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柯亨认为,自我所有权观念是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核心,是平等主义者应该拒斥的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反对的原则。然而,柯亨指出,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暗含着对自我所有权原则的认可,马克思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仍对自我所有权原则有所保留。鉴于此,柯亨在削弱自我所有权观念的吸引力的同时,提出了平等原则和共同体原则,以取代自我所有权原则。柯亨的阐释道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当代面临的挑战,但他认为的马克思主义的剥削控诉不自觉地运用了甚至是肯定了自我所有权原则,是对马克思思想的严重偏离。他所主张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彻底取消自我所有权原则不具有现实性,社会主义应该保留一定限度的自我所有权。
关键词:G.A.柯亨;自我所有权;马克思主义;正义
马克思主义者G.A.柯亨认为,马克思主义在两个问题上没有与自我所有权观念(the thesis of self-ownership①对于self-ownership的中文翻译,学术界大致有三种译法:“自我所有”“自我所有权”和“自我-所有权”。鉴于柯亨认为对自我的ownership类似于对物的ownership,而对物的ownership通常被翻译为对物的所有权,所以本文采用“自我所有权”译法。此外,由于中文不加破折号并不影响意思的表达也不会造成歧义,为行文的方便,遂也不采用“自我-所有权”这种表达方式。柯亨有时候会提到the rights of self-ownership,笔者认为这是指自我所有权包含的具体权利项,正如对物的所有权包含收入权、继承权等权利一样,自我所有权也包含诸多具体权利,但这并不影响将selfownership翻译为“自我所有权”。)划清界限:一是正统马克思主义者批判资本主义剥削为不正义;二是马克思对未来理想社会分配原则的构想。柯亨将自我所有权观念界定为:“人都是自己的能力的合法所有者,人们在使用自己的能力方面应该是自主的,不应该像奴隶一样在别人的指挥下使用自己的能力并让自己的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被别人无偿拿走。”[1]146-147柯亨认为,自我所有权观念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中占据显赫地位的一项原则,当代自由至上主义将其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批判福利国家强迫富人帮助穷人是一种不正义。自我所有权原则②自我所有权原则同自我所有权观念含义相同,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指的是将自我所有权观念作为理论出发点和指导性原则。是对个人天赋和能力的保护,而个人天赋和能力的差异会导致个人生活境况的巨大不同,是对平等的严重挑战。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试图调和自我所有权原则和平等之间的矛盾,但在柯亨看来,他们的尝试都是失败的,他们实际上比他们自己认为的离右翼自由主义更近。由此,柯亨认为,对于崇尚平等和为劳苦大众谋福利的马克思主义要使自己的理论站得住脚,就应该向自我所有权观念开战,彻底清算自身与自我所有权观念之间的瓜葛,从而找到摆脱自我所有权原则的出路。他提出应在社会主义中实行平等原则和共同体原则以彻底消除自我所有权原则。柯亨的理论担忧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他认为的马克思主义的剥削控诉不自觉地运用了甚至是肯定了自我所有权原则,是对马克思思想的严重偏离。此外,柯亨主张在社会主义中彻底消除自我所有权也是对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的背离,自我所有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仍有用武之地。正如柯亨所承认的,他更多地是一位平等主义者,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者。
一、马克思主义的剥削指控与自我所有权
在“马克思是否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这个问题上,存在着广泛的争议。柯亨对此问题的看法是:“马克思确实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1]195。在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标准表述中,工人由于没有财产,所以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拥有全部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工人由此被迫听从资本家的指挥,把自己生产的部分产品转让给资本家:工人保留部分自己生产的产品,而资本家无偿地占有(剩余产品的)其余部分。柯亨认为,在这一标准表述中,包含三个不同的逻辑上的内容:“(1)工人处于生产资料不平等分配的末端;(2)他们被迫按照别人的指挥去工作;(3)他们被迫把剩余产品转让给其他人。”[1]195-196其中(2)和(3)由(1)引起。柯亨认为,(1)是不正义的,在于它固有的产生不正义结果的趋势,这一不正义的结果就是(3),而(3)之所以是不正义的,在很多程度上需要借助自我所有权观念,也就是对剩余价值的榨取侵犯了工人的自我所有权,这主要依赖于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剥削为“掠夺”“盗窃”①需要指出的是,柯亨并不是说,盗窃说是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所做出的唯一的批判,而是说,盗窃说在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不正义的批判中处于核心地位,而如果想要使这个批判成立,他们就必须依赖于自我所有权观念。参见G.A.Cohen.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M].Maison des sciences de I'Homme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166-167.。
首先,从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来看,柯亨认为,资本家之所以能够无偿占有工人生产的部分产品,完全是因为工人被剥夺了占有物质生产资源的权利,从而必须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而资本家垄断了所有这些资源。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资本家的占有是由于外部物质资源的不公平的分配权,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占有的批判在此没有必要否认自我所有权观念。马克思主义者在批判资本主义的不公正时也没有要求富人帮助穷人。在柯亨看来,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不公正的这种批判遵循的正是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立场,但现在难以为继了。因为即便生产资料都被平等地分配,人们依然保留着自我所有权,但由于才能以及甘冒风险的时机和程度不同,也会产生导致剥削的财富上的差别。同时,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这种批判在柯亨眼里只能谴责历史肮脏的资本主义(财富的获取是靠暴力掠夺),如果要对资本主义本身提出反对,还需要对历史清白的资本主义(财富的获取是源于个人的才能和努力)进行批判,因而,马克思主义者需要对自我所有权原则进行驳斥。同时,柯亨认为,为了阻止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剥削产生,人们必须肯定对其他人的能力所带来的果实拥有权利,而这种权利正是自我所有权观念所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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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劳动产品的分配角度看,资本的所有者凭借资本所有权,榨取工人生产出来的产品,而工人由于没有自己的资本,只得把自己的部分产品转让给资本家,以换取对生产资料的使用。为什么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种榨取是不公正的?柯亨认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认为产品从工人向资本家的转移包含马克思所谓的“对他人劳动时间的盗窃”,即工人的所得只是他用于工作的部分时间的报酬,因而,本属于工人的时间被他的资本家上司偷走了。柯亨强调,这并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所作的唯一批判,甚至谈不上是最为重要的批判,但如果马克思主义者批判资本主义剥削不公正,那盗窃劳动说是主要的依据。柯亨认为,马克思主义者的劳动盗窃说蕴含着自我所有权观念,其推断过程如下:(1)马克思主义者说资本家盗窃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2)盗窃只能是盗窃正当地属于他人的东西;(3)工人是他自己劳动时间的合法所有者,工人自己而不是其他任何人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工人的劳动时间;(4)在工人没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工作能力即劳动力情况下,他不大可能具有上述权利;(5)工人是自己劳动力的合法所有者;(6)除非马克思主义者承认这一点对一般的人都适用,否则他们不大可能认为工人是自己劳动力的合法所有者;(7)人都是自己能力的合法所有者,即自我所有权观念,其潜在的观点是,人们在使用自己的能力方面应该自主。
柯亨认为,马克思主义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未划清界限的第二个方面是马克思设想的理想社会实行的原则并未消除自我所有权观念。
将自我所有权原则归给马克思主义者可能面临这样两种反对意见:(1)共产主义运动一直在为争取福利国家而奋斗,马克思主义的剥削学说与为福利国家辩护相矛盾是不可能的;(2)自我所有权原则与马克思所说的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相矛盾。针对反对意见(1),柯亨认为共产主义运动争取的是基本生活保障,而这些基本生活保障应该是对劳动的回报,试图以此来调和剥削学说和福利国家的正当性。但柯亨承认,随着工人阶级发展的变化,受剥削者和贫困者日益分离,这就使得人们必须在自我所有权原则和“利益与负担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间做选择,因为后者是对前者的否定,要求为非生产者因而也不是受剥削者的穷人提供帮助。柯亨将反对意见(2)称作“共产主义的反证”,并给出了回答:承认二者之间确实矛盾,但这并不是说不可以将自我所有权原则加到马克思主义者身上,只能说马克思主义者提倡的原则与其对资本主义剥削批判所用的原则不一致而已。这样说的话,反对者可能会接着提出反对意见说,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只是就势顺势用了自我所有权原则,目的是让资本主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但没有肯定这个石头。对此,柯亨给出了三种反驳:(1)该反对意见并没有否认马克思主义者运用了自我所有权原则;(2)让资本主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事实上是行不通的;(3)马克思主义者是出于本心相信无产阶级的状态确实与农奴的状态类似。反驳意见(1)和(3)较好理解,反驳意见(2)需要做些说明,即马克思主义者总是热衷于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本身来剖析资本主义,想从资本主义侵犯了自己提倡的自我所有权原则来谴责资本主义,但他们这么做并不能谴责“出身干净的资本主义关系”,反而使自己陷入理论谬误中。柯亨给出的“共产主义的反证”,也是他更喜欢的回答是:共产主义的原则并不是对自我所有权原则的否定,二者是一致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公民可以随心所欲,是自身能力的主宰者。
概括来说,柯亨的核心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者批判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很大程度上不自觉地或者不加反思地采纳了与自由至上主义同样的理论前提——自我所有权观念,否则无法将剥削与不正义关联起来。实际上,柯亨用“掠夺”和“盗窃”作为论证剥削是不正义的依据,从而得出这种不正义控诉以自我所有权观念为基础,实际上是将连同马克思在内的马克思主义者等同于李嘉图派的社会主义者,因为对自己的劳动产品或劳动时间的等价物享有权利正是李嘉图派的社会主义者的诉求。此外,马克思否认基本的人类占有行为暗含着私有财产制度甚至财产的任何特殊的社会形式,包含权利和正义的“法权关系”都产生于经济关系。因而,柯亨将自我所有权观念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批判资本主义剥削为不正义的基础是对马克思思想的严重偏离。
二、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分配原则与自我所有权
如果说马克思主义者的剥削控诉实际上是建立在某种自我所有权观念之上,尚可接受。然而,柯亨并不满足于此,他进一步断言:马克思主义者断定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公正的必须肯定自我所有权原则。在柯亨看来,自我所有权原则是使马克思主义者谴责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公正的成立的唯一出路:“如果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他们毫无疑问就是这样认为的)从工人那强制夺取剩余产品是不公正的,那这样做侵犯了工人对他自身能力的权利这个信条可以解释这点。我认为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可行的方式能解释为什么他们相信这种强制是不公正的。”[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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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表述了未来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马克思将共产主义社会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初级阶段一般也被称为“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同所有,在对社会总产品做出一定的扣除之后,人们根据自己的劳动量从社会储存中领取一份消费资料。马克思认为,这种分配原则较之资本主义是一种进步,因为原则和实践不再互相矛盾,即资本主义提倡的等价物交换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得到了实现。但是,马克思认为这个原则仍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原则,仍被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因为它用劳动这个尺度来衡量劳动者的权利,只把人看作是劳动者,而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柯亨认为,马克思说到“天然特权”时,是在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看作自我所有权原则的某种删减了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收入的自我所有权,所以它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由于社会主义是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而且在马克思看来“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435,所以,柯亨也承认,出于实际原因的考虑(可能是生产力发展需要)需要保留自我所有权原则,但这即意味着必须将其奉为一条根本原则。总之,在柯亨看来,按劳分配原则保留了部分自我所有权,是尊重自我所有权的一条原则。
就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而言,马克思说到:“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435-436柯亨认为,马克思在此表达的意思是,在物质高度富裕阶段,劳动变得极有吸引力,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人们再也没有必要根据劳动贡献来领取报酬,因此也没有保留自我所有权原则的必要了,“富裕的美妙之处并不在于使消除自我所有权成为可能,虽然它确实能这么做,而在于它使这么做成为多余”[1]133。然而,在柯亨看来,物质高度富裕的条件在当代不具有现实性,即便人类有志于此,地球资源也不答应了。所以,马克思用技术麻醉剂来回避自我所有权问题现在看来是行不通的,有必要思考如何在现代没有达到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特征的社会中,实现“自愿平等”,使自我所有权原则成为多余的新路径。虽然物质富裕会使自我所有权原则无用武之地,但在柯亨看来,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实际上是对自我所有权观念的真正实现。因为他认为,在马克思的理想社会中,个体对自身享有有效的所有权,可随心所欲地发展自己,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其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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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亨提出,在物质水平没有达到无限富裕的程度,但在物质水平相当高的社会中,可以通过人们自愿遵循平等主义的正义原则,以实现对自我所有权原则的摒弃。为此,柯亨提出了平等原则和共同体原则,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理想的正义原则,以取代实行市场经济社会的自我所有权原则。在柯亨设想的以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和共同体原则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天赋和能力差异导致的结果的不平等得到了严格限制,人们不可以再根据自我所有权而为严重的财富不平等辩护,自我所有权原则已无用武之地。然而,这种社会是建立在对人性的过度乐观的基础之上,其现实性可能会遭遇到人类的自私性和落后的社会技术的挑战。对此,柯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他坚信这样的社会主义是对人类发展到掠夺阶段的超越。在他看来,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的市场,都是一种掠夺机制。
三、柯亨对三种有关自我所有权观点的反驳
其次,柯亨提出,促进自主权的并不是自我所有权本身,反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对自我所有权的取消。在柯亨看来,“自主权”是指人的选择的范围,是个程度问题,是人所具有的选择的数量和质量的问题。在一个才能具有差别的世界里,自我所有权与自主权是矛盾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会产生没有财产的无产阶级,他们就没有多大的自主权。因此,这样的社会要想人人享有合理的自主权,就有必要对自我所有权加以限制。在一个才能相当的世界里,自我所有权也可能实现不了自主权的最大化。因为选择范围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对自我权利的大小,选择范围与此成正比;二是他人对我们的自我和物的权利,选择范围与此成反比。“如果我们所有人都没有权利做一些事情,那我们都可以在自主权方面有所获益”[1]237。其实,这种情况也符合才能有差别的世界。因而,柯亨的结论是:“促进自主权的不是自我所有权本身,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对自我所有权的取消”[1]237,“为了提高艺术家的自主权,我们不必授予他们自我所有权,我们必须限制他人的自我所有权”[1]238。
通过为拒绝自我所有权原则并不意味赞成奴隶制、限制了人的自主权和把人仅仅当作工具的辩护,柯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自我所有权原则具有的吸引力,但实际上柯亨只是切断了拒绝自我所有权原则与奴隶制、限制人的自主权和把人仅仅当作工具之间绝对的、单一的联系,自我所有权观念本身并没有被驳倒。柯亨的反驳揭露出这样一个问题,即自我所有权是一个交互主体问题,每个人的自我所有权的实现并非考虑每个人自身就可以,还需考虑他人,否则自我所有权原则只不过是空头支票。所以,每个人并不可能享有完整的自我所有权,只能是一定限度的自我所有权。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控诉资本主义剥削和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分析,柯亨发现马克思主义不自觉地运用了甚或是肯定了自我所有权原则。而众所周知,自我所有权原则是自由至上主义用来批判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对自我所有权原则的运用和持有使得马克思主义与自身追求福利国家的运动矛盾,无力回击自由至上主义运用自我所有权原则对平等所作的批判。面对这样的理论处境,柯亨认为,任何试图将自我所有权原则和平等相结合的方案都是失败的,社会主义者想要实现平等的出路只能是拒斥自我所有权观念。然而,柯亨信奉自然权利,认为自我所有权观念具有的直觉吸引力是无法驳倒的。因而,他只好退而求其次,对通常与自我所有权观念相关的三种说法进行了细致分析,摧毁了其内在关联,从而削弱自我所有权观念具有的吸引力。这三种说法分别是:否认自我所有权观点意味着赞同奴隶制、限制人的自主权和把人仅仅当作物。
最后,柯亨认为,拒绝自我所有权原则并不意味着拒绝康德的人是目的原则。在柯亨看来,自我所有权原则与康德的人是目的原则是互不蕴含的关系。柯亨的论证如下:(1)对于康德原则,康德并不是反对把人当作工具,而是反对只把人当作工具,康德原则允许在把人视为独立的价值核心的同时,可以把人当作工具;(2)自我所有权观念“意味着,你对于任何他人都不负有强制性地使用自己能力的非契约性义务”;(3)因而,反对自我所有权原则的同时可以坚持康德原则。柯亨举了个例子来进行说明:“虽然我认为身体健全者的劳动应该被用作为不幸的人提供帮助的手段,如果有必要还可以违背他们的意愿,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对身体健全者不关心,此外,我认为他们应该提供指示的服务,只是因为我认为提供这种服务不会破坏他们的生活。”[1]240柯亨还给出了另一个理由:“在遵守自我所有权的那些权利的过程中并没有蕴含我对其他人的态度”,如我尊重售票员的自我所有权的同时把他当作手段[1]240。
首先,柯亨认为,否认自我所有权观念并不意味着赞同奴隶制。柯亨提出,在诺齐克看来,“只要我不拥有我自己,我就是一个奴隶”,奴隶制的特征是非契约性的义务,假如我缺乏对于我的某种能力或活动的权利,这实际上可能是因为我有这样的义务,但这并不能得出我就是个奴隶,因为这并不能得出另外一个人享有我缺乏的那种权利,因而,自我所有权的缺乏并不意味着奴隶制。此外,柯亨还指责诺齐克没有谈到对他人的部分所有权,而只考虑到了对自己没有完整的自我所有权造成的困境,他没有区分开不构成奴隶制的契约性义务与他认为构成奴隶制的非契约性义务,因而会出现自愿为奴这样的悖论,对此,诺齐克必须解释为什么非契约性的义务较非完全奴隶制的契约性义务更像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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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思与启示
柯亨从生产资料的分配和劳动产品的分配两个角度考察了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控诉,认为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公是剥削不正义的前提条件,但这种不正义是一种因果性的根本不正义,劳动产品的分配不公才是规范性的根本不正义,而柯亨得出的规范性的根本不正义主要是基于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剥削是“掠夺”“盗窃”,掠夺和盗窃之所以是不正义的,在于拿走了本属于别人的东西,也就是资本家拿走了工人应得的东西。工人的什么应得遭到了资本家的掠夺?工人为什么应得那些?柯亨认为,要解释这些,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自我所有权观念,即工人是自己人身和能力的所有者,不应该像奴隶般在别人的指挥下使用自己的能力并让自己的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被别人无偿地拿走。只有工人才生产了有价值的产品,而资本家却占有了有价值的产品的部分价值。由此出发确实可以谴责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但这并不能得出,马克思主义者对自我所有权观念持赞同态度,或者说是他们提倡的原则,至少不是马克思本人提倡的原则,因为马克思明确反对在分配问题上做文章,而且他也并不认为工人应该得到劳动产品的全部价值。这从另外一方面反映了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归为一种不正义批判实际上是落入了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漩涡中。不过,柯亨道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重大事实,即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在法律上对自身享有所有权,就像一个人对一个物享有所有权一般,每个人也可以把自己当作物一般出卖和交换。
柯亨对马克思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设想与自我所有权原则之间关系的分析,道出了马克思的设想在当代面临的困境,他为此做出了理论修正,提出以平等原则和共同体原则为指导的平等主义的社会主义,对于思考社会主义何以是社会主义,如何优越于资本主义,具有启发意义。然而,柯亨设想的这种社会主义不具有现实性,而且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实践后果。尽管作为一种理想,这种社会主义可以消除更多偶然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能让由于偶然因素的影响导致的处境较差者的生活境况比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境况要好,也就是能消除自我所有权的不良影响,这种社会主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有可能实现,但在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不具有现实性,而且社会主义社会自身不可避免地会带有资本主义的痕迹,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
自我所有权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的伴随物,因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和能力享有所有权,也就是将人物化、商品化,以方便在市场上买卖。自我所有权作为自然法向自然权利过度的中介,在资本主义兴起时,起到了反对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解放人的作用,但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化为将人贬低为物为商品的作用。在洛克时代,用自我所有权为私有财产辩护有一个神学维度,即上帝将一切给予了我们,我们通过劳动使得土地产量变多了,是对上帝意愿的实现,所以我们才可以对劳动所得享有所有权。但是到了当代,神学维度已经逐渐褪去,自我所有权演变为个人对自身的绝对主权,对他人的责任和关爱这一前提性要求已消逝。自我所有权逐渐演变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人们主张自主权提供了理据;另一方面却让人沦为自己的奴隶,因为可以凭借该自然权利卖身为奴,也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所处的新型的奴隶状态,这种奴隶状态被一纸合同所粉饰,更加隐蔽,看似一切都是无产阶级自己的选择,是自愿的,他们享有对自己的人身和劳动力的所有权。这也正是以诺齐克为代表的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用自我所有权原则为之辩护的资本主义社会。实质上,他们只不过是用反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意识形态来为资本主义辩护,他们所说的自然状态实质上不过是简单化了的资本主义市场模型,由此得出的分配正义原则只不过是市场交换遵循的原则。这正好诠释了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3]379。也就是说,不存在永恒正义,在不同时代正义的内容是不同的,所以,对正义的谈论应该根据具体的社会现实,尤其要根据生产方式。尽管正义的本意是“各得其所应得”,但确定“应得”的标准是不同的,关于正义的争论焦点也主要在于此。马克思反对空泛地谈论正义,主张在具体的生产方式中考察正义。柯亨对社会主义的信念虽然难能可贵,但他过多地从信念出发来讨论理论问题,背离了马克思历史的、现实的理论研究方法,削弱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激进性,完全落入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套路之中。
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从而消除了资本主义因劳动和资本的分离而引起的剥削。社会主义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真正实现了根据劳动贡献领取消费资料,是资本主义等价交换的真正实现。然而,从现实来看,社会主义还无法完全取消市场经济,自我所有权还有用武之地,但社会主义要保留的并不是完整的自我所有权,而是具有一定限度的自我所有权。自我所有权观念实际上表达的是人们对自己想要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应该享有的主要发言权,对这一诉求的表达不应只停留在法律规定上,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力争对其的真正实现。要确保每个人都能实现这个诉求,需要对自我所有权有所限制,而不是提倡完整的自我所有权,因为由于能力和天赋的差异,完整的自我所有权会导致一部分人的自我所有权形同虚设。柯亨对自我所有权观念的分析揭露了完整自我所有权具有的悖论性,他也提倡对自我所有权有所限制,但具体如何限制并没有说明。
3.我们每个人都要养成绿色消费的健康行为,切实支持可持续发展。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作为未来社会的生力军,我们是重要的消费群体,应该成为绿色经济的“先锋”。除了在课下积极查找绿色经济的相关知识外,也要动员身边人参与到绿色环保的活动之中,必须将绿色消费这一理念应用到个人的日常行为中,实行健康、持续性的消费。当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从实行可持续发展的点点滴滴做起,比如关掉教室不必要的电源、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为26度、决不浪费水资源等,通过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节约行为,从而让可持续发展成为一种现实。
根据A.M.Honore对完整的自由主义的所有权(full liberal ownership)的经典界定,可以对完整的自我所有权所包含的权利进行具体分析,从而能对认识自我所有权的界限有所启发。A.M.Honore认为完整的自由主义的所有权包含这11项内容:(1)占有权,(2)使用权,(3)管理权,(4)收入权,(5)资本权,(6)免于征用权,(7)遗赠权,(8)无期限享受权,(9)避免有害使用的义务,(10)可用来偿还债务权,(11)剩余索取权。对应自我所有权来看:(1)(2)(3)项权利适用;(4)表面上适用;(5)在能力和技能从身体角度来看无法与能力和技能持有者分离这个意义上说,不适用,但另一方面人们可卖身为奴或出让管理权以获得一份工资;(6)可理解为防止强制劳动;(7)不适用;(8)只要能力和技能继续存在就适用;(9)发挥自己才能时有义务不伤害他人;(10)在一个不存在受契约约束的奴隶社会中,才能不易被拿走以偿还债务;(11)人们可以允许他人短期内管理自己的技能,但技能终归要还给它们的承担者[4]198。由此可见,自我所有权的内容与对物的所有权有所不同,一些项不适用于自我所有权,或者是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这主要表现在(4)(5)(7)(10)和(11)。人们应该对自己的人身和能力享有(1)(2)(3)(6)(9)和部分(4),原因在于通过自己的人身和能力得到的收入实际上离不开其他因素的作用,所以并不是完整的收入权。自我所有权与对物的所有权内容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人与自己人身和能力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人与自己的才能不可分离,直接构成人的一部分,人的寿命决定着才能的寿命,而人与物则不同,二者可以分离。也正是人与自身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使得完全自我所有权内在地包含悖论,这种悖论在(5)和(10)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本来自我所有权要表达的是“人是自己人身和能力的主人”,然而,也正是因为人是自己能力的主人使得人可以卖身为奴,走向自我所有权要表达的意思的反面。因而,需要对自我所有权做具体的分析才可消除理论上的混乱,完整的自我所有权是虚妄的,完全没有自我所有权又会失去保护,每个人一定限度的自我所有权才是合理的、切实可行的,也才是符合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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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Cohen on Marxism and Self-Ownership
ZHANG Na
Abstract According to Cohen,the concept of self-ownership is the theoretical core of the idea of the supre-macy of freedom,is the principle that egalitarians should reject and that Marxists should oppose.However,he pointed out that the Marxist criticism of capitalist exploitation implies the recogni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elfownership,which is still reserved in the principle of distribution in the future communist society envisioned by Marx.For this reason,while weakening the attraction of the concept of self-ownership,he proposed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community to replace the principle of self-ownership.Cohen's interpretation reveals the challenge that Marxist theory faces in contemporary,but he thinks that Marxist accusation of exploitation unconsciously applied or even affirmed the principle of self-ownership,which is a serious deviation from Marx's thought.It is not realistic to completely abolish the principle of self-ownership in socialist society because socialism should retain a limited degree of self-ownership.
Key wordsG.A.Cohen;self-ownership;Marxism;justice
收稿日期:2019-02-2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8YJC710025)
作者简介:张娜(1989-),女,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21(2019)03-0066-07
(责任编辑 王志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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