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解构论文_安琪

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解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心理学,证据,事实,主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程序解构论文文献综述

安琪[1](2018)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制度解构与适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大体勾勒出该程序的适用要件和具体规则,体现了我国在打击腐败犯罪、维护国家主权方面的决心,并为境外违法资产的追回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公布的法条内容呈现出立法目的混同、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不足、程序设置相对粗疏化的特征。从更好地契合立法初衷的角度,在程序启动方面宜采用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基本类型,以厘清缺席审判程序构建的多元价值。在实践适用方面,赋予被告人程序异议权等救济权,司法机关也应审慎对待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严格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行使权力,以避免因被告人缺席而对案件裁判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吴雪林[2](2018)在《解构抑或坚守:执转破程序中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博弈和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诉法解释》确立了破产程序的实施,并在有效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执行转破产指导意见,为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存在固有差异,因此对破产程序的启动存在一些争议。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依据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没有异议,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原因以及申请人对于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不高,一些学者建议对于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可以采用职权主义或者半职权主义,以有效促进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正常开展。本文认为,申请主义是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传统,《民诉法解释》对于执转破程序的启动增加了人民法院的积极性,但并非职权主义,亦不能再执转破程序中加入职权主义,否则将有违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民事和商事案件审理中意义自治的民商法原则和人民法院中立性,破坏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0期)

马方,吴桐[3](2018)在《逻辑与司法:监察程序中证据规则的解构与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权作为独立的权力类型,其证据规则构建的前提在于对监察权进行学理解析,以期通过明晰其权力运行范式,有针对性地构建系统的监察证据规则。具体范式为厘清权力的性质以付之予价值理念、权力的层次以付之于规则的衔接流转、权力的对象以付之其证明标准的区分应对。而置于监察语境下证据规则的司法构建则应从两个维度展开,其一是应然功能维度,从证据规则所应然具有的功能反向确立具体证据规则的逻辑体系,即将保障基本人权、规范证据运用、查清犯罪事实为其应然的功能预设。从而依次构建证明标准、调查取证制度、特殊证据制度。其二,则是立足于实然运作层面,构建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制度,以形成完整的规则逻辑体系。(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9期)

王丽英,胡雅妮,程立武[4](2017)在《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进路分析——从客观事实到裁判事实的程序解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们总是假设,在现在的事实和由此推得的事实之间必然有一种联系,如果没有任何东西来结合它们,则那种推论会成了完全任意的。"~①——[英]休谟一般认为,个案中的法律适用是借助逻辑涵摄,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某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从而作出裁判的过程,因此法学界和实务界均将案件事实的查明作为获致正当裁判的基础。但是,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绝非一个简单的过程,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不可能仅借助逻辑涵摄的方法,即由事实推得正当的裁判。从(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胡舟月[5](2016)在《证人心理学视阈下我国刑事辨认程序之不足与完善——若干心理学实验的类型化解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观念认为证人的记忆会随着时间流逝而逐渐模糊,然而,影响证人辨认正确性的要素绝不仅仅是时间。若干心理学实验的类型化解构表明,影响证人辨认的原因还包括证人的估计错误、压力造成的错误、证人间的交互污染、面部辨识能力的影响、证人不同特质的影响、辨认程序的瑕疵等。我国辨认程序中辨认标准忽略了记忆本身的问题、未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供侦查人员运用、未就辨认次数的严苛限制作出相关规范而导致证人误认风险的增加。证人心理学视阈下我国刑事辨认程序之完善,应先行评估辨认人记忆可信度、避免证人间的交互污染、避免单一辨认与多次辨认。(本文来源于《重庆叁峡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黄凯东,张建兵,张涛[6](2016)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制度解构——以侦查监督程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方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与检察官办案相关的责任体系,是新的司法语境下检察机关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质效的全新尝试。(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修改——第十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期刊2016-07-12)

李望衡[7](2016)在《刑事强制医疗特别程序若干问题解构——基于检察实践运行现实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刑事强制医疗特别程序,相关的配套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也基本完善了刑事强制医疗司法程序的框架设计。但由于该程序是一种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并按照刑事诉讼规则运行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在实体规定与程序设计上缺少系统的法律规制,认识层面仍有诸多困惑,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许多操作性难题,亟待厘氅。(本文来源于《成都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卢珊[8](2015)在《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的性质界定及程序解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适应了我国刑事司法的需要,新刑诉法中创设了强制医疗制度。但是由于强制医疗措施在某些细节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笼统,致使相关机构在执行该制度的时候具体方式不一。本文就立足于研究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制度,注重的内容是该制度在实施中的性质界定及程序解构问题,希望能为我国该制度的具体落实,以及发挥刑事诉讼的最大功效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1期)

吴利东[9](2015)在《解构与建构:新民诉法视野下的小额诉讼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法院负担,实现程序分流。但是,由于目前制度建构尚不完备,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导致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频率过低,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于此,通过对小额诉讼基本理念、运行现状及缘由的分析,企图从学理上建构起对一审终审制的救济机制和对滥诉的制裁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白小平[10](2014)在《从政策到程序:农村社会保障程序制度的解构与取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围绕政策实体展开的,应急性质突出,程序建设散乱,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整合机制,影响农村社会保障规范运行。农村社会保障程序制度设计要以"公平""效率"为价值核心,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指导,进行制度整合,在深化农村社会保障实体规则改革的基础上,做好规范化建设;在深化行政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做好系统化建设;在尊重程序理性的基础上,做好科学化建设,进而实现农村社会管理工作的改良。(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4年01期)

程序解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诉法解释》确立了破产程序的实施,并在有效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执行转破产指导意见,为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存在固有差异,因此对破产程序的启动存在一些争议。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依据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没有异议,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原因以及申请人对于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不高,一些学者建议对于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可以采用职权主义或者半职权主义,以有效促进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正常开展。本文认为,申请主义是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传统,《民诉法解释》对于执转破程序的启动增加了人民法院的积极性,但并非职权主义,亦不能再执转破程序中加入职权主义,否则将有违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民事和商事案件审理中意义自治的民商法原则和人民法院中立性,破坏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解构论文参考文献

[1].安琪.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制度解构与适用探讨[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

[2].吴雪林.解构抑或坚守:执转破程序中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博弈和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

[3].马方,吴桐.逻辑与司法:监察程序中证据规则的解构与建构[J].河北法学.2018

[4].王丽英,胡雅妮,程立武.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进路分析——从客观事实到裁判事实的程序解构[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5].胡舟月.证人心理学视阈下我国刑事辨认程序之不足与完善——若干心理学实验的类型化解构[J].重庆叁峡学院学报.2016

[6].黄凯东,张建兵,张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制度解构——以侦查监督程序为视角[C].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修改——第十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6

[7].李望衡.刑事强制医疗特别程序若干问题解构——基于检察实践运行现实考量[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6

[8].卢珊.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的性质界定及程序解构研究[J].法制博览.2015

[9].吴利东.解构与建构:新民诉法视野下的小额诉讼程序[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10].白小平.从政策到程序:农村社会保障程序制度的解构与取向[J].理论月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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