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给付论文-徐小萍

瑕疵给付论文-徐小萍

导读:本文包含了瑕疵给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瑕疵给付,自行修理,违约责任

瑕疵给付论文文献综述

徐小萍[1](2018)在《论瑕疵给付之买受人自行修理费用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瑕疵履行的情形下,买受人享有合理选择要求出卖人修理或者更换的权利。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否认了买受人的自行修理权,买受人只能通过积极的行动请求出卖人修理,除非出卖人不按要求修理或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修理,否则买受人自行修理的费用只能自己承担。结合中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和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否认买受人自行修理费用请求权欠缺合理性,应允许买受人在及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上的瑕疵的存在后自行修理瑕疵,出卖人应对标的物交付时已存在或质量保证期内产生的瑕疵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买受人自行修理的费用。(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韩煦[2](2018)在《买卖物瑕疵给付之救济权利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合同法》第111条合理选择的规定,构成买卖物瑕疵的具体情况应做区分。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和德国新债法,买卖物瑕疵给付时,应从区分根本违约与否出发,先进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无法进行后再主张退货或者减少价款,同时也要依据具体情况,对以上顺序进行进一步调整,从而切实保障买受人的合理利益。(本文来源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姜志范[3](2016)在《论物的瑕疵给付之修理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瑕疵修理请求权作为物的瑕疵履行极为重要的救济方式,在现实生活的买卖中,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甚至第一位的救济选择。为适应实践的发展,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正式将瑕疵修理请求权纳入瑕疵担保责任的救济体系,并且承认了其优先适用的地位,从而使得这一制度更加完善。但是就目前而言,法律明文承认修理请求权的国家仍是少数,即使规定了修理请求权的国家,如我国《合同法》,也未对其相关适用方面的问题加以明确。由此导致在这一权利的司法实践及法学研究上还存在众多争议,主要包括修理请求权是否应当存在、行使主体、费用负担、在救济体系中的地位、针对修理的抗辩等问题,仁者见仁,尚无通论。本文结合德国法、中国台湾民法典及我国的相关民事法律进行比较及分析,对大陆法系国家上述问题的现有论述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在肯定瑕疵修理请求权的存在及其优先地位的前提下,将修理的权利区分情形归于买受人和出卖人,接着讨论了针对修理请求权的抗辩权利,文章同时对我国瑕疵修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及不足进行了分析,并给出相应的改进建议。瑕疵修理请求权之所以争议不断,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的不完善,将这一权利及其配套的规定明文入法必然是未来瑕疵给付法律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5-25)

谢伯祺[4](2014)在《浅议产品责任与瑕疵给付的请求权竞合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社会物质发展,各式各样的新型经济交易形式诸如淘宝、亚马逊、京东、一号店等网上商城层出不穷,且交易额极为巨大,以往每年的11月11日被称为“光棍节”,但现在经由商家炒作,所有商场、超市以及网购电商都在这一天前后推出各种抢购活动来进行促销。2012年的11月11日,淘宝网一天全网总销售额191亿元;2013年的11月11日,淘宝天猫数据直播室的支付宝成交额数据定格在350亿,刷新了中国网络购物的新记录,力压去年美国网络星期一成交额(120.8亿人民币。)现在经由电商推动,“双十一”已经全球最大的网络购物节。电商与传统零售业的销售模式有着相同但又有许多截然不同的新的特点,有着成交速度快、成交量大、商家开店成本低、销售者与购买者并没有实际接触、涵盖的商品类型广等特点。产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即企业经营者使欠缺安全性的商品流通进入市场。商品的危险源于欠缺安全性,其伦理基础在于企业经营者的专业性,及透过责任保险及价格机制分散损害的能力。随着新形态的交易则产生了大量的问题,例如电商交易的购买环节增多,由过去的购买者现场直接买货到售后服务,到电商交易增加了运输、仓储、售后的维权等环节,而司法实践中法律事实构成的侵权,其损害可能是方方面面的,虽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对都有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但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主要是瑕疵给付)竞合时,对《合同法》第122条就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方式的理解,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同案不同判,导致当事人虽本着立法中“完全赔偿原则”却在实际中却往往难以获得完整的救济。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共有两节,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产品责任构成要件进行整理,同时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的相关规定,说明我国产品责任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第二章通过借鉴德国债法现代化的历史沿革对于给付障碍体系的形成来对比说明厘清我国瑕疵给付的概念。第叁章则对请求权竞合的特点进行说明和对主要学说进行比较,通过主要学说的适用说明产品责任与瑕疵给付的竞合基础以及出现的问题。第四章则通过上述形成观点理论,用以对我国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在第二节中对全文的逻辑结构以及阐述的内容作出总结,提出作者对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最适于我国的形式。(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5)

陈新[5](2011)在《消费者作为瑕疵给付买受人的权利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对瑕疵给付买受人没有做出消费者与商人的区分,忽视了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性。同时,其相关规定分散于多部法律之中,既造成了不必要的立法资源浪费,也导致不成体系的法律条文之间出现空隙,同时导致消费者作为瑕疵给付买受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救济或得不到有效的救济。简言之,现行法不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完整的保护。因此,有必要考察和借鉴欧盟相关指令、德国新债法等新时代背景下的成功立法实践,取其所长、避其所短,如完善消费者的救济权体系,设定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完善损害赔偿制度等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对消费者作为特殊的瑕疵给付买受人进行强化保护。这些探索将会为构建公平正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1-04-30)

李晶晶[6](2011)在《物的瑕疵给付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合同法特别是买卖合同法在经济交往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物的瑕疵给付责任是买卖合同中债务人瑕疵履行时需要承担的一种责任,它的基本功能是在买卖合同出现瑕疵物给付时,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而达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本文首先介绍了物的瑕疵给付责任的基本理论,然后研究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后又重点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法中物的瑕疵给付责任问题的演变过程;最后,针对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讨论了我国瑕疵履行时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责任的定位问题,同时通过前文的分析论证,对于域外法的规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立法建议,期望能有助于我国交易公平、安全与效率的维护。(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1-04-30)

王福友[7](2004)在《论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为瑕疵给付责任,属于债务不履行的一种表现形态;瑕疵给付责任的效力在我国立法上表现为补正措施、合同解除(退货)和损害赔偿,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缺少价金减额请求权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在瑕疵给付责任的实现上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权利主体不应局限于真正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义务主体以销售者为主导,承担一种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则承担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04年06期)

倪受彬[8](1998)在《认定与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卖方的瑕疵给付》一文中研究指出概念与分类 在贸易纠纷中,“瑕疵”是最常用的字眼。瑕疵可作不同的分类:从瑕疵是否存在于货物的物理状况本身,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前者是指标的物本身与合同不符或不具备标的物所应有的品质;后者则指标的物的权利不完整,存在着被追索的可能。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的,便构成瑕疵给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对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进行的国际贸易中的瑕疵给付的认定,作出了规定。(本文来源于《国际贸易》期刊1998年04期)

瑕疵给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于《合同法》第111条合理选择的规定,构成买卖物瑕疵的具体情况应做区分。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和德国新债法,买卖物瑕疵给付时,应从区分根本违约与否出发,先进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无法进行后再主张退货或者减少价款,同时也要依据具体情况,对以上顺序进行进一步调整,从而切实保障买受人的合理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瑕疵给付论文参考文献

[1].徐小萍.论瑕疵给付之买受人自行修理费用请求权[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

[2].韩煦.买卖物瑕疵给付之救济权利选择[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3].姜志范.论物的瑕疵给付之修理请求权[D].华东政法大学.2016

[4].谢伯祺.浅议产品责任与瑕疵给付的请求权竞合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14

[5].陈新.消费者作为瑕疵给付买受人的权利救济[D].黑龙江大学.2011

[6].李晶晶.物的瑕疵给付责任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1

[7].王福友.论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J].学术交流.2004

[8].倪受彬.认定与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卖方的瑕疵给付[J].国际贸易.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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