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总则规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总则,制度,财产,意义,价值,法律。
总则规定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清勤,叶凌[1](2019)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编制概况、总则和基本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介绍了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编制工作的形势背景和基本情况,阐释了该标准重新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丰富绿色建筑内涵、更新绿色建筑术语、调整评价时间节点、新增绿色建筑等级、增强评价可操作性、分层级设置星级要求、提高绿色建筑性能要求等技术要点,以及总则、定义、基本规定部分的重点条文和提高与创新部分的综合性条文。(本文来源于《建设科技》期刊2019年20期)
郑嘉颖[2](2019)在《《民法总则》职务代理制度规定的评析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代理制度对于解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职员与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规则具有积极意义。《民法总则》新增关于职务代理制度的规定,考虑到了商事领域对交易安全的独特价值需求,同时弥补了法定代表人制度与委托代理制度的不足。然而,职务代理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规范建构尚存在界限模糊和易混淆地带,这些问题所导致的法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在司法实务中造成理解障碍与适用上的困惑。运用法解释学分析方法对《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相关概念和意义进行拆分解释,以梳理职务代理制度与法定代表人代表制度、狭义无权代理制度及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关系,并从法经济学视角论证了职务代理制度的内在价值倾向选择符合经济效率之要求。(本文来源于《泉州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严容[3](2019)在《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中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虚假指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表达的意思并不是真实的,但做出与真实意思不同的表述,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被法律保护的,也就是无效的。本文就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研究,从而提出具体操作规则以及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吴美珠[4](2019)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责任做出了重要的创新,将民事责任单独列为一章,这一创新之举,成为我国法学界热议的话题。鉴于此,笔者首先对《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进行必要性分析;其次,列举几个关于民事责任的具体的调整内容:关于对民事责任定义性规定的调整;关于对民事责任形态和民事责任方式的调整。最后提出民事责任调整的重要意义,首先,民事责任在《民法总则》的调整,有利于清楚的把握民事责任的划分;其次,有利于我国法律不断的提高创新程度,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让公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杨先慧[5](2019)在《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规定中的含义及意义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科技时代的到来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捷,也改变了生活、生产形式。与此同时,网络犯罪也时有发生,给网民的网络虚拟财产带来较大影响。为此,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尽可能地保护网民虚拟财产,创建和谐的网络环境。笔者结合多年研究工作和经验,就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规定的内涵与意义进行简要分析。(本文来源于《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期刊2019年06期)
卢一丹[6](2019)在《成年监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已快速踏入老龄化社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法律层面上,我国面临着诸多关于成年监督制度改革方面的挑战。在我国医疗保健水平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对维护老年人及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保障问题日益引起重视,于此同时,联合国残疾人公约也对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纵观世界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趋势,可以发现传统家庭监护功能的弱化无法适应现实的困境,建立一个有效的成年监护制度成为一个迫切问题。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成熟的有关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来讲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通过立法回应对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保护的社会需求。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考量,本文通过以下六个部分内容,论述笔者的观点。第一部分:文章的绪论部分。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研究现状入手,对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和范围等进行逐一论述,对本文有初步的了解。第二部分:介绍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从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探究成年监护制度变革确立的立法理念,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和“正常化生活”的权利,了解成年监护制度与信托和委任相比的优势在哪里。第叁部分:归纳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分析我国《民法总则》部分对成年监护制度规定的新发展,从而总结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考察德国、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通过比较法的研究,了解和分析各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脉络及现行规定,特别需要引起关注的是,各国对立法理念的变化、可适用主体的扩大化、监护措施的多样化、公权力的介入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对以上内容了解和分析,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制度给我国带来哪些启示。第五部分:通过以上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探讨,在立法体例设计、监护登记制度、监护监督制度、意定监护制度等方面都需要加以完善,这一部分主要是为构建完善的成年监护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对以上的论述内容进行总结。(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9-05-23)
姜艺颖[7](2019)在《论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规定之再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为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有民法典的国家(地区)将法律行为规定于民法总则部分之中,意思表示在民法总则部分中的立法必将影响到整个民法总则的立法,进而影响民法典的立法。我国《民法总则》中将意思表示专门设为一节规定于“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即这种编排体现了我国《民法总则》注重法条编排上的逻辑关系,体现了我国现有的立法技术与水平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立法在体系上和内容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本文通过阐述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学说,明确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关系的学说大致分为“要素说”与“工具说”两种。“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德国民法采用“要素说”为通说,对于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德国民法认为,实际的法律适用方面两者之间几乎不作区别,混同使用。“工具说”认为意思表示是实现法律行为的工具。在“要素说”与“工具说”的区别上,普遍被认为仅是研究角度上存在区别,其他方面都是一样的。直到德国法学家莱嫩将上述“工具说”进一步提炼,提出了“双层六阶段理论”,“要素说”与“工具说”之间的区别变得明确起来。莱嫩的“双层六阶段理论”在“工具说”的基础上,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进行严格的区分,主张两者各置一层,各自形成一个小体系,每个小体系内又分为叁个阶段,即意思表示层内有意思表示的成立、生效、效果,法律行为层内有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效果,顺序上意思表示层先于法律行为层,只有当意思表示进入效果这一阶段时,法律行为才能进入成立阶段。“双层六阶段理论”充分展现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提升《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立法上的逻辑性,有助于解决《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立法体系上逻辑性的缺陷。本文通过研究分析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规定的立法现状,结合莱嫩的“双层六阶段理论”,明确了我国虽然在“法律行为”一章中,专设“意思表示”一节,体现了意思表示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但有关意思表示规则的条款并未完全收录于“意思表示”一节内,不利于意思表示体系结构上的合理性,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立法在体系上仍需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本文通过比较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台湾民法等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发现我国《民法总则》意思表示立法在内容上也有缺陷,主要表现为叁种:一是通过比较其他潘德克吞体系国家的立法,分析真意保留的历史发展,明确了真意保留为《民法总则》中必不可少的规定,若缺少真意保留的规定,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就无法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而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规则部分未规定真意保留,这影响了我国《民法总则》内容的完整性;而是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对通谋虚伪表示的立法现状,明确了我国《民法总则》中虽然规定了通谋虚伪表示,但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中的善意第叁人的保护问题,通过分析通谋虚伪表示中保护善意第叁人的意义,明确了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保护通谋虚伪表示中善意第叁人的重要性;通过分析我国《民法总则》中重大误解的立法现状和分析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历史发展,明确了我国《民法总则》中重大误解制度在体系和内容上都存在缺陷。体系上仍沿用错误“一元模式”,即不区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以“损失较大”为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概率较高。内容上没有明确规定何为重大误解,如何才能构成重大误解,需要对法条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为了解决上述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规则在体系结构编排上逻辑性不足的问题,本文建议以莱嫩的“双层六阶段理论”为理论依据,将意思表示规则条款与法律行为规则条款加以严格区分,将有关意思表示规则的条款集中规定在第六章第二节“意思表示”一节中,即将规定在第六章第叁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中的通谋虚伪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条款规定在第二节“意思表示”一节中。为了保证“意思表示”一节的结构完整性,在此节内还需补充规定真意保留,因为在传统的潘德克吞体系中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意思表示错误(我国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在解决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规则立法的内容缺陷方面,本文建议:补充规定真意保留;补充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中善意第叁人的保护问题,即在通谋虚伪表示中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完善重大误解的内容,建议采用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元模式”进行立法完善,这有助于交易安全,为法官提供较为具体的判断标准,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9-05-23)
萧云阳[8](2019)在《民法总则规定网上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网络时代的带来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潜在的威胁,同时还造成很大一部分人沉浸在网络世界中。基于这样的条件,网络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也就给广大民众的安全财产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在《民法总则》里明确提出了对网络隐形财产的严格规定,这就对民众的网络财产提供了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4期)
柳春光[9](2019)在《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身体权概念的重要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明确将"身体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这一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忽视身体权概念的立法漏洞,具有特别重要的立法价值。民事立法上规定身体权的概念在理论上有利于身体上权利属性的界分以及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的界分,还有利于防止权利创设的泛滥;在实践上有利于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全面保护,为合法的身体支配行为提供规范基础,还有利于民法、刑法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时怡[10](2019)在《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以《民法总则》区分规定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出台,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被确立为两项具体人格权。在广泛的时代背景、比较法经验和现实需求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分规定是必然的。这两项权利各有侧重,从而全面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但现阶段,个人信息的保护仍有完善空间,个人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社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国家则应在法律层面明确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并对其进行分级保护。(本文来源于《山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总则规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职务代理制度对于解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职员与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规则具有积极意义。《民法总则》新增关于职务代理制度的规定,考虑到了商事领域对交易安全的独特价值需求,同时弥补了法定代表人制度与委托代理制度的不足。然而,职务代理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规范建构尚存在界限模糊和易混淆地带,这些问题所导致的法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在司法实务中造成理解障碍与适用上的困惑。运用法解释学分析方法对《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相关概念和意义进行拆分解释,以梳理职务代理制度与法定代表人代表制度、狭义无权代理制度及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关系,并从法经济学视角论证了职务代理制度的内在价值倾向选择符合经济效率之要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总则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1].王清勤,叶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编制概况、总则和基本规定[J].建设科技.2019
[2].郑嘉颖.《民法总则》职务代理制度规定的评析与适用[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9
[3].严容.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J].法制博览.2019
[4].吴美珠.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J].法制博览.2019
[5].杨先慧.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规定中的含义及意义探究[J].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2019
[6].卢一丹.成年监护制度研究[D].延边大学.2019
[7].姜艺颖.论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规定之再探讨[D].延边大学.2019
[8].萧云阳.民法总则规定网上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J].法制与社会.2019
[9].柳春光.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身体权概念的重要价值[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10].时怡.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以《民法总则》区分规定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为背景[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