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尹淯淏[1](2021)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中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国际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文中指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奠定了基础,完善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问题银行风险出清,进而维护银行系统稳定和有序竞争。存款保险制度在处置银行风险中具有稳定预期、防止挤兑、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等正向作用,但也存在市场约束弱化、道德风险等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积累了不少可参考借鉴的经验。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化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更加注重审慎监管与存款保险早纠机制的有机结合,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化风险处置平台作用,健全商业银行风险退出处置法律框架。
杨超[2](2021)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family trust(或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徐静[3](2021)在《问题银行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也在加快推进。目前,我国问题银行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经营失败的银行缺乏正常的淘汰机制。加快建立问题银行机构退出机制,明确哪些退、何时退、如何退等问题,既能提高对问题银行机构风险处置的精准性和针对性,有序化解金融市场风险,又可以为银行业经营者敲响风险意识警钟,进而维护整个金融行业的秩序与安全。
王斐民[4](2021)在《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文中提出修订《企业破产法》应当考虑其与金融法的衔接。目前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时机还不成熟。未来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应当以制定《金融稳定法》为引领而非以《企业破产法》为主导;危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以监管程序为主导而非以司法破产程序主导。目前亟需完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113条的规定,以建立金融法和《企业破产法》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破产清偿顺位上的协同性。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应增设终止净额结算条款,以便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宋培鑫[5](2021)在《论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法律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公民风险防范意识的逐步提升,我国保险行业不论是在行业规模、机构数量还是创新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保险行业所面临的诸如行业隐患、机构内部风险等问题也随之逐渐暴露。在此背景之下,如对保险机构存在的风险置之不理或缺乏有效的处置,必然将引起风险的扩大以及蔓延,既不利于保险业的整体发展,也将对国民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从现行立法以及风险处置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有关于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法律制度框架,同时,监管机构在通过多次风险处置实践积累了一定程度的经验,执法能力和水平逐渐提高。但整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立法以及实践现状,结合和借鉴域外风险处置的立法经验,对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建议。除序言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共分为六部分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基本内涵。厘清保险机构风险处置与问题保险机构的概念与定义,并基于此分析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法律性质、基本特征以及立法原则。保险机构风险处置作为一项金融监管措施,其立法原则应当遵循协调性原则、适度监管原则与效率原则。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立法现状。本部分先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分别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层面中关于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规定,然后对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等在内的主要风险处置措施逐一进行分析和总结,包括不同措施的适用情形、适用程序等内容。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典型案例。本部分首先对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明确每一个案例中风险发生的原因、监管机构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风险处置结果。以此为基础,归纳实践产生的成功经验,以及所暴露出的不足与缺陷。其中,不足与缺陷主要体现在风险处置工作中的程序合法性与规范性有待加强以及风险处置手段的丰富性以及多样性不足两个方面。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基于前三部分的基本内涵、立法现状以及典型案例可见,主要问题有三。一是由于立法的模糊以及空白,相关立法规范存在可操作性与指导性不足的问题。二是当前制度设计上缺乏对行政权力的制衡,不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导致公众监督作用无法被有效的发挥。三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进行风险处置缺乏上位法依据、参与风险处置的规定过于原则、保险保障基金的角色定位模糊等情况。第五部分主要阐述域外关于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立法经验。在域外立法经验的选择上,主要总结和分析美国、日本两国的风险处置制度。基于两国风险处置的历史背景,对两国风险处置中的法律体系、具体处置手段、行政权力分配等内容进行探析,总结可以借鉴的立法经验。第六部分则是针对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建议。针对本文第四部分提出的主要问题,措施建议依次对应,可分为三方面。第一方面,完善保险机构风险处置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制定专门的《保险机构风险处置条例》,完善风险处置的法律体系。丰富风险处置措施类型,如引入托管、行政重组等措施。第二方面,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强调市场化手段在风险处置中的作用,借助社会资本的作用对风险进行化解。同时,完善风险处置中的信息公开制度,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不同的信息公开要求。第三方面,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具体包括明确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的法律依据,将参与风险处置纳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的法定情形之中。细化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内容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的角色定位。
倪伟华[6](2021)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财产研究 ——基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经营的风险也转移到个人乃至家庭中来,直接或间接的风险致使个人深陷危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我国在债务处理问题上,承袭着传统的民事执行程序的进路,而且已经走到了极致,甚至将要走向其反面,债务问题已经成为不利于我国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件,所以现有的民事执行制度已经无法解决我国的债务问题,亟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代替现有的个人债务处理办法来解决债务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虽然我国还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还只是“半部破产法”,但随着温州市平阳县法院在2019年成功办结的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以及这两年来很多法院陆续展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初步探索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审理流程,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优秀的司法实践经验。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处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前列的深圳率先开展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起到了先锋示范作用,也彰显了我国审慎包容,鼓励创业创新的大国基调,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也势在必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债务人“有产可破”,因此债务人财产是个人破产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所以对债务人财产的识别以及对破产财产和豁免财产的界定便是整个破产程序中重点,只有界定好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才能更好的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在有些法域并不当然的加以区分,但是我国《破产法》和《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都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区分,并以债务人破产申请时和破产宣告时为节点,所以本文也对此作了概念区分,从广义角度来讲,债务人财产的内容是包括破产财产和豁免财产。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破产法领域,然后出于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划分出豁免财产后便是用于清偿债权人的破产财产。本文论述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选题背景、意义和目的论述;第二部分是对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概念的论述;第三部分是对债务人财产识别、对债务人财产产生的时间和范围做了界定;第四部分是综合对比分析国外的立法例后,结合《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中对债务人财产的规定,分别阐述了破产财产和豁免财产的范围;第五部分是在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考察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对债务人财产方面的立法设计。
张玉玲[7](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历经百年而初心如始,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始终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全党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如何破解“历史周期律”,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拒腐防变的新路,一直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探索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概括。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本源、传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和显着优势的监督体系,是能够保持拥有9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具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在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以宏观的历史视野,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性研究,仍是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本的理论基础,以逐一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应该完善和发展的短板是什么等基本问题为逻辑主线,渐次展开本文的研究与论述。本文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与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论文正文部分由六章内容构成,分别概述如下:第一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模式。分别从基本概念界定、十大要素的梳理整合和“多维立体协同”监督模式及其特点三个方面,从宏观上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二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分别阐释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厘清监督主体、强化问责——“谁来监督”,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从内容逻辑视角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三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本文认为对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的坚守、对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精神内核的继承创新、对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的秉承、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思想的域外借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重要的思想来源。分别从理论维度、实践维度、历史维度、世界维度,分析回答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第四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首先,依据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脉络,分三个阶段梳理其发展历程: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二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面恢复与发展(1978-2012);三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2012——)。其次,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分别从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两个方面,阐释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第五章主要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与现实贡献。首先,通过古今中外权力监督体系的比较,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显着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优势,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其次,基于显着优势分析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方面的现实贡献: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从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第六章主要剖析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本文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成果颇丰,但当前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逐渐成熟定型,仍然面临三个方面的现实挑战:一是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二是党内监督的短板——“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有待加强;三是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基于对现实挑战的剖析,本文提出新时代应对现实挑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三条对策:一是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协同性;二是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三是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分别从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完善和发展的薄弱环节是什么。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宏观提炼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的未来展望。本文基于以上六章内容的研究,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第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的“制度密码”。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管住公权力”的“中国智慧”。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研究,协同监督机制研究,权力配置、运行和制约机制研究,以及关于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阐释,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方向。
陈鹏[8](2021)在《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08年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巨大的破坏力以及监管机构模棱两可的监管态度,摇摆不定的监管策略,打破了人们对于大型金融机构的崇拜以及对监管机构的信任。包括美国、英国、欧盟、日本在内的众多金融监管制度先进的国家,通过谋求建立更为先进的监管方式,用以解决,当前存在的一种因“大而不能倒”产生的“道德风险”的隐性规制显性化问题。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共同倡议之下,共同打造一套着力解决“大而不能倒”道德风险问题的具备先进性、针对性的制度,即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这套制度,首先具备能够识别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的功能,其次能够强调宏观金融系统的审慎监管用以保证金融业的整体稳定和发展,再次这套制度应具备完善的、具有系统重要性功能的银行有序、高效、快速退出的能力。最终通过立法的方式,构建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度框架,通过分配监管权责,结合各类标准,用以确保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可执行性,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启动标准中遇到的时机、效率、启动主体等核心问题,模块化启动标准中的定性标准、定量标准,用以提高监管机构在启动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时的高效、准确、恰当。银行应该首先用尽市场资源,且银行的损失应该本着谁收益谁损失的原则,将损益交还给投资人,让股东与投资人承担相应的风险,监管机构、金融立法者重点考虑对金融消费者以及储户、纳税人的金融安全进行保护。对比我国传统的拯救银行的方式:“一般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或具备区域重要性的银行,陷入危机时或可能发生挤兑倾向或当这些银行有需要,政府都会提供方方面面的帮助,用以帮助银行发展或防止发生区域性、地方性甚至全国性的金融不稳定。国家为这些“金融巨鳄”提供隐性担保。多次提供此类隐性担保,导致这样的隐性担保行为显性化。很多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正是抓住了央行或者说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以稳定宏观市场经济为核心的特征,过分惧怕金融市场的不稳定。通过分析我国过往的金融案件以及我国金融发展趋势,发现以上的救助方式、救助行为,短期可以快速缓解金融动荡,但长期不利于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为公共财政增加了不确定性负担、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的大环境,扰乱了金融监管当局可预期监管秩序。尤其是到了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传统的、行政性远高于司法性的救助与处置模式,已经不再具有时代性,监管制度需要与时俱进的革新,当前我国的金融不再拥有利用纳税人的公共资金来解决陷入危机中的银行的适用正当性基础。参考国际标准以及各金融监管制度更为健全国家、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银行危机处置相关的立法基础以及司法环境,在保证处置目标、处置目的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构建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度框架。通过分配监管权责,结合各类实践及标准,用以确保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可执行性,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的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启动标准的中遇到的时机、效率、启动主体等核心问题,通过确定启动标准中的定性标准、定量标准来提高监管机构在启动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时的高效、准确、恰当。明确处置问责机制,通过的法律的方式,对可能设计到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进行制度设计,提供相关权利主体的司法救济渠道。本文的结论是:通过改革我国传统的处置模式,构建和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法律制度,通过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市场提供一个理性化的预期。同时,与我国传统的处置模式相比,本文设计并完善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法律制度的方面包括:通过立法的模式,构建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框架,包括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定主体、计划的更新程序、制度的处置机构、处置权、处置程序、以及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配套措施,和让渡部分权益的股东、债权人的救济途径。一改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处置机构及其行使处置权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过分依赖人治而非法治的特点,通过法律的方式,防止国家财政部的公共资金被滥用,把属于市场的归还给市场,确定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管条件。通过制度的架构,重新分配银行危机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将金融市场的风险归还给股东以及债权人,通过使管理层负担更多的承担,激励管理层和股东更加积极主动的履行其职责,审慎经营,调整投资策略,控制风险偏好,降低道德风险。不仅为了彰显法律的公平与争议,同时为了保证每一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秩序,必须通过法律的方式确定公共资源的使用方式以及使用正当性。本文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建的基础,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包括现有制度能够为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以及完善后的新制度会对现形监管机构带来哪些新的权利义务。二是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中各权力机关的配置,其中包括统筹协调的权力、恢复与处置计划框架的制定权,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启动权,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处置权,让渡了部分利益的股东和债权人的救济权。三是处置程序的设计。通过参考域外关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建立,以及最新的监管处置相关法律的国际制度安排。遵循市场规则,为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执行程序,提出了处置程序法律化、结合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设立一套预处置机制,结合存款保险以及破产清算等。四是处置措施的安排,通过组建银行内部恢复与处置计划的领导小组和包括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内的危机管理小组,坚持“市场资源用尽”原则,多领域、多角度、高效的处置措施。将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保证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可以快速的被获取,保证金融领域的宏观稳定与发展。
孟二壮[9](2021)在《近代中国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研究》文中认为传统商业会议所由地区内工商业者自发组成,是以表达工商业者要求、维护成员共同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民间经济组织,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行会制度。日本国内的商业会议所设立于明治维新之后,1928年后改称商工会议所。在日本政府指导和资助下,近代中国东北地区的奉天率先设立日本商业会所,之后逐渐深入到东北腹地。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是维护日本工商业者利益的经济组织,同时是日本侵华与资本扩张的产物,对于协助日本政府在东北经济扩张,扩大日本在东北的商权,维护统治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论文以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为研究对象,主要依据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出版的《月报》《事务报告》等资料以及亚洲历史资料中心所藏相关档案,着重分析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设立、发展,管理与经营,商业会议所的主要活动及情报调查等内容,尤其在近代日本在东北侵略扩张时期,对日本商业会议所在九一八事变等事件中的态度、战争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尝试厘清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性质。日俄战争后,在东北地区开埠通商、日本势力在东北扩张渗透以及东北地区形成日本人社会等背景下,日本开始在东北设立商业会议所。从商业会议所的设立时间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日俄战争后,奉天、安东日本商业会议所率先设立;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规模扩大、数量增加,日本在东北增设大连、营口、长春、哈尔滨、铁岭日本商业会议所;伪满洲国建立后,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深入扩张,吉林、齐齐哈尔、鞍山、锦州、海拉尔、图们、牡丹江日本商工会议所相继设立。历次日本在东北的侵略扩张,都是商业会议所发展的重要时期,到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深入到东北各个地区,总数量达到15个。从设立区域来看,商业会议所的设立、发展与日本在东北的侵略扩张步调一致,并逐渐深入到东北腹地。与中国关内日本商业会议所设立情况相比,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设立间早,且较为集中。各商业会议所间也建立起紧密的网络关系,并组成商业会议所联合会,商业会议所也成为日本管理和经营东北地区日本工商业最为重要的经济组织。通过对商业会议所的管理及经营进行考察能够看出,第一,从依据法令上看,由于日本在东北的行政机关分立,导致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设立的法令依据并不统一,商业会议所最初在运行上时常面临会员人数不足、经费短缺的困境。一战后,日本政府对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进行改革,并为商业会议所提供补助金,解决了商业会议所经费不足的问题,并扩大了会员的规模,强化了政府对商业会议所的领导。第二,从事务内容、管理机构等方面来看,商业会议所有着完备的管理机制,作为连接日本政府与工商业者的重要机构,商业会议所有实力配合日本在东北推行各项政策。在人事构成上商业会议所的领导阶层被大企业商人、政商议员把持,作为商业会议所顾问人员的特别议员皆为日本政府人员,大量中小工商业者会员并不占领导地位。第三,商业会议所名义上为民间经济组织,但商业会议所受日本政府的资助,其决策和行动受日本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总领事馆为商业会议所事实上的领导机关,商业会议所真正代表地区工商业者利益的空间非常有限,因此商业会议所的“民间性”并不纯粹。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活动来看,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日本工商业者的名义回应日本政府有关工商业问题的咨询,并向日本政府开展陈情请愿活动,努力维护东北地区日本工商业者的利益及保持商业活动的安定化,不断扩大日本经济在东北的强势地位。二是,作为日本工商业者的代表机构,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以维护工商业者利益为宗旨,在协调和仲裁商工纠纷,救济日本工商业者等方面展开的活动。三是,当日本在东北的扩张步伐遭遇阻碍以及日本工商业者经营面临困境时,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不断将经济问题政治化,通过向日本首相、外务大臣、日本领事、关东军长官等政要积极开展请愿运动,敦促日本政府以政治、外交甚至军事手段解决东北地区日本商人的经济问题。四是,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军事参与,尤其是在九一八事变爆发前后,在九一八事变前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积极参与关东军对东北的侵略。伪满洲国建立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立即着手日“满”经济振兴,维护战后日本在东北地区的权益,竭力为日本的侵略行径服务。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同时是日本在东北的情报调查机关,其调查活动构成了日本情报网络系统中的重要一环。从日俄战争后到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三十余年间,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是日本制定对华经济侵略政策的重要情报提供者和直接参与者。商业会议所对华积极展开情报调查,编纂了数量庞大的经济情报资料。这些第一手调查资料不但无偿或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日本工商业者使用,能够为日本工商业者及企业提供贸易信息,对贸易和生产进行调整,使日本工商业者和企业在贸易扩张中获得有利的地位,而且还作为经济情报通过各种渠道传回日本国内,直接或间接地为日本政府制定经济扩张、侵华政策提供了情报支持。总的来说,商业会议所作为沟通政府与工商业者的经济组织,在维护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工商业者共同利益、促进工商业发展、稳定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作为日本侵华与资本扩张的产物,是在日本政府的指导和资助下设立,带有强烈依存日本政府的特征,同时有着较强的排外性和侵略性。其实际活动始终在日本对华政策下进行,呈现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日本对东北的侵略政策当中,为日本国家利益服务。在九一八事变中,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与日本军国主义合流,成为参与和配合关东军行动的重要民间势力。最终,在日本所谓“日满经济紧密化”的号召下,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被改组为伪满洲国管理下统制工商业的行政机构。
阴笑弘[10](2021)在《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思考》文中提出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步建立了基本的风险处置法律框架,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金融危机的发生。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为止,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通道仍需进一步打通,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仍需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借鉴现有先进的国际经验,重点在于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和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中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国际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综述与本文研究 |
(一)《存款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前,学者们主要围绕国际经验借鉴及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建议展开研究 |
(二)《存款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存款保险制度下完善商业银行退出机制成为研究的重点 |
(三)已有研究述评 |
三、国际上商业银行退出处置的实践与经验启示 |
(一)高风险商业银行处置与退出的国际实践 |
1.20世纪30年代,美国商业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初步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购买承接的方式进行退出处置 |
2. 经历了20世纪几十次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发布《高风险金融机构识别与处置指引》,提出有效处置与退出的关键特征 |
4. 针对大型金融机构退出处置,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探索成本最小化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机制 |
(二)经验与启示 |
1. 适用法律比较完善并确定明确的处置主体:存款保险机制发挥重要作用 |
2. 风险金融机构退出处置的关键前提:加强监管、问题银行动态识别和早期纠正 |
3. 风险金融机构退出处置的路径和方式:全流程规范与分等级处置 |
4. 风险金融机构退出的重要原则和趋势:隔离风险与低成本之间进行平衡,突出市场化 |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中商业银行退出实践和问题 |
(一)存款保险制度下高风险银行退出进入市场化探索新阶段 |
1. 高风险银行退出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
2. 处置方式不断拓展,实现高风险银行市场化退出的初步探索 |
3. 更加重视和完善风险识别和早期纠正机制 |
4. 存款保险基金不断积累和社会舆情条件为银行市场化退出奠定了基础 |
(二)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市场化退出面临的主要问题 |
1. 问题银行或高风险银行的界定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
2. 存款保险制度的早期纠正职能仍待完善 |
3. 风险银行退出处置的具体条款亟须规范和完善 |
4. 涉及高风险银行市场化退出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修订 |
五、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平台作用,完善市场化银行退出机制的建议 |
(一)注重审慎监管与存款保险早纠机制的有效结合,完善商业银行风险退出的预警机制 |
1. 不断强化存款保险制度在风险预警和早期纠正中的主导作用 |
2. 加强早期纠正与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信息共享和早期介入措施方面 |
(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化风险处置平台作用,推进商业银行市场化退出形成长效机制 |
1. 制定相对完备的风险退出处置预案,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 |
2. 进一步拓宽存款保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
3. 探索建立特殊处置机制 |
(三)健全商业银行风险退出处置法律框架,并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效衔接 |
(2)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源流及法律构造 |
第一节 家族信托之肇始 |
一、家族信托早期形式:英国用益制 |
(一)用益制度(Use)——特殊的土地处分制度 |
(二)衡平法的诞生——对用益制度的弥补 |
(三)溯源理论之争——罗马法说和日耳曼法说的排除 |
二、现代家族信托形式:双重用益制 |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架构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及其家族办公室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概述 |
(二)家族办公室制度的理论探析 |
二、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家族信托 |
三、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评析 |
(一)可替代遗嘱的信托(will alternatives) |
(二)专为配偶设立的信托(marital trust) |
(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信托(trust of incompetent person) |
(四)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 |
(五)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演进历程 |
一、历次整顿——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
二、萌芽期——离岸信托的选择 |
三、酝酿期——家族信托业务的破冰 |
四、发展期——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 |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 |
一、信托公司主导的资产专用性模式 |
二、银信合作共赢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
一、家族信托的功用 |
(一)灵活传承财富 |
(二)有效隔离风险 |
(三)便于税务筹划 |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动因分析 |
(一)信托行业内部环境变化 |
(二)市场需求驱动金融创新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
一、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 |
(一)慈善信托可填补慈善事业的空缺 |
(二)慈善信托可保障捐赠物的安全 |
(三)慈善信托可激发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
二、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
(一)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
(二)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 |
三、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 |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我国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
二、大陆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原则 |
三、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
第二节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混乱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界定范围模糊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标准之争 |
(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概念廓清 |
(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监管比较 |
二、界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存在的问题 |
(一)商事信托范围界定不清 |
(二)商事信托监管混乱 |
(三)《信托法》中民事信托设立要件严苛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缺失 |
一、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根本来源——信义关系 |
(一)传统信托业界法律关系性质——平等交易关系 |
(二)信义关系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
二、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利益冲突 |
(二)“代理问题”传统解决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三)“不完备契约”理论与代理成本解决路径之信义义务 |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陷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家族信托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信托登记制度分析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公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信托公示制度的双重性 |
四、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严苛 |
(二)信托登记财产范围模糊 |
第五节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中国化进程 |
(一)我国慈善信托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
(三)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争论 |
三、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滞后 |
四、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
五、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
第六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矛盾 |
二、受托人的选任规则混乱 |
第七节 我国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
一、股权家族信托欠缺税收机制 |
二、受托人难以介入家族企业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融合 |
一、“物权+债权”模式 |
二、“双财团理论”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向民事信托复归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
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
三、公平义务 |
四、适当性义务 |
五、说明义务 |
第四节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
一、生效主义向对抗主义蜕变 |
二、限定财产的信托登记范围 |
第五节 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
一、受益人救济制度之填补——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
二、税收优惠制度之补足——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
第六节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信托的完善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之修正 |
二、受托人选任条件之弥补 |
第七节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重思 |
一、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 |
二、信托机构内部设置受托人委员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增设金融机构实施破产专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足 |
二、《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修改建议 |
(一)《企业破产法》第134条与金融法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与不衔接的问题 |
(二)《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建议条款及其理由 |
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修改建议 |
(一)《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与金融法规定的不一致问题 |
(二)《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修改建议及其理由 |
四、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结算问题 |
(一)《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31条、第40条与金融法上终止净额结算规定的不一致问题 |
(二)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提前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及其理由 |
(5)论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法律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1章 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内涵 |
1.1 保险机构风险处置与问题保险机构 |
1.2 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法律性质 |
1.3 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基本特征 |
1.4 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立法原则 |
第2章 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立法现状 |
2.1 保险机构风险处置法律制度的制度框架 |
2.2 保险机构风险处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3章 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典型案例 |
3.1 典型案例梳理 |
3.2 典型案例的分析 |
第4章 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
4.1 立法规范的可操作性与指导性不足 |
4.2 制度设计上缺乏对行政权力的制衡 |
4.3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5章 域外关于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立法经验 |
5.1 美国 |
5.2 日本 |
5.3 总结与分析 |
第6章 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
6.1 完善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
6.2 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
6.3 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6)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财产研究 ——基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rt |
一、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选题的背景 |
2.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目的和创新 |
1.研究目的 |
2.论文创新点 |
二、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概述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 |
1.个人破产的定义 |
2.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
(二)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
1.理论学说 |
2.立法界定 |
(三)债务人财产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意义 |
1.债务人财产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 |
2.债务人财产是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导向 |
三、债务人财产的识别 |
(一)债务人财产的产生 |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
1.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
2.破产程序开始后取得的财产 |
3.债务人财产中共有财产的分割 |
四、债务人财产中的破产财产和豁免财产 |
(一)债务人财产中的破产财产 |
1.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 |
2.破产财产的范围 |
(二)债务人财产中的豁免财产 |
1.豁免财产的价值 |
2.豁免财产的范围 |
五、未来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财产的立法设计 |
(一)关于破产财产的规定 |
1.采用相对的膨胀主义原则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 |
2.将劳动收入按比例纳入破产财产 |
3.明确房产和车辆是应分情况纳入破产财产 |
4.明确债务人对新取得破产财产的申报义务 |
5.明确将破产财产转换为豁免财产的行为效力 |
(二)关于豁免财产的规定 |
1.豁免财产的界定原则 |
2.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豁免财产的范围 |
3.明确豁免财产的基本构成 |
4.明确豁免财产的价值限额 |
5.适时变更豁免财产的范围 |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
1.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2.完善个人征信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
(二)主要研究领域及代表性观点简介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模式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公权力与腐败 |
(二)监督、监督制度、监督体系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认识的不断深化 |
(二)学界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的探讨 |
(三)梳理与整合:党和国监督体系的“十大要素”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结构模式 |
(一)“多维立体协同”监督结构模式及其结构分析 |
(二)“多维立体协同”结构模式的特点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 |
一、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 |
(一)党内监督坚守“人民至上”的初心使命,不断推进自我革命 |
(二)国家监督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打造廉政为民政府 |
(三)社会监督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构筑人民监督网 |
二、厘清监督主体——“谁来监督” |
(一)厘清党内监督多元主体 |
(二)厘清国家监督多元主体 |
(三)厘清社会监督主体 |
三、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 |
(一)党内监督对象始终坚持全覆盖和抓“关键少数”相结合 |
(二)国家监督逐步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 |
(三)社会监督对象的统一性和全覆盖 |
四、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 |
(一)压实责任,党内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二)强化责任担当,国家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三)依法有序监督,社会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 |
一、始终坚守马列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 |
(一)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内核的坚守 |
(二)对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继承 |
二、始终继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的精神内核 |
(一)学习借鉴苏联的党政监督模式 |
(二)党政监督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
(三)重视党政监督法规建设 |
(四)建立局部政权条件下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 |
三、始终秉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 |
(一)对我国传统法治监察思想的传承 |
(二)对我国传统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思想的借鉴 |
(三)对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教育的扬弃 |
四、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思想的借鉴 |
(一)各国应在共同反腐中交流互鉴 |
(二)对资产阶级权力监督思想的批判吸收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 |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度框架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 |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恢复发展(1978-2012) |
(三)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发展(2012——)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二)必须坚持紧扣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 |
(三)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 |
(四)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
(五)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 |
一、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 |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优势 |
(四)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 |
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贡献 |
(一)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
(二)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 |
(三)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 |
(四)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 |
第六章 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
一、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 |
(一)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 |
(二) “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仍是党内监督的短板 |
(三)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
二、健全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对策 |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协同监督机制 |
(二)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难题 |
(三)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8)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基本问题 |
一、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概述 |
(一)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 |
(二)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概念 |
(三)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特征 |
二、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必要性 |
(一)“大而不能倒”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 |
(二)解决“大而不能倒”道德风险的有效制度 |
第二章 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法律现状分析 |
一、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法律现状 |
二、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主体存在权力与义务的重叠 |
(二)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启动标准单一 |
(三)恢复与处置计划执行程序混乱 |
(四)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不足 |
第三章 国外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借鉴 |
一、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定框架法制化借鉴 |
(一)欧盟模式:全面的“预防与准备”框架 |
(二)美国模式:与金融法结合式的制定安排 |
二、恢复与处置计划启动标准多样性选择 |
(一)欧盟可选择性的处置计划启动框架 |
(二)美国:软标准 |
(三)英国:一般、市场化、临时国有化 |
三、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执行程序法律化 |
(一)欧盟:可选择的处置程序 |
(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导处置计划执行 |
四、法律统筹下的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与配套措施的衔接 |
(一)美国: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执行机构 |
(二)英国:立法快速更新的破产清算制度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 |
一、完善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中各主体的权力义务分配 |
(一)银行内部组建恢复与处置计划领导小组 |
(二)针对领导小组的穿透式监管 |
(三)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具备决定权、统筹权 |
(四)监管机构组建危机管理小组 |
(五)以危机管理小组为基础构建金融安全网职能 |
二、恢复与处置计划处置程序法律化 |
(一)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启动标准 |
(二)设置执行处置程序的预处理机制 |
(三)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执行处置程序 |
三、构建恢复与处置计划配套措施衔接制度 |
(一)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 |
(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与破产法 |
(三)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近代中国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设立及发展 |
第一节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设立背景 |
一、近代东北开埠通商与外国资本的进入 |
二、日本在东北的扩张渗透 |
三、东北地区日本人社会的形成 |
第二节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设立与发展 |
一、日俄战争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设立(1907 年-1914 年) |
二、一战爆发后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发展(1915 年-1931 年) |
三、伪满政权下东北地区日本商工会议所的扩张(1931 年-1937 年) |
四、商业会议所的解散与商工公会的出现(1938 年-1945 年)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管理与经营 |
第一节 商业会议所的法令依据问题 |
一、商业会议所设立的法令依据 |
二、商业会议所社团法人化改革 |
三、统一商业会议所法的制定 |
第二节 商业会议所的管理机制 |
一、商业会议所的事务及组织 |
二、商业会议所的人员构成 |
三、商业会议所的经费来源及用度 |
小结 |
第三章 近代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活动 |
第一节 商业会议所与日本在东北的经济扩张 |
一、保障日本商品在东北市场的贸易优势 |
二、与东北市场上的外国资本进行竞争 |
三、配合日本在中国东北进行金融扩张 |
四、商业会议所陈情请愿活动的分析——以1907-1937 年的奉天日本商所为例 |
第二节 商业会议所内部的工商业救济活动 |
一、低利息贷款融资请愿运动 |
二、撤销满铁消费组合运动 |
第三节 经济冲突的政治化活动 |
一、商业会议所与“奉天票”问题 |
二、“非法征税”和抵制日货运动 |
第四节 商业会议所与日本军事行动 |
一、商业会议所对日本侵华的协助与配合 |
二、商业会议所对九一八事变的助力 |
三、协助日本政府建立伪满洲国 |
小结 |
第四章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情报调查分析 |
第一节 日本“官民一体”的情报网络系统 |
一、日本经济情报网络系统 |
二、日本国内外商业会议所间的情报流通 |
第二节 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情报调查的展开 |
一、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的调查经费 |
二、商业会议所情报调查收集方式 |
三、商业会议所的委托调查 |
四、商业会议所调查内容及刊行物 |
第三节 商业会议所情报调查的价值及影响 |
一、对日本情报网络的系统的补充 |
二、为日本在东北的经济扩张提供情报支持 |
三、商业会议所的情报调查与日本对华侵略 |
小结 |
第五章 近代东北日本商业会议所的特性 |
第一节 工商业企业与市场之间:商业会议所的经济特性 |
一、商业会议所与政府经济政策的推行 |
二、商业会议所与维护日本商利 |
三、日本商业会议所对东北地区日本工商业的管理 |
第二节 政府与工商业者之间:“半官半民”的商业会议所 |
一、强烈依存政府的特征 |
二、日本政府对商业会议所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节 商业会议所的排外性与侵略性 |
一、商业会议所的排外性 |
二、日本帝国主义扶植下的商业会议所 |
三、为日本国家利益服务的商业会议所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国际经验 |
二、我国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实践和教训 |
(一)第一阶段:20世纪90年代“金融三乱”整顿 |
(二)第二阶段:21世纪初大规模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 |
(三)第三阶段:2017年至今的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
三、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分析 |
(一)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立法 |
(二)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政策建议 |
(一)明确风险处置触发机制与处置主体 |
(二)明晰使用救助资金的适当方式 |
(三)提高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 |
(四)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四、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中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国际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J]. 尹淯淏.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21(11)
- [2]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杨超. 吉林大学, 2021(01)
- [3]问题银行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J]. 徐静. 青海金融, 2021(07)
- [4]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J]. 王斐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5]论我国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法律制度完善[D]. 宋培鑫.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1)
- [6]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财产研究 ——基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考察[D]. 倪伟华.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7]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D]. 张玉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8]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研究[D]. 陈鹏.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9]近代中国东北地区日本商业会议所研究[D]. 孟二壮.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10]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思考[J]. 阴笑弘. 华北金融, 2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