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古代法国被称为高卢,罗马在高卢陆续建立了一批享有自治权利的殖民城市,以及外邦人建立的城市;中世纪,城市公社的产生是人民反抗压迫的成果;近代法国建立了绝对主义君主制国家,在市政管理事务中的中央权力不断凸显;现代的市长议会制,是法国当前各城市的政府管理体制;在市长议会制的基础上,巴黎大都市管理体制是法国城市政府管理体制进一步发展而形成的管理格局。可以预见,法国未来城市政府管理趋势将随着《法国地方政府改革法》的推行而发生重大的变革。
关键词:法国;城市政府;管理体制;演进历程
一、罗马高卢时代:殖民城市、拉丁城市、自由城市——罗马统治下的产物
在古代,法国被称为高卢。公元前50年,恺撒征服了高卢,后来高卢成为罗马的行省。公元5世纪末,法兰克人首领克洛维建立了法兰克王国,后来逐步征服和统一了高卢全境。
在罗马的统治下,高卢建立了一批享有自治权利的殖民城市,以及拉丁城市和意大利城市等。拉丁城市享有自治市的称号,有与殖民城市相似的行政机构,但公民无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只拥有拉丁同盟城市享有的权利。而其他一些主要由异邦人组成的城市,则被称为自由城市。一些法律尽管保留下来,但赋税须比其他城市更多[1]。
二、中世纪:城市公社——人民反抗压迫的成果
中世纪法国城市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自由市,没有选举产生的市长和市政机构,由领主派代理人管理,但市民都获得了自由人的地位,缴纳规定的租税和罚金。比自由市独立程度高一点的叫自治市,它的组织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体,市民之间订立了互助的誓约,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所以又称为“公社”。小杜泰利斯所著《中世纪法国公社》,是论述西欧中世纪城市公社问题的专著[2]。法国城市公社的历史发生在10世纪末叶,公元958年,坎布雷的居民为抵抗主教的压迫,经过宣誓而组成了一个团体,被称为盟誓团体,这是持续了8个世纪之久的公社事业的最早的例证。
年轻刑警像是刚被人从遥远回忆中一下拉出来似的,微微打了个激灵,然后很响地咳了一声,坐好,扭头望着负责笔录的中年刑警。负责笔录的中年刑警也望了眼年轻刑警,撮了下嘴唇,深吸了口气,站起来倒水。
公社的产生往往伴随着反抗领主的起义和暴动,最后领主颁布特许状将双方的关系确定下来。城市取得自治权后,领主可以每年从城市得到固定的租税,领主打仗时,城市也要像一般附庸那样为领主提供兵士。除此之外,领主不荐干预城市的内部事务,自治市的行政管理机构一般由市民选举产生。
2.市长。巴黎议会选举产生市长,任期六年,不领取薪资,但有补助津贴。巴黎议会会议由巴黎市长主持,同时担任议会主席,行使省议会主席和一般市镇长的职责,不负责治安管理。其他社会、财政、城市规划、交通和教育等方面的事务,由议会下设委员会分别管理[5]。
1.都会。《地方政府改革法》创建了“都会”,这是一个新的有税收权的跨市镇合作公共机构类别,其人人口规模要求至少包括50万居民,将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区域整合,可以由市镇或已经存在的跨市镇合作公共机构来提议设立。与都市共同体相比,拥有更广泛的权力,接受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地方税和国家补助金,由国家授权管理共辖区内的大型基础设施,遵守议会多数原则确定其“公共利益”。“都会”依托大城市,辐射周边市镇,进行权力、资源、财政整合,作为一个新的市镇联合组织类别,将从其成员市镇、省、大区和国家承接管理、运输、基础设施和空间规划等管理权能,真正推动国土整治及经济发展规划,促进环境、生态、教育和文化的发展。与目前法国的大城市相比,“都会”拥有更强大的整合能力,更多地考虑城市的具体状况,加强法国主要城市的竞争力从而能够与其他欧洲大都市竞争,为法国开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都市前景。同时,该法将都市共同体的设置门槛下调为45万居民。
三、近代:法国绝对主义君主制下的城市政府管理体制
2010年12月16日颁布的《地方政府改革法》,为法国新一轮地方政府改革描绘出具体的路线图。该法的颁布显现出中央政府继续推进地方分权的决心和勇气,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与中央集权传统的决裂。该法创设了三类新的市镇治理工具,即都会、都市极、新市镇。这些市镇治理工具都试图改变法国市镇支离破碎的状况,推动区域整体治理水平的提高。
四、现代:市长议会制——法国当前各城市的政府管理体制
3.2.3 无纺布抗菌生物性佳,防霉防蛀,高压灭菌有效期可长达半年[5]。延长了器械包的有效期,大大减少过期包的产生,减轻了运输、清洗、包装、灭菌的工作量,间接节约了水、电、气洗涤剂等能源消耗,节省了人力财力。
2.1 两组患者临床基线比较 在192例患者中,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STE-ACS)患者155例,非ST段抬高型急诊冠脉综合征(NSTE-ACS)患者37例,术后1年死亡率为29.17%。两组患者在性别、急性冠脉综合征的类型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在年龄、入院时血肌酐(Cr)水平、心肌坏死标志物(血清cTnⅠ)水平和术前心功能等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五、巴黎大都市区——“强市弱区、适度集中”的“市—区”管理体制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与互联网紧密相关,“互联网+教育”就是当前教育领域新的发展模式。在此背景下,教师面临着来自信息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各个方面的重重挑战,而唯一的解决措施就是要加强教师的信息素质能力培养。因此,教师必须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了解并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形成“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教育”理念,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互联网收集、整理和分析数据来组织和管理自己的课程,设计出与学生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教学环境、教学模式和方法,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教育”时代对高校教师综合素质的要求。
1.市议会。巴黎市和巴黎省的决议机关是巴黎议会。巴黎议会按两轮多数名单制选举产生议员,任期六年。巴黎议会同时履行省议会和市镇议会的职权,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重大问题有权进行审议与讨论,并做出最后的决定。
目前巴黎市区从区划现状来看,实行的是“省、市合一”的政区建制。市区又分为20个市辖区。目前,巴黎市设有市议会、市长和市政府[4]。
法国现在规定市镇组织的基本法律为1884年制的《市镇法》,在1977年改编成《市镇法典》。1982年3月2日《关于市镇、省和大区自由和权利法》,1983年1月7日《关于划分国家和地方团体权限的法律》和1984年1月26日的《地方公务员地位法》对《市镇法典》均有修改,市镇地方自治权力也逐渐随之扩大。当前市长议会制在法国城市管理体制中极为普遍,在市长与市议会的关系上,市长处于优势地位,在种城市管理体制中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分设,分立制衡。
城市公社也拥有自己的市长、参政员和法官,他们如果侵害市民的合法权益甚至触犯法律也要受制裁。此外,公社还独立地征收捐税,管理金库。任何铸币上的变化都要经过他们的同意。斯卡宾法官以及市长和参政员基本控制着城市的司法机构,同时,城里还存在着由领主、骑士、牧师和荣誉自由民等组成的伯爵法庭,一般受理伯爵对公社的诉讼。另外,圣魁廷修士会的教长也可以传呼市民,表现了西欧中世纪多元的法律及审判体系。
3.区政府。巴黎市划分为20个区。区既是一级行政区划,又是选举单位。区设区议会和区长,有差不多1/3的议员同时也是市议会议员。区议会职权比较有限,区长由本区议会议员选举产生。
六、法国城市政府管理体制未来发展趋势——新的市镇治理工具
16世纪的到来,近代法国绝对主义君主制国家的建立,在市政管理事务中的中央权力不断凸显[3]。城市的章程被中央政府肆意改变,市政官员的遴选也被控制。比如里昂,中央政府把原来有12名市政行政官减至4名,国王直接任命市长。到17世纪末期,法国存在高等法院有12个,审计法庭有411个,间接税法庭有12个,初等法庭有上百个,监察官辖区有30个,一张职能和层级比较健全的行政司法网络就由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
但是在相当一部分城市里,“有权势的市民”实际变成城市贵族,从一开始就控制着公社,市民组织成了扩大他们个人财富的工具。这种公社一方面要求摆脱原领主的控制,另一方面又压迫和剥削广大市民,它们往往推行十分不自由的制度。
作为学生群体,创业虽然能够提升大学生的竞争力及区域经济的活力,但是学生的职责是好好学习,完不成学业就不能毕业,所以很多学生想创业但又怕耽误学业,一直在这二者之间徘徊,并最终导致创业也没有成功学业也没有做好。在《2017年中国大学生创业报告》中,数据显示大学生创业者最希望高校能够提供的政策包括创业导师、资金支持、孵化平台、创业课程、政策咨询、创业算学分、放宽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其中创业算学分、放宽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受欢迎程度最高。
2.都市极。该法创设一个新的公共机构——都市极,目的是介人城市发展,设置门槛为超过30万居民的城市圈,其中至少包含一个超过15万居民的城市,其运作模式类似于混合联合会。以一个或多个具有经济优势并拥有较强城市功能的中心城市为核心,包括与其有内在经济联系的若干周边市镇,经济吸引力和经济辐射能力达到并能促进相应地区发展的最大地域范围,造就高聚集、高能级、开放型的城市集合群。转移给“都市极”的权能包括:经济发展,促进创新、科研、大学和文化发展,结合区域整合规划联合开展空间整治,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提供交通服务等。
3.新市镇。《地方政府改革法》加大力度刺激市镇的重组,创设了“新市镇”作为地方单位,“新市镇“议会任命市长代表,市长代表将保留警察权和注册登记权,还可接受其他多样的授权和委托。此外,原有市镇可继续保留附属市政厅,主要负责辖区居民注册登记等事务。未来的新市镇可以在市长代表中任命一位或多位副市长,代表市镇的委员会可以向市长就其区域内事务提出任何书面问题,并要求在市镇议会上讨论。
新市镇可基于以下四种情况创设:一是在所有市镇议会的一致要求基础之上;二是在有财政权的跨市镇合作公共机构内2/3的市镇成员提议,并且能代表2/3的居民;三是有财权的跨市镇合作公共机构的审议机构提出要求,希望转化为新市镇;四是基于省长的动议,并与市镇多数成员协商达成一致。在后两种情况中,至少要有未来新市镇的2/3的市镇议会同意,他们至少代表2/3人口。此外,当所有的议会都不同意创设新市镇时,必须举行全民公决。
《法国地方政府改革法》所勾勒出的未来地方政治—行政图景,新的地方政府组织结构在内部网络化的过程中开始出现调整,力图减除中间层,加强基础层,并实现组织体系中各关键性枢纽机构的精简高效以及对全局战略问题的掌控,促使整个地方行政体系更加灵活协调。
参考文献:
[1] 陈剑.高卢人的罗马化——罗马征服与统治时代凯尔特文明的嬗变历程[J] .古代文明,2011,(5):38-46.
[2] 杨凤春.中国地方政府[M]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7:7.
[3] 洪庆明.近代早期法国历史进程中的城市化与城市角色探析[J] .史学理论研究,2015,(1):65-75.
[4] 赵勇.国际化大都市政府管理体制比较分析[J] .国际视野与比较,2011,(6):181-190.
[5] 马祖琦.大都市政区:理论探讨·经验借鉴·实证分析——兼论上海直辖市政区改革[D]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4.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21-0174-02
收稿日期:2019-03-18
作者简介:陈嘉俊(1992-),男,广东汕头人,教师,从事城市管理研究;朱琳(1993-),女,广东广州人,教务员,从事城市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 李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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