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管机关论文_陆丰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家主管机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难,机关,报酬,国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请求权,泊位。

国家主管机关论文文献综述

陆丰[1](2019)在《国家机关公文该怎么寄递?行业主管部门有话说》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有读者通过本报新媒体后台留言,询问“寄送司法文书为什么不可以用一般的快递,而只能是邮政企业这唯一渠道?”带着这个疑问,我们联系了重庆市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及法律界人士,为读者答疑解惑。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司法(本文来源于《重庆日报》期刊2019-06-17)

赵维婷[2](2018)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和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会议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中医药报》2018年7月19日讯:2018年7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局机关、直属单位和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闫树江传达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推进会精神并讲话。(本文来源于《中医药管理杂志》期刊2018年14期)

江恰[3](2015)在《具备申请国家主管机关验收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江恰)12月3日,省口岸办在我市主持召开省交通厅、大连海关、省公安边防总队、辽宁出人境检验检疫局、辽宁海事局、沈阳军区军事主管机关等部门参加的盘锦港口岸对外开放省预验收会议。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盘锦港口岸对外开放通过省预验收。(本文来源于《盘锦日报》期刊2015-12-04)

杨天成[4](2014)在《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难救助一直是海商法之中特有的制度,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国家主管机关也成为了海难救助的主体。但国家主管机关作为一个具有公权力的主体,在介入和实施海难救助行为的时候,产生了诸多与传统救助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也引起了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常使得国家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在报酬请求权的取得上产生争议,并发生不必要的诉讼,降低行政的效率,产生浪费。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从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内涵、特点、介入方式以及国内外立法等方面对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进行概述。第二章,对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性质进行分析,对比分析了传统海难救助的性质,提出了海难救助的本质是“创造并分割额外价值”的观点,并以此作为理论基础论证了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几种形式的性质。第叁章,主要分析国家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关系,对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各形式下各方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明确了国家主管机关及其他救助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将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报酬请求权作为此章的核心问题,并分情况对主管机关的报酬请求权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并分析了确认主管机关报酬请求权的原则。第五章,结合全文的观点和结论,对我国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立法完善和制度构建提出观点,借鉴了外国相关制度,并提出了对我国法律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6-01)

王玉宁[5](2013)在《论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下的海难救助》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目前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对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均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所以该种救助到底应如何界定、各当事方在进行海难救助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这种特殊的救助都有怎样的分类以及主管机关得否享受救助报酬请求权等问题无疑都成为实践及理论争议的焦点。通过对我国立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实践判例对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3年06期)

于杰[6](2013)在《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贸易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船舶作为海上贸易的主要载体,在航运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船舶的航行安全一直是各国所致力研究的课题。但船舶在海上航行,仍难以避免海难事故的发生。海难事故一旦发生,即面临海难救助的问题。海难救助发展到今天,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双方合意的合同救助,随着国家主管机关的加入,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缺少对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系统性规定,实践中,主管机关海难救助对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保障航运市场的正常运行,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相对于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快速发展,理论研究和相关立法都略显落后,基于此,笔者拟大胆做一尝试,对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阐述,以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本文先从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国家职能的转变分析救助领域中的国家救助,从而扩展到海难救助领域中的国家主管机关救助。对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概念、种类、法律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同时与传统的民事救助进行比较区别。随后,对主管机关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_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包括叁种形式:合同救助、行政救助和强制救助。在合同救助中,主管机关享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法律适用是《海商法》第192条;在行政救助中,所依据的法律是《海上交通安全法》,具体内容包括组织救助作业和实施人命救助等对行政相对人有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强制救助中,主管机关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从而达到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等公共利益的目的。最后,笔者对我国主管机关海难救助体制的构建提出了几点建议:统一的救助主体、明确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对我国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4-01)

李响,邢晔[7](2013)在《专业主管机关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9号令”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档案局2011年公布的第9号令,即《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是丰富各级各类档案馆藏的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9号令"的各项规定,切实配合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接收,适时向各级各类档案馆移交档案与配套资料,是相关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来源于《兰台内外》期刊2013年01期)

赵婧[8](2012)在《论国家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我国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目的是维护航行安全,以承认救助人的救助报酬请求权来促进安全航行的实现。在组织并协调救助过程中,国家相应主管机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我国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海商法》第192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关于救助的权利和补偿。"但该条仅参照、吸收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5条的部分规定,导致其规定不清,未能明确主(本文来源于《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期刊2012-05-30)

李艳[9](2010)在《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难救助法律制度,古老而复杂。如果从广义来讲,应是横跨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的制度。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制度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毋庸置疑,因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在救助制度中是比较特殊的,而以往对此进行的相关研究并不多见。大多数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多从体系上对国家主管机关进行的救助进行了梳理,得出的结论为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一般的海难救助其报酬不受影响。而强制救助,采用“无效果,有报酬”的原则。本文拟从另外一个角度,对这个颇有争议的内容展开论述。本文分四章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第一章,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概述。笔者在本章中,明确了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概念,尤其细化了海难救助的类型,对于国家主管机关进行的强制救助展开了详细的论述,明确了强制救助的概念和性质。第二章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于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通过对国际公约、各国立法的比较,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以提出建议。第叁章,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含义的界定。在本章中,重在讨论救助报酬的含义,以确定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之后款项请求的性质,本章的展开,是本文的第叁个重点,对于最后结论的得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第四章,立法建议。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问题引发争议的根源即在于,我国立法体系的内部不统一、不完善,因此,在本文的最后,笔者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立,以希望对此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0-05-01)

梁磊[10](2009)在《浅析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非常古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赋予救助人救助报酬请求权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海难救助仅发生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关公约和各国立法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海难救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国家主管机关也可能会加入到海难救助中来,这使得此时的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国家主管机关在进行海难救助活动的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应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又应负担何种义务,违反相应义务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国立法规定得并不明确。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进行简要探讨。(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09年07期)

国家主管机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中医药报》2018年7月19日讯:2018年7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局机关、直属单位和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闫树江传达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推进会精神并讲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家主管机关论文参考文献

[1].陆丰.国家机关公文该怎么寄递?行业主管部门有话说[N].重庆日报.2019

[2].赵维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和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会议召开[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8

[3].江恰.具备申请国家主管机关验收条件[N].盘锦日报.2015

[4].杨天成.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5].王玉宁.论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下的海难救助[J].世界海运.2013

[6].于杰.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7].李响,邢晔.专业主管机关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9号令”的几点思考[J].兰台内外.2013

[8].赵婧.论国家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C].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2012

[9].李艳.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

[10].梁磊.浅析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J].珠江水运.200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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