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受偿论文-周芳洁

平等受偿论文-周芳洁

导读:本文包含了平等受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权,代位权诉讼,被执行人,财产权

平等受偿论文文献综述

周芳洁[1](2016)在《代位债权能否平等受偿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曾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分别向李某、余某借款20万元,后因生意失败,无法偿还二人债务。债务到期后,李某、余某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生效后,曾某还是未能还钱,两人又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曾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在终结执行后,李某偶然发现张某欠曾某20万元货款,于是李某以张某为(本文来源于《时代主人》期刊2016年04期)

李语熙[2](2014)在《债权平等与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有四项规定打破债权的平等,在学界引发争议。债权平等之定义,债权平等之来源,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之例外情形之来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否适当等问题的存在,需要得到解决。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债务,各债权人的债权在效力上无先后之分,平等地接受清偿,不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债权的平等性规则为各债权人就各自债权的履行提供了自由竞争的法律环境,是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动态财产关系、建立良好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但其忽略和屏蔽了社会法所考虑的因素,同时无视交易的背景、交易的环节和交易主体的个性特点,从而可能造成在交易结果上存在实质不平等的情况。故此,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加以干预,有限地、必要地赋予某些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以纠正或防免建立在忽略主体特性和交易特点基础之上的不公平结果。为了确保债之关系当事人在以法律行为建立债之关系时避免遭受不测损害之虞,赋予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基础应当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先取特权。债权本无优先效力,某些债权人之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现象为其他权利之效力所致。因此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并没有打破债权的平等性,只是打破了债权人的平等受偿程序。本文除导论外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债权平等之效力展开论述,涉及债权平等之规则,债权平等之功能及弊端,以及物权的优先效力及其对债权的影响,详细阐述了债权的平等性规则。本文的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均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之突破的模式。第二部分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此叁类具体的担保物权之行使对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突破进行阐述,此为基于物权的效力而打破债权人的平等受偿程序。本部分从债权效力之不足与补救,担保物权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行使改变了债权人平等受偿叁方面分析。第叁部分从先取特权之行使对债权人平等受偿之突破的角度,分析基于社会法因素以及国家利益因素而打破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本部分包括先取特权制度形成之理由,基于社会法因素而形成的先取特权之行使改变了债权人平等受偿,以及基于国家利益因素而形成的先取特权之行使改变了债权人平等受偿之内容。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详细阐明了债权平等规则的内容,厘清了突破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之具体情形及制度来源。本文通过对债权平等与债权人平等受偿之突破的分析,以期对我国民法理论的研究产生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08)

巫文勇[3](2011)在《破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对平等受偿权的法律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各金融大国对于金融机构破产时,以存款人为代表的金融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所持理论观点并不一致,立法实践也各不相同。美国除倾向于坚持破产债权平等之外,还认为应考虑社会整体的直接或间接、长远或眼前的利益,对公平受偿权进行修正,以维持经济的整体繁荣、社会的稳定和信用的良性循环;基于公平原理、社会原理和经济发展、公民权利的保护,应允许存款人等特殊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同时,支持存款等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通过降低金融机构倒闭及存款人等债权人权益损失的危险性,来促进存款人等债权人接受采取破产清算方式处理问题的金融机构。(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邵明宇[4](2008)在《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与一般债权的平等受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该权利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对交易安全影响极大。为平衡各方利益,减轻对交易安全的影响,撤销权行使范围应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因撤销而返还的利益.全体一般债权人平等受偿。(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科学教研)》期刊2008年23期)

平等受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有四项规定打破债权的平等,在学界引发争议。债权平等之定义,债权平等之来源,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之例外情形之来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否适当等问题的存在,需要得到解决。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债务,各债权人的债权在效力上无先后之分,平等地接受清偿,不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债权的平等性规则为各债权人就各自债权的履行提供了自由竞争的法律环境,是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动态财产关系、建立良好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但其忽略和屏蔽了社会法所考虑的因素,同时无视交易的背景、交易的环节和交易主体的个性特点,从而可能造成在交易结果上存在实质不平等的情况。故此,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加以干预,有限地、必要地赋予某些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以纠正或防免建立在忽略主体特性和交易特点基础之上的不公平结果。为了确保债之关系当事人在以法律行为建立债之关系时避免遭受不测损害之虞,赋予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基础应当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先取特权。债权本无优先效力,某些债权人之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现象为其他权利之效力所致。因此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并没有打破债权的平等性,只是打破了债权人的平等受偿程序。本文除导论外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债权平等之效力展开论述,涉及债权平等之规则,债权平等之功能及弊端,以及物权的优先效力及其对债权的影响,详细阐述了债权的平等性规则。本文的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均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之突破的模式。第二部分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此叁类具体的担保物权之行使对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突破进行阐述,此为基于物权的效力而打破债权人的平等受偿程序。本部分从债权效力之不足与补救,担保物权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行使改变了债权人平等受偿叁方面分析。第叁部分从先取特权之行使对债权人平等受偿之突破的角度,分析基于社会法因素以及国家利益因素而打破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本部分包括先取特权制度形成之理由,基于社会法因素而形成的先取特权之行使改变了债权人平等受偿,以及基于国家利益因素而形成的先取特权之行使改变了债权人平等受偿之内容。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详细阐明了债权平等规则的内容,厘清了突破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之具体情形及制度来源。本文通过对债权平等与债权人平等受偿之突破的分析,以期对我国民法理论的研究产生一定的积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平等受偿论文参考文献

[1].周芳洁.代位债权能否平等受偿分配?[J].时代主人.2016

[2].李语熙.债权平等与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突破[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巫文勇.破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对平等受偿权的法律修正[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

[4].邵明宇.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与一般债权的平等受偿[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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