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寻衅滋事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滋事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私,情节,秩序,栾川县,财物。
寻衅滋事罪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胡蝶飞[1](2019)在《15名中介被认定恶势力团伙》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为怀疑商户“跳单”,沪上一地产中介15名员工竟然以上门骚扰、占座,恶意差评,使用“呼死你”软件骚扰,向市场监管部门恶意投诉等“软暴力”方式,向本市多家商户施压,先后索要中介费共计9万余元。12月23日下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9-12-25)
张红晓[2](2019)在《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相关研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立出来的一项新罪名。但是,新罪名下包容的行为分类、定性仍然较为模糊、笼统、宽泛,理论界提出的一些认定标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较为有限,导致寻衅滋事罪又成为一个新的"口袋罪"。司法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有些无所适从,同案不同罪现象比较突出,有损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研究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认定理论和标准,正确界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对司法实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2期)
毛伟,邝伟[3](2019)在《浅析寻衅滋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7月30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20岁)伙同詹某(20岁)、马某(19岁),以被害人沈某、黄某等人驾驶的货车在路上强行变道,挤靠自己所骑的摩托车为由,在武陟县詹泗路乔庙路段往东追撵沈某驾驶的货车。在詹泗路京广立交桥东下坡口,叁人追上了货车,(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9-11-13)
徐诚[4](2019)在《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叁条第一款第(叁)项规定了任意毁损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即"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案件时有发生,且在认定罪与非罪及此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要正确界定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首先要明确该罪构成要件中"任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内涵与外延,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及处理原则,即以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作为区分两者的关键标准,并辅以想象竞合原理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 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期刊2019-11-01)
喻以诗[5](2019)在《寻衅滋事罪理论分析及实践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对寻衅滋事罪认定的困难现状,司法机关应对现实案件进行充分的理论分析及充分考察行为人行为对现实社会秩序的冲击程度,且在适用刑法及相应司法解释时做到依法、严格、谨慎,综合行为人主观恶性及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对案件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盛豪杰[6](2019)在《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制边界——以行为空间与结果空间的限缩解释为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具有两个空间的要求,即行为空间与结果空间,但是两个空间的定性存在争论。作为行为空间的信息网络不仅存在公共场所,也存在非公共场所。区分公共场所与非公共场所的要件在于场所的公开性与社会性,对各类信息网络平台的性质应当予以类型化认定。在秩序存在的结果空间中,应将公共秩序解释成公共场所秩序。结果空间与行为空间不具有同一性,结果空间应属于现实空间,结果空间的公共场所秩序应是现实的公共场所秩序。(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蒋莹莹,马颖[7](2019)在《本案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人姜某某等人在洪泽湖西南线19号、20号航标附近水域查找发现有黄砂,遂安排人员占领该水域,并开挖航道,使之可以顺利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被告人姜某某等人组成的犯罪集团,为了加强对采砂船主的管理,要求到该水域的采砂船、拖砂的货船必须按规定先(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8-20)
宋源宁[8](2019)在《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公认为已经逐渐"口袋化",在罪名"口袋化"能够更好地规制行为的同时,要意识到其对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造成的损害。口袋罪的出现是由于立法和司法的双重影响。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现状具体表现为其适用范围扩大、与其他罪名界限不清、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现象。针对这些现状,为了控制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慎用刑罚权,明确该罪名在法律体系中的补充性地位,并通过立法和解释手段对其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进行限制,以求逐步控制"口袋化"现象,使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本文来源于《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漪昆[9](2019)在《浅析寻衅滋事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共四部分:首先是寻衅滋事罪概述。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概念及其犯罪构成的分析,确定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其次,分析判断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基本行为,并判断分析行为人行为的严重性。然后,明确指出寻衅滋事罪与若干类似罪行之间的区别。最后,根据现有的研究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研究了当前寻衅滋事罪的定罪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定罪完善。通过在理论研究部分研究了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概念以及相应的行为分析,并区别相似罪,最后针对当前的寻衅滋事罪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靳昊[10](2019)在《“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一审宣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7月10日电 记者靳昊从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10日对备受关注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1年6个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本文来源于《光明日报》期刊2019-07-11)
寻衅滋事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立出来的一项新罪名。但是,新罪名下包容的行为分类、定性仍然较为模糊、笼统、宽泛,理论界提出的一些认定标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较为有限,导致寻衅滋事罪又成为一个新的"口袋罪"。司法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有些无所适从,同案不同罪现象比较突出,有损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研究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认定理论和标准,正确界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对司法实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寻衅滋事罪论文参考文献
[1].胡蝶飞.15名中介被认定恶势力团伙[N].上海法治报.2019
[2].张红晓.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相关研究分析[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
[3].毛伟,邝伟.浅析寻衅滋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N].河南法制报.2019
[4].徐诚.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探讨[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2019
[5].喻以诗.寻衅滋事罪理论分析及实践认定[J].法制博览.2019
[6].盛豪杰.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制边界——以行为空间与结果空间的限缩解释为路径[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7].蒋莹莹,马颖.本案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N].江苏法制报.2019
[8].宋源宁.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思考[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9].刘漪昆.浅析寻衅滋事罪[J].法制博览.2019
[10].靳昊.“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一审宣判[N].光明日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