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按份共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优先购买,效力,团体性,物权,分配权,清产核资,条件。
按份共有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帕提古丽·肉孜[1](2019)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基础上,承认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为形成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体现在《物权法》中,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物权法解释(一)》的出台,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适用范围、同等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解决了其在立法以及司法中出现的一些争议情况,然而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从该条来看,一方面,只有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才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另一方面,其他共有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同等条件下主要是指价格条件,对无偿交换关系而言,当事人之间无法判断条件的优劣,无法使用优先购买权。(本文来源于《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期刊2019年02期)
何敏,张浩泽[2](2018)在《论按份共有规则在职务发明制度中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职务发明成果转化难"成为我国迈向知识产权强国的一大障碍。究其原因,我国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倾向"厚雇主主义",忽视了发明人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充分激发单位和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有效发挥相互之间的协同作用。面对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前期脱离市场导向、中期乏力、后期保护"消失"的困境,现有职务发明制度亟待按份共有规则的适用。具体而言,在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基础上,坚持以"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程度"为考量原则,对职务发明创造归属进行区分,以"贡献程度"或"贡献率"来划分发明创造权益,实现生产要素按贡献决定分配。(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8年05期)
倪硕[3](2018)在《浅谈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体现在《物权法》中,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物权法解释(一)》)的出台,解决了其在立法以及司法中出现的一些争议情况,然而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主要介绍其发展现状并且尝试从其损害救济方面入手,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0期)
胡斌,朱博夫[4](2018)在《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在一致决与多数决之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按份共有中的共有物处分采"多数决"方式,从表面上看,这既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冲突,也不同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但如果从复杂社会的视角看,"多数决"方式不仅可以实现物的静态价值向动态价值的转换,还对培育市民社会下的团体自治性有着重要意义,是我国《民法典》编撰应坚持的方向。惟需补强相关的制度设计,保障少数共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本文来源于《大庆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3期)
姜乾[5](2018)在《农村经营性资产明晰村民“股份”》一文中研究指出继农村土地“叁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又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改革来了!昨天,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动员电视会议召开,标志着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局部试点进入全面铺开阶段。会后按照部署,我市计划年内将改革工作扩(本文来源于《烟台日报》期刊2018-05-08)
蔡云睿[6](2018)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一项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无论是在我国古代还是传统的大陆法系民事制度中都可以看到它的演变轨迹。其本质上来看,是立法者的利益衡量,侧重于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购买利益,对第叁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当有更为细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应当更谨慎。而我国对于该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太过简单,对其法律性质、效力、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救济机制等问题也尚处于争论之中。因此,论文通过运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文义分析等方法,研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通过梳理有关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效力的现行立法,分析学界的相关争议,讨论该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并通过对比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在确定其性质和效力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该优先购买权制度相关问题建议,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概述。首先要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包括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进行明晰;其次介绍优先购买权制度在中外的发展历程以及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确立;最后探讨对此优先购买权进行保护的意义。第二章梳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现状与不足。首先研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的现状,包括该权利的学界争议、现行规定和司法现状叁部分内容:分析学理上对于法律效力和第叁人保护的争议,并对该权利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予以梳理。其次,研究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不足,包括性质与效力不明确、适用范围模糊、行使方式存在争议、救济不统一,并以此为基础对该制度进行研究。第叁章分析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效力的域外规定和启示。分别对具有代表性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当中,涉及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其对我国完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启示。第四章完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首先确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认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为形成权,并认可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物权效力;其次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认为其物权效力仅应在不动产范围内适用,出卖共有物的情形下也应有该权利的适用;再者健全该权利的行使方式,从当事人的通知义务、预先抛弃权利、人身因素的考量等方面进行讨论;最后完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机制,认为应按照其法律效力对权利人进行救济,而物权效力下相关公示制度也应随之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也应以其形成权性质为基础,对诉讼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处理。(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8-04-20)
谢德良[7](2017)在《论《物权法解释(一)》下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优先购买权在比较法上有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之分,《物权法》第101条虽宣示了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对其效力的规定却一直缺位。在《物权法解释(一)》之后,通过反面解释和体系解释相结合,第12条第2款第2项成为支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效力的依据,不仅能贯彻《物权法》第101条的立法目的,也使得《物权法解释(一)》自身及其与其他司法解释的体系连贯化。(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高雅瑾[8](2017)在《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我国确立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但内容过于简约,理论和实务界对其理解不一,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简约的立法规定不能为权利行使和权利救济提供统一的指导,严重影响了该规则的理解和适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做了专条规定,对该规则适用中的问题做了部分细化,但仍然存在诸多不甚明确之处。鉴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为我国优先购买权之常见情形,有必要就其适用要件等做进一步解读,以期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所以,本文试图从此项规则的构成要素入手,分析该规则中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基本理论,探求规则存在的起源与发展,进而分析该项规则存在的价值,并就该规则的适用要件进行分析总结,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分析规则适用的法律效力以及产生的法律效果,提出相关权利保护的途径。为此,本文从四个部分予以论述:第一部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的基本理念,通过分析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概念的构成要素,明确界定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的概念,进而确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分析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历史渊源,确定该规则在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仍有存在的必要。第二部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的适用要件,分析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适用的前提要件、实质要件和期限要件,特别对前提要件中转让的概念予以明确,应有份额和共有物进行区分,明确转让人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对同等条件这一实质要件予以明确界定,提出以转让人与第叁人达成了交易条件,但尚未承诺的时间点,作为同等条件确定节点的观点。对期限要件的认定根据转让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的不同情形分别予以适用。第叁部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规则的适用效力及司法实践运用。结合案例,总结归纳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意见,分析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效力,尤其是对转让人与第叁人之间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进而得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物权效力。第四部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适用中相关利益保护。通过分析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的价值追求,得出相关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多种价值协商的产物,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的设立,就是法律对这多种价值进行权衡利益的结果的观点。因此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中涉及的转让人、优先购买权人、第叁人的利益保护需要从该规则设立的目的出发,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平衡保护各方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9-26)
李文莉[9](2017)在《浅析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基础上,承认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为形成权,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适用范围、同等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本文以我国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为基础,探讨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件及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7期)
杨婉莹[10](2017)在《按份共有“多数决”中少数共有人权利保护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按份共有中有关“多数决”处分共有物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只有坚持“一致决”才能遵循共有人共同处分的原则。按份共有人依“多数决”处分共有虽然违背了少数共有人的意思自治,损害其利益,也违背了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但因“多数决”中具有浓烈的团体色彩,使其的法律价值取向要偏向于效率。但是,为了保护反对“多数决”决议的共有人的重大权益,应将效率与公平并重,在保证共有物的流通性和利用效率的同时,并进一步完善了共有物多数决处分规则下对少数共有人权益的保护,深化对按份共有人处分行为的理论认识,完善按份共有人处分行为的实践操作。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语”外,由如下四部分组成:第一章“按份共有中‘一致决’与‘多数决’的表决模式”主要介绍了“一致决”与“多数决”在主要国家地区的具体规定,以及各自的优缺点并将两者进行对比。第二章“我国按份共有‘多数决’之合理性”介绍了《物权法》中“多数决”的具体规定以及争议焦点,并力图从按份共有的构造方面证实“多数决”的合理性。第叁章“‘多数决’中少数共有人利益保护”介绍了是在支持“多数决”的前提下,如何从多数人的通知义务,重大修缮,转让共有物,无偿赠与和出租方面如何保护少数共有人的权益。第四章“少数共有人利益保护之限制”介绍了在保护少数共有人利益同时,如何防止随时分割请求权架空“多数决”之探究。(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5-01)
按份共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职务发明成果转化难"成为我国迈向知识产权强国的一大障碍。究其原因,我国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倾向"厚雇主主义",忽视了发明人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充分激发单位和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有效发挥相互之间的协同作用。面对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前期脱离市场导向、中期乏力、后期保护"消失"的困境,现有职务发明制度亟待按份共有规则的适用。具体而言,在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基础上,坚持以"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程度"为考量原则,对职务发明创造归属进行区分,以"贡献程度"或"贡献率"来划分发明创造权益,实现生产要素按贡献决定分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按份共有论文参考文献
[1].帕提古丽·肉孜.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9
[2].何敏,张浩泽.论按份共有规则在职务发明制度中的确立[J].科技与法律.2018
[3].倪硕.浅谈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J].法制博览.2018
[4].胡斌,朱博夫.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在一致决与多数决之间[J].大庆社会科学.2018
[5].姜乾.农村经营性资产明晰村民“股份”[N].烟台日报.2018
[6].蔡云睿.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研究[D].西南大学.2018
[7].谢德良.论《物权法解释(一)》下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
[8].高雅瑾.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的适用[D].南京师范大学.2017
[9].李文莉.浅析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J].法制与社会.2017
[10].杨婉莹.按份共有“多数决”中少数共有人权利保护之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