消极默认和部分法官优先适用法定赔偿叁方共同博弈的结果。(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6年08期)
万亿,李玉振[9](2016)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环境污染给被侵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既包括财产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也包括被侵权人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但因环境污染而未能获得的利益,还包括消除污染、修复环境所需的支出。但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之列。$(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4-07)
尹志锋,梁正[10](2015)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赔偿额的影响因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研究基于2000-2014年我国专利民事诉讼数据,实证考察了涉案专利特征、诉讼主体特征及诉讼策略与专利侵权赔偿额的相关性。研究表明:第一,相对于外观设计,当涉案标的为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时,原告能够获得相对更高的赔偿;第二,相对于个人,当原被告为企业时,原告能够获得相对更高的赔偿额;同时,在侵权诉讼赔偿案件的审理上,对国内外原告的审判具有一致性;第叁,原告在面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提起专利无效及采用非法定赔偿额类型的案件中能够获得相对更高的赔偿额;最后,东部省市案件的赔偿额要显着高于中西部省市;2009年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规定的制度改革尚未对法院审判额产生正向提升效果。反映出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大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专利侵权诉讼赔偿额度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中国软科学》期刊2015年12期)
侵权赔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9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首次使用“惩罚性赔偿”这一术语。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亦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环境侵权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争论不休,但囿于与传统“同质救济”理念存在冲突,在无法律明确规定下,司法实务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权赔偿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杨方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路径探析——以完善诉讼程序为视角[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杨丽梅.环境侵权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8
[3].黄霁隽.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下的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之竞合与处理规则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8
[4].任晓东,王成荫.浅谈专利诉讼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5].任晓东,王成荫.浅谈专利诉讼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6].许艳霞.我国专利侵权诉讼赔偿计算规则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7
[7].邓恒.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诉讼应属侵权纠纷[N].检察日报.2017
[8].袁晓东,许艳霞,蔡学辉.专利侵权诉讼适用法定赔偿的博弈分析[J].知识产权.2016
[9].万亿,李玉振.环境侵权诉讼中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定[N].人民法院报.2016
[10].尹志锋,梁正.我国专利侵权诉讼赔偿额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软科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