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持续性信息披露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持续性,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证监会,中国,二级市场,不实。
持续性信息披露论文文献综述
冷建飞,高云[1](2019)在《融资约束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与创新持续性——中小板企业数据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2012-2016年我国中小板企业数据,实证研究了不同类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对创新持续性的影响路径。结果显示,对股东、员工的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能显着缓解融资约束,从而正向影响企业创新持续性;对供应商、客户、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只能部分缓解融资约束,但仍正向促进企业创新持续性;国有性质的中小板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更加敏感。以上结论说明,我国中小板企业应注重履行并披露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信息,这对于企业缓解融资约束、维持创新持续性具有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2019年11期)
江正阳[2](2017)在《持续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国证券市场将迎来新的篇章。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的前提是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中持续性信息披露尤为重要。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完善持续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出发,梳理我国虚假陈述的概念与形式,最后重点研究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结合证券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当前的审判案例,在我国法学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持续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构成重点论述。本文认为,1、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当是基于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侧重于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进行转移或免除;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当包括与虚假陈述相关的全部主体,依其在虚假陈述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3、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本文认为推定投资者对虚假陈述的信赖是十分合理的,投资者仅需证明其证券交易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即可;4、目前来看,采用计算差额损失的方式来认定投资者损失是较为合理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未成熟,仍需要不断的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在本国实际情况下,一步步完善民事责任制度,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1-02)
马婧妤,刘玉凤[3](2010)在《创业板公司季报规则明确》一文中研究指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内容与格式正式明确。与主板公司季报编制规定相比,创业板公司季报信批规则更注重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持续性,以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0-03-31)
陶一鸣,张昊[4](2006)在《新加坡证券市场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加坡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确定了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市场公平高效运作。上市规则中持续性信息披露的一般准则包括:重要性(实质性)信息准则、平等披露准则、法定披露渠道准则和鼓励自愿披露准则。(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06年10期)
汪琳[5](2003)在《持续性信息披露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持续性信息披露中的不实陈述较发行信息披露中的不实陈述更易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尽快完善持续性信息披露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是有效弥补投资者的损失,恢复投资者信心,确保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途径。本文立足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以持续性信息披露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参照世界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从实体法方面对持续性信息披露中不实陈述的界定,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有资格就不实陈述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投资者损失与不实陈述间的因果关系和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研究,试图为持续性信息披露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03-06-01)
持续性信息披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国证券市场将迎来新的篇章。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的前提是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中持续性信息披露尤为重要。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完善持续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出发,梳理我国虚假陈述的概念与形式,最后重点研究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结合证券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当前的审判案例,在我国法学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持续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构成重点论述。本文认为,1、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当是基于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侧重于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进行转移或免除;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当包括与虚假陈述相关的全部主体,依其在虚假陈述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3、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本文认为推定投资者对虚假陈述的信赖是十分合理的,投资者仅需证明其证券交易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即可;4、目前来看,采用计算差额损失的方式来认定投资者损失是较为合理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未成熟,仍需要不断的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在本国实际情况下,一步步完善民事责任制度,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持续性信息披露论文参考文献
[1].冷建飞,高云.融资约束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与创新持续性——中小板企业数据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9
[2].江正阳.持续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马婧妤,刘玉凤.创业板公司季报规则明确[N].上海证券报.2010
[4].陶一鸣,张昊.新加坡证券市场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J].特区经济.2006
[5].汪琳.持续性信息披露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D].外交学院.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