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有担保债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权,制度,程序,公共利益,利益,价值,企业。
有担保债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杜静,董继东[1](2019)在《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我国破产法一直在变革,但其核心始终是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利。破产重整制度更加全面地维护了各个利益关系主体之间的权益,但是,由于重整制度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系统性,旨在补救企业的营运价值、争取企业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然而,立法目标实现与否,主要取决于各大利益方的利益是否能被有效的均衡处理,其中,制度的最大核心就是限制和保护有担保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文重点探讨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6期)
王晶晶[2](2018)在《论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的经济关系越来越紧密,一个企业的破产可以引起众多企业的经济困难,为了避免企业破产清算尽量适用重整制度,国家对破产重整采取了较为宽泛的适用范围,但是企业重整中,权利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各权利之间如何协调处理十分困难。我国在破产重整制度上的发展和研究较晚,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使得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无法满足司法实务中复杂的破产案件处理,这需要我们及时完善立法。美国是破产重整制度发展久远的国家,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研究与司法实务处理已经较为成熟,我们应该在研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以及立法特点,尽快对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债权限制与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司法完善。在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上,限缩重整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节省司法资源。在中止担保权行使和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方面,丰富对有担保债权保护的方式,完善对相关主体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对重整的过度干涉,保护有担保债权的同时,促进重整制度的顺利实施。(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3-28)
吴畏[3](2015)在《论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制度是对陷入困境中而又有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挽救的积极程序,以"促进债务人复兴"为目标,坚持把"维护社会利益"置于首位的价值取向。重整制度与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着明显的价值冲突,如何进行利益平衡是重整制度实务中的难题。重整程序限制了有担保债权的实现,使得重整企业的财产得以保全,为企业复兴创造条件;有担保债权为企业重整做出了利益让步,那么重整制度更应该为其"限制行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防止有担保债权权益遭到肆意的侵犯,保障有担保债权的公平受偿,以维护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价值理念。因此,重整程序中的有担保债权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是重整制度能否具有长久生命力的关键。本文拟通过对现有的国内外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的规定进行研究,并针对我国重整制度立法的不足,提出对"有担保债权保护"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8期)
孙晨曦[4](2014)在《破产重整视域下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与担保制度在其各自所属的法律范畴内均有着极高的地位。破产重整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创造了复生的媒介与可能,而以物权担保为核心的担保制度更是对罗马法物权优位原则的践行,有物权担保债权让以银行为主体的一部分债权人在企业面临破产时得以在与一般债权人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两种截然对立的制度理念在破产法范畴内相遇,冲突之激烈不言自明。当冲突发生时作何选择,如何平衡制度利益,笔者综观各国立法,多数国家均对更加关注公共利益的破产重整制度予以倾斜,但对于有担保债权的利益也并非一味遏制,相反各国多采取更为缜密的制度设计与以充分救济,以防止公权力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恣意横行。从本质上看,破产重整制度虽然在与担保制度在价值角力上占得先机,但是对有担保债权限制归根到底是权利行使的限制而非对权利实质的侵害。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笔者在文章的第一章对破产重整制度加以论述,以期为后续论证奠定理论基础。文章的第二章为笔者论述的重点,首先对重整视域下的有担保债权范畴进行了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我们对物权担保制度的价值进行了分析,之后引入了法哲学中的公共利益理论,从法理学层面详细解析了当两种制度发生价值冲突时,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限制的正当性。在文章的第叁章笔者对以英美日为代表的域外立法进行了考察,并分析了各国制度背景和代表性制度内涵,在此基础上笔者在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了评析,同时提出了若干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季境,田晓[5](2012)在《有担保债权在公司重整程序中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破产法上,有担保债权一直处于一种较为优越的地位,无论是破产清算程序还是破产和解程序,都较少对该种权利及其权利人产生实质的影响。重整制度的出现打破了这一既有状态,为了实现债务人重建与复兴的目标,需要对有担保债权的内容及其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应具体反映在重整法律的制度设计中,如此既能够完成债务人重建与复兴的目标,也能同时兼顾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2年04期)
朱明阳,黄华星[6](2011)在《有担保债权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制度为了挽救债务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限制并对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行调整,从而弥补了传统破产制度的不足,将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较为严重,而我国有关的制度、规定又尚不成熟、完善。文章对怎样既能实现破产重整的目的又使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过分侵害,意即各方利益能达到相对的平衡进行探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本文来源于《成都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范云蛟[7](2011)在《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愈来愈紧密的联系,尤其是跨国企业的出现进一步加深了这种联系。另一方面而言,大型跨国企业的经营失败也不可避免的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容易造成整个经济社会的动荡,甚至是爆发席卷全世界的经济危机。这就在客观上要求破产法多元化目标的建立,破产重整制度的可行性也成为破产法改革的潮流。顺应这股潮流同时也是国内客观现实的需要,我国在2006年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就在于拯救债务人脱离破产风险,并最终实现复兴,因此其必然要严格限制有担保债权,以便为重整的顺利进行保存必要的物质基础。破产重整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具体表现为各国法律体系之中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的矛盾冲突,近年来,这个问题逐渐引起了国内理论界的关注,本文在此拟对其进行研究和讨论。第一章主要是相关概念的界定。第一节简要的从概念、产生原因及其基本特征叁个方面对重整进行了介绍。第二节重点论述“有担保债权”的概念,从概念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两个方面,对此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以便研究。第叁节重点分析破产重整中对有担保债权限制和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是域外立法的考查与比较。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从其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来看,呈现出限制有余而保护有所不足的现象。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章选取了英、美、日叁国的重整制度立法例,通过介绍叁国在担保权限制与保护相结合的综合模式下相关的立法经验,为今后我国相关立法的改进与完善提供了很好的模板与范例。第叁章主要是介绍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中对有担保债权限制与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分析探讨其中所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对有担保债权限制与保护的立法现状,然后在此基础之上通过与域外立法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对有担保债权限制有余而保护不足,总结罗列其缺陷和不足之处。第四章主要是完善我国重整制度中关于有担保债权的相关立法建议。结合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对有担保债权的立法现状以及其中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参考借鉴相关国外立法模式,笔者对我们破产重整制度中有担保债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些许建议,以求在限制和保护的基础上于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6)
陈本寒,陈英[8](2011)在《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行使问题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有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行使,不仅事关企业复兴目标的实现,而且影响到担保物权社会功能的发挥。从各国的情况来看,重整制度既要防止对有担保债权的行使保护过度,又要避免对其限制太多,关键是要在二者之间建立平衡,具体来说,应该适时限制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机,谨慎限制有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在上述两方面对有担保债权的行使保护过于充分,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中加以改进。(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周多[9](2008)在《再论劳动债权与有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兼论《破产法》第一百叁十二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新破产法第一百叁十二条对在破产程序的清偿顺位上,劳动债权相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采用"新老划断"的态度,即2006年8月27日以后形成的劳动债权将丧失优先性。这样的立法取向是有悖福利国家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实质正义标准以及各国立法上对弱势群体愈来愈倾斜保护的历史趋势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7期)
胡戴民,王睿婷[10](2008)在《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限制的法理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对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积极拯救的法律制度,它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为己任,保护与困难企业相关的诸多利益主体,避免对社会经济造成过大的冲击。因此,在利益衡平上,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体现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权衡。而破产重整制度为保护企业的继续经营、促使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惜抑制担保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平权利,又表现了破产重整制度在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所做的艰难的价值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3期)
有担保债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的经济关系越来越紧密,一个企业的破产可以引起众多企业的经济困难,为了避免企业破产清算尽量适用重整制度,国家对破产重整采取了较为宽泛的适用范围,但是企业重整中,权利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各权利之间如何协调处理十分困难。我国在破产重整制度上的发展和研究较晚,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使得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无法满足司法实务中复杂的破产案件处理,这需要我们及时完善立法。美国是破产重整制度发展久远的国家,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研究与司法实务处理已经较为成熟,我们应该在研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以及立法特点,尽快对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债权限制与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司法完善。在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上,限缩重整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节省司法资源。在中止担保权行使和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方面,丰富对有担保债权保护的方式,完善对相关主体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对重整的过度干涉,保护有担保债权的同时,促进重整制度的顺利实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有担保债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杜静,董继东.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9
[2].王晶晶.论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8
[3].吴畏.论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
[4].孙晨曦.破产重整视域下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救济[D].东北师范大学.2014
[5].季境,田晓.有担保债权在公司重整程序中的限制[J].法学杂志.2012
[6].朱明阳,黄华星.有担保债权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1
[7].范云蛟.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1
[8].陈本寒,陈英.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行使问题之检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
[9].周多.再论劳动债权与有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兼论《破产法》第一百叁十二条[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
[10].胡戴民,王睿婷.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限制的法理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