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相对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义务,协议,公司,原则,行政,相对性。
相对方论文文献综述
郑嘉颖,张牧远,王勤芳[1](2019)在《以目标公司为相对方的对赌协议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赌协议为私募股权融资中的估值差异困境提供弹性调整机制,且其符合委托—代理模型上的"激励相容"价值理念,是能够有效放大社会效益的契约安排。以目标公司为相对方的对赌协议之效力不应因潜在的合同履行障碍(即对赌条款的执行可能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而被一概给予否定评价。同时,以目标公司为相对方的对赌协议本身并未触犯《公司法》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在符合合同有效条件且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之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其有效性应当得到认可。(本文来源于《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江海洋[2](2019)在《强迫交易罪主体原则上须是交易相对方》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226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理解强迫交易罪的主体,理论上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在原则上须是交易的相对方。首先,我国通说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应是正(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0-17)
邢智超[3](2019)在《仲裁条款对非协议相对方的效力研究——以青岛汇泉和上海东和欣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商业法院于今年九月对案件的裁决和据以向中企发出的禁诉令受到行业内高度关注,最大的争议是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是否可以约束第叁方即非和解协议的当事人。首先要从法律现状和法理发展方面厘清仲裁协议的制度基础和效力来源。在此基础上,对该案进行评判与分析,并就此案对中企收到英国法院禁诉令的应对加以阐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1期)
陈宏军[4](2018)在《小区公共用电合同主体认定应遵循相对性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因某小区欠缴公共用电费116万元,供电公司在履行完法定告知程序后,对该小区实施强制停电。停电后,小区电梯停用、门禁失效,路灯、车库等不能照明,生活水泵停用,小区几百户居民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为此,该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7-05)
杨秀秀[5](2018)在《如何确定合同相对方》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7月,赵某与陈某联系,欲购买一台粮食清选风机。后陈某与金谷公司洽谈购买金谷公司粮食清选风机一台,对设备的名称、型号、价格等口头达成了一致。双方口头约定,由金谷公司送货至赵某的公司,赵某付清余款后卸货,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2016年8(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4-04)
樊志强[6](2018)在《非合同相对方致合同利益受损如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合同债权列入保护范围,亦即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行为。合同相对人之间单纯的合同债权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而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对于单纯合同履行利益,原则上应根据合同法予以保护,而不应支持当事人向非合同相对方寻求侵权责(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1-04)
郭明龙[7](2017)在《受欺诈方有权撤销》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对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论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还是《民法总则》的规定都比较一致,例如《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本文来源于《天津日报》期刊2017-08-04)
羊迎光[8](2016)在《行政协议相对方义务强制执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协议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历史虽短,但其作为现代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新型手段,已在行政管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行政协议不仅反映了服务型政府对民主的追求,也实现了协议主体双方的合作共赢。行政协议本身既包含行政因素,又具有契约性特征。一方面,行政主体意在通过行政协议相对方的积极配合,达到保护社会公益的目的。另一方面,行政协议相对方在订立契约时享有与行政主体平等协商的地位。由于行政协议的特殊性,在探索其法治保障的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在行政协议相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协议义务时,对相对方的责任追究机制之不足尤为明显。实践中行政主体要么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权益,或者以单方行政行为的方式追究行政协议相对方的责任。在后一种方案中,行政协议相对方若不服单方行政行为,则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双方在行政诉讼中解决协议义务不履行问题。这两种责任追究方案不但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撑,而且在实践中也均显现出弊病,阻碍公益的有效实现。我国立法一直未从法律上承认行政协议的地位。随着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的法律地位确定下来,行政协议的应用将会愈加广泛。对协议相对方的追责问题更应受到关注。行政协议相对方义务强制执行制度可谓为对协议相对方的责任追究机制之最优选择。事实上,对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的该类型法治保障早已在国内外行政法领域上存在。比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形成了诉讼为原则、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协议相对方义务强制执行责任追究机制,法国则发展出了直接强制执行的责任追究机制。在我国,行政协议相对方义务强制执行制度不仅有存在的需要,也有着存在的基础。公共利益理论、行政效率原则、行政优益权理论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之规定是行政协议相对方义务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然而,并非任一种类行政协议的相对方义务都可被强制执行,平等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议之相对方义务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管理关系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议之相对方义务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而且仅在行政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时,有权主体才可强制执行管理关系主体间的行政协议。从现行行政强制相关规定和行政法“行政效率”之价值上看,行政协议相对方义务强制执行制度应当是独立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的制度。在强制执行的路径选择上,我国行政法更看中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一面,更注重行政效率,也深受我国法律传统与现实制度的制约。应排除采用全部抑或部分诉讼的路径,采取不以约定即时强制为前提的直接强制执行的路径。行政协议相对方义务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方面,应打破传统“人权保障”观念的桎梏,将“行政效率”作为强制执行权配置应坚守的核心准则,探索行政主体主导型的权力分配模式。以行政协议相对方的违约情形和行政协议不履行后果作用于公众的程度为标准,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间的行政协议之相对方义务强制执行权在行政主体与法院之间的配置做区分。(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6-12-01)
羊迎光[9](2016)在《行政协议相对方义务强制执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研究以行政协议的正式入法为契机,在对现有学说和质疑进行回应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行政协议相对方义务强制执行制度。文中通过对行政协议相关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的梳理,归纳出主要的行政协议种类,进而对行政协议相对方义务强制执行权的分配进行探讨,为解决行政协议相对方义务履行困境提供了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6期)
江帆[10](2016)在《骗子加“V” 网站担责》一文中研究指出出于对百度公司“放心搜索,有V有保障”承诺的信任,商家通过百度搜索生意合作伙伴,选中一家加“V”信誉认证的公司进行合作,谁知选中的公司竟是假公司,付出去的货款打了水漂。在追讨货款无望的情况下,商家以百度在进行加“V”认证审核时,未尽到较一般推广更高的注意(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2-24)
相对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第226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理解强迫交易罪的主体,理论上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在原则上须是交易的相对方。首先,我国通说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应是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相对方论文参考文献
[1].郑嘉颖,张牧远,王勤芳.以目标公司为相对方的对赌协议效力研究[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江海洋.强迫交易罪主体原则上须是交易相对方[N].检察日报.2019
[3].邢智超.仲裁条款对非协议相对方的效力研究——以青岛汇泉和上海东和欣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4].陈宏军.小区公共用电合同主体认定应遵循相对性原则[N].中国商报.2018
[5].杨秀秀.如何确定合同相对方[N].江苏经济报.2018
[6].樊志强.非合同相对方致合同利益受损如何救济[N].人民法院报.2018
[7].郭明龙.受欺诈方有权撤销[N].天津日报.2017
[8].羊迎光.行政协议相对方义务强制执行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6
[9].羊迎光.行政协议相对方义务强制执行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10].江帆.骗子加“V”网站担责[N].检察日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