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指在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后,没有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姚安县从2008年开始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根据姚安县卫生健康局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特别扶助对象有47人,截至2019全县共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182人享受特别扶助政策。开展特别扶助对象养老保障研究,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对于有效解决群体问题,增强群众的收获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养老生活保障
1 姚安县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的现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家庭中的夫妻必须在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女方必须年满49岁。在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中,单亲一方必须年满49岁。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③没有存活的子女或子女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残疾人(受伤,患病或残疾达到3级或以上)。
1.1 现有人员情况
截至2019年姚安县共有182人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其中子女死亡家庭有152人,占83.52%;子女伤残家庭有30人,占16.48%;男性93人,占总人数的51.10%,女性89人,占总人数的48.9%。平均年龄64.97岁。40~49岁有4人,占2.20%,50~59岁有47人,占25.82%。60~69岁有77人,占42.31%,70~79岁有36人,占 19.78%;80岁以上有 18人,占9.89%。71.98%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已过60岁。
1.2 政策享受
首先,特别扶助制度不断完善,实现农村与城镇扶助标准相统一。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意见”,完善计划生育专项援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以及死亡的家庭对其的扶助标准,死亡家庭扶助标准上升到与镇级一致,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为标准动态特殊援助制度调整。
其次,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根据《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卫计委关于转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楚财社〔2018〕74号),2018年起对独生子女死亡标准由原来的4080元/年提高到5400元/年。独生子女伤残标准由标准原来的3240元/年提高到4200元/年。2019年发放特别扶助金88.14万元。
再次,帮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特别扶助家庭享受财政补助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公司为特别扶助对象每人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49~65岁有 110人 (30元/人),65 岁以上 72 人(20 元/人)。
(2)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可享受5000元/户的一次性抚慰金;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离婚的单亲家庭可享受2500元/人的一次性抚慰金;丧偶的单亲家庭5000元/人的一次性抚慰金。所需资金由省和州县财政各承担50%。
此外,享受家庭医生免费签约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关怀扶助,进行家庭医生免费签约服务,签约后将为特扶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健康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建立快速、便捷的诊疗“绿色通道”。
从图4可知,紫菜的水分含量随着堆积厚度的增加而增加。在堆积厚度为9 mm时水分含量最大为81.7%。这是由于在微波时间和微波功率不变的前提下,堆积厚度增加、增加受热面积会导致紫菜烘干速度慢,所以堆积厚度约高水分含量越高。综合感官评分和水分含量选定堆积厚度为5,6,7 mm作为正交试验的3个水平。
多重共线性检验.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中,各解释变量之间也可能存在较强的线性相关性,当时,,通过表2对比可知,变量的系数不显著,表明可能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3)资助特殊家庭参加医疗保险。从2018年开始对特别扶助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特殊家庭中的父母全额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 特别扶助对象中的特殊家庭享受政策
(4)对特别扶助对象中的特殊家庭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采取“两对一、全覆盖”的双岗联系人形式,确定一名村(居)委干部、社会团体骨干或适合做这项工作的志愿者和一名乡镇 (街道)领导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结对联系,负责定期掌握信息,及时了解动态,帮助解决困难。
伴随老年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张,养老需求正在与日俱增,尤其对于那些经济收入微薄,健康状况不佳,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口,养老需求就变得尤为迫切。建议对不符合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年满65周岁及以上本人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政府应给予相应补贴;对经评估认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照自愿、就近原则,由户籍所在地安排免费入住政府指定的养老机构;对自愿居家养老且生活困难、半失能且未纳入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家政服务。
最后,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服务。对符合特困供养标准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835元/人/月,二档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418 元/人/月,三档(其他特困人员)251 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为:一档151元/人/月,二档88元/人/月。自愿集中供养的,优先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不愿集中供养的,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分散供养经费。根据《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民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第二批补助资金的通知》(楚财社〔2019〕84号)规定从2019年7月起,城市、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732元/人/月。
另外,享受就医“绿色通道”。《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通计划生育特别辅助对象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姚卫计发〔2016〕54号),将姚安县特别扶助范围的人员及三级以上伤残的独生子女纳入绿色通道服务对象,特别扶助对象持绿色通道就诊卡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时享受门诊挂号(普通号)免排队优先权,享受减免普通挂号费(不含诊疗费),到各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享受门诊挂号免排队优先权,享受减免0.5元一般诊疗费。2017年1月20日全县所有公立医院正式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建设内部控制体系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慢工出细活。公立医院需要设计建设框架,明确建设流程,保证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1)为全县121人购买住院护理保险。对特别扶助对象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的人群(简称特殊家庭),对特殊家庭以及特别扶助对象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后未在生育及收养子女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由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向中国人寿保险部门购买一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在公立医院住院诊疗,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给付日数全年累计不超过90日。根据医院等级给付50~150元/人/天不等;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给付5000元/人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残疾,根据伤残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20000元/人/年;因患3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3 特别扶助对象享受政策建议
3.1 满足特别扶助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在开展整本书阅读过程当中,教师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检查或者是监督,一些自制力差的学生就可能不会去主动阅读课外书。教师不检查学生的阅读过程,有可能导致每个班级的阅读进程不一样,这对于师生之间的交流也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教师要想更好地展开阅读过程中的检查,就可以采用提问的方式,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让教师对学生的阅读进度有所了解,这样教师就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对学生的进度进行调整。如果学生的阅读进度比较慢,就可以鼓励学生每天多阅读一点,教师可以给他们规定相应的页数;如果学生阅读速度相对较快,就可以让学生回味阅读过的文章,在回味的过程中会对文章有一些新的理解。
3.2 将责任主体明确,确保政策的实施
“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是中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一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从现有做法来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失去独生子女”的经济援助政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创新,以丰富援助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这一政策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主要责任不明确,预期效果不佳。鉴于这些问题,后续政策调整没有相应的调整,因此政府对于负责部门没有强大的限制力。在未来的政策调整中,我们不仅要在社会变迁的基础上满足“失去亲人”的需要,还要明确责任主体,以满足“失去亲人的家庭”的需要,确保政策的实施并取得预期的效果。
3.3 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其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给予补助。
根据翻转装置的试验要求,翻转装置受持续增加的载荷,要达到70000 N,以1.3倍的安全系数计算,夹具需设计满足91000 N的强度。
3.4 调整扶助标准,确保生活质量
在现实生活中,“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已经失去了传统的养老方式。此外,他们中的大多数缺乏经济来源,而且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他们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来帮助他们应对生活中的困难。此外,为了向“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提供援助,我们不仅要在经济上提供援助,还要在心理和社会方面提供援助。也就是说,在保证“失独家庭”的基本生存的前提下,配套政策应该更加注重帮助失去独生子女的人摆脱心理阴影,重建自己生活的意义。因此,鉴于目前的援助政策,不仅要提高援助水平,还要进一步丰富援助内容,以确保“失独家庭”的生活质量,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4 结论
我们对于他们的困境深表同情,全社会应该更加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理解,关心,支持和帮助他们。作为宏观体系,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机构层面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提供政策支持,从国家角度发展和完善关怀体系。作为一个中观系统,社区和民间社会组织应注重服务水平,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提供更多优质资源,并以最专业和最周到的服务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作为一个微观系统,亲属,邻居和朋友应该专注于精神层面,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提供情感支持,帮助他们摆脱孤独和困难。
参考文献
[1]王慧琳,张 冬.试论云南特别扶助对象养老保障的政策调查[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8(33):249.
[2]姜 磊,田 超.扶助对象养老保障政策的不足与对策初探[J].社会保障,2017(14).
[3]周 丹.姚安县特别扶助对象养老保障的政策研究[J].民生工程:全文版,2016(12):62-63.
【中图分类号】S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066(2019)10-0283-02
收稿日期:2019-08-26
作者简介:徐 红(1985-),女,彝族,云南姚安人,统计师,本科,主要从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标签:计划生育论文; 家庭论文; 对象论文; 独生子女论文; 政策论文; 社会科学总论论文; 人口学论文; 世界各国人口调查及其研究论文; 《低碳世界》2019年第10期论文; 前场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