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效力论文_刘家梁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示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动产,效力,物权,动产,善意,登记簿,居住权。

公示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刘家梁[1](2019)在《物权公示效力的例外及其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物权经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示后产生权利推定效力,相对人可以据此推断公示名义人为财产的实际权利人,并以该财产利益从事相应的民事交易行为。但这种公示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存在除外情形。案情2016年5(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7-11)

周建兰[2](2019)在《商事登记的公示效力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登记的公示效力系指商事主体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依法进行公示,从而确定的对内对外效力,本文将从商事登记的公示效力出发,在分析我国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现状的基础上,探究有限政府背景下公示效力的制度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吴倩颖[3](2018)在《论占有在房屋二重买卖中的公示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采用了登记要件模式。登记的公示效力毋庸置疑,但在房屋二重买卖情形下,未登记但已经实际占有的无过失或过失较轻的先买受人应当享有与登记的同等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1期)

王瑞玲[4](2017)在《登记对抗规则与占有优位规则矛盾之化解——以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二元区分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公信力和对抗力是法律赋予物权公示方式的两种不同效力,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是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占有具有公信力,而特殊动产的登记簿具有对抗力而无公信力。《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在认定第叁人的主观善意时,应当以信赖占有为客观标准,正是在对两种物权公示效力正确区分的基础上做出的正确解释。只有在解释论上,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中的"交付"限缩解释为"现实交付",才可以化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与《物权法》第24条之间的矛盾。(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7年10期)

张静[5](2017)在《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否定论——“连成贤诉臧树林”案的批判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连成贤诉臧树林"案涉及到不动产登记和占有的对抗问题。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判决要旨本质上要将原权利人的占有作为限制登记簿公信力的客观事由,它类似于英国法上的"附实际控制的利益可以对抗登记物权"规则。不过,这个规则并非意味着简单的占有就可以对抗登记,而且英国法的发展趋势是完全消除占有对登记的限制效力。因此,我国未来的立法和司法不应吸收这个规则,单独占有不能直接成为阻却第叁人善意取得的事由,也不能限制登记簿的公信力。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说,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判决要旨都存在问题。本案也不能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解决租赁权"尴尬"地位的一个方法就是承认其物权性,要求长期租赁必须登记。(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贺川[6](2017)在《知识产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一体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对权利客体支配性的权利。知识产权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产生权利变动,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知识产权变动一般不涉及第叁人的交易安全而无需公示。但基于法律行为的权利变动一般涉及第叁人的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必须通过以某种方式向公众予以公示。知识产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是指潜在的交易主体基于公示的权利状态所为的交易应该受法律保护的效力,其价值在保护交易安全与提升交易效率。我国《专利法》、《商标法》与《着作权法》对权利变动公示效力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专利法》对专利转让与许可采用不同的公示效力,专利转让采用登记生效效力,而专利许可的公示效力立法未予以明确;《商标法》对商标转让采用登记生效效力,对商标许可采用登记对抗效力;《着作权法》对着作权转让和许可均采用意思主义,无公示效力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以及相同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与转让等变动方式采非一体化公示效力的安排。这种对公示效力非一体化的制度安排,导致相同性质权利变动的公示效力不同,同样的权利没有同样的制度安排,理论上不符合法律体系化的要求;在实践中公众需要熟悉叁种不同制度安排,交易主体难以适从,提高交易成本,不利于提升交易效率。应该通过立法的修订对知识产权变动公示效力进行一体化的制度安排,鉴于知识产权对象无体性的特征与着作权的自动取得,知识产权变动公示效力一体化的制度安排应统一调整为公示对抗效力,《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物权法》的具体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6-05)

滕恩荣[7](2016)在《房屋预售登记备案不具备物权公示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回放2004年6月24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制造楼盘热销假象,请一家广告公司配合签订购房合同,并与广告公司职员刘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在北京开发的某小区内某号房屋出售给刘某。6月25日,某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报》期刊2016-02-05)

张献忠[8](2015)在《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及其公示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抵押制度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通过分析得出,动产抵押的设定包括订立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两个方面,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是确保担保权效力及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手段,而我国物权立法对动产抵押采用的是书面形式的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最后着重论述了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及其公示效力,对动产抵押权作了进一步探究。(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李霞[9](2014)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诠释——以特殊动产物权公示效力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肯定均未交付时登记可先于一般债权人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方面又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取得物之所有权。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小于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律却规定交付的买受人优先于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显然违背了法理。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仅登记不为交付亦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该变动具对抗效力;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叁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间接交付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大大减损。因而,有必要根据交付的形式区分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以达到均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4年02期)

陈业业[10](2014)在《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与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并列为当今国际五大金融业务形式,但在国内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且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关系着外部生态环境,因此应当加强重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有了一定的完善和改进,但是该行业领域中的相关法律机制尚不健全,尤其是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方面的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建议通过法律形式出台一些高效、有针对性的融资租赁物登记、物权公示制度,同时将融资租赁登记从根本上纳入到当前国内法律体系,以此来明确登记、物权公示之法律效力,保障融资租赁物权能够得以有效的落实。本文将对国内融资租赁物登记现状以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就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保障,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认识,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8期)

公示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事登记的公示效力系指商事主体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依法进行公示,从而确定的对内对外效力,本文将从商事登记的公示效力出发,在分析我国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现状的基础上,探究有限政府背景下公示效力的制度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示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刘家梁.物权公示效力的例外及其判断标准[N].人民法院报.2019

[2].周建兰.商事登记的公示效力探究[J].法制博览.2019

[3].吴倩颖.论占有在房屋二重买卖中的公示效力[J].法制博览.2018

[4].王瑞玲.登记对抗规则与占有优位规则矛盾之化解——以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二元区分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7

[5].张静.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否定论——“连成贤诉臧树林”案的批判性分析[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

[6].贺川.知识产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一体化[D].湘潭大学.2017

[7].滕恩荣.房屋预售登记备案不具备物权公示效力[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6

[8].张献忠.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及其公示效力研究[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

[9].李霞.《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诠释——以特殊动产物权公示效力为视角[J].法律方法.2014

[10].陈业业.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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