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诉讼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职务犯罪,中心,机制,制度。
刑事诉讼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陈卫东[1](2019)在《推进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变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模式转变,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要内容。"侦查中心"模式导致审判职能弱化,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严重,以案卷笔录定案的做法尤为常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扭转"以侦查为中心"格局的关键途径在于确立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确保法官据以定罪量刑的信息直接来源于法庭之上。(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9年29期)
谢小剑[2](2019)在《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法教义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法明确了监察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的制度,由于"两法"强制措施、证据制度相差较大,造成了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街接中的诸多难题。从程序衔接的角度,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无须再刑事立案,退回补充调查处于监察调查阶段但应保障律师辩护权,审查起诉时有权否定监察调查的事实和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从强制措施街接的角度,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留置效力相对延续理论较为合理,应当明确对被调查人的移送换押制度。从证据街接的角度,应当肯定监察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以监察法为标准,威胁、引诱获取的言辞证据依据监察法予以排除,监察调查的案件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排除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9期)
张泽涛[3](2019)在《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程序风险透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实物类行政证据,尚未出现一起未被采信的实例,言词类证据也是大量被采信。行政执法中,大量存在借助行政程序替代刑事侦查取证的现象。这样势必虚置了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上述弊端的成因在于:除最高法刑诉法解释之外,其他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规章中均对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范围作了扩张性解释,法院采信行政证据时不受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之间公安机关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特有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划分标准及其追究模式容易导致公安机关借助行政执法替代刑事侦查;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不足。立法上应该明确规定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受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限定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时仅限于实物证据;规范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之间的程序转换权;扩大犯罪圈,适当调整违法/犯罪二元一体的追究机制。(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4](2019)在《法律的正当程序是通向自由之路 刑事诉讼原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书为我国大陆地区第一部由刑法学者独立完成的刑事诉讼法专着。作者结合25年兼职律师经历见闻,用流畅的笔触、清丽的思想,写出心目中理想的刑事诉讼。作者相信,程序是法治的最后堡垒,只有真诚践行所公认的程序理念及其规则才是走向诉讼文明的必由之路。程序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没有程序,法治什么都不是。这一判断可从反面加以印证:凡对自由与法治颇有微词者,并不在意实体刑法之繁简轻重,但对某些重要程序规则,比如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禁止双重危险,莫不大加挞伐。成熟的诉讼文明需要多年的涵养,它有时极为敏锐,但有时又似乎表现迟钝。只有经过多年的法治历练,一个(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凌寿强[5](2019)在《职务犯罪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之法治化审思——以规范法学的分析方法为研究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的配套机制,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是当下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法法衔接"包含叁方面的内容,即程序、证据与调查措施。程序衔接应以刑事立案制度的构建为重点,并厘清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构造与内容;证据衔接则以明确监察证据之证据资格、划定监察调查之取证规范、定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适用为主要内容;调查措施衔接的关键则在于建构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转化机制,并对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予以明确。(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陈明灿[6](2019)在《职务犯罪中监察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机制——以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监察法》对监察机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规范化、法治化具有促进作用;但司法实务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监、检、法在程序对接与转化层面衔接不畅,职务犯罪案件处置中监察与司法部门之间未形成科学的衔接与转化,监察措施适用环节存在诸多争议与模糊之处。由此,应进一步畅通监察与刑诉程序的衔接,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与科学化构建刑事司法路径,促进其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良好互动与相互制约,以规范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机制。宏观制度设计方面,监察程序中应恪守程序正义与分离原则,在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大格局的基础上理顺监察与司法机关权力配置。微观机制运行层面,推行职务犯罪分流处置与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留置程序运用,在调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等各阶段中通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智能管理平台等方式,构建合理的监督制约模式。(本文来源于《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詹建红,许晏铭[7](2019)在《论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是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实现这两者的衔接,就是要在考虑监察调查活动特殊性的前提下,将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协调对接。从目前存在的问题来看,强化程序衔接的立法初衷短期内难以顺利实现。两种程序衔接不畅存在司法公信力减弱、程序运行效率降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遇阻以及错案纠正成本增加的制度风险。监察体制顶层设计上的"国家权力思维"、科层式权力配置模式对于私人行动的先天排斥、分离式立法缺乏对职务犯罪取证特点的统一性考量、将外部监督视为"政治挑战"等是造成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为了实现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衔接,在宏观思路上应当引入程序思维,秉持司法最终解决的程序原则,并明确调查活动的准司法性;在具体措施上应当厘定程序运行中"法"与"纪"的界限,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并建立被调查人权利救济的专门通道。(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9年08期)
陈诗慧,李利[8](2019)在《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建立监察调查案件动态分流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是一种糅合了职务违法违纪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两种不同性质的综合性调查权,这会导致性质混杂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存在很大疑难。为了解决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应当探索建立一个监察调查案件的性质动态分流机制,将性质不同的监察案件予以分离、分流。而这个动态分流机制,就是建立监察案件"刑事"性质审查机制,即在监察调查程序进行过程中选择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监察案件的性质进行审查认定,从而将不同性质的监察案件导入到程序保障、证明标准和证据要求均不同的监察调查程序当中,使得监察程序能够得到更好的运行。(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4期)
朱琳,冯元元[9](2019)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监察程序与审判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突出问题的有效方式,也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由之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扎实推进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推动庭审中心、证据裁判等刑事诉讼新理念制度的落实,实际上也是将人民法院推向了刑事诉讼的核心地位,形成了以审判权为核心的侦查权、检察权叁种权力的配合与制衡。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颁布实施后,(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李丽莉[10](2019)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合意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合意程序包含和解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其共性在于意思合致,即案件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之间就案件的程序或实体问题达成一致意思。刑事诉讼合意程序是在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基础上追求效率,也是对传统程序忽视当事人自身意思的修正。在四种程序共同发力推动司法进步的同时,单个程序自身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发生适用混乱的问题。在对刑事诉讼合意程序进行体系重构时,应紧紧围绕具体程序逐个完善与多种程序衔接适用两条主线,把握程序之间的共性,采取“共性吸收、个性弥补”的思路进行合意程序整合,建立防止合意程序异化的保障机制,明确程序适用对价,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促进刑事诉讼合意程序的合理适用。(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刑事诉讼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的制度,由于"两法"强制措施、证据制度相差较大,造成了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街接中的诸多难题。从程序衔接的角度,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无须再刑事立案,退回补充调查处于监察调查阶段但应保障律师辩护权,审查起诉时有权否定监察调查的事实和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从强制措施街接的角度,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留置效力相对延续理论较为合理,应当明确对被调查人的移送换押制度。从证据街接的角度,应当肯定监察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以监察法为标准,威胁、引诱获取的言辞证据依据监察法予以排除,监察调查的案件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排除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诉讼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陈卫东.推进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变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J].人民论坛.2019
[2].谢小剑.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法教义学分析[J].法学.2019
[3].张泽涛.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程序风险透视[J].政法论坛.2019
[4]..法律的正当程序是通向自由之路刑事诉讼原理[J].政法论坛.2019
[5].凌寿强.职务犯罪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之法治化审思——以规范法学的分析方法为研究进路[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6].陈明灿.职务犯罪中监察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机制——以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为视角[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詹建红,许晏铭.论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J].社会科学战线.2019
[8].陈诗慧,李利.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建立监察调查案件动态分流机制[J].法治社会.2019
[9].朱琳,冯元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监察程序与审判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思考[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10].李丽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合意程序研究[D].烟台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